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要求AQ422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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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要求2012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业生产中木材、人造板及其木制品、木粉或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加工处理系统产生的木质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适用于木工操作占地面积大于465m2的场所或者木材加工系统要求集尘装置处理气体流量大于2500 m3/hr的场所。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

IDT IEC 61241-11999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NEQ NFPA 68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604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木材 wood

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张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维。

3.2木材衍生材料 wood-derived materials

木材衍生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锯末、刨花、木屑、木粉和一些废料。

3.3易爆燃木质粉尘 deflagrable wood dust

平均粒径小于等于420μm其含水率小于25%的木质粉尘颗粒。

3.4最低爆炸浓度 minimum explosible concentration(MEC)

悬浮在空气中的可燃粉尘能引起爆燃的最低浓度。以每单位体积内粉尘质量测量。

3.5含水率 moisture content

木材样品经烘干可去除的最大水分质量与其初始质量的百分比。

3.6异物 foreign material

夹杂在木质材料中的金属如钉子、金属扣件等或塑料如塑料钉、塑料扣件等等

3.7气力输送系统pneumatic conveying system

利用空气流或其他气体通过封闭的管道系统将物料颗粒从一端输送到另一端并能将气物分离的系统。包括材料进给装置、气物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动力驱动装置等。

3.8处理气体流量 flow rate of the treated gas

在单位时间内进入除尘器的含尘气体流量可以是体积流量或质量流量。

[GB/T 16845—2008基本术语2.1.8]

4 一般要求

4.1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易爆燃木质粉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2 对于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场所或有可见粉尘云存在的空间或建筑应视为具有爆炸危险。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采取防爆结构设计其设计应符合GB 15577中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GB50016中有关厂房仓库的防爆的要求以及本标准第6章中的要求。

4.3 用于隔离粉尘爆炸危险所设立的内部防爆墙在安全泄压前应能防止爆炸压力对防火墙体的损毁。

4.4 有管道穿越的防火隔板墙应做防尘渗透保护。

4.5 为了泄爆而在墙上设置的洞口应该由与墙体具有相同抗爆保护等级的门作为保护。平时这些门应该始终保持关闭状态且不应将这这些门作为安全出口使用。

4.6 对不易于清理的构筑物表面及边棱应采用倾角60°的倾斜面设计。

4.7 凡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场所均应设置除尘装置。除尘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及安全防护措施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GB/T 17919的要求。

4.8 与木质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和装置其表面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260℃。

4.9 对难于定期维护和清理的加热设备及蒸汽管线应采取隔热措施使其表面温度低于100℃。

4.10 用于易爆燃木质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便携式仪器应符合GB12476.1的相关规定。

4.11 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场所用电力系统应符合GB50058的相关规定。

4.12 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加工系统的防静电保护应符合GB15577的要求。

4.13 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场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5 生产设备、设施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所有气力输送系统、除尘系统、机械传送系统以及用于传送、调整大小、粉碎、干燥或其他木材加工、木材衍生材料及其他替代或补充木材的纤维质材料的所有类型的机械设备均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5.1.2 所有木材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剥皮机、破碎设备、铺装机、砂光机以及除尘设备的入口端均应设置去除异物的装置。

5.2 气力输送及除尘系统

5.2.1 一般要求

5.2.1.1 在操作过程中当具有爆燃性的粉尘悬浮于或可能悬浮于空气中其最大浓度高于最低爆炸浓度MEC75%以上时应视为存在火灾危险或达到爆燃条件。

5.2.1.2 集尘系统所有部件尺寸应满足对木质粉尘收集的最低气力输送速度20m/s及流量的要求。

5.2.1.3 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系统相连接(如砂轮产生的火花)或可产生易燃气体(如磨光操作)的操作相连接。

5.2.1.4 在气流达到平衡的系统中当系统没有传送能力冗余时不应有接入其他的切入点、改变通气管道或调整节气阀门等改变。

5.2.1.5 除尘系统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在最后一台设备关闭后除尘系统应至少再运转1min。

5.2.2 管道系统

5.2.2.1 存在爆燃危险的管道其设计、建造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采用设计强度高于衰减的爆燃压力最大值的抑爆系统加以保护

2当设置在室内时应配备带有泄压管的泄压口泄压管长度不超过6m但要延伸至建筑物外部的安全区域或同时配备有火焰熄灭装置且其设计强度要高于衰减的爆燃压力的最大值

3存在爆燃危险的管道输送系统应安装截止阀进行隔离防止爆燃蔓延至输送系统行经的周边区域及其他关键的工艺设备

4当设置在室外时管道应配备泄压口管道设计强度要高于衰减的最大爆燃压力的最大值。

5.2.2.2 管道及各输入接口均应采用能够承受所输送物料发生爆燃未泄放时的最大压力的金属构件。但与机器连接端的管道允许采用软连接其长度在保证机器正常运转时应尽可能短。

5.2.2.3 管道系统不应采用绝缘管如PVC管。

5.2.2.4 管道内壁不应用含铝涂料。

5.2.2.5 系统中用于调整平衡气流所安装的气流调节阀、方向调节阀等阀门应加固以防意外的移动。

5.2.2.6 管道应采用圆型横截面。但在连接其他设备处或外部阻碍需要非圆型截面时接口应采用横截面积相等的过渡连接。

5.2.3 机壳和机罩

5.2.3.1 所有能产生易爆燃木质粉尘的设备的设计均应采用防尘设计。

5.2.3.2 所有产生易爆燃木质粉尘的设备均应防尘运转并按规定使用防尘罩或外壳。

5.2.4 风机

5.2.4.1 应按系统中各个部分对气流速度的要求选用参数与系统需求相匹配的风机。

5.2.4.2 风机应设置在下列位置

1无论被输送材料的含水率和粒径大小均应安装在除尘器的洁净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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