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投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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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渠道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渠道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规定和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为统一规范投诉与举报处理程序,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更好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市场监管总局在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监、价监、知识产权等部门(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热线及平台)的投诉举报制度基础上,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5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规定和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为了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和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程序,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更好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公众利益,总局在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价监、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投诉举报制度基础上,经反复调研论证,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处理办法》的必要性(一)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

受理处理投诉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和消费者至上理念的前沿阵地、为民服务的一线窗口和民心工程,直接关系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咨询1124.9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17亿多元,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消除了大量安全隐患,查处了大量违法行为,得到社会认可。

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流程

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流程

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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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国市监稽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反馈。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2021年7月30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课件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课件

认真对待 依法处置
三心二意

事 一
程序实体
答复
辨法析理 胜败皆明
二 、 江西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宝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 821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案
(2019)京民申166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宝玉通过江西本草公司在淘宝网站经营的店铺购买涉案产 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江 西本草公司销售的涉案食品名称为儿童成长蛋白粉,其在淘宝店铺网页宣传中 注明“推荐4岁以上服用”,由此4岁以上儿童极有可能成为涉案产品饮用主体。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我国对5岁以下儿童食用的辅助食品即婴幼儿辅助食品执行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 可。江西本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符合特殊膳食食品相关标准,李宝玉 要求江西本草公司退款、支付赔偿款,理由正当。江西本草公司主张涉案产品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不适用十倍价款赔偿的意见,依据不足。一、二审综 合在案证据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江西本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二审 判决。综上,江西本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职业
一、段彦龙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 行终739号行政裁定申请再审案
(2020)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行申385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段彦龙在山西省内不同的经营场 所购买商品后,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反复 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进行举报,继而大量申请 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其提起的诉讼已逾百件。 段彦龙的上述行为目的上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 客观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案涉投 诉举报行为不值得鼓励。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为涉及公众利益的投诉、举报案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第四条投诉、举报的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并尊重其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理第五条投诉是指基于法律、法规、政策,由消费者、经营者或者其他有关方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采取必要的措施,查明事实。

第八条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依法惩处。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涉及的对象和内容,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情况复杂,需协调其他部门处理的投诉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主动承担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告知投诉处理的结果。

第十三条举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的行为。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保密,保护其权益不受侵害。

对恶意举报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举报人在提供举报信息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不得捏造事实、故意诽谤。

第四章其他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有的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怀远地处皖北,居淮河中游,始建于1291年,素有“淮上明珠”之美誉。

县域总面积达2192平方公里,总人口数133万。

全县辖18个乡镇、362个村(居),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2个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1个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

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县、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全省科学发展先进县、全省双拥模范县、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先后被评为安徽省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文明县城。

怀远历史悠久、古韵深厚。

古为大禹治水、召会...更多安徽怀远经济开发区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组建于2003年,规划面积36平方公里。

开发区位于合徐、蚌宁、界阜蚌(即京福、南洛高速)三条高速公路出口处, 毗邻淮河、涡河黄金水道, 206国道、307省道穿园而过,距蚌埠火车站、机场10公里,距合肥新桥机场1个小时路程,距南京180公里,交通十分便捷。

开发区按照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高效率运作的要求,已完成基础设施投资11亿元,建成道路33.5万平方米,供排水管网65千米,供电线路34.5 千米,通讯线路25.6 千米,水务公司日供水能力8.5万吨,35千伏和110千伏变电站及四回路供电网络已建成投入使用。

11平方公里区域内基本实现了“七通一平”(...更多安徽怀远龙亢经济开发区位于怀远县西部,宁洛高速穿境而过,并在开发区设有道口,提升改造后的一级公路S307省道横贯东西,毗邻京台高速,京沪、京福高铁,G206国道。

淮河、涡河、茨淮新河常年通航直达全国,离规划选址的蚌埠机场仅20公里,离南京禄口机场210公里,离合肥新桥机场160公里,离徐州观音机场200公里。

安徽怀远龙亢经济开发区包含龙亢产业园和白莲坡食品科技产业园,采取“一区两园”的管理模式,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归口龙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

安徽怀远龙亢经济开发区2013年9月开始筹建,2014年1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园区定位“产城一体”,主导产业:粮食食品精深加工、机械装备、电子商务...更多怀远县白莲坡食品科技产业园位于怀远县城西侧,荆山镇境内,目前园区已形成以全食品产业链为特色,集农副产品深加工、食品制造业、食品产业相关配套设施制造及产品研发、农副产品物流等为一体的综合型园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引言概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本文将围绕该暂行办法展开正文内容的阐述。

正文将分为五个大点来详细解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执行流程、监督执法和效果评估等方面。

正文:一、制定背景1.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性2.投诉举报处理存在的问题3.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和意义4.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二、主要内容1.投诉举报的适用范围和程序2.投诉举报的受理机构和渠道3.投诉举报的举证要求和证据材料4.投诉举报的处理方式和时限5.投诉举报的结果通知和处理措施三、执行流程1.投诉举报的受理和登记2.投诉举报的初步核实3.投诉举报的调查取证4.投诉举报的处理决定5.投诉举报的后续跟踪和评估四、监督执法1.监督执法的原则和方法2.监督执法的职责和权限3.监督执法的机构和人员4.监督执法的监督机制5.监督执法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五、效果评估1.投诉举报处理的数据分析和统计2.投诉举报处理的满意度调查3.投诉举报处理的问题和改善建议4.投诉举报处理的案例展示5.投诉举报处理的效果评估和总结总结: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通过五个大点的阐述,我们详细地了解了该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执行流程、监督执法和效果评估等方面。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应进一步完善该暂行办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提高市场监督管理的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建设更加公平、诚信、法治、透明的市场环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9.26•【文号】国市监稽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已经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9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推动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持续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投诉信息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根据《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信息公示规则,建立全国12315投诉信息公示平台,指导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投诉信息公示工作。

省级、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可以在本规则范围内制定细化工作规则。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确定专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条投诉信息公示,应当以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遵循“谁处理、谁公示”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程序正当、标准统一,并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20)《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已于 2019 年 11月 26 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 2019 年第 15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19 年 11 月 30 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 11月 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号公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 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 应当遵循公正、 高效的原则, 做到适用依据正 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 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 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 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 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 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 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保护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 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05-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范投诉举报相关工作,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公众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解决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涉嫌违法线索的行为。

公众以投诉举报的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以及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职行为问题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分投诉举报应当以公众诉求的内容为依据。

诉求同时包含投诉举报的,由对举报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处理,对其中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对其中的涉嫌违法线索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处理。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保护和规范公众提出投诉举报的行为,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有诉必理、有案必立,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恶意投诉举报等行为。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为主的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公众应当通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互联网、电话、信函、传真、走访等接收渠道提出投诉举报。

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渠道之外提出的投诉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制定统一制度;管理全国12315平台,指导12315专用电话建设;指导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对全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信息进行分析应用等。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更加具体的制度;按照职责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信息进行分析应用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1.3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对侵害消费者权益、恶意投诉举报等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对投诉和举报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专门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在前款规定的渠道之外提出投诉举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2023年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2023年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2023年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推动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改善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消费投诉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本市辖区内的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第三条公示消费投诉信息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规范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不得侵犯经营者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包含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和消费投诉相关信息。

第五条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如下:消费投诉受理和处理的基本信息。

第六条消费投诉相关信息如下:(-)消费投诉相关统计分析和评价消费环境的宏观数据分析报告;(二)涉及消费投诉突出问题、舆论监督和公众关注焦点等重点监管行业、重点消费领域的消费投诉量、投诉解决情况、投诉反映集中问题;(三)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事件、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和潜在的消费风险警示提示等;(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与消费投诉相关信息。

第七条消费投诉信息依据现有12315平台数据库采集数据和分析,不直接采用其他来源的数据信息。

第八条公示的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应当是已经受理并办结的投诉信息。

正在办理的投诉、重复的投诉、消费者与经营者先行和解成功的投诉,不予公示。

经过严格审核或论证,属于职业索赔人的投诉、消费者恶意投诉、无消费争议事实的投诉、ODR单位先行和解成功的投诉,以及其他不宜公示的重要敏感信息,不予公示。

第九条公示的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应当完整、客观、公正,对在公示范围内的所有经营主体被投诉信息实行公示,不得故意隐匿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场监管与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与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与投诉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院市场监管与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医院的声誉和社会公信力,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及涉及市场监管和投诉处理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原则市场监管与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从公正、公平、守法、科学的原则。

同时,还应重视防备和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不绝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市场监管第四条负责机构医院设立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医院市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管职责医院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但不限于:1.监督和管理医疗服务价格,确保价格合理;2.监督医院内部各项经营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3.监督医院内的广告宣传,保障信息真实、准确;4.监管医院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和管理,确保合规;5.监督医院内部各项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6.监管医院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和合同履行情况。

第六条监督措施医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措施:1.定期对医院内部进行检查和抽查,对不合规的行为进行矫正;2.进行现场检查,要求医院供应相关证据和料子;3.依法调查投诉,并进行处理;4.进行不定期的满意度调查,了解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满意度;5.其他合法且必需的监督措施。

第七条投诉处理1. 投诉受理医院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2. 投诉调查医院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投诉调查,了解投诉的认真情况,并供应调查结论。

3. 投诉处理医院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投诉调查的结果,依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诉事项的处理。

处理方式包含但不限于:1.协商解决:对于一些简单的投诉事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2.矫正错误:对于医院内部工作人员的过失或错误,要及时矫正并予以相应的处理;3.证明真实:对于患者投诉的内容需要证明真实性的,要进行相关证明和调查,确保公正处理;4.赔偿弥补:对于医疗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患者损失的情况,要进行合理的赔偿和弥补;5.其他合法、公正的处理方式。

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分流处置暂行办法

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分流处置暂行办法

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分流处置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举报、投诉的分流处置工作,确保各类举报投诉件得到依法、及时、有效的办理,特制定以下分流处置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访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62号令)、《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XX市质监系统产品质量申诉举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局举报投诉指挥中心牵头负责举报投诉分流处置工作,对收到的举报投诉讲行电子化登记,并通过系统分流至承办单位,由各承办单位负责判断是否受理,开展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三条分流以属地所管辖为主,各市场监管所办理并回复。

市场监管所在举报投诉处理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向相关业务科室请教,相关科室应予以指导和答复。

第四条承办单位须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消费投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62号令)执行;涉及案件调查的,办案单位按《XX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五条接到以下重大、突发、证据即时容易消失的投诉等情况,承办单位应当出现场办理。

第六条现场处置中可以现场办结的予以现场办结,因情况复杂或双方当事人观点难以统一等情况不能现场办结的,在保全证据等前期处理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指定地点进行后续处理。

第七条涉及多个科、所的举报投诉,以分别办理为主,需要确认主承办单位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指定。

第八条承办单位收到举报投诉件,受理后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调查。

处理申诉、举报、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此办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试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举报投诉指挥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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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范投诉举报相关工作,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公众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解决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涉嫌违法线索的行为。

公众以投诉举报的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以及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职行为问题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分投诉举报应当以公众诉求的内容为依据。

诉求同时包含投诉举报的,由对举报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处理,对其中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对其中的涉嫌违法线索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处理。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保护和规范公众提出投诉举报的行为,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有诉必理、有案必立,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恶意投诉举报等行为。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为主的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公众应当通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互联网、电话、信函、传真、走访等接收渠道提出投诉举报。

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渠道之外提出的投诉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制定统一制度;管理全国12315平台,指导12315专用电话建设;指导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对全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信息进行分析应用等。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更加具体的制度;按照职责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信息进行分析应用等。

第七条投诉举报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积极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鼓励和支持公众开展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舆论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具体制度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健全投诉举报管理机制,明确投诉举报工作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相关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信息化系统、场地等,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条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工作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投诉举报,并及时分送有管辖权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其他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的其他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直接收到投诉举报,有管辖权的,依法处理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无需再行分送;无管辖权的,及时转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工作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的其他机构包括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依法受委托处理投诉举报的组织。

第十一条其他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由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工作机构统一接收分送。

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退回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应当将各个渠道接收的投诉举报统一录入全国12315平台。

公众通过全国12315平台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不再重复录入。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的其他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收到明显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的,可以直接告知公众依法向其他部门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提出,不再录入、分送或者转交,同时做好告知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反馈,将投诉举报的受理、不予受理、终止处理、终止调解、调解成功、立案、不予立案、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结果统一录入全国12315平台。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在前款规定基础上另行反馈的,可以要求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另行反馈。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和方式反馈。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是指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正在处理投诉举报的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其他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可以采取口头、电话、音视频等非书面形式或者书面(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采取口头、电话、音视频等非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做好记录备查。

因投诉人、举报人未提供姓名(名称)、地址等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明确而无法取得联系的,不予告知。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对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反馈、告知等超出规定期限或者违反其他程序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以进行督办;反馈、告知的内容明显错误的,可以责令改正。

本级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存在上述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以报告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或者提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办或者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定期通报其投诉举报相关工作情况、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情况等。

前款规定的通报范围,可以视情况选择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公众等。

第十八条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对其进行行政约谈;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一)被投诉举报数量较多或者增长较快的;(二)被投诉举报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三)发生群体性投诉举报的;(四)对投诉举报敷衍塞责、消极应付、不配合调查的;(五)其他需要行政指导的情形。

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行政约谈、经营者经行政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者前款情形已经较为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行政约谈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数据库,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信息与登记信息、许可信息、监管信息、执法信息、产品伤害信息等互联互通,并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依据。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适时发布消费预警提示,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等。

对可能存在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规律性普遍性问题,重大消费事件、产品伤害及安全事故等,要及时报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投诉举报相关工作中依法获取、保存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健全投诉举报材料管理机制,对依法应当保存或者有必要保存的投诉举报材料留档备查;对无需保存或者已经保存届满5年的投诉举报材料,依法销毁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投诉举报各方当事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威胁、侮辱、诽谤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市场监管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投诉人、举报人不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制止违法行为为目的,滥用权利,反复、大量、恶意地提出投诉举报,滋扰市场监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从严把握其投诉举报的受理标准。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投诉处理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应当核查投诉是否包含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线索。

投诉包含上述涉嫌违法线索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投诉由经营行为发生地或者经营者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除外。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经营行为发生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先行收到投诉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第二十六条对同一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后受理的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终止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可以在其辖区内,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名义处理投诉。

第二十八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投诉。

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投诉,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九条两个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因管辖权发生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之日起3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投诉的受理、调解等期限自移交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投诉人应当提供下列信息:(一)投诉人的真实身份证明,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店名等)、地址;(三)投诉的具体请求、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具体事实依据。

投诉人采取电话、音视频、走访等非书面方式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委托他人投诉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信息、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名。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为两人以上,基于同一事实依据投诉同一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可以合并受理,经投诉人同意的,为共同投诉;投诉人不同意的,分别受理。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书面推选并授权两名代表。

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代表的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经被代表的投诉人同意。

第三十三条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同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属于本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二)市场监管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四)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已权益受侵害超过两年,或者投诉人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侵害的;(五)不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六)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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