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
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三) 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
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
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
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
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得建设与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得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就是指不以营利为目得,为划定为火化区得村民提供骨灰安葬与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得公共墓地。
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得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
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得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得其她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得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得有林地;(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与居民区;(三) 县城面山与乡镇集镇面山;(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与已探清得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得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得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就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得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与管理。
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
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得地区可由乡镇与若干相邻得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得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
多个村委会联建得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
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得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共2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
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
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三) 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
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
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
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
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丧葬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公墓的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
第五条公墓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选址应当避开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二)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墓穴不得超过_____平方米,双人墓穴不得超过_____平方米。
(三)公墓应当设置合理的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不低于_____%。
(四)建设必要的道路、排水、消防等基础设施。
第六条公墓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七条公墓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三章公墓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本地村民死亡后,骨灰应当安葬在公益性公墓内。
第九条符合使用条件的村民,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公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安葬手续。
第十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墓穴规格和安葬顺序安排墓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墓穴使用年限为_____年,期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当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二条严禁在公墓内修建家族墓、豪华墓、活人墓等违规墓穴。
第十三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墓穴使用档案,对墓穴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的收费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物价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墓穴建设成本费、维护管理费等。
第十六条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应当给予适当减免。
第十七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
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五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
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
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清,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攻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问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玉溪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玉溪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编制、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湖泊管理、林业、财政、工商、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湖泊管理、林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制定下达农村公益性公墓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和6‰ 的死亡比例确定。
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
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玉溪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玉溪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编制、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湖泊管理、林业、财政、工商、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1 -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湖泊管理、林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制定下达农村公益性公墓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和6‰的死亡比例确定。
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
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X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扶植、计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看法;三)扶植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举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
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
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省公墓管理规定》、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
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
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
务的公共墓地。
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
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
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
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
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
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
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 一) 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 二) 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
区和居民区;
( 三) 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 1000 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
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 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
范围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
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
在火化区建立
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
对人口较为集中、土
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
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
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
占地规模不得少于 200 亩。
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
地规模不得少于 20 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
村三级共同承担。
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
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
以村委会为单
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
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
决。
2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
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
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
的费用应设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
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
买炒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
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
(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
(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
第九条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
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 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
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 6 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
8 平方米。
墓碑高不得超过80 公分、宽不得超过60 公分,遗体安葬坟高不得超过80 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 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
要在
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 , 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在火化区禁止骨
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或少占
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建
设。
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
料:
(一)申报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
后,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 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
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
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
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
已建好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
给合格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
费项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
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
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
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
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
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
织实施。
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
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
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
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
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领导
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民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反价格、城建、土地、
林业、工商、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
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