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
论票据的无因性的基本原理
论票据的无因性的基本原理作者:冯娴君来源:《新生代·下半月》2018年第10期【摘要】: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中的基本制度。
笔者通过深入阐述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以及形成原因等基本原理提出支持票据无因性这一基本原则的观点。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行为特征原因关系票据法一、无因性的基本概念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票据制度的出现,而商品经济在近现代的发展更是促进了票据制度的完善。
在民商事法学理论中,一般认为,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前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据法以票据流通为基础,要求票据流通的简便、灵活和迅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无因性的概念及其思想,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
他从分析契约的本质入手,归结出物权契约的概念,并指出物权契约无因性的原则。
萨维尼认为,如果依交付而让与了所有权时,尽管所有权的让与是基于瑕疵的动机或错误的行为,但该让与行为本身仍属有效,即物权契约具有无因性。
萨维尼将认定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的理由总结为:“旨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实现所有权之转移的意思的合致”。
在建立了物权契约无因性概念之后,萨维尼进一步认为这一概念也可以适用于债权行为上,其理由是在于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顺利实现。
英美法系的票据法理论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且强调“对价”和“正当持有人或善意持有人”概念,所以,一般都是结合票据流通、支付对价及善意取得三个方面,对票据无因性的内涵进行解释。
英国学者杜德莱·理查逊就将票据无因性解释为:“票据作为一种权利财产,其完全的合法权利可以仅凭交付(或许要有转让人的背书)票据来转让。
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给转让人,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
”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理论,虽然承袭了德国票据法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原则,但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阐释较德国票据法更为详尽和清晰。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世界各国票据法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大陆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他们都一致认为票据法的立法原则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作为。
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所以票据法的立法之本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但是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并没有按照大陆票据法确定票据无因性,导致我国票据流通不畅通。
本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含义票据关系无因性是指票据基础原因不影响票据行为,票据基础包含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
所以有效出票行为与基础原因关系互不干涉,只要所出票据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即可。
票据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票据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实质关系融入在是票据行为之中,不能独立存在。
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维护票据制度正常运行之根本,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优点是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二、票据无因性的价值1、票据无因性是贸易加速器国家、企业和个人为了维持生存一直追求的目标就是利益,从远古时代物物交换的经济社会发展到票据作为利益载体的经济社会,同时票据从最初作为交换工具,逐步进化为支付、融资等票据功能的进化,实现了票据多种用途与创新,促进了贸易加快发展,尤其在异地经济往来中体现了特殊的价值。
从其性质上来说,法律允许的物权转让为正规转移,只需要交易双方达成一致,而不需要得到第三方同意,也不需要遵循合同法转让。
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2、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是票据无因性( 1)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之一:票据背书票据背书就是在具有已经填写收票据单位信息的转让票据上加盖印鉴进行转让。
浅论票据无因性
浅论票据无因性作者:赵明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8期摘要:票据无因性促进了交易的流通和稳定,但它也是经历了无数的发展历程。
但在我国,票据的无因性仍然有着很大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改善。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范围;发展;改善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222-03作者简介:赵明(1993-),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江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本身应与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一旦票据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就不会因基础关系的不成立、无效等而受到任何的影响。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内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主要表现为:1.即使票据基础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则票据仍然有效;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这是票据独立性的体现;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票据债务人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持票人即可依票据上记载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
三、票据无因性的意义票据无因性是使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而只有将它们相互分离,才能保持交易的安全和流通性,才能使持票人和付款人都从票据中获利。
四、票据无因性的发展历程第一发展阶段: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食物、衣服还有其他生活必需品的运输,随之而来是一些奢侈品的移转。
而这些奢侈品的买卖需要大量的金钱,但是此时的金、银、铜币太过于笨重,而且随身携带的危险系数高,所以票据应运而生。
法国是最早制定票据法的国家,但是当时法国学者并没有把无因性引进在票据法当中。
因为受当时的经济状况和生产状况的影响,票据只是用来存钱取钱的工具,只涉及都票据的基础功能,所以票据的无因性并没有受到重视。
票据无因性原则及其例外的理解与适用(范文模版)
票据无因性原则及其例外的理解与适用(范文模版)第一篇:票据无因性原则及其例外的理解与适用(范文模版)票据无因性原则及其例外的理解与适用--析北京某物资公司诉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本案聚焦】如何理解票据无因性原则及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规定?本案能否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规定?【案情介绍1】原告:北京某物资公司被告: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焦某系被告的汽车销售按揭业务经理。
2004年11月,焦某向原告购买印刷用纸,价款为212393.34元,原告向焦某交付了纸张并开具了抬头为被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焦某写下了欠款人为本人的欠款协议。
2005年1月6日,焦某向原告交付了一张号码为XV102787878的银行转账支票,金额为212393.34元,出票人为被告,人名章为焦某本人,收款人为原告。
1月17日,该支票被银行以账户透支为由退票,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以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买卖合同之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2393.34元。
2005年5月21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书载明“被告汽车销售按揭业务经理焦某经手向原告购买印刷用纸,因被告否认焦某行为为职务行为,且焦某承认其为个人行为,原告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焦某行为为职务行为,故原告所诉被告有误。
”该民事裁定书因无人上诉而期满生效。
后原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要求被告支付被退票支票的票据款。
被告主张购买印刷纸的行为是焦某的个人行为,与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关,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交易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其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拒绝向原告付款。
法院初审判决支持被告抗辩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
2008年5月,法院再审,一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对原审判决予以支1 案例改编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3008号民事判决书。
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具有流通性、无因性等特点。
在我国,票据法律制度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业信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票据的无因性法律规定,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理解票据的本质、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意义及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成立与票据债务的成立,不依赖于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享有和票据债务的承担,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为前提。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原因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借贷、赠与等。
票据无因性的核心是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仅凭票据本身即可行使票据权利,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
这一特点使得票据具有极高的流通性,便于商业信用的发展。
三、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1. 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是债权凭证,具有无因性、流通性、要式性等特点。
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票据,证明票据权利的存在。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限制。
票据原因关系无效,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
”四、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的意义1. 保障票据交易安全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依据票据本身行使权利,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
这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障票据交易安全。
2. 促进商业信用发展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具有极高的流通性,便于商业信用的发展。
票据持有人可以通过转让票据,将债权转化为现金,提高资金流动性,从而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
3. 便于法律适用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需过多关注票据原因关系,便于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及案例分析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及案例分析一.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票据制度的出现,而商品经济在近现代的繁荣更是促进了票据制度的完善。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一张票据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
在现代,票据除作为流通工具之外,还担负着多种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
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票据法必须促进票据流通。
票据法以票据流通为基础,要求票据流通的简便、灵活和迅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无因性,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和无色性,是指票据行为有无效力,取决于其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而不取决于票据原因。
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票据是否有效,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持票人本人接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
另一方面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有无及其存废的影响。
这一点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就是使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
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与已经生效的票据和已经形成的票据法律关系无关(直接当事人除外),票据基础关系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以上两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正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因此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票据原因关系影响。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一个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效力就独立存在;(2)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行为无因性,不仅是各国票据法理论共同遵守的规则,也是各国票据立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票据行为无因性加速了票据的流通,充分发挥了票据的各种经济职能。
但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又不是绝对的,因为流通要以必要的安全性为其基础和保障。
票据法第3次——专题一: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产生的原因
——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降低持票人的风险与成本
讨论: 我国《票据法》第10条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法》第10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 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法》立法背景:
被告辩称,原告确将金额为65932.85元的支票退还给被告,但经 对账,由于欠款数额有误,故被告于同年3月出具了3万元的支票一张, 并将6万余元支票作废。现原告无法提供6万余元的票据原件,故被告 不应支付该笔票据金额,另原告未能交付全部货物,被告实际欠款尚 不足3万元,故而只愿承担实际欠款数262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14条: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 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 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与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自1996年 12月至1998年2月有购销关系,为此,被告于1998年1月8日签署了 用途为购货、金额为65932.85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交给原告。1998 年1月11日,该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原告即将该支票退还给 被告。同年3月10日,被告又一次签发了一张用途为购货、金额为3 万元的转账支票,但该支票因使用旧支票(格式凭证)又遭银行退票。 对上述两张退票所载金额,双方协调不一,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判决被告按照第一次退票的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观点三: 《票据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0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 类规范将导致行为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 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 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维护票据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作用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仅凭票据本身即可主张权利,而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成立和效力,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效力为前提。
三、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1. 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票据法》第三条规定:“票据是出票人依法发行、转让和支付的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无因性、流通性和支付性等特点。
”这一规定明确了票据的无因性。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票据。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应当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其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四、票据无因性的作用1. 维护票据秩序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即可行使权利,从而减少了纠纷,维护了票据秩序。
2. 保障交易安全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在交易过程中,不必担心票据原因关系发生变化而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从而保障了交易安全。
3. 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自由转让票据,提高了票据的流通性,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
五、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持汇票向丁主张票据权利,丁以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判决丁支付汇票款项。
分析:本案中,尽管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但丙作为票据权利人,只需出示汇票即可行使权利,无需证明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丁作为付款人,应当支付汇票款项。
2. 案例二: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
论票据的无因性
论票据的无因性摘要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中的基本制度。
但是在我国的立法规定中却有诸多的漏洞和缺陷,在我国的国情背景下,其适用也有诸多障碍。
笔者通过深入阐述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以及形成原因等基本原理,提出支持票据无因性这一基本原则的观点是为了使其能更好地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本文着重强调论述无因性在我国适用的缺陷以及不足,对其法律效力及例外情况做深入地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行为特征;原因关系;票据法一、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原理(一)无因性的基本原理票据制度的产生来源于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且随着商品经济在现代社会的迅猛发展,票据制度也得到丰富和完善。
在民商事法学理论中,一般的通说认为,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前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流通性证券,所以,其具有很强的流通性。
通常而言,一张票据就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
在现代,票据除作为流通工具之外,常常还担负着其他方面的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等。
所以,必须促进票据流通来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
票据法以票据流通作为其基础内容,同时也要求票据流通的灵活、方便和快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二)无因性的表现票据无因性包括内在无因性和外在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就是指票据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具体表现在:1.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票据行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该票据行为在票据法上是否合乎规定,而不受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的影响。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原因关系时,票据债务人不得援引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原因关系上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而只能提出恶意抗辩,也就是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初探中国票据法的理论著述中提及一个为世人不常用的法律术语——无因性。
“实际上,我国大陆票据法本身没有‘无因性’一词,也没有对此做出直接规定。
对于无因性的解释多源于各种理论著述。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实质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在法律上被强行分离,使票据关系淡出,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
”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对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充分,这就使得流通中票据的效力具有了不确定性。
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由法律根据实践的需要而抽象出来并作出独立规定的法律关系。
他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以一定的票据金额的支付为内容,至于票据债务人为什么为某项票据行为,为什么支付一定票据金额,这些都不能通过票据关系本身加以体现。
票据抽象性使票据关系表现为一种“不体现实质内容的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
票据法仅仅针对票据关系设定规则,对票据关系所建立于其上的有关法律关系则一般不予规定或不予涉及。
这些虽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前提或基础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关系一经作出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两种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分属不同的法律制度规范。
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对票据关系都没有影响。
这就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就是因为这一原则而产生的。
二、票据关系无因性的表现及立法目的票据关系无因性表现为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互分离。
票据一经产生原则上就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一般不因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其他瑕疵而无效,票据持票人也无须证明票据基础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瑕疵为由来对抗正当持票人。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即票据关系无因性在不同基础关系中有不同表现。
1、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原因关系中的表现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要求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票据的发行或背书行为只要具有法定要件就可产生有效票据关系,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消票据关系仍然有效。
票据无因性原则指的是什么
票据⽆因性原则指的是什么票据⽆因性原则指的是什么?票据的⽆因性是由票据的流通性这⼀最基本特性所决定的,其涵义为:当票据设⽴或成⽴后具有独⽴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产⽣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使票据权利时⽆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票据的⽆因性表现为虽然票据⾏为产⽣于⼀定的票据基础关系,但票据⾏为却⼜独⽴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存在。
票据⾏为只要形式具备便产⽣法律效⼒,票据⾏为⼈必须依照⾏为时的⽂义负票据责任,⽆论产⽣票据⾏为的基础关系如何,即使基础关系⽆效或存在瑕疵,也不因票据基础关系瑕疵⽽影响票据关系。
票据权利作为证券权利,其发⽣、转移和⾏使都以票据的存在为必要。
即所谓的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证券化。
票据权利作为⼀种单纯的⾦钱债权,债权⼈单凭票据就享有请求债务⼈⽀付⼀定⾦钱的权利。
权利享有⼈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于票据取得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的原因,权利⼈⽆说明的义务,义务⼈也⽆审查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因性还表现为票据权利的转让与民事权利的转让不同。
票据权利的转让不必通知票据债务⼈即可⽣效,⽽民事权利的转让,债权⼈必须通知民事债务⼈⽅可⽣效。
票据的⽆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现代票据法的⽴法原则。
票据的⽆因性则是票据流通的基础。
若承认票据的⽆因性,票据即可流通,否则票据则不能流通。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
票据在⼀定程度上代替货币的职能,给⼈们的经济⽣活带来了⽅便,使社会经济⽣活更加安全、快捷,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流通性,⽽票据⾏为的⽆因性正是票据流通性的最好保障。
如果没有票据的⽆因性,那么票据⾏为就与⼀般民事⾏为毫⽆⼆致,愈来愈多的抗辩就会阻碍票据的流通,使票据失去存在的必要。
对于票据的⽆因性,各国法律都进⾏了明确规定。
如⽇内⽡《统⼀汇票本票法》第17条规定:“被起诉之汇票债务⼈,不得以⾃⼰与发票⼈或执票⼈之间所存在抗辩之事由对抗执票⼈,但执票⼈明知对债务⼈有损害⽽取得票据者不在此限。
票据法的无因性是什么 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票据法的无因性是什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
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大家知道票据法的无因性是什么吗?其实,针对票据法这部法律来讲,并没有什么无因性的,但如果是对票据而言的话,则就有无因性的规定了。
下面来为大家相信介绍一下票据无因性的相关知识吧。
一、什么是票据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
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涵盖范围票据的无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就原因关系而言,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就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
至于是否存在原因以及原因是否有效都在所不问,它形成一道制度隔离,使票据行为目的的完成与瑕疵的程度都不会影响到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及其运行,因此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者是被依法撤销,票据关系也依然不受影响。
在票据预约关系上,只要使票据行为具有合法的要件,票据关系就成立,即使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对在预约关系消灭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票据关系仍然有效。
2、是在票据权利行使上,在原因关系中票据权利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不用证明其是否具备取得票据的原因。
在资金关系中只要持票人有效成立票据关系,无论有无资金关系持票人都可以全面正当的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付款人也可以自行进行选择是否承兑或者是付款。
票据无因性是什么
票据无因性是什么在票据法上没有无因性,但是在票据活动中票据具有无因性的规定,现在店铺为大家解答票据无因性是什么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票据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
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无因性原则1、是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就原因关系而言,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就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
至于是否存在原因以及原因是否有效都在所不问,它形成一道制度隔离,使票据行为目的的完成与瑕疵的程度都不会影响到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及其运行,因此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者是被依法撤销,票据关系也依然不受影响。
在票据预约关系上,只要使票据行为具有合法的要件,票据关系就成立,即使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对在预约关系消灭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票据关系仍然有效。
2、是在票据权利行使上,在原因关系中票据权利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不用证明其是否具备取得票据的原因。
在资金关系中只要持票人有效成立票据关系,无论有无资金关系持票人都可以全面正当的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付款人也可以自行进行选择是否承兑或者是付款。
3、是在票据权利取得上,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或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即持票人无论是通过交易行为还是非交易行为,无论支付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均合法地享有票据权利。
只不过所取得的票据权利因法律的规定不同而质量有所不同。
如各国一般规定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试论票据无因性
试论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上未注明具体债权关系,光是借据上的文字就可成为债权依据。
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无因性的出现越来越频繁,成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探讨票据无因性的定义、特点、法律规定和应用价值等方面的内容,本文试论票据无因性。
一、定义票据是指在合法形式下,由出票人经授权向持票人开具的一种指示付款文件,是依据特定法律规定取得约束力的。
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上未注明具体债权关系,光是借据上的文字就可成为债权依据。
二、特点1. 多方面适用票据无因性不仅适用于商业贷款,还适用于各种其他债权关系,如商品交易、债券、债务融资等。
2. 经济利益大借款人可以无需公开借款用途,可以便利地以即期票据、承兑汇票等形式获得资金。
此外,票据无因性还具有信用保证、融资成本低等优点。
3. 法律约束力强票据无因性的债权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约束力的。
借据上的文字就可成为债权依据,可以起到强制执行效果。
三、法律规定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平等、协商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双方有权自行约定债权关系。
因此,票据无因性要符合合同自由的原则。
2. 支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票法》的规定,支票的开具、贴现、承兑和支付均需符合法定程序。
同时,持票人持有的票据无需证明债权来源,只要有票据本身就可以得到支付。
3. 承兑汇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兑汇票法》的规定,承兑汇票是一种充分表达出债权关系的票据,承兑汇票上注明的债务关系才是其约束力的根据。
但如果汇票上无任何注明,也可以该票据自身作为债权依据,构成无因债权关系。
四、应用价值1. 便捷与注明债权关系的票据相比,票据无因性的债权关系更便利,可以省去鉴定债权的程序和证明债权来源的麻烦。
2. 可靠票据无因性在合法程序下获得约束力,具有强制执行效果,相对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可以确保借款人及时归还借款并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灵活不同于注明债权关系的票据规定借款用途,票据无因性无需公开借款用途,使得借款人可以更灵活地运用借款资金,并且不需要对借款用途负责。
论票据的无因性
论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
分析我国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上的缺憾,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票据; 无因性; 建议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
持票人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就可请求给付一定的金额。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通俗地讲,票据行为虽然多以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行为为前提,但是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理论,票据上的债务关系与签发票据的原因法律关系的有效、无效之间没有任何牵连。
凡在票据上签名的自然人或单位,不管什么原因,都应按票据所记载的文义关系或者借贷关系因其他各种原因者被撤销或被解除。
从无因性含义中不难看出,票据无因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
现实经济生活中,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确的效应,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作为基础关系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才能够在票据的转让中减轻持票人的审查责任,降低持票人的交易风险,保障持票人,特别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使票据成为商业社会里人们乐于接受的、公认的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愿意利用票据的种种功效,加速物资有序流动,促进贸易发展,进一步助长票据流通作用的发挥,最终达到实现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目标。
这也正是票据理论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最终原因和目的。
正因为如此,票据无因性作为现代票据法的立法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所认可。
法律毕业论文论述票据无因性的基本理论
论述票据无因性的基本理论论述票据无因性的基本理论(一)票据无因性概述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关系既可成立,而不需考虑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或基础。
[1]票据的无因性实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
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
[2]我国学者王小能教授认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有效无效、合法与否原则上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在通常情况下,票据行为多以买卖、借贷等其他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行为为前提,但是票据行为成立后,形成的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其原因关系存在与否、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
例如甲是卖家,乙是买家,乙为了支付货款而签发本票,甲乙之间的票据债务和原因债务各自独立成立,其后,即使买卖合同因为某种事由而无效、撤销或者解除,票据债务并不消灭。
这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表现为基于原因关系而发生的原因债权与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债权相分离,各自独立的存在。
原因关系的效力表现为一般债权,而基于原因关系而发生的票据行为的效力则表现为票据债权,这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先前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当原因关系发生变动时,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之改变。
因而,对于票据票据持票人来说,持票人只需依据票据法上的规定,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就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而无须证明原因关系上的债务的成立与存续。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说行为的发生其本身不存在原因关系,而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在法律上将两者予以分离,从而形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特征。
也就是说,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基于社会经济生活对票据所提出的要求,而由法律即票据法所特别赋予的,而并非票据行为所固有的”。
[1](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1.票据关系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
票据的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具有便捷、安全、可靠的特点,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票据的无因性法律规定,是指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意义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成立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具体而言,票据无因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1.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即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即使票据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无效,票据权利仍然有效。
2. 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即票据权利人可以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独立行使票据权利。
三、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票据立法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票据无因性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票据无因性也有涉及。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标的物及其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
但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票据无因性也有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票据无因性的意义1. 保障票据权利的独立性。
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有利于保障票据权利的独立性,提高票据的信用度。
2. 促进票据流通。
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有利于票据的流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3. 维护交易安全。
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独立行使票据权利,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
票据无因性原理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票据无因性原理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票据作为一种无因证券,已为世界各国的票据立法所公认,我国票据法亦以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构筑了各项票据法律制度。
通说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在票据法中的重要体现就是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即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司法实践中,我们屡屡遭遇这样的问题,即票据债务人以持票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基于基础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如出票人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乙基于与丙的货物买卖合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
当丙提示汇票向汇票承兑人丁请求付款时,丁却以持票人丙未履行合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丁所主张的抗辩是否成立,持票人丙可否依抗辩切断制度或者票据无因性理论主张丁的抗辩不能对抗自己权利主张,而必须履行票据债务?这恰是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又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一、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内涵及外延我们通常所说的票据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它关注的是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阐释的是由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
所以我们可以说,对票据无因性涵义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对这些关系的解释。
我们可以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受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中当事人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
一般说来,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只要依票据法的规定,能够证明票据债权的真实成立和存续,就当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所以,一旦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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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初探
中国票据法的理论著述中提及一个为世人不常用的法律术语——无因性。
“实际上,我国大陆票据法本身没有‘无因性’一词,也没有对此做出直接规定。
对于无因性的解释多源于各种理论著述。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实质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在法律上被强行分离,使票据关系淡出,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
”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对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充分,这就使得流通中票据的效力具有了不确定性。
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与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由法律根据实践的需要而抽象出来并作出独立规定的法律关系。
他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以一定的票据金额的支付为内容,至于票据债务人为什么为某项票据行为,为什么支付一定票据金额,这些都不能通过票据关系本身加以体现。
票据抽象性使票据关系表现为一种“不体现实质内容的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
票据法仅仅针对票据关系设定规则,对票据关系所建立于其上的有关法律关系则一般不予规定或不予涉及。
这些虽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前提或基础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关系一经作出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两种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分属不同的法律制度规范。
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对票据关系都没有影响。
这就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就是因为这一原则而产生的。
二、票据关系无因性的表现及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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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无因性表现为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互分离。
票据一经产生原则上就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一般不因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其他瑕疵而无效,票据持票人也无须证明票据基础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瑕疵为由来对抗正当持票人。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即票据关系无因性在不同基础关系中有不同表现。
1、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原因关系中的表现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要求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票据的发行或背书行为只要具有法定要件就可产生有效票据关系,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消票据关系仍然有效。
(2)、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有缺陷或有疏误或无效等事由对抗与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持票人。
2、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资金关系中的表现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就票据资金关系而言,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资金关系有无的影响,只要票据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持票人就可对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如果付款人因与出票人无资金关系而拒绝付款,票据仍有效,持票人可转而行使追索权。
(2)、付款人特别是非原因关系当事人之付款人对票据是否予承兑,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不受资金关系影响。
(3)、出票人虽与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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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建立资金关系并据资金关系发行票据,但票据不获付款时,出票人不能以已建立资金关系作为抗辩来对抗持票人或其他后手的追索权。
票据在没有资金关系而发行是,其所签发票据仍为有效票据,出票人依票据行为对持票人或后手的追索权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预约关系中的表现
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票据预约关系是否遵守对票据本身不发生影响,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行为人即使违反预约而为发行背书等票据行为,只要该票据行为具备法定要件,仍然有效成立票据关系。
(2)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后已发行票据仍然有效。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使票据行为具有了无因性特点。
法律为什么肯定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呢?其立法目的在哪里呢?笔者认为其目的主要有两个: 1、维护正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正当持票人是善意无过错的,其持有票据是基于其与前手的正当票据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应予保护。
2、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促进经济贸易发展。
只有肯定票据关系无因性才能使票据关系当事人安心使用票据,保证票据的顺畅流通。
三、票据关系无因性的限制及相应的救济措施
票据关系无因性使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互分离,票据只要具备法定格式就可有效成立。
如果我们将票据关系无因性予以绝对化,则可能使犯罪分子因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而获得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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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打击犯罪,也可能使某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缺乏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等而受到损害。
为避免这些弊端我们应对票据无因性予以必要限制,使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发生某些牵连,主要情形有:
1、发票人无相应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发票人是未成年人或虽成年但因为精神身体健康等问题而缺乏相应行为能力,为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发票人可以以此对抗持票人。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305条的官方释义专门指出: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抗辩成立的理由基础是把将来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哪怕是牺牲一个善良票据购买者的利益。
2、持票人恶意或无偿取得票据如果出票人甲与收款人乙之间有基于原因关系产生的抗辩事由,甲可对乙行使原因关系上的抗辩。
例如丙通过背书从乙处取得票据具明知甲乙间存在抗辩事由则甲可基于此事由对丙进行抗辩。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
3、持票人是基础关系当事人如果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票据债务人可利用票据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债务人。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2款对此做了规定。
以上三种情况下,票据关系无因性受到了限制,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理由对持票人抗辩。
当发票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受欺诈胁迫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且持票人又是善意有偿取得票据时,我们是应主张票据关系无因性来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呢?还是应主张对无因性予以限制来保护无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之发票人的利益呢?笔者认为,这时票据债务人可主张对正当持票人的抗辩,但同时也应给正当持票人一些救济措施。
因为基础关系的瑕疵是基础关系当事人尤其是原持票人的过错引起的,正当持票人是善意的而且支付了对价是有偿的,如果因为基础关系当事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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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使善意有偿之正当持票人遭受不利益是不公正的。
因此笔者认为,当债务人主张抗辩而拒绝付款后,正当持票人可向基础关系当事人中有过错的一方追偿,来维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
四、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关系无因性的相关规定及立法建议
票据关系无因性要求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分离,这一点得到世界各国及地区票据立法以及有关公约的广泛和长期坚持。
但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对票据基础关系做了强行要求甚至否定票据关系无因性。
《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这一规定中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基础关系中的原因关系。
据此规定,当事人在从事票据行为时,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应具真实性,票据关系的成立与否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制约。
这就否定了票据关系无因性原则。
这将影响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也不利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
《票据法》作出这一硬性规定是不符合国际公认的票据无因性原理的,因此笔者建议,应在此条后加上“此条要求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只限于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
”《票据法》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74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所谓“可靠资金来源”就是要求出票人在出票时,必须确保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必须具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以增强汇票信用,维护持票人的利益。
但我国《票据法》并未对违反该条款时票据的效力寓意明确规定。
根据票据关系无因性原理,笔者建议增加规定:“即使委托付款关系不存在,签发或承兑票据行为一经作出便即有效应承担相应义务,但持票人是出票人时,付款人可以以委托付款关系不存在而进行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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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上述条款对票据关系无因性的规定不够完善,但《票据法》却未否认票据关系无因性原则,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75、76、83条则对这一原则作了明确否定。
这些规定违背了各国票据法普遍确立的无因性原则,影响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应予以修改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