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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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保证预算执行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制度》,结合《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系各级内审机构对所辖各业务单元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做出相应评价的活动,包括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及其延伸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及各产业集团。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预算是指控股公司及各产业集团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编制的,并经董事局投资及预算委员会审批下发的年度财务预算。为保障财务预算的有效执行,各产业集团应建立适当、合法的预算控制程序。
第五条预算执行审计由各级内审机构组织,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并入经营管理例行审计和经营成果审计中合并进行。但在每年的财务决算审计中,必须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实施预算执行审计前,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内审机构报送如下资料:
1.被审计单位预算执行年度的财务报表;
2.被审计单位预算执行年度的会计账簿;
3.被审计单位预算执行年度的会计凭证;
4.被审计单位预算及预算编制说明;
5.被审计单位预算执行分析;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预算执行审计的审计目标包括:
1.预算编制是否依据了《预算管理办法》;
2.各预算编制单位是否对预算执行进行指导、监督;
3.是否与相关管理制度配套;
4.确定费用支出是否真实;
5.确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6.确定费用支出是否超出规定限额;
7.确定费用支出各项目的入账是否正确;
8.确认各项购入资产是否存在,保管制度是否完善,折旧及摊销是否合理;
9.确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10.其他需注意的情况。
第八条在实施预算执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应考虑依据以下标准评价预算执行情况:
1.控股公司批准的各预算单位预算;
2.预算编制说明;
3.预算调整方案;
4.预算执行报告;
5.预算差异说明;
6.公司批准的费用审批单;
7.公司制订的费用报销程序;
8.付款涉及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9.资产管理制度;
10.资产计提折旧及摊销的会计政策;
11.物品采购验收报告;
12.其他需遵循的标准。
第九条在实施预算执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
1.是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或处罚;
2.是否存在法律诉讼;
3.异常的交易或事项;
4.计划、预算执行结果偏离程度;
5.信息严重失真或资料不完整;
6.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及预算考核结果;
7.是否存在舞弊行为;
8.其他需要注意的情况。
第十条在实施预算执行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采用如下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1.审阅、分析预算执行年度的财务报表;
2.审阅预算执行年度的资金计划;
3.审阅预算执行年度的会计凭证;
4.询问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人员,包括经办人、财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等;
5.审阅预算控制程序形成的文件记录;
6.对购入资产进行实地查看。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和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沟通事项包括:
1.需要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配合的工作;
2.被审计单位对有关事项的解释;
3.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
4.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异常事项(严重背离预算事项或会计处理例外事项);
5.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舞弊事项(此时应与涉嫌舞弊人员的上级主管领导沟通)。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出具审计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的问题和结果必须反
映在审计报告中,如有必要,可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如管理建议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控股公司风险管理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方案等规定请参考《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