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要求AQ42282012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ICS 13.230C 67备案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Safety code fordust explosion prevention in wood processing systems(报批稿)AQ目录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木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2)5 一般要求 (2)6 生产设备、设施 (3)7 储存设施 (7)8 防爆设施的检查及维护 (7)9 清理 (8)10 管理及培训 (8)前言本标准除第1、2、3章及6.2.5.4条、6.3.5条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广东省岭南综合勘察设计院、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春慧、郑凡颖、周玉申、谷庆红、孙宝铁、刘凌燕。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476.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 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T 16845除尘器术语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5604及GB/T 16845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AQ 4228-2012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ICS 13.230C 67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2012-12-10 发布 2013-03-01 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Safety code fordust explosion prevention in wood processing systemsAQ 4228—2012 AQ目 录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木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2)5 一般要求 (2)6 生产设备、设施 (3)7 储存设施 (7)8 防爆设施的检查及维护 (7)9 清理 (8)10 管理及培训 (8)前 言本标准除第 1、2、3 章及 6.2.5.4 条、6.3.5 条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广东省岭南综合勘察设计院、中钢集团武汉安全 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春慧、郑凡颖、周玉申、谷庆红、孙宝铁、刘凌燕。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 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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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476.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 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T 16845 除尘器 术语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5604 及 GB/T 16845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之欧阳歌谷创编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欧阳歌谷(2021.02.0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 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T16845 除尘器术语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GB/T 15604 及 GB/T16845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16845 中的某些术语。
3.1 木材加工系统 wood processing systems 在工业生产中对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进行加工处理的相关工艺及设备、设施的统称 3.2 木材 wood 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张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维。
3.3 易爆燃木粉尘 deflagrable wood dust 平均粒径小于等于420μ m,其含水率小于 25%的木粉尘颗粒。
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木材加工-安全检查表
2.干燥器内部、干燥器上面的天花板区域及屋顶排风扇开日周围。
3.干燥器或通风系统内部、周边或设备上凝集的油类或树脂的残渣、粉尘、松香及石蜡。
4.除尘系统中的风机、电机、护罩及传动机构。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9.1条
22
清理
对于粉尘沉积的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均不应超过3.2mm。
19
储存设施
储仓应设置通风,且应避免扬尘。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5条
20
储存设施
除尘器排放粉尘至储仓或料仓时,应采取防止扬尘及粉尘外逸的排放方式,且应设置阻风门。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7.6条
21
清理
应对粉尘及其他残留物进行定期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9.2条
6
管道系统
管道系统不应使用绝缘管(如PVC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2.2条
7
管道系统
1.对于设置在室内且配备带有长度不超过6m泄压管的泄压口或同时配备有火焰熄灭装置的管道,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同时泄压管应延伸至建筑物外部的安全区域。
2.存在爆燃危险的管道输送系统应安装截止阀或化学抑爆装置进行隔离。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2.5.6条
15
除尘器
以回收木粉尘为燃料的加热设备应设置防回火装置。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6.4.7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 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T16845 除尘器术语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5604 及GB/T16845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16845 中的某些术语。
3.1 木材加工系统wood processing systems 在工业生产中对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进行加工处理的相关工艺及设备、设施的统称3.2 木材wood 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张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维。
3.3 易爆燃木粉尘deflagrable wood dust 平均粒径小于等于420μ m,其含水率小于25%的木粉尘颗粒。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第一篇: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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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 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T16845 除尘器术语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GB/T 15604 及 GB/T16845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16845 中的某些术语。
3.1 木材加工系统 wood processing systems 在工业生产中对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进行加工处理的相关工艺及设备、设施的统称3.2 木材wood 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张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维。
3.3 易爆燃木粉尘 deflagrable wood dust平均粒径小于等于420μ m,其含水率小于25%的木粉尘颗粒。
AQ4228-201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精编版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T16845 除尘器术语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5604 及GB/T16845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16845中的某些术语。
3.1 木材加工系统wood processing systems在工业生产中对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进行加工处理的相关工艺及设备、设施的统称3.2木材 wood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张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维。
3.3 易爆燃木粉尘 deflagrable wood dust平均粒径小于等于420μm,其含水率小于25%的木粉尘颗粒。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1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1
六、生产设备、设施
6.2.2 管道系统
输送过程中存在易 爆燃木粉尘的管道, 其设计、建造和安 装,应符合下列要 求之一: a) 采用抑爆系统 加以保护的管道, 其设计强度应高于 衰减后的爆燃压力 最大值;
对于设置在室内 且配备带有长度 不超过 6m 泄压 管的泄压口或同 时配备有火焰熄 灭装置的管 道,其设计强度 应高于衰减后的 爆燃压力最大值, 同时泄压管应延 伸至建筑物外部 的安全区域;
四、木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4.1 、存在木粉尘的粉尘层、沉淀和堆积的场所应被视为可能形成 爆炸性危险环境。
4.2、根据可燃性木粉尘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按照 GB12476.3 将木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划分为三个 区域:
a) 20 区:空气中可燃性木粉尘云持续地、长期地或频繁地短时存在的 区域或场所。 b) 21 区:正常生产过程中,可燃性木粉尘云可能偶然地存在的区域或 场所。 c) 22 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木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 在的区域或场所。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 除尘系统应先于生 产设备运行,当最 后一台生产设备关 闭后,除尘系 统应至少再运转 2 分钟。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1
六、生产设备、设施
6.2.2 管道系统
管道及各输入接口 应采用金属构件, 其强度应能承受所 输送物料发生爆燃 未泄放时的最大 压力。但与机器连 接端的管道允许采 用软连接,其长度 应尽可能短。
对木材加工中的 切削、成型、刨 光及打磨等操作 的进给速率控制 应符合 GB15606 中 7.4 的要 求。
6.1.2
6.1.1
6.1.3
对刀具及磨具 的维护应符合 GB15606 中 第七章中的相 关的要求。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AQ4228-2012)1 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 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T16845 除尘器术语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 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 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 3 术语和定义GB/T 15604 及 GB/T16845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16845 中的某些术语。
3.1 木材加工系统 wood processing systems 在工业生产中对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进行加工处理的相关工艺及设备、设施的统称 3.2 木材 wood 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维。
3.3 易爆燃木粉尘 deflagrable wood dust 平均粒径小于等于420μ m,其含水率小于 25%的木粉尘颗粒。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解读
三、术语和定义
GB/T 15604 及 GB/T 16845 中界定的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 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16845 中的某些术语。
三、术语和定义
3.1、木材加工系统 wood processing systems
在工业生产中对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进行加工处理的相 关工艺及设备、设施的统称。 3.2、木材 wood
6 生产设备、设施
一、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 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 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 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 竹类产品的场所。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料钉及碎片等)等杂物。
三、术语和定义
3.7、气力输送系统 pneumatic conveying system
利用空气流或其它气体,通过封闭的管道系统输送物料颗粒并能 将气物分离的系统。包括给料装 置、气物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动力驱动装置等。
3.8、处理气体流量 flow rate of the treated gas 在单位时间内,进入除尘器的含尘气体流量,可以是体积流量或质 量流量。 [GB/T 16845—2008,基本术语 2.1.8]
一般要求
5.14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 合 GB 50057 的要求。
5.15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加工系统的防静电保护应符合 要求
5.16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场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六、生产设备、设施
口令:RAPID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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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要求201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业生产中木材、人造板及其木制品、木粉或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加工处理系统产生的木质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适用于木工操作占地面积大于465m2的场所或者木材加工系统要求集尘装置处理气体流量大于2500 m3/hr的场所。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IDT IEC 61241-11999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NEQ NFPA 68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7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5604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木材 wood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张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维。
3.2木材衍生材料 wood-derived materials木材衍生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锯末、刨花、木屑、木粉和一些废料。
3.3易爆燃木质粉尘 deflagrable wood dust平均粒径小于等于420μm其含水率小于25%的木质粉尘颗粒。
3.4最低爆炸浓度 minimum explosible concentration(MEC)悬浮在空气中的可燃粉尘能引起爆燃的最低浓度。
以每单位体积内粉尘质量测量。
3.5含水率 moisture content木材样品经烘干可去除的最大水分质量与其初始质量的百分比。
3.6异物 foreign material夹杂在木质材料中的金属如钉子、金属扣件等或塑料如塑料钉、塑料扣件等等3.7气力输送系统pneumatic conveying system利用空气流或其他气体通过封闭的管道系统将物料颗粒从一端输送到另一端并能将气物分离的系统。
包括材料进给装置、气物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动力驱动装置等。
3.8处理气体流量 flow rate of the treated gas在单位时间内进入除尘器的含尘气体流量可以是体积流量或质量流量。
[GB/T 16845—2008基本术语2.1.8]4 一般要求4.1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易爆燃木质粉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2 对于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场所或有可见粉尘云存在的空间或建筑应视为具有爆炸危险。
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采取防爆结构设计其设计应符合GB 15577中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GB50016中有关厂房仓库的防爆的要求以及本标准第6章中的要求。
4.3 用于隔离粉尘爆炸危险所设立的内部防爆墙在安全泄压前应能防止爆炸压力对防火墙体的损毁。
4.4 有管道穿越的防火隔板墙应做防尘渗透保护。
4.5 为了泄爆而在墙上设置的洞口应该由与墙体具有相同抗爆保护等级的门作为保护。
平时这些门应该始终保持关闭状态且不应将这这些门作为安全出口使用。
4.6 对不易于清理的构筑物表面及边棱应采用倾角60°的倾斜面设计。
4.7 凡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场所均应设置除尘装置。
除尘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及安全防护措施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GB/T 17919的要求。
4.8 与木质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和装置其表面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260℃。
4.9 对难于定期维护和清理的加热设备及蒸汽管线应采取隔热措施使其表面温度低于100℃。
4.10 用于易爆燃木质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便携式仪器应符合GB12476.1的相关规定。
4.11 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场所用电力系统应符合GB50058的相关规定。
4.12 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加工系统的防静电保护应符合GB15577的要求。
4.13 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场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5 生产设备、设施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所有气力输送系统、除尘系统、机械传送系统以及用于传送、调整大小、粉碎、干燥或其他木材加工、木材衍生材料及其他替代或补充木材的纤维质材料的所有类型的机械设备均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5.1.2 所有木材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剥皮机、破碎设备、铺装机、砂光机以及除尘设备的入口端均应设置去除异物的装置。
5.2 气力输送及除尘系统5.2.1 一般要求5.2.1.1 在操作过程中当具有爆燃性的粉尘悬浮于或可能悬浮于空气中其最大浓度高于最低爆炸浓度MEC75%以上时应视为存在火灾危险或达到爆燃条件。
5.2.1.2 集尘系统所有部件尺寸应满足对木质粉尘收集的最低气力输送速度20m/s及流量的要求。
5.2.1.3 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系统相连接(如砂轮产生的火花)或可产生易燃气体(如磨光操作)的操作相连接。
5.2.1.4 在气流达到平衡的系统中当系统没有传送能力冗余时不应有接入其他的切入点、改变通气管道或调整节气阀门等改变。
5.2.1.5 除尘系统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在最后一台设备关闭后除尘系统应至少再运转1min。
5.2.2 管道系统5.2.2.1 存在爆燃危险的管道其设计、建造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采用设计强度高于衰减的爆燃压力最大值的抑爆系统加以保护2当设置在室内时应配备带有泄压管的泄压口泄压管长度不超过6m但要延伸至建筑物外部的安全区域或同时配备有火焰熄灭装置且其设计强度要高于衰减的爆燃压力的最大值3存在爆燃危险的管道输送系统应安装截止阀进行隔离防止爆燃蔓延至输送系统行经的周边区域及其他关键的工艺设备4当设置在室外时管道应配备泄压口管道设计强度要高于衰减的最大爆燃压力的最大值。
5.2.2.2 管道及各输入接口均应采用能够承受所输送物料发生爆燃未泄放时的最大压力的金属构件。
但与机器连接端的管道允许采用软连接其长度在保证机器正常运转时应尽可能短。
5.2.2.3 管道系统不应采用绝缘管如PVC管。
5.2.2.4 管道内壁不应用含铝涂料。
5.2.2.5 系统中用于调整平衡气流所安装的气流调节阀、方向调节阀等阀门应加固以防意外的移动。
5.2.2.6 管道应采用圆型横截面。
但在连接其他设备处或外部阻碍需要非圆型截面时接口应采用横截面积相等的过渡连接。
5.2.3 机壳和机罩5.2.3.1 所有能产生易爆燃木质粉尘的设备的设计均应采用防尘设计。
5.2.3.2 所有产生易爆燃木质粉尘的设备均应防尘运转并按规定使用防尘罩或外壳。
5.2.4 风机5.2.4.1 应按系统中各个部分对气流速度的要求选用参数与系统需求相匹配的风机。
5.2.4.2 风机应设置在下列位置1无论被输送材料的含水率和粒径大小均应安装在除尘器的洁净空气一侧。
2当所输送材料的含水率高于25%时应安装在除尘器的上游。
3当所输送的材料的含水率低于25%并且粒径小于420μm的微粒低于最小爆炸浓度的75%风机管道下游配备了经批准的火花探测灭火系统和将物料排入至安全区的截止门时可安装在除尘器上游。
4当所输送的材料的含水率低于25%并且粒径小于420μm微粒的浓度高于最小爆炸浓度的75%管道和除尘器既配备爆燃泄压装置又设置了抑爆系统。
则安装在除尘器上游。
5无论所输送物料的湿度和粒径安装在非封闭除尘器的上游。
5.2.4.3当有爆燃危险的风机做为管道的物料输送风机时风机罩的设计强度应符合5.2.2.1中管道设计的强度要求。
5.2.5 除尘器5.2.5.1 具有爆燃危险的除尘器应选用焊接钢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其强度足以承受收集物产生的无泄放时最大爆燃压力。
5.2.5.2 除尘器的配套设施除滤袋和泄爆膜外均应选用不燃材料。
5.2.5.3 应采用抑爆系统对具有爆燃危险的除尘器进行保护。
5.2.5.4 除尘器应配备泄爆口。
5.2.5.5 具有爆燃危险的除尘器应设置在室外不得设置于建筑物屋顶且远离其他建筑物并禁止非工作人员出入其周边区域。
5.2.5.6 除非符合下列要求气物分离器或除尘器中的空气不应回排到建筑物内1对处理能力小于或等于2.4m3/s的除尘系统应按厂家使用说明书配备直接连接至火花熄灭系统的火花探测装置火花探测装置的设置范围应从除尘器的管道上游开始直至材料入口的末端为止2对处理能力大于2.4m3/s的除尘系统火花探测系统的设置范围应从除尘器的管道上游开始直至材料入口的末端为止。
或者在除尘器的排尘一侧对除尘器内部分别检测火花的进入及发生情况。
运送循环空气到建筑物的排气管道应配备火花探测器驱动的高速截止阀截止阀应能快速将任何燃烧的材料截止防止其进入设备并转移到空气中。
截止阀应能手动复位截止后只能通过手动调整到正常位置不应采用自动或遥控的方式进行复位3来自设置在室外且处理能力小于等于2.4m3/s的旋风式初级除尘器的空气允许由管道直接进入建筑物内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非封闭式除尘器中。
5.3 机械输送系统5.3.1 所有设备在设计、安装及运行中均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校准、润滑。
5.3.2 在可行的情况下宜采用防尘球轴承或滚动轴承。
5.3.3 在有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区域内设备的轴承和轴衬均应做防尘密封。
5.3.4 穿透设备外壳的转动轴应密封。
5.3.5 当设备的出口及可移动设备的盖板不应作为泄爆口使用时应配合紧密、严格封闭、可靠固定且防尘操作其强度应能承受管道所输送物料发生爆燃未泄放时的最大压力。
5.3.6 具有爆燃危险的封闭式输送系统应符合 5.2.2.1中管道的强度要求。
5.3.7 具有火灾及爆燃危险的输送系统应进行隔离。
5.4 热油加热系统及加热设备5.4.1 热油加热系统的设计、安装及防护应符合SY/T 0524的规定。
5.4.2 热油加热系统不应使用铜、铸铁或塑料管道。
5.4.3 任何溢出油均应及时清理。
5.4.4 应防止木质粉尘和纤维质粉尘在加热设备热表面上积聚。
5.4.5 在加热设备附近有浮尘或积尘的场所加热设备的助燃空气应由建筑物外面直接用导管导入。
5.4.6 易燃燃料管线应设置火灾发生时可接近的紧急截止阀。
5.4.7 以粉尘为燃料的加热设备应设置有效的防回火装置。
5.5 粉碎设备5.5.1 粉碎设备应设置在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