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1.09.18•【文号】国税发[1991]155号•【施行日期】1991.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十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18日国税发[199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

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四、本公告适用于核定征收的情况范围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印花 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 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 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 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 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 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什么叫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 件下,对其产的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 税法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三、发布公告的目的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31号修改)及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加 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特发布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征收关于印花税核定有关问题的公告花税? 二、什么叫核定征收? 三、公告的目的 四、本公告适用于核定征收的情况范围 五、贵州省印花税核定征收表 六、公告生效时间
一、什么叫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定力、领受具有法律效力 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税种。
五、贵州省印花税核定征收表
六、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 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同时废止。
谢谢大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闽地税发[2004]31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319号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现将《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县级及县以上地税局,下同)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第三条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的原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在省局确定的幅度内(附件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深地税发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深地税发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97号各有关单位:为强化税收征管,解决印花税征管难题,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核定依据和核定比例确定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是本办法所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

第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有权对其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者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但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是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其他依法应当核定征收印花税的。

第五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目、核定依据、核定比例,依照本办法附件一《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执行。

第六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核定期应纳印花税税额=核定期的核定依据×核定比例×适用税率第七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缴纳印花税。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核定征收【颁布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沈地税发﹝2007﹞17号【发文日期】2007-02-17【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88号),规范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经请示省局同意,结合我市征管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核定范围确定问题 我市对省局确定的核定项目做以下调整: (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环节应征收的印花税税目调整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从事加工承揽的单位和个人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如已纳入工业企业采购环节进行核定的,不再单独进行核定。

(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发生的内容较少,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四)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签订合同的比例不高,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五)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签订合同,应实行按凭证征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对纳税人部分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其他未在核定范围内的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核定比例确定问题 根据省局规定,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确定了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详见《沈阳市印花税核定比例表》(附件1)。

三、购销合同核定依据确定问题 购销合同核定依据中的采购金额是指纳税人购进材料、商品、固定资产(构成产权转移书据的除外)等合计金额;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产品、商品、材料、固定资产(构成产权转移书据的除外)等合计金额。

国税发[2004]15号,财税[2003]183号,国税函[2004]150号,财税[2006]162号

国税发[2004]15号,财税[2003]183号,国税函[2004]150号,财税[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1-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便利纳税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方法》,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10月16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便利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1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照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供应应税凭证或不照实供应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纳按期汇总缴纳方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状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觉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状况的。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纳税凭证。

第四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应纳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征收比例确定,详细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据《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详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五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第六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按件贴花(启用帐簿时缴 纳) 按件贴花
1 0.0005
1
5元
1
5元
请你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印花税纳税手续;其他未在核定范围内的应税凭证仍按 照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营业帐簿 (记载资金 增加,只就增加的部分缴纳
应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税率
陈艳宇 2010年1月2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制
承包金额
1 0.0003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1
0.001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收入或费用
1 0.0005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收入或费用
0.9
0.001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 0.00005
财产保险合同保费金额10.001技术合同
收入或成本费用
1 0.0003
营业帐簿(记载资金帐簿) 营业帐簿(其他帐簿) 权利许可证照
合同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税率
工业企业
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之和
0.7 0.0003
购销合同 商业批发企业 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之和
0.7 0.0003
商业零售企业 采购金额
0.8 0.0003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金额
0.9 0.0005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
收取或支付费用
1 0.00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武地税征(2006) ZS40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_洪山区地税局珞瑜所[1010]字000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审查,对你单位印花 税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你单位应自 2012年01月起,按核定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具体核定情况见 下表: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乌地税函[2008]43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地税函〔2008〕437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1月18日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乌鲁木齐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推进乌鲁木齐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问题》(国税函[2004]150号)、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4]52号)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印花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税目为购销合同。

对纳税人部分应税税目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其他未经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1.30•【文号】国税函[2004]150号•【施行日期】2004.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穗地税函[2009]374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7月16日穗地税函[2009]374号)局属各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近期下发了《关于授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印花税核定征收试点单位的批复》(粤地税函[2009]544号),同意我局开展印花税核定征收试点工作。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应当设置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各类应纳税凭证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但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为其他需要核定的情形。

第三条在我市范围内对部分行业的部分印花税税目实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印花税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核定率》(见下表)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印花税【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12.29【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2月29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类型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纳税凭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核定征收【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2005﹞43号【发文日期】2005-05-11【实施时间】2005-05-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 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原则。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率征收印花税: (一)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收入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财产保险业务,按实际保费收入或支出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业务,按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实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重庆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

重庆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

重庆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摘要:1.重庆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概述2.印花税的定义和作用3.印花税的征收对象和范围4.印花税的税率和征收方式5.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流程6.印花税的减免政策7.印花税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正文:一、重庆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概述印花税是一种税收,主要对一些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文件进行征收。

在我国,印花税的征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进行规定。

而重庆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则是对该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收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二、印花税的定义和作用印花税,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特定的文件上贴上印花,以表示已经缴纳了税收。

这种税收的主要作用是证明文件的真实性,防止经济合同的欺诈和虚假,同时也可以增加财政收入。

三、印花税的征收对象和范围印花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重庆市范围内的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税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

四、印花税的税率和征收方式印花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凭证类型和金额有所不同,一般在0.05% 到1% 之间。

征收方式主要是按照应税凭证的件数或者金额来计算。

五、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流程首先,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并附上应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然后,税务机关会对申报表和应税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就会核定应纳税额,并开具税收缴款书。

最后,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六、印花税的减免政策对于一些特定的情况,如公益慈善活动、个人购房等,可以享受印花税的减免政策。

具体的减免政策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的规定。

七、印花税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如果逾期仍未缴纳,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29日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核定征收【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地税发﹝2004﹞70号【发文日期】2004-07-06【实施时间】2004-07-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印花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10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100%—;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100%—;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100%—;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100%—;40%的比例核定。

重庆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

重庆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

重庆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
摘要:
1.重庆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的背景和重要性
2.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3.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4.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算方法和程序
5.重庆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的实施效果和影响
正文:
重庆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是重庆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具体征收细则,对于规范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印花税的征收对象和范围,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二是规定了印花税的税率,如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三是明确了印花税的计算方法和程序,如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应税合同、书据或者取得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当天;四是规定了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如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纳税额;五是明确了印花税的减免政策,如对农业、手工业、渔业等行业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核定征收主要针对无法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据实征收的纳税人,如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者未将印花税应税凭证的
副本或者抄本报送税务机关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烟台市“关于明确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模块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上线。

新开发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模块的一项主要变化是简化了原《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中各类“购销合同”的核定环节。

即,各类“购销合同”均不再按照“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的“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分别确定核定依据和核定比例,而是合并按照销售收入(或者采购金额)确定核定依据和核定比例,具体来说:工业采购销售、商业批发采购销售和外贸采购销售三类合同是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而商业零售采购合同和建筑施工采购合同是按照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具体核定比例见附件)。

二、2010年1月底前,各分局要按照市局确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该比例烟台市局已在征收系统中进行了维护),做好纳税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认定工作,印花税核定征收具体流程操作同企业所得税一致并与企业所得共用同一个鉴定表,只是在流程过程中“核定税种选择”时选择“印花税“,再是“执行期限起”输入“2010-01-01”,“执行期限至”不需要输入。

三、《印花税(变)更核定通知书》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
式鉴定表》由各分局从系统中直接打印后,再签字盖章,《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进行印制(网上直接申报的企业不需要),大厅申报的企业由分局到市局政策法规科领取。

四、关于核定流程中涉及到的技术问题及《印花税(变)更核定通知书》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的打印问题,不明白的请与征收管理科李宏副科长联系,政策不明的问题请与政策法规科联系。

附件:关于明确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
莱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月5日
附件:
关于明确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省局通知,省局在综合平衡各市比例的基础上,确定了各类合同核定比例上限。

为确保我市今年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局已根据省局确定的各类合同核定比例上限和综合平衡各单位上报比例的基础上,确定了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详见附件),并在印花税核定征收系统进行了维护。

二、2010年1月底前,各单位要按照市局确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做好纳税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认定工作。

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系统已于2010年1月1日上线(http://140.16.25.188/ctais),印花税核定征收具体流程按照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系统中规定的操作流程执行。

三、各单位要按照新核定比例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相关文书进行调整(具体文书前期已下发)。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单位根据所需数量自行印制(市局各直属单位除外,由市局统一印制),《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印制或打印。

四、印花税核定征收系统上线后,涉及到的业务和技术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税管一科、信息中心联系。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控制比例表
市局税收管理一科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印花税核定征收控制比例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