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实务2009
解析社保2009
缴费完全自付,但费用缴纳后一分为二,一部 分进入统筹,一部分进入个人帐户
社保-身故给付
1、结算个人帐户余额
(职工自己缴纳保费+利息) 2、丧葬费5000元 3、一次性抚恤金5000元
请思考:
如果职工在59岁身故会出现怎
样的情况? 家人受益大吗?
金泰人生身价帐户与养老帐户的优势
解析社保2009
营销科 王祥华
您所知道的社保是怎样的?
优点有哪些? 不足有哪些?
社保大病医疗2009
社保大病界定:住院费用8-20万元
每年在普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交保费60元 报销比例自负10%,统筹90%
报销范围: 符合苏州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并扣 除药品和服务项目中自负比例部分的医疗费用!
金泰人生重疾的优势
1、简单明了,确诊凭诊断凭证即可定额给付! 2、给付保险金完全有病人自由支配,可用于改善 医疗条件! 3、无需治疗费用发票,不影响社保报销! 4、确诊后所有未交保费豁免,保单主险累积红利 保额继续有效并复利分红滚动持续至终身,保证 生活质量,减少家人的后顾之忧!
朱镕基语录:
疾病已不再是意外,而是人生必须计 算的成本!
问题:8万以内如何报销? 分段按相应比例结算
关于社保大病医疗请注意
门诊,住院费用都有起付线和封顶线 是部分补偿而非定额给付 费用结算时分段按比例报销,并非全部报销: 举例: 每件超过3万元的人工器官或体内置放材料自负, 3万以内国产报80%,进口的报60%
请思考
现在患重疾如恶性肿瘤大概费用有多少? 社保可以全部买单吗? 社保未报完的钱准备好了吗? 如果准备了,配偶的养老是否不受影响? 如果准备了,家人的生活是否不受影响?
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百年百年附加附加附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医疗医疗保险保险保险条款条款条款(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备案)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您有退保的权利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条款是保险条款是保险附加合同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的重要内容的重要内容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阅 读 指 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额 2.2 保险期间及续保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3.5 提供补充材料 3.6 保险金给付 3.7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5.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如实告知如实告知6.1 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 与变更 7.2 合同效力终止 7.3 与主合同不一致的 解决8. . 释义释义8.1 周岁 8.2 意外伤害 8.3 我们认可的医院 8.4 住院 8.5 醉酒 8.6 毒品 8.7 管制药品 8.8 酒后驾驶8.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10 无有效行驶证 8.11 机动车 8.12 医疗事故 8.13 非处方药 8.14 潜水 8.15 攀岩 8.16 探险 8.17 武术比赛 8.18 特技表演 8.19 申请人8.20 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8.21 未满期保险费 8.22 未满期净保险费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8.8.55 醉酒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人保(备案)[2009]N512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 4.1),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3)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补偿原则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实务(2009)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实务(2009)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实务(2009)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与卫生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市场近年获得了迅速发展,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已经成为我司具有一定业务规模的新兴责任险产品。
本保险涉及医学领域,目前对医疗责任风险的出险概率缺乏经验数据和准确的统计数据,且各地的赔付差异较大。
根据收集到的国内外同业的经营数据,该险赔付率较高,属于高风险险种。
并且该业务专业性较强,对承保和后续保后管理的技术要求较高。
因此,我司在开展该业务时,必须秉承积极开拓、严格审核、归避风险、稳健经营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展业一、展业前准备(一)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掌握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级以及技术鉴定程序;熟悉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赔偿标准以及报告制度;了解相关法律对人身损害、侵权的具体赔偿规定以及诉讼程序。
(二)学习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了解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
(三)熟悉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条款解释,重点掌握保险对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范围,以及保险费计算方法。
熟练掌握《保单》、《投保单》、《医疗责任保险》投保问卷调查表的各栏明细填写要求。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患者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中华医学会各地区分会、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如医科大学与其附属医院等)以及与医疗机构有可保利益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成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被保险人: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与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各级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中心(站)等。
2009年车险理赔实务
对接近保险起讫期出险的案件,应特别慎重, 认真查实。对出险时间和报案时间进行比对, 是否超过48小时。了解车辆启程或返回的时间、 行驶路线、委托运输单位的装卸货物时间、伤 者住院治疗的时间等,以核实出险时间。
发放《索赔申请书》 和《索赔须知》
告知后继处理流 程
一、查勘工作职能
接到查勘通知后,服从95518专线的调度,联系事故相 关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到达事故现场后,协助客户进行现场施救。 收集事故相关的报案人信息、驾驶员信息,查验出险车
辆信息,核实出险经过;对事故现场、标的损失情况进 行拍照;重大案件、出险原因复杂案件绘制现场查勘草 图;重大案件、复杂或可疑案件应做好当事人询问笔录。 初步判断保险责任,并估计事故损失情况,缮制《查勘 记录》。
系统操作要点 (一)盗抢任务不能与其他任务同时提交查勘。 (二)报案、查勘提交损失项给调度节点,调度人员
可以判断损失项是否需要调度,如果不需要调度,不 能删除该损失项,只能点击“无需调度”按钮,然后 提交,否则该任务将一直处于正在处理状态。 (三)标的车和三者车进行查勘保存后,不允许在 “新增查勘”中再次进行调度,如要修改查勘内容只 能通过“查勘修改”功能来实现。 (四)“新增定损”包括“新增车辆/财产定损”和 “追加车辆定损”两种。 “新增车辆定损”时,要判定该车是不是已经查勘, 若查勘,应选择“已查勘未定损车辆”中的车牌号。 “追加车辆定损”是对已核损通过的车辆追加新的定 损任务(增补定损)进行的操作。
第一节 简易赔案及简化处理赔案
第二节 交强险“互碰自赔”案件
国寿产险(备案)[2009]N94-.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3个)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二)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三)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四)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责任免除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二)因患者或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三)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的不良后果。
赔偿限额、免赔额和附加保险费(一)医疗意外责任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分别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的30%。
(二)医疗意外责任免赔额按医疗意外责任每人赔偿金额的5%或500元计,两者以高者为准。
(三)附加保险费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基本保险费总计或调整后的保险费的35%。
其他事项本附加险必须在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另外加保。
本条款与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有不一致之处时,以本条款为准。
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办理。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医疗机构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的火灾或爆炸;(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太平金盾团体医疗保险2009条款
太平金盾团体医疗保险2009条款(2009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阅读提示:一、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六条;三、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八条。
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金盾团体医疗保险2009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年龄在18至65岁的人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家属,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与可选责任。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根据需要加投可选责任,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本公司对于每一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在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保单约定的各项责任的限额为限,且各项责任累计不超过保单或批注中所载明的年度限额。
如果本合同终止或被保险人退出本保险,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将随之终止。
一、住院医疗(基本责任)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加入本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详见释义)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符合惯例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床位费(含监护病房床位费,但不包括膳食费和陪床费)、手术费、麻醉费、检查费、化验和临床病理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各项费用,根据保单或批注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文件中保协发〔2009〕216号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的通知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以下简称《2009版规程》)。
经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9版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全面总结了《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实施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对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了交强险承保、理赔手续,这对不断发挥交强险制度积极作用,加强公司内部管控,提升保险行业形象都具有积极作用。
各中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2009版规程》的各项规定。
二、为了不断改进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2009版规程》中新增了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理赔时限、短期日费率和投保提示书等相关内容,完善了抢救费用垫付支付流程。
各中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要加强对相关承保、理赔人员等的培训,确保能够准确理解并向被保险人解答相关问题。
三、各地保险行业可在当地保监局的指导下,依据《2009版规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四、《2009版规程》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涉及相关系统修改、单证印制的工作最晚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
全国车险联合信息平台要根据《2009版规程》,及时修订和完善平台系统和流程。
五、各地保险行业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让被保险人了解《2009版规程》的便利之处。
六、《2009版规程》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可及时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特此通知附件:1、交强险承保实务2009(含日费率、投保提示)(定稿)2、交强险实务(含理赔承诺)(定稿)3、交强险理赔单证实务规范(定稿)主题词:09版实务规程通知编录:郭晓函校对:刘林联系电话:66290357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9年9月27日印发。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投保团体内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经保险人同意,退休职工也可作为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并加费或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保险人承担下列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起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床位费,保险人按最高90%的比例(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本保险共设有11款起付限额供选择(见附表)。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第七条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因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及剖腹产)、流产、避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八)恐怖活动;(九)被保险人因中暑、高原病、药物过敏、细菌和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感染除外);(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蹦极跳、登山、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十一)凡被保险人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医疗责任保险200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六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太平附加真爱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条款介绍(pdf 7页)
太平附加真爱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条款(2010年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 本产品适用补偿原则,请您留意......................................第五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二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
..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第1页,共7页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保险责任 (3)第四条责任免除 (4)第五条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4)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4)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4)第八条续保 (4)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九条受益人 (5)第十条诉讼时效 (5)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5)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5)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6)第十三条年龄错误 (6)第十四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第十五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6)第十六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6)附表一:现金价值表 (7)附表二:太平附加真爱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费率表 (7)太平附加真爱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第2页,共7页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住院团体医疗保险(A款)(2009版)条款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释义 1、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肢: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4、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给付遵循费用补偿原则,即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从其它保险计划或其它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之和,不超过被保 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摘要:1.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简介2.条款的主要内容3.条款的适用范围4.条款的注意事项正文:【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简介】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全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赔险条款(2009 版),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并于2009 年开始实施的一项保险条款。
它是针对各类保险事故中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进行规范和保障的一项条款,适用于人保财险、人保寿险、人保健康等子公司的各类保险产品。
【条款的主要内容】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条件。
2.责任免除:列举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
3.赔偿限额: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
4.赔偿处理: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接到赔偿申请后的处理流程和时限。
5.争议处理:规定了双方在赔偿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条款的适用范围】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适用于以下情况:1.人保财险、人保寿险、人保健康等子公司的各类保险产品。
2.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条款的注意事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保赔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等内容。
2.如有疑问,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确保自身权益。
3.保险公司在赔偿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条款规定执行,确保赔偿公正、公平。
4.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总之,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是对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进行规范和保障的一项重要条款,对于保险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嘉禾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9)(A款)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有退保的权利 (5)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7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2009年8月经嘉禾发[2009]315号文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嘉禾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9)(A款)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主险合同的规定与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在保险单中批注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
若您在投保主险合同时,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和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若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和生效日以我们在保险单中批注的为准。
2009《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Faropenem
乙
45
美罗培南
Meropenem
乙
46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Panipenem and Betamipron
乙
47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Imipenem and Cilastatin
1.1.3 氨基糖苷类药物 甲类 甲 48 阿米卡星 甲 49 庆大霉素 乙类 乙 50 大观霉素 乙 51 奈替米星 乙 ★(49) 庆大霉素 乙 52 妥布霉素 乙 53 依替米星 乙 54 异帕米星 1.1.4 酰胺醇类药物 甲类 甲 55 氯霉素 1.1.5 四环素类药物 甲类 甲 56 多西环素 甲 57 四环素 甲 58 土霉素 乙类 乙 59 米诺环素
1.1.1.2.2.2 注射用 甲类 甲 ★(26) 头孢呋辛 乙类 乙 29 头孢美唑 乙 30 头孢替安 乙 31 头孢西丁 1.1.1.2.3 第三代头孢菌素类药物 1.1.1.2.3.1 口服用 乙类 乙 32 头孢地尼 乙 33 头孢克肟 头孢噻肟 头孢曲松 拉氧头孢 头孢米诺 头孢哌酮舒巴坦
Amikacin Gentamicin Spectinomycin Netilmicin Gentamycin Tobramycin Etimicin Isepamicin Chloramphenicol Doxycycline Tetracycline Oxytetracycline Minocycline
1.1.1.2 头孢菌素类药物
1.1.1.2.1 第一代头孢菌素类药物 1.1.1.2.1.1 口服用 甲类 甲 甲 乙类 乙 21 22 23 头孢氨苄 头孢拉定 头孢羟氨苄 Cefalexin Cefradine Cefadroxil Cefazolin Cefradine Cephathiamidine
第十章 医疗责任保险0909
1.0
药剂人员
24
6.1
行管人员
13
3.3
进修实习生
13
3.3
其他
1
0.3
上表表明,医师职业责任风险最大,其次为护士,再下分别为药
剂人员、麻醉人员、行管人员、实习生、化验人员等。
5、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
死亡 致残 损伤 延长治 其他 合计 疗
例数 451 50 39 65 176 775 % 58.2 6.5 5.0 8.4 21.9 100 结论: 1、大中型医院的执业风险最大。 2、外科风险最大,内科、妇科、护理科次之。 3、医务人员中,医师直接诊治病、伤员,风险最大,其次为
决态度明显偏向于病人。 六、医院财务风险
国内医院大都实施“自负盈亏”的财务核算方 式,医院承受巨大的费用和盈利压力,有些医生 收受“红包”,从处方药品中收取回扣。
医疗事故分析表
1、医疗事故性质分类
医疗事故 责任 技术
严重 差错
医疗 意外
并发 症
医疗 纠纷
其他
合计
事故 事故
例数 250 142 5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 8项中明确了医疗侵权民事责任应当适用过 错推定原则。具体规定:“因医疗行为引 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 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 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是举证倒置的原则:
当患者提起侵权诉讼时,司法部门首 先从患者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先认定为医 疗事故,使患者方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 有利地位,医方则因承担举证责任而处于 不利的地位。如果医方证明不了自己的行 为没有过错,或放弃或者拒绝提供证据, 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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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实务(2009)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与卫生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市场近年获得了迅速发展,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已经成为我司具有一定业务规模的新兴责任险产品。
本保险涉及医学领域,目前对医疗责任风险的出险概率缺乏经验数据和准确的统计数据,且各地的赔付差异较大。
根据收集到的国内外同业的经营数据,该险赔付率较高,属于高风险险种。
并且该业务专业性较强,对承保和后续保后管理的技术要求较高。
因此,我司在开展该业务时,必须秉承积极开拓、严格审核、归避风险、稳健经营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展业一、展业前准备(一)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掌握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级以及技术鉴定程序;熟悉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赔偿标准以及报告制度;了解相关法律对人身损害、侵权的具体赔偿规定以及诉讼程序。
(二)学习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了解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
(三)熟悉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条款解释,重点掌握保险对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范围,以及保险费计算方法。
熟练掌握《保单》、《投保单》、《医疗责任保险》投保问卷调查表的各栏明细填写要求。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患者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中华医学会各地区分会、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如医科大学与其附属医院等)以及与医疗机构有可保利益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成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被保险人: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与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各级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中心(站)等。
——医疗机构的类别: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门诊: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其它: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医院等级划分:一级医院:地段、社区、乡镇医院二级医院:区级、县、地区或专区级的中心医院三级医院:省市级医院、医学院校附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国营的福利性事业单位。
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民营的非福利性企业。
——医务人员:被保险人正式在编的全体医务人员、聘请外院或退休的医疗顾问;具有医学专业教育背景;具有执业资格证书。
(3)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条款所指的“患者”是指在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内接受诊疗的病员;委托代理人指患者家属、单位或有被保险人书面委托全权代理赔偿事宜的人。
2、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为减少对患者人身损害采取诊疗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医疗事故支付的鉴定费;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
保险责任构成及赔付需具备以下条件:(1)医疗机构及其全体医务人员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
(2)被保险人从事的医疗活动必须是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发生经营范围以外的医疗事故列入责任免除,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4)因执业过失、疏忽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5)保险事故发生必须在有效的保险期限内及追溯期内,并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
(6)保险事故发生后,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被保险人也在保险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7)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承保区域范围内或被保险人注明的医疗场所;(四)风险调查及评估在展业前应对当地医疗市场进行风险调查和评估,重点了解以下情况:1、医疗市场风险调查(1)基本情况调查:了解当地医疗机构、各级别医院、医务人员以及病床的总数;各级医疗机构或部分医院的年门诊量及床位周转率。
了解其它保险公司承保条件及实际赔付情况。
(2)出险情况调查:了解当地医疗机构前三年中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和差错的例数、处理的方式(协商、诉讼、鉴定)、年度赔付总额;对已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地区,重点了解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各级医疗机构的年赔付情况。
(3)资质情况调查:了解医疗机构是否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投保的医务人员是否都具备有效的执业资格证;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
2、调查的途径(1)通过卫生厅(局)的医政处(科)了解近年医疗事故的发生、赔付情况;(2)对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抽样调查,即选择有代表性的各级别医院以及门诊部进行调查,了解部分医疗机构的出险情况,推测当地的整体医疗风险,为承保提供依据。
(3)通过省、市、地级医学会下属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了解事故发生情况。
(4)通过法院法医处(科)了解医疗纠纷诉讼案例数、内容、赔付金额。
2、对当地医疗市场风险评估:(1)初步估算不同规模医疗机构的年度平均赔付金额;(2)预测当地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总量;(3)拟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方式;(4)预计我司可能承保的医疗机构在当地市场的占有率;(5)推测医疗纠纷赔付的总体发展趋势;(6)提出可行的承保方案和费率调整。
(五)根据展业需要,备齐条款、投保单、投保问卷调查表等相关的宣传材料。
二、展业宣传(一)宣传《医疗责任保险》对维护和保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各方的合法权益,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国家医疗体制改革所具有的进步意义和积极作用。
(二)介绍公司概况及近年的发展、技术力量、售后服务优势。
(三)详细介绍我司条款的主要内容,重点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
承保要求以及理赔程序。
(四)宣传对象:各级卫生局医政处、法规处以及各类医疗机构。
三、展业途径:卫生局医政处、中华医学会(省、市、地、县)医疗机构的院长(副院长)、医务科(部)承保该医疗机构(3)展业前的员工培训和市场摸底:各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应做好员工的培训,使业务员熟悉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条款、费率计算。
同时须了解当地医疗责任保险开展的市场情况(包括其他公司条款、费率、理赔程序),分析各家条款的优劣势,明确我司的优势,以便展业时扬长避短。
第二部分承保在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拓展医疗责任保险市场。
一、履行告知义务1、条款内容告知订立保险合同前,应主动如实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解释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追溯期)、保险费计算方法以及售后服务等,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明了投保后享受的权利、保障与义务。
不得为了争取业务,擅自扩大保险责任、承诺不合理的要求等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误导。
2、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义务(1)订立保险合同前,应主动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阅读被保险人义务条款;(2)如实填写《医院问卷调查表》并加盖公章;(3)询问被保险人近三年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赔付以及与承保有关的情况;(4)提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说明未履行或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确定承保方案1、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医学会组织或参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
部分地区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保险人和保险方案,上报政府批准,在当地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机构应及时与当地卫生局医政处等职能部门取得联系,建立信息沟通渠道。
同时,对当地医疗市场进行调研。
根据卫生局的要求,结合市场调研结果拟订“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方案书”。
承保方案书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公司简介及天安经营理念;(2)介绍《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及相关内容释疑;(3)保险费率计算方法;(4)地区统保的承保方式(5)售后服务方式及理赔流程;(6)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措施;(7)医疗纠纷处理程序;(8)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增加相关内容。
积极参加各地卫生局组织的招标会。
中标后将对各医院进行展业宣传。
2、医疗机构直接投保。
(1)准备必要的资料:公司简介、《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投保问卷调查表》、售后服务流程。
(2)向客户进行公司简介;介绍条款,明确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拟承保、理赔方案。
(3)了解医疗机构情况:了解医疗机构的性质、等级、经营范围;检验有无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了解医务人员数、床位数、年住院及门诊量、医疗活动范围(如有分院等须注明)、近三年的医疗纠纷发生数以及医疗事故发生数;(4)指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填写“《医疗责任保险》投保调查表”、“医院医务人员结构情况表”及提供投保的医务人员名单,并加盖公章。
(5)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意向,结合调查情况拟订承保方案书。
二、投保单的填写业务人员应指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正确填写投保单,投保单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内容真实、详尽。
(1)被保险人名称: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医疗机构的名称,必须填写全称。
(2)地址:指被保险人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3)年平均就诊人数:指医疗机构年平均门、急诊就诊人数。
(4)赔偿限额和基础保费:医疗机构可根据历年赔付的经验数据,确定投保“累计年度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金额。
但是投保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费率表上规定的每一类型医院的最低保额限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建议掌握在10万元或20万元,不宜过高。
机构可在选定赔偿限额后依据费率表的规定计算基础保费。
我司医疗责任险在设定赔偿限额时必须按照10万的倍数进行,不应随意增减赔偿限额。
尤其在承保一级及以上医院时不得采取低保额低保费的方式经营。
(5)医务人员年度保费统计表格:根据“医院医务人员结构表”的内容,依据各类医务人员的工作岗位逐项填写、收费。
(5)附加险:医疗机构根据需要选择投保。
“精神损害抚慰补偿责任”、“非医疗事故律师费补偿条款”和“医疗意外补偿条款”等三个附加险;在条款规定比例范围内选择投保的累计赔偿限额;填写费率;计算附加险保费;填写免赔率和免赔额。
(6)医疗机构等级、系数:如实填写医疗机构的等级;填写相对应的“医务人员年度保费”系数;计算医务人员年度保费。
(7)计算保险费:保费合计 = 基础保费 + 医务人员年度保费 + 附加险保费(8)特别约定:被保险人的特殊要求,经与保险人协商达成共识,形成保险特别约定的内容写在“特别约定”栏中。
(9)投保人声明:须提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阅读“声明”的内容,同意后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