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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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

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

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省公墓管理规定》、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

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

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

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

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

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

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

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

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 一) 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 二) 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

区和居民区;

( 三) 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 1000 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

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 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

范围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

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

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

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

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

占地规模不得少于 200 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

地规模不得少于 20 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

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

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以村委会为单

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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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

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

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

的费用应设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

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

买炒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

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

(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

(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

第九条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

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 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

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 6 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

8 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 公分、宽不得超过60 公分,遗体安葬坟高不得超过80 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 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

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 , 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止骨

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或少占

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建

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

料:

(一)申报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

后,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 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

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

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

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

已建好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

给合格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

费项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

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

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

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

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

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

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

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

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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