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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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票据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票据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票据的基础关系即实质关系⽽⾔,它是⼀种形式关系。

根据票据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否依据票据本⾝⽽产⽣,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的概念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当事⼈的票据⾏为⽽发⽣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票据⾏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多种票据⾏为,票据关系也就有发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多种票据关系,从⽽在票据当事⼈之间产⽣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关系的当事⼈
票据关系的当事⼈,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

根据我《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当事⼈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和享有票据权利的⼈,包括出票⼈、收款⼈、持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及其代理付款⼈等。

在这些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他们既可以是个⼈,也可以是法⼈,还可以是国家。

票据当事⼈可分为基本当事⼈和⾮基本当事⼈。

基本当事⼈是随发票⾏为⽽出现的当事⼈。

如汇票与⽀票的基本当事⼈有出票⼈、付款⼈与收款⼈,本票基本当事⼈有出票⼈与收款⼈。

基本当事⼈是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这种主体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票据也就⽆效。

⾮基本当事⼈是在票据签发之后通过其他票据⾏为⽽参加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

如承兑⼈、保证⼈、背书⼈等。

2018《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商业汇票的保证、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追索权

2018《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商业汇票的保证、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追索权

2018《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商业汇票的保证、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追索权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保证
1.绝对应记载事项
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相关连接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相关连接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应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表4-4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权
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表4-5。

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哪些法律关系?它们和票据关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票据基础关系不是票据关系,只是票据关系据以产⽣的法律关系。

它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基础,但是⼀旦票据关系产⽣出来,便具有独⽴性,和基础关系的牵连在所不问。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称票据原因,是指当事⼈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

持票⼈或背书⼈之所以签发或背书票据,将其交付给收款⼈,收款⼈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必有⼀定的原因,如因买卖、借贷、赠与等原因⽽签发或背书转让票据等。

票据资⾦关系⼜称票据资⾦。

是指存在于汇票或者⽀票的出票⼈与付款⼈之间的基础关系,如存款、承诺、⽋债等。

票据预约。

是指当事⼈之间以授受票据为标的的约定。

票据当事⼈之间先有原因关系的存在,在做成票据之前⼀般还要根据票据的种类、⾦额、到期⽇、付款地等事项进⾏约定。

这种约定就是票据预约⾏为,产⽣票据预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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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通道】。

票据的概念与分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特征

票据的概念与分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特征

第07 讲票据的概念与分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特征七、票据的概念与分类(一)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分类八、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 当事人”基于“ 票据行为”而产生的“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链接 1】票据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链接 2】票据行为:出票、承兑、背书、保证【链接 3】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链接 4】票据义务:付款义务、偿还义务【说明】A 出票给B,A’是A 的付款银行,B 背书给 C,老赵是 B 的保证人,C 背书给 D。

九、票据的特征(一)票据是“ 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其所表示的权利不可分割。

【思考 1】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思考 2】能够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包括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的被背书人,能够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了票据记载的收款人以及最后的被背书人外,还包括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

【说明】A 出票给B,A’是A 的付款银行,B 对A’有付款请求权,如果A’拒绝付款,A’应当将票据还给 B。

【说明】A 出票给B,A’是A 的付款银行,老赵是 A 的保证人,B 将票据背书转让给 C,C 对A’有付款请求权,如果A’拒绝付款,C 向B 进行追索,B 付款后向老赵追索,老赵付款后向 A 追索。

(二)票据是“ 文义证券”【思考】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商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三)票据是“ 无因证券”【思考】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或有效证件。

(四)票据是“ 设权证券”(五)票据是“ 金钱债权证券”(六)票据是“ 要式证券”【思考】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票法

票法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一般情况下分离,特殊情况下牵连。

1、票据关系一经合法成立即与票据基础关系相脱离。

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是否有效,有无瑕疵均与票据关系无关。

①票据关系的独立性——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两种关系各自独立存在。

②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因关系的存在与否,效力如何,对票据关系都没有影响。

2、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基础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①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以凭其基础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②对不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得以其取得票据之原因关系有瑕疵而抗辩。

③在原因关系中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能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票据行为。

分类一、出票。

背书。

承兑。

参加承兑。

保证。

分类二、主票据行为(出票)。

从票据行为(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票据行为的特点。

要式性。

无因性。

文义性。

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

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和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是否有效。

①无因性是票据行为的基本特性。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

持票人只要能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②票据无因性的除外情形:⑴持票人以非法方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包括欺诈、胁迫、偷盗等形式及取得票据时的而已和重大过失。

⑵在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⑶持票人未支付合理对价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③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关系的成立生效并不以票据的基础关系成立有效为必要。

票据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以基础关系的不成立、被撤销、无效为转移。

因此可以起到加快商品流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票据行为的效力要件。

指构成票据行为并使其发生效力的条件。

(一)一般要件。

1、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具备意思表示外观上的形式要件即可)。

票据法

票据法

二)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在票据上明示被 代理人的名义,表明自己为被代理人代理的 意思并签章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成立,持票人自然可以依民法理论 主张本人承担授权人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 权代理为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也可以根据 票据法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直接请求行为 人承担票据义务,行为人不得以表见代理成 立而主张抗辩。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依法成立的各个票据行为,分别依其在票据上 所记载的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 影响,一个票据行为的无效,不会影响到同一票据 上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这一性质也被称为票据行 为独立原则。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2、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5、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6、票据是一种提示证券。 7、票据是一种交付证券 8、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三、票据的种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 1、立法模式 1)分立主义;认汇票与本票为票据,支票 与汇票和本票分别立法。 2)合并主义/‚包括主义:规定票据包括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立法。我国属此种。
目录(二)

第二编 汇票
第十三章 汇票的意义、特点与种类 第十四章 出票 第十五章 背书 第十六章 承兑 第十七章 保证 第十八章 付款 第十九章 追索权 第二十章 汇票的复本、誊本和粘单 第二十三)


第三编 本票 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五章 第四编 支票 第二十六章 第二十七章 第二十八章 第二十九章

第三章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第三章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第三章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第一节 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是指由票据法调整,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商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票据债权人,如收款人、持票人,承担义务的人是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支票保付人;2、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⑴、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⑵、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3、与其他商事关系不同,票据关系具有以下特征:⑴、票据关系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基于当事人意志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意思自治的表现;⑵、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调整——票据关系的内容成为民法典或商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如《瑞士债务法》、《法国商法典》;有的表现为单行法规,如《英国票据法》;⑶、票据关系以金钱债权为内容——票据权利性质上为债权,是一种特定权利主体请求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最初的汇票是银钱输送工具,债务人的给付当然是钱款;⑷、票据关系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性承担着的多数性二、票据关系的种类和内容1、分类:⑴、以票据的法律上的分类作业划分标准:汇票关系、本票关系、支票关系;⑵、以票据行为作为划分标准: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保证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付关系;2、银行汇票关系⑴、银行汇票关系:1988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了银行汇票制度;我国《票据法》保留了银行汇票,没有对银行汇票做出专门规定,票据法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9月19日颁布了《支付结算办法》明确了银行汇票的含义及其运作规则;⑵、银行汇票概念: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⑶、银行汇票的法律关系因票据行为的不同有所不同:①、因票据签发所引起的基本票据关系:A、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出票银行)并非交易关系的当事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金钱的给付可以在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以前,也可以在签发银行汇票之后;如果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并非银行汇票签发申请人,则涉及三个法律关系:银行汇票签发申请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关系、申请人与银行的票据签发资金关系、银行与收款人之间的票据关系;B、银行汇票通常用于异地支付或结算:C、当涉及代理付款时,又发生代理付款关系:出票人与代理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并非票据关系,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者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注意: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委托其他银行付款的,并不免除自己的付款责任,该项委托与商业汇票中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不同,前者的委托人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受托人是票据付款人的代理人,付款是代理付款;后者委托人只是出票人,受托人事票据付款人,付款不属于代理付款;②、背书关系: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中金额记载有三项:出票金额(出票时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根据票据原因关系中的实际交易金额所作的记载),由收款人记载;多余金额(出票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只差),由收款人记载;注意: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银行汇票背书后,被背书人获得收款人的所有权利,背书人有担负付款的责任;3、商业汇票关系——本书所指的是商业汇票⑴、商业汇票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者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⑵、商业汇票关系因引起票据关系发生的票据行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①、票据发行关系:承兑与付款义务属于资金关系中的义务,并非票据义务,并且是针对出票人的义务,而不是针对票据债权人的义务,倘若付款人违反此义务的,仅对出票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针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②、票据背书关系:票据债权人为被背书人,票据债务人为出票人和背书人③、票据承兑关系:承兑人有义务为票据付款,拒绝付款的要承担被追索的票据责任;④、票据保证关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索;⑤、票据参加关系:注意:我国票据规则中无参加承兑、参加付款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将商业银行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两种,两者之间的根本却别在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银行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银行一般不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4、本票关系(1)、票据发行关系:本票限于银行签发,和银行汇票一样,本票关系的当事人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不一致;(2)、票据背书关系、保证关系本票无承兑制度、也无参加承兑制度,本票出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付款,在我国,出票人往往委托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开户行代理付款;5、支票关系(1)、票据发行关系: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在支票关系中付款人没有票据责任,其原理和汇票付款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的原理相同; (2)、票据背书关系:支票背书后,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或者享有票据职权,或者享有受托取款的权利,背书人应当担保票据付款人付款;本票没有承兑制度、参加承兑制度、保证制度;第三章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第二节 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有两种: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1、概念:由票据法调整的非票据关系,内容虽然非票据权利和义务,但仍与票据权利和义务相关,引起这类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为事件和行为,但不包括票据行为,一旦发生纠纷而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适用的法律为票据法;2、特征:(1)、为法律关系的一种;(2)、不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这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的一个根本区别;(3)、与票据运作关系密切;(4)、由票据法调整;3、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种类与内容(1)、汇票回单签发关系: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签收收到汇票的回单,以证明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因提示承兑而向付款人交付票据;(2)、票据返还关系:①、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后请求持票人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②、票据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在提示承兑后请求接受票据付款人返还票据的权利;③、正当权利人请求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相关内容:第2条: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讲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第三讲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2)对不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得以其取得票据 的原因关系有瑕疵进行抗辩。
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胁迫 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所规定 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的原因关系
(3)在原因关系中无对价或者无相当的对价取 得票据者,不能有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 (4)为支付而授受票据时,原因关系中的债务 不因票据授受而消灭。与票据债务同时存在,票 据权利实现,原因关系中的债务随着消灭。 (5)为担保而授受票据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受 清偿,票据关系存在,一旦被担保的债权得到清 偿,为担保而成立的票据关系即告消灭。
票据预约是否成立票据行为是否按预约实施对票据关系毫无影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讲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民商法学教研室 肖丽丽
本讲主要内容
一、票据关系的概念 二、票据关系的种类 三、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概念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 据行为所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案例
A公司认为只要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可以得到货物, 并在国内市场销售。这是一笔无本生意,而且货款还可 以投资。但A公司始料不及的是,B商将这张由中国某国 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美国一家 银行贴现了600万美元,从此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 了。事实上,B商将这笔巨额骗到手后就无影无踪了。一 年后,新加坡美国银行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中国 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付款。尽管B商没有交货,承兑 银行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善意持票人美国银行支付 票据金额。本票金额巨大,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报请上 级批准,由我方承兑银行付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元而结 案。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第3单元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本单元考点清单考点1 票据的分类(★)(P339)(一)汇票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汇票根据出票人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银行汇票(P364)(1)出票人VS 申请人VS 收款人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②申请人为办理资金结算,可以将一定款项交给银行,申请其签发银行汇票。

③收款人可以是申请人所指定的、在交易关系中享有收取一定金额之债权的相对人,也可以是申请人自己,或者当申请人是单位时,以申请人经办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收款人,进而由其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交易关系中的债权人。

【提示】只有申请人成为收款人,才可能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出票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汇票签发给相对人或经办人员,申请人就只是票据关系人,而无法成为票据权利人或票据债务人。

(2)出票金额VS 实际结算金额①银行签发银行汇票时,基于所收妥的金额填写“出票金额”。

②银行汇票申请人在取得汇票后,由其自己或者取得汇票的相对人根据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另行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其数额不得超过出票金额。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实际结算金额”才是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支付的金额,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解释】见票即付,是指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即应付款;其实质是以提示付款日为到期日。

3.商业汇票(1)商业汇票由银行之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票人。

(2)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3)根据商业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不同,商业汇票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案例1】(P340)甲医院拟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药品,总价150万元。

如果甲医院选择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款,则可以签发一张以甲医院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甲医院的开户银行(X 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将其交付给乙公司。

初级经济法第三章本票_支票_汇票区别及相关知识(表格总结)

初级经济法第三章本票_支票_汇票区别及相关知识(表格总结)

汇票本票银行本票支票定义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使用范围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结算。

转账现金支取现金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单位和个人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转账现金支取现金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到期日远期汇票纸质的付款期限6个人,电子的1年性质委托证券自付证券委托证券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种类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出票人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有直接支付责任有直接支付责任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的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的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2)出票地;(3)付款日期(1)付款地;(2)出票地(1)付款地;(2)出票地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不需要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不需要承兑不需要承兑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2)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之内付款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0日之内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票据权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付款人可以不付款,出票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空头支票,中国人民银行票面金额5%》1000罚款,2%的赔偿金。

汇票、本票、支票间的法律关系

汇票、本票、支票间的法律关系

汇票、本票、支票间的法律关系
(2007-07-28 11: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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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国际贸易知识集锦
一、票据关系:
基于出票、背书、承兑、提示等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基础关系:
A,原因关系:
当事人之间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理由;
案例:甲为支付货款而签发本票给乙(原因关系为“支付货款”),日后乙拒绝交货,当乙持该本票向甲要求付款时,甲不须向乙方付款。

因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间的原因关系是“支付货款”,即以交货为条件,乙拒绝交货,破坏了原因关系,也使得与原因关系相联系的票据关系失效。

假如乙将票据转让给善意的丙,那么甲必须对持票人丙付款,因为票据法为了维护票据的流通性,实行“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和“善意取得原则”,即除基本当事人之间外,原则上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是相分离的,应保护善意的受让人;
B,资金关系:
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不同主体,他们之间有资金补偿关系,即资金关系;
汇票:票据关系和资金关系是相分离的,即付款人的付款不以出票人已提供足够的资金补偿为前提;
支票:出票人若签发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则称为“空白支票”。

各国法律禁止签发“空白支票”,“空白支票”的出票人不仅要承担票据责任(要求出票人承担被追索的义务),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对出票人作罚款甚至拘禁等惩罚)。

票据的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类一是原因性票据基础关系它是指票据

票据的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类一是原因性票据基础关系它是指票据

票据的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类:一是原因性票据基础关系。

它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由接受某种票据的原因所生的基础关系。

也就是说,某种关系之所以出现,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必定有着客观的原因。

例如,票据当事人间存在一种购销合同关系,那么购货人收到货物后,它应依合同付款给供货人,如果他们的结算采取票据方式,这种购销关系必定产生票据关系。

购销关系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原因。

我们称这类购销关系为原因性票据的基础关系。

二是资金性票据基础关系,简称资金关系。

它是指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例如,付款人(银行)处存有出票人(存款人)的资金时,出票人因某项支出开出一张支票,这样就会在付款人与存款人之间产生票据关系。

可见,因资金的存贷关系也能产生票据关系,我们称这种资金的存贷关系是一种资金性票据的基础关系。

三是票据预约。

票据当事人间虽然有原因关系存在,但是在为票据行为之前,通常要对票据行为的内容有所约定,如在发出票据之前,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就是一种票据预约,它本身不是票据关系。

在票据当事人间,首先有原因关系,其次有票据预约,尔后才有根据预约发出票据之后所产生的票据关系。

票据预约是居于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之间的中间行为,是票据原因的结果,票据行为的基础,它使当事人一方负有为票据行为的义务,如出票。

票据行为是票据预约的实现,但票据预约与票据行为是分离的。

当事人间若不履行票据预约是民法上的违约问题,与票据的效力无关。

(三)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存在着既相分离又相联系的双重关系。

一方面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即票据关系一经成立,便与基础关系相脱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无论基础关系是否成立,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流通所必需的,否则票据难以广泛流通。

另一方面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仍有相联系的地方,这主要表现在票据的原因关系中。

票据关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票据关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关系的概念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商事关系。

当事人依据《票据法》实施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保证等行为时,就在各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以票据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多种多样的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通过实施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必须通过实施票据行为,才能取得主体资格。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和参加付款人)。

这些主体既可以是个人、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

票据主体(当事人)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按照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为标准,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前者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就存在的当事人,如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后者是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等。

A 与B 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购货合同,指定由第三方甲付款,A 作为出票人,B 为收款人,甲为付款人。

在票据签发后,作为收款人B 可以通过背书行为将票据继续转让出去,将票据背书给C ,C 可以再将票据背书给D ,D 可以将票据继续背书下去。

在票据的流通中,C 和D 是在票据的背书过程中产生的当事人,所以他们是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①出票人(发票人)即票据最早的签发主体。

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本票的出票人自身就是付款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

第54讲_票据的分类、票据关系、票据权利、票据责任与票据行为概述、出票

第54讲_票据的分类、票据关系、票据权利、票据责任与票据行为概述、出票

第三单元票据法基础知识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票据的分类(★)(P367)(一)票据分类概述(二)汇票1.银行汇票(1)出票人VS申请人VS收款人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②申请人为办理资金结算,可以将一定款项交给银行,申请其签发银行汇票。

③收款人可以是申请人所指定的、在交易关系中享有收取一定金额之债权的相对人,也可以是申请人自己,或者当申请人是单位时,以申请人经办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收款人,进而由其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交易关系中的债权人。

(2)出票金额VS实际结算金额①银行签发银行汇票时,基于所收妥的金额填写“出票金额”。

②银行汇票申请人在取得汇票后,由其自己或者取得汇票的相对人根据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另行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其数额不得超过出票金额。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③“实际结算金额”才是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支付的金额,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提示】见票即付是指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即应付款;其实质是以提示付款日为到期日。

2.商业汇票(1)商业汇票由银行之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票人。

(2)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提示】自然人不得使用商业汇票。

(3)根据商业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不同,商业汇票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4)根据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不同,商业汇票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三)本票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我国现行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本票限于银行本票,即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提示】与银行汇票类似,银行本票申请人并非出票人。

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关系

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关系

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关系知识点: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概念1.所谓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方面是票据债权,一方面是票据债务。

我国通常将票据债权称为票据权利,将票据债务称为票据义务或者票据责任。

2.票据法还规范所谓的“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非票据关系也是票据法的规范对象,但是其内容并非请求票据金额,在票据法上居于比较次要的地位。

非票据关系分成两大类:(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它是指依据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

其中比较主要的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它是指依据民法的一般规定而发生的、与票据有紧密联系的法律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被称为票据基础关系。

其中最重要的是票据签发、转让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原因关系。

(教材举例)甲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购买一批饲料,约定价款为50万元。

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签发转账支票以支付价款。

1月15日,乙公司交货。

甲公司于1月20日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以丙银行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

乙公司没有在出票日起10日内请求丙银行付款,也没有向甲公司提出任何请求,直到2009年10月。

以上,甲、乙公司2008年1月10日订立买卖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原因关系)。

甲公司对乙公司签发了支票,出票行为属于票据行为,导致了票据关系的发生。

具体而言,乙公司因此取得了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票据权利,甲公司负有票据义务。

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出票日起10日内向丙银行请求付款,丙银行可以不予付款,出票人甲公司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出票日起6个月内向出票人甲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

3票据法律关系

3票据法律关系

关于拒绝证明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拒绝证明主要有: (1)拒绝证书,是由国家授权的机关制作的 用以证明持票人已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 或者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一种公证书。 (2)退票理由书。汇票的持票人委托银行办 理票据托收,或者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 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拒绝付款,可由 其出具退票理由书,说明退票理由。


原因关系一旦成就,一般即与原因关系相分离, 只在法律规定某些事实存在的情况下,票据原 因关系可能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包括: 1.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可基于原因关系主张 抗辩;
3.2非票据关系



2.原因关系中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而取得票据 者,不得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例如: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 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对于不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 以其票据 的原因关系有瑕疵而进行抗辩;
关于提示付款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 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 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 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关于提示承兑




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 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 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 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 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 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61讲_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2)、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的伪造(1)

第61讲_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2)、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的伪造(1)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03: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P379)2.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为的票据行为,当事人可能因此而应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3.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

4.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考点04:票据行为的代理(★)(P374)1.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2)必须明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3)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解释】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进行。

例如,大多数票据均由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去提示付款。

2.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3.狭义的无权代理(1)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表示追认,票据行为对本人(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并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2)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未追认,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被代理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

4.表见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其代理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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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第一节 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意义 • 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票据权利 义务关系 (一)票据关系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二)票据关系是票据行为所生权利义务关系 (三)票据关系是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的无因性 法律关系,具有抽象性
(二)票据资金关系 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的金 钱、实物、信用关系和其他财产性债权关系 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但在特殊场合 亦有相当牵连,对票据关系有一定影响 (三)票据预约关系 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使用票据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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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关系的种类 (一)汇票关系: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 的付款人 (二)本票关系:出票人和持票人 (三)支票关系: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 的付款银行 三、票据关系的形成机理 ①票据原因关系 ②票据预约关系 ③票据资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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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一、概说 • 票据当事人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 法上的普通债权关系 二、票据基础关系的种类 (一)票据原因关系 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所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之间,存在着“一 般情况下分离,特殊场合中牵连”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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