《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违章处罚
2022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B类)及解析
2022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申论试题(B类)及解析材料一法者,治之端也。
执政兴国,离不开法治支撑;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离不开法治保障。
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一个更高水平的法治社会正焕发出崭新的风貌。
今年5月10日,M市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辖区中队举办了首届“综合执法开放日”活动,吸引了两百多位市民参加。
对于这场别开生面的活动,市民们兴致颇高。
他们有的在处置突发事件模拟演练的现场驻足观看,有的在普法宣传的展板前详细记录,有的在有奖知识竞赛环节踊跃抢答……活动主办方还向市民发放了200多个环保宣传袋,并通过座谈会的形式收集市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市民周女士说,“开放日”活动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现场“普法课”。
“开放日”活动中,市民最感兴趣的就是与执法队员一同上街执法。
“贴在自家门店上都不行吗?”黄先生看见执法队员责令一家食品店清除门店上的广告纸,感到不解。
执法队员解释,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条例,在自家门店上乱贴广告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该店是首次轻微违法,执法人员对其教育后免于处罚,并帮忙一起清理了广告贴纸。
这一幕让黄先生感慨:“百闻不如一见,今天真是长知识了!”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说:“我们计划将‘开放日’活动打造成一个品牌,让更多市民走进、了解执法工作,营造‘群众理解、社会支持’的城市管理工作环境。
”“导师帮带制”是Y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打造的“青蓝工程”中的一项举措,该举措为执法局18名新入职人员配备导师,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帮助年轻人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入职不久的小王执法时常常遇到有理说不清、甚至碰一鼻子灰的情况。
就拿对占道流动摊贩的管理来说,“老油条打游击”的情况屡见不鲜,执法人员一来他们就走,执法人员一走他们就又来,用相关规定进行教育,他们根本不当回事,小王感到很无奈。
跟着师傅——城东中队执法队长老刘,小王学到了“锦囊妙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条例》执行;《条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凡在本省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按照《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大、中城市可以实行分级管理,小城市可以实行相对集中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负责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并同步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队伍,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
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第十一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篷(棚)、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保持整洁。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为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制定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前款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七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
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市容问题关系到城市的形象,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19年12月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9年2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该条例分9章56条,对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市容环卫责任区、环卫设施建设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
江苏省人大权威人士解读《条例》五大重点。
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条例》将适用范围界定为设市城市的市区,即设区的市和县级市市区,同时考虑到各地的发展趋势和实际需要,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
确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的市容环卫部门的管理职责。
同时,规定区政府、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这样规定既明确了各级市容环卫部门的职责,也强化了市容环卫管理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突出了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市容环卫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标准,有利于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系和制约机制。
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实践证明,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方法。
《条例》完善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明确了责任区的概念、责任人确定和责任范围,规定了管理部门、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了责任区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建设。
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及其变化等因素,合理配置和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执法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环保、城乡规划、市容市政、园林绿化、工商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指导、监督全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承担审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制定行政执法规范、指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协调行政执法争议、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开展评议考核和表彰奖励等相关职责。
具体工作由其下设的执法监督机构承担。
省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
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14.2.17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局部行政处分权。
第三条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效劳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全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
设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所属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体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对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行政表彰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报批程序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分权,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申请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方案。
第九条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执法范围、拟集中的行政处分权和权限、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费来源、人员编制、相关制度等事项,并符合以下2根本要求:〔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应当精简效能、职责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规定的职权;〔二〕有必要的执法保障条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统一培训,取得法定的执法资格;〔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一)无锡市城市管理局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三款《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二)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五条二、受委托执法组织(一)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法律依据:《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无锡市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法律依据:1、《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03]172号)“4、核定编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核定全民事业编制85名(含内设的新区大队编制25名)。
”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新区管理委员会职责的批复》(锡政发[2004]347号)“四、为促进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依法做好行政处罚的委托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行政许可(共4项)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违章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二、市政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注:以上处罚规定中,除第7、8条外,一次处罚金额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计。
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相关违章处罚标准
五、规划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相关违章处罚标准
六、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七、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完整版)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七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30•【字号】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12年1月30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主 体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常用 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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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 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对擅自在城市 街道两侧和公 城市管理行 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共场地搭建临 政执法局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时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 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 他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 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 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 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擅自在城市街 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道两侧和公共 城市管理行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 场地堆放物料 政执法局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 、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 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 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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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市政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注:以上处罚规定中,除第7、8条外,一次处罚金额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计
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相关违章处罚标准
五、规划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相关违章处罚标准
六、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七、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