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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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制定财务审批流程,明确财务事项的审批程序和权签人,以及权签人的审批权利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权签人应该包括:经办人、部门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上级单位负责审核审批的责任部门和个人。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经办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有关现金管理规定进行现金开支。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非银行出纳)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或长期未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每月至少盘点一次,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严禁任何形式的白条抵库。现金盘点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贴现、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应当指定专人和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个人印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一条 ?资金计划管理
1、各单位应当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地按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资金收支计划上报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汇总,经计划管理总部审批后下达各单位执行。
2、各单位应当将每日资金收支情况和每月对外融资情况报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总部。
3、月度资金收支计划中已审批但变动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大额资金支出项目,需报控股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控股公司有权对各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重要事项规定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按控股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应当三个工作日内报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备案。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其他单位名义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各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完整入账,各种收入款项必须进入公司账户再按规定支付,严禁用各种经营收款直接抵付债务。施工企业收取的项目工程款,必须按规定进入本单位账户。
账务核算必须全面反映货币资金收支,严禁任何收支不入账。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
第十五条各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不符的,金额超过10万元,必须上报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按规定处理。
未达账项超过1个月仍未入账,必须查明金额、原因等相关情况,上报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严禁擅自借出货币资金。未经控股公司审批,各单位一律不得借款给本单位员工以外的个人和广厦外部单位。
第十七条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部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经理、分公司以及项目部资金管理。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或承包经营的分公司向本单位借款必须签定借款合同或协议,明确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息、违约责任,并应当执行公司的抵押担保制度。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外捐赠、赞助等支出涉及金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按规定报控股公司审批。
第十九条各单位涉及商品销售和劳务结算的债务重组或债权债务重组,必须按照保证公司利益和控制风险的原则制定相关审批管理办法报控股公司备案。
第四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各单位在货币资金管理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的,由该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业务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职、开除等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控股公司负责制定和解释。凡控股公司原有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