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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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之欧阳德创编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之欧阳德创编

前言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 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 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浙江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标准

浙江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标准

DB33ICS03.100.01A 10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592—2015代替 DB33/T 592-2005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markets of agriculturalproducts2015 - 11 - 02 发布 2015 - 12 - 02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依据G 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 B33/T 592-2005,本标准与D B33/T 592-2005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的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性引用文件:DB33/ 300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增加了建筑、面积、装修的相关条款;——增加了设活禽交易、不设活禽交易市场、公共厕所等地场地要求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消防安全设施、市场服务设施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总体设计、分类设计的相关条款;——增加了冷鲜禽上市、粮油及菜制品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组织机构、市场管理制度、市场岗位职责、商品准入操作规、市场快速定性检测、计量规、消费维权规、诚信经营管理规、市场文化建设的相关条款。

本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省市场协会、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金土、志益、王晓文、钱舜尧、黄平、宁、史剑敏、勤、蕴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 592-2005。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1 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分类、场地、设施设备、场布局、柜台设置、商品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农贸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农贸市场建筑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建筑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建筑设计规范一、引言农贸市场作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承载着城市居民日常蔬菜水果的购买需求。

其建筑设计规范直接关系到市场的经营效率、市场形象及环境景观等方面。

因此,有必要对农贸市场建筑进行规范化设计,以提升市场的整体品质。

二、功能分区设计1. 经营区•经营区应合理布局,确保货物摆放整齐有序,方便顾客选购。

•应设有专门的区域用于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不同品类商品的分区摆放。

•营业面积应根据市场规模和预计顾客流量进行合理划分,确保各摊位具有适当的经营空间。

2. 通道设计•通道宽敞明亮,便于顾客流通和商品运输。

•通道应设有防滑地面处理,确保在潮湿天气或打扫时不易滑倒。

•营造轻松愉悦的购物氛围,避免拥挤和喧哗。

3. 配套设施•餐饮区、卫生间、休息区等配套设施应布局合理,便于顾客及经营者利用。

•设计合理的停车场和出入口,方便货物装卸和顾客停车。

三、建筑外观设计1. 外立面设计•外墙应选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装饰简洁大方。

•外立面设计应兼顾实用性和美观性,体现现代城市的特点。

2. 屋顶设计•屋顶应保证防水、防晒、保温等功能,可考虑设置透光屋顶或绿化屋顶,提升建筑的环保性。

•室内照明应考虑自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结合,降低能耗。

四、安全设计1. 消防设计•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消防标准,便于人员疏散。

•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确保市场内的消防安全。

2. 安全防护•市场内需设置监控设备,保障市场的安全。

•应设置合理的货品堆放区,避免货物堆放不当引发安全事故。

五、环境保护设计1. 绿化设计•在市场周边布置适当的绿化带,改善周边环境。

•可以考虑建立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提升市场的环保形象。

2. 节能设计•采用节能材料,建设节能型照明设备,减少市场的能源消耗。

•合理设置通风设备,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提升顾客舒适度。

结语农贸市场建筑设计规范的制定与实施,不仅能提升市场形象,提高市场的竞争力,更能改善市场环境,为居民提供更好的购物体验。

浙江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标准及评分细则

浙江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标准及评分细则
1
现场查看,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市场内应设有公共厕所,厕所内干净、卫生
2
现场检查,厕所脏的,扣1分
讲诚信15分
市场管理队伍经过相关知识培训,管理责任落实,队伍素质较高
3
查看培训记录,及管理人员面貌
市场开展经营户信用评价、计量诚信建设,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等
2
查看信用管理制度,未开展的,扣2分
市场以每个经营户为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健全信用记录
加分项
小计
总分
查看记录
提升市场检测室的检测能力,进行一定量的定量检测
现场查看检测室是否有定量检测设备
检测情况及时录入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实时监管
现场查看电脑,是否录入
使用电子打码秤、消费刷卡机等设施,向消费者提供电子供票
现场查看,经营户使用刷卡机的,得1分;使用电子打码秤的,得2分
大型农贸市场建立主要食品、农产品供求和价格监测体系,建立供需调节和价格预警应急机制
3
水产无挡水设施,扣1分;水产通道有积水,扣1分
无异味10分
市场配套有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1
现场查看
各摊位统一配置加盖保洁桶
2
现场抽查,发现未配加盖保洁桶的,一家扣0.5分
活禽交易区与其它交易区实行物理隔离,配套有独立的通风、冲洗等设施
2
未物理隔离的,扣一分;为配通风冲洗设施的,扣1分
活禽交易区的销售和宰杀隔离
市场检测情况经监督部门复核比对,误差率不高于5%
2
查看检测复核比对台帐,无此台帐,扣2分;误差率高于5%,扣2分
市场内生食与熟食、待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商位分开设立
2
未分开设立的,发现一处扣0.5分
肉类、豆制品和半成品摊位配套有冷藏保鲜设施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2005-12-30] ·作者:·来源:浙江农网前言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 [2005-12-30] ·作者:·来源:浙江农网前言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是指在农贸市场的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下面是一份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参考内容:一、选址规范1. 选择离农业生产区近的地段,方便农产品的运输和销售。

2. 周围环境应该干净整洁,空气优良,不受污染。

3. 距离居民区要合理,避免噪音和污染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4. 市场旁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包括道路、公交等。

二、场地规划1. 场地面积应根据市场的规模进行合理的规划,考虑到人流量和停车需求。

2. 场地内应有固定的市场摊位,摊位之间的距离要保持合理,便于行人和货物的流通。

3. 市场道路要宽敞,保证消防车辆、救护车等的正常通行。

4. 配套设施要齐全,包括洗手间、卫生间、停车场等。

三、建筑物建设规范1. 建筑物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建筑材料要符合环保要求。

2. 建筑物内部要按照摊位数量进行合理的划分,每个摊位要有足够的空间。

3. 建筑物内应安装适当的通风设备,确保空气流通。

4. 建筑物外观要美观大方,体现农贸市场的形象。

5. 建筑物要使用明亮的照明设备,保证摊位有良好的亮度。

四、卫生和环境管理1. 市场要设立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的日常卫生管理。

2. 摊位要保持干净整洁,禁止乱丢垃圾。

3. 市场内每天要进行定期的清洁工作,确保场地干净整洁。

4. 废品与垃圾要进行分类处理,做到资源再利用和环境友好。

5. 市场周边要保持良好的环境,不得乱堆放杂物。

五、安全管理1. 市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摊位内的用电设备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避免电力事故的发生。

3. 市场要有专门的安保人员,确保市场的安全和秩序。

4. 保证市场内外的紧急出口,便于人员的疏散和逃生。

总之,农贸市场的建设规范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和服务。

只有遵守这些规范和标准,才能确保市场的顺利运营和管理,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农贸市场是城市与农村的交汇地,也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渠道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农贸市场的建设规范对于促进乡村振兴、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关于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一些建议。

一、规划布局:1.合理选址:农贸市场应选择在方便农民和消费者的地方,交通便利,周边环境优美。

2.合理规划:市场内部应设立不同的功能区域,如蔬菜区、水果区、粮油区、肉类区等,便于消费者购买。

3.考虑环保:市场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设置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做到垃圾分类、厨余转化等。

二、基础设施:1.建设道路:市场周边的道路应宽敞、平整,便于货车进出。

2.设置停车场:市场应设立充足的停车位,方便消费者停车购物。

3.建设供电设施:市场内部应有稳定的供电设施,保证冷藏设备和照明设备的正常运作。

4.提供饮用水源:市场内应设置饮用水设施,保证消费者的用水安全。

5.建设消防设备:市场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确保安全。

三、卫生安全:1.健全卫生制度:市场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市场的卫生与安全。

2.设置卫生设施:市场内应设置足够的洗手池、厕所和垃圾箱,供消费者和商户使用。

3.加强垃圾清理:市场应定期清理垃圾,并做好分类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4.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市场应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把关,严禁销售过期、劣质和假冒伪劣产品。

四、管理机制:1.建立市场管理机构:市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加强市场监管: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商户的监管,保证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3.加强市场宣传:市场应加强宣传,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4.建立投诉机制:市场管理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快速处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以上是对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农贸市场的规范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市场管理机构、商户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2005-12-30]·作者:·来源:浙江农网前言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2005-12-30]·作者:·来源:浙江农网前言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快推进我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现农贸市场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省工商局会同省市场协会、省标准化协会制定了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地方标准--《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06年1月12日开始正式实施。

现将本《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更新理念,广泛开展《规范》宣传贯彻工作。

农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是城乡居民“菜篮子”供应的重要场所。

随着我省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贸市场“脏、乱、差”、硬件设施陈旧落后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与我省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百姓需求已极不适应。

为加快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省局根据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范》。

它的实施,为推进全省农贸市场建设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规范的技术性指导意见,是《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最低标准》的具体化,也是各级工商部门指导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重要抓手。

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认真解读,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公示栏、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市场举办单位对《规范》的认知程度。

同时,要以宣传贯彻《规范》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借助政府力量,出台相应扶持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市场举办单位改造市场的积极性,为农贸市场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抓住机遇,找准切入点,深入推进文明规范农贸市场创建工作。

浙江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浙江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DB33ICS03.100.01A 10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592—2015代替 DB33/T 592-2005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2015 - 11 - 02 发布 2015 - 12 - 02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 —前言本标准依据G 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 B33/T 592-2005,本标准与D B33/T 592-2005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的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DB33/ 300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增加了建筑、面积、装修的相关条款;——增加了设活禽交易、不设活禽交易市场、公共厕所等地场地要求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消防安全设施、市场服务设施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总体设计、分类设计的相关条款;——增加了冷鲜禽上市、粮油及菜制品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组织机构、市场管理制度、市场岗位职责、商品准入操作规范、市场快速定性检测、计量规范、消费维权规范、诚信经营管理规范、市场文化建设的相关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金土、张志益、王晓文、钱舜尧、黄平、李宁、史剑敏、郑勤、陈蕴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 592-2005。

— 2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分类、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农贸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农贸市场设置与治理技术标准

农贸市场设置与治理技术标准

农贸市场设置与治理技术标准前言为推动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标准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标准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治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治理、制度治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治理。

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依如实际情形,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舞依照本标准达到协议的各方研究是不是可利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预包装食物标签通那么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881食物企业通用卫生标准GB 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标准GBJ 16-1987建筑设计防火标准(附条文说明)3 术语和概念本标准采纳以下术语和概念。

3.1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行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效劳,实施经营治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物等食物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效劳设施。

3.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置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通过处置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效劳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效劳。

3.5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萎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份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确信的责任区内,成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之欧阳法创编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之欧阳法创编

前言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 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2005-12-30]·作者:·来源:浙江农网前言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

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

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一)为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现农贸市场建设的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省工商局会同省市场协会、省化协会制定了农贸市场建设地方——《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并于1月12日开始正式实施。

《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的引用而成为本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然而,鼓励根据本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3 术语和定义本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 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 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确定的责任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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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为推进浙江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现农贸市场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省工商局会同省市场协会、省标准化协会制定了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地方标准——《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并于2006年1月12日开始正式实施。

《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确定的责任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4场地要求4.1选址4.1.1农贸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浙江省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有关规定执行。

4.1.2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4.1.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2建筑4.2.1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4.2.2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

4.2.3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

楼层式市场必须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4.2.4农贸市场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2.5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

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2.6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4.3面积4.3.1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其中,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3.2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

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3.3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4.4装修4.4.1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

4.4.2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4.4.3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4.4.4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它线路等。

4.4.5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5场内布局5.1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

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清晰。

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

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5.2活禽经营区要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5.3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5.4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

鼓励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进场经营肉类、活禽、豆制品、蔬菜等农产品。

5.5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5.6市场内禁设现炒现卖柜台,不准销售现炒现卖食品。

5.7不属本标准3.1条款规定的商品不得在农贸市场内经营。

5.8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5.9场内设置顾客服务休息区。

6设施设备6.1给排水设施6.1.1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

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

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6.1.2购物通道下水道宜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得设明沟。

6.1.3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间。

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6.1.4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

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干燥,不积垃圾。

6.1.5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GB 8978。

城市农贸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农村农贸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

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6.1.6农贸市场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

6.2供电设施6.2.1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

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6.2.2柜台上方应按有关建筑规范要求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6.2.3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6.3通风设施6.3.1农贸市场要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

6.3.2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的设置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6.3.3活禽销售点必须设置排风设施。

6.3.4非单体建筑的新建农贸市场,排风机、排风口的设置除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外,四周要设有若干气窗,保持室内自然通风良好。

6.4垃圾处理设施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

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

6.5消防安全设施6.5.1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J 16-1987和GB 50222-1995的要求。

6.5.2农贸市场应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6.5.3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 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前店后厂。

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6.6冷藏保鲜设备6.6.1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必须配备冷柜。

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6.6.2经营冰鲜水产品要配备冰台。

6.6.32000m2以上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7柜台设置7.1总体设计7.1.1农贸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式或条状式设计柜台。

面积宽敞、人流量大的市场宜采用岛状式设计。

农贸市场内所有的柜台设置应整齐排列。

7.1.2新建或改建的农贸市场应扩大商位面积。

单个柜台面积宜设置为长1.5米—2米,宽0.75米—1.0米设置,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

7.1.3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止口,高度不低于0.05米。

7.1.4柜台内应留有统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7.1.5柜台区域内鼓励配备若干统一的容器,供经营户堆放杂物。

区域内应保持整齐清洁,无吊挂、无杂物、无废弃物。

7.2分类设计7.2.1蔬菜柜台鼓励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

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米出入口。

7.2.2水果商位鼓励采用开架摆放式设计。

柜台采用斜坡递增分隔式,柜台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组合装配式相结合。

7.2.3冰鲜水产品交易区柜台宜设置在靠墙侧,布局相对集中。

内墙面铺设瓷砖到顶,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

台面采用不锈钢结构或砖砼结构,台面上加装多孔不锈钢板,外贴瓷砖,内外侧地面均设排水明槽。

7.2.4活水鱼交易区宜设计为0.3米-0.5米高度的柜台,上面摆放市场统一设置的蓄养容器或直接砌成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隔蓄养池,柜台外沿设高为0.2米的挡水板,水池内设有直径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

每个商位内设置统一的杀鱼操作台面、水龙头与排水口,并安装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

有条件的市场鼓励将活水鱼交易区设置为酒店式玻璃陈列柜台。

7.2.5肉类柜台宜用厚质木板铺面,便于切割。

用于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设计在厚质木板的台面上(即嵌在台面内),或在柜台内统一留有摆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应统一固定设计。

肉类区柜台上方应设有专门的悬挂肉类产品的设置和长度统一的挂钩,便于整齐悬挂。

7.2.6活禽交易区必须设计为集销售、宰杀功能为一体的全封闭透明式的营业房。

内设多个商位,并配有通风和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设施,以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臭味外传。

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立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设立上述设施。

7.2.7豆制品柜台上采用玻璃半封闭式与外界隔离的设施,不得露空售卖。

内配豆制品专用的放置或展示设施,留有冷柜电源插座。

7.2.8副食品经营宜采用专间设计,并配置统一的货架和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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