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成办发[2010]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成办发〔2010〕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相关部门要抓紧调研,科学论证,切实提高起草工作质量。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督促,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的协调、论证、修改和送审等工作,确保立法工作计划按期完成。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成都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共计70件)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共3件)序号项目名称拟稿单位报市政府时间备注1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市司法局2010. 42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市劳动保障局2010. 10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市房管局2010.2二、拟制定的政府规章(共9件)序号项目名称拟稿单位报市政府时间备注1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法制办2010.22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府法制办3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市交委2010.24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市劳动保障局2010.25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国土局2010. 2修订6成都市公共视听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市广电局2010.27成都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办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0.48成都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市安监局9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成都公积金中心2010.5三、拟加强调研论证项目(共58件)序号项目名称拟稿单位备注1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市经委、市能源办修订2成都市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市经委、市能源办3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办法市经委、市能源办4成都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管理办法市建委5成都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市建委6成都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市建委7成都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市建委8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市建委9成都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市建委10成都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市建委11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市建委12成都市城市电力与信息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建委1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市交委、市地铁办14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市交委修订15成都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市交委16成都市城市配送管理办法市交委17成都市营运客车退出经营处置办法市交委18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交委修订19成都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市农委20成都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办法市信息办21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市信息办22成都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暂行办法市信息办23成都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细则市信息办24成都市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市人防办25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市科技局修订26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市科技局修订27成都市救灾救济和捐赠款物管理发放办法市民政局28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规划局修订29成都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办法市规划局30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市水务局修订31成都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市场管理办法市商务局32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市环保局修订3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市环保局修订34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环保局35成都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市广电局36成都市体育条例市体育局修订37成都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市体育局修订38成都市登山运动管理办法市体育局39成都市格式合同条款监督管理办法市工商局40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市质监局41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市城管局修订42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市城管局43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市城管局44成都市中心城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市城管局45成都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市城管局46成都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监督管理规定市城管局47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市城管局48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市城管局49成都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监管办法市城管局50成都市大型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市城管局51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拆迁补偿条例市房管局52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市房管局53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评估办法市房管局54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拆迁程序规定市房管局55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房管局修订56成都市住房保障办法市房管局57成都市失泄密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市保密局58成都市遗体捐赠条例市红十字会——结束——。
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的监督与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乘客和维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和管理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电梯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对电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检查,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电梯运行状况的监测与管理,并及时发现和处理电梯安全隐患。
第六条电梯所有权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
第七条在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乘客和维护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对于擅自改装或维修电梯,导致电梯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电梯质量管理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电梯,并在出厂前进行全面检测和验收,确保电梯的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条电梯所有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电梯检测,对电梯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检查电梯各项部件的工作状况,及时更换磨损的部件,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保险管理制度,及时购买电梯保险,确保在发生电梯事故时能够进行有效赔偿。
第十三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质量档案,并对电梯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电梯的质量符合标准。
第三章电梯安全运行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巡检,检查电梯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有效,电梯内部是否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运行记录表,记录电梯的每次运行情况和检查维护情况,保留有关资料至少三年。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措施,在发生电梯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强机构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技术支持等措施,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四条国家及相关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注重社会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场主体在经营使用电梯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章机构建设第七条国家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权责,人员配备要合理,确保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责任落实第十二条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修订电梯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下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报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市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报上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提出整改要求。
安监电梯管理规章制度
安监电梯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管理,确保电梯的运行安全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个人使用和管理的电梯。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货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四条电梯的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二章电梯的安全管理第五条电梯的设计、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第六条电梯的日常运行必须有专人监控,确保电梯运行正常。
第七条电梯的维修和保养,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严禁私自维修。
第八条电梯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专业维修单位处理。
第九条电梯的日常巡检,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进行。
第十条电梯的安全标志和运行状况,必须清晰明了,保持良好状态。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所有使用电梯的人员必须遵守电梯的使用规定,禁止超载、嬉戏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电梯的乘客必须按规定站立,严禁趴在扶手上或者乱摇动。
第十三条电梯的紧急按钮,只能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严禁滥用。
第十四条电梯的应急通道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占用或者存放杂物。
第十五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电梯使用记录,并定期备案。
第四章电梯的配套管理第十六条电梯的周边环境,必须保持清洁、整洁,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电梯的安全门、轿厢门、门锁等配件,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电梯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必须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电梯运行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超范围使用。
第二十条电梯的维修记录和维修保养计划,必须及时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电梯的紧急救援第二十一条电梯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救援。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全逃生通道和相关逃生设备,必须畅通,方便乘客紧急撤离。
第二十三条电梯的紧急救援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电梯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电梯的监督检查,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对电梯进行定期抽查。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8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宏2015年6月25日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围按照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围对有关的电梯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与电梯相关的投诉和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等工作。
第四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电梯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七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可,按照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开展生产活动,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明令淘汰的电梯。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0]9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0〕9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刻汲取上海市“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贯彻《消防法》、《成都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现就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研判形势,切实增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高层建筑数量日益增多,部分高层建筑因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通道堵塞、内设储存仓库、经商开店等问题,导致火灾隐患严重。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扑救十分困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务必要清醒地认识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形成齐抓共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工作格局;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明确责任,全面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各项措施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管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1.引言电梯作为现代化建筑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在城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和管理,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探讨。
2.电梯生产和安装管理(1)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许可、产品检验等工作,确保电梯产品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2)电梯安装企业应遵守相关安装规范,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安装,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运行。
(3)电梯产品应配备齐全的安全装置,如紧急停车装置、电梯行程限制装置等,以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3.电梯使用和维护管理(1)电梯使用者应按照电梯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电梯,禁止超载、乱跳乱踏、非法占用等行为。
(2)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电梯使用管理制度,对电梯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3)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如检查电梯轿厢、轿门、钢丝绳等部件的磨损情况,及时更换损坏的部件。
4.电梯故障应急管理(1)电梯故障发生时,应及时启动紧急救援机制,将被困人员解救出来。
(2)在电梯发生故障期间,应尽快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电梯恢复正常运行。
(3)电梯故障发生后,应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分析,找出故障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改善措施。
5.电梯安全监督和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的电梯安全监督和管理机制,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加强对电梯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的监督,确保其合规经营和质量可靠。
(3)完善电梯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及时掌握电梯事故情况,为电梯安全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6.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1)加强对公众的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使用电梯的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电梯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7.其他管理措施(1)对于老旧电梯,应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更新改造,以提升其安全性能。
(2)优化电梯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利用智能化技术提升对电梯运行情况的监控和管理能力。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8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2015年6月25日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电梯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与电梯相关的投诉和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等工作。
第四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电梯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电梯维保 必须由制造单位负责 文档
电梯维保必须由制造单位负责《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则通过“随着我市电梯使用范围的快速扩大,乘坐的人群越来越广泛,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越来越多元化,管理和监察中的新问题、新矛盾日益突出。
”近年来,我市电梯以每年20%以上速度增长,截至2012年末,我市在用电梯约为6.3万台,中高层住宅电梯占65%。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历时4年、经过30多稿修改的《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日前召开的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我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加强和完善电梯监管,其中“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授权的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的规定,对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发生、处置和化解矛盾纠纷十分重要。
电梯的维护保养责任必须由制造单位承担“电梯作为特种设备,需要定期进行保养。
”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处长孙希武说,由于电梯使用量大,维护、保养市场不太规范,一些维保单位甚至采取低价竞争的办法抢夺市场,为了节约成本,保养质量往往参差不齐,仅市质监局每年要接受并处理400多起与电梯相关的投诉。
因此,《办法》中对电梯维护保养的管理作出了规定,特别对维保单位的资质作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授权的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
“这一点就明确了电梯的维护保养责任必须由制造单位承担,而且维护保养单位还要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假设小区里的电梯坏了,物业公司不能随便找一家企业来维修电梯,而是需要联系电梯的制造商,选择制造商授权的企业来对电梯进行维护和保养。
”孙希武说,原电梯制造单位已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未经授权对电梯维保将罚款两千至一万元《办法》中也对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未经电梯制造单位授权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将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而电梯使用单位委托这样未经授权的企业进行维保,同样将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保障乘客和维护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电梯的运行效率和寿命,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电梯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条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五条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是电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共同维护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对电梯维护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电梯维护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对电梯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电梯安全使用规定第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处理电梯故障。
第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电梯管理员,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电梯的使用人数,按照载重限制合理分配乘客,禁止超载使用。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经常检查电梯的安全装置和应急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乘客的安全撤离。
第十二条在发生电梯故障或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及时报警并接受救援。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处置程序,提高电梯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电梯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电梯维护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经常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电梯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护档案,记录电梯的维护情况和维护记录,以便日后查询和分析故障原因。
第十六条电梯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维护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8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2015年6月25日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电梯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与电梯相关的投诉和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等工作。
第四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电梯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七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生产活动,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成都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电梯生产、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3)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4)查处电梯安全事故,维护电梯市场秩序。
2. 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电梯安全法律法规、政策;(2)组织实施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检查;(3)协调处理本辖区电梯安全事故;(4)指导、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3. 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2)确保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环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加强电梯操作人员培训,提高操作技能;(4)定期开展电梯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5)及时报告电梯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1. 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环节的负责人及职责;(2)电梯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3)电梯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检验检测制度;(4)电梯安全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制度;(5)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2. 电梯使用单位应确保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环节符合以下要求:(1)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2)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3)电梯检验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4)电梯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5)电梯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确保安全运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5〕2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5〕2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全市住宅电梯(以下简称电梯)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保安全、惠民生”的理念,进一步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建立更加有效的电梯安全责任体系,落实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经费保障、应急处置、社会监督机制,推进电梯安全管理专业化、信息化和社会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实际管理人、项目业主单位等。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尽快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电梯使用单位。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和房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住宅小区选聘和落实物业服务企业。
(三)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或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业主按照产权份额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只有1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其中1个所有权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8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2015年6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电梯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与电梯相关的投诉和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等工作。
第四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电梯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七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生产活动,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写字楼、商场等公共场所内使用的电梯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区、写字楼、商场等公共场所内使用的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第五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记录。
(二)具备相关的技术人员,能够熟悉电梯的使用、维护和紧急事故处理方法。
(三)配备必要的维护和紧急事故处理设备,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六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电梯维护和使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掌握电梯的安全运行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维修、保养情况。
第八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警示标识和紧急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电梯的维护保养情况。
(二)电梯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电梯的紧急救援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第十条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电梯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发生电梯事故后,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人员的安全,并及时报警、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确保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赔偿工作的进行。
第十三条安全使用单位在处理电梯事故后,应当对电梯进行全面维修和检测,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8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2015年6月25日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电梯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与电梯相关的投诉和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等工作。
第四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一、总则1.1本制度是为了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维护乘客和设备的安全,提高电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1.2本制度适用所有使用、管理和维护电梯的单位和个人。
1.3遵守本制度是每位电梯使用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二、责任与义务2.1电梯使用单位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2.2电梯使用单位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电梯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运行管理。
2.3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保障维保人员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并按规定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修。
三、电梯日常运行管理3.1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电梯使用规定,禁止超员、超载、超速和闯停等违规操作。
3.2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按照维保合同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3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电梯使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3.4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运行日志,详细记录每天的电梯使用情况和维修记录,并确保其真实、准确。
四、应急预案4.1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电梯突发故障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步骤,并定期组织演练。
4.2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担架、急救箱等应急设备,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展开救援工作,保护被困乘客的生命安全。
4.3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当地警察、消防和急救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调动相应资源。
五、定期检查和维修5.1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制定维保计划并实施,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5.2电梯维保单位应当配备专业合格的维保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及时排除故障,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5.3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维保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和职业素养。
六、安全检测与验收6.1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电梯设备的安全检测和验收,确保电梯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6.2电梯安全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标准和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出具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成办函〔2018〕134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函〔2018〕13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15〕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
简化办理流程,方便群众,把增设电梯作为既有住宅设施设备改造内容,纳入社区治理工作范畴。
二、实施条件(一)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以及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二)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
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三)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三、责任主体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相关业主是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增设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实施主体可委托业主代表、专业机构作为代理业主,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手续办理、履行承诺和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监管。
设计单位负责对既有住宅是否具备增设电梯的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负责电梯示意方案的制定和施工图设计,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对设计质量负责。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29【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2013年7月29日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地或者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载人施工升降机以及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划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工商、房管、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应急处置协调机制,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和安全监察、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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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如有意见,请于年月日前将意见通过网络回2012928复或书面反馈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
电子邮箱:fzb86641880@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蜀锦路号市政府第三办公区号楼楼室592 212125邮编:610041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电梯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划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工商、房管、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和安全监察、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新技术应用和保险)鼓励推行电梯远程监控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鼓励推行电梯节能技术。
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和销售第六条(生产单位要求)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监督检验报告。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第七条(从业人员要求)电梯生产单位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聘用程序合法、聘用记录齐全。
现场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产品质量要求)电梯(包括整机和零部件)的生产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第九条(技术服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服务:(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处置预案;(二)提供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及相应技术支持;(三)提供专业排险救援等技能培训。
第十条(销售要求)禁止销售、安装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一)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二)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三)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四)已经明令禁止、淘汰、报废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产品;(五)无电梯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六)无制造单位所附的电梯技术资料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与电梯相关的建筑结构设施、选型配置等施工图设计,确保建筑结构符合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确保电梯与建筑物的使用需求相适应,设计文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二)确保采购的电梯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承担其采购电梯的连带质量保证责任;(三)电梯投入使用时,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二条(改造要求)电梯改造应当由电梯产权所有者委托原制造单位或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注销或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的,电梯产权所有者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改造。
电梯改造完成后,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未经制造单位委托、同意进行改造的电梯,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更换该电梯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电梯制造、改造行政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第十三条(使用单位的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是指享有电梯管理权利、履行电梯管理义务、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其产权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且自行管理电梯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按份共有的,上述产权所有者均为电梯使用单位,按其产权份额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当约定物业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三)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使用登记要求)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停止使用、报废、转让电梯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应的报停、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安全职责)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救援演练。
在发生事故时,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职责;(三)将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在电梯轿厢内或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四)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电压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电梯报警装置与值班室实现可靠的、有效的联系;(五)组织对电梯进行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必须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六)有关责任主体对电梯使用中的质量安全问题存在分歧时,可以在电梯使用单位组织下,由相关责任主体协商一致后,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梯安全状况进行技术评估,评估费用由相关责任主体协商解决;(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定期检验要求)在用电梯的定期安全检验周期为一年。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者未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要求)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业主管理规约中,应当就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等事项做出规定,并制定电梯维修应急处置方案;(二)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约定。
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监督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电梯检验工作。
业委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规范乘客乘坐行为等工作;(三)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确保交付给业主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电梯报警装置与小区值班室实现可靠的、有效的联系。
应当按照国家法定的保修期限,承担电梯保修责任,履行电梯保修义务;(四)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要求向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移交电梯管理权及其有关资料。
电梯管理权移交之前,由其承担电梯管理使用的安全责任;(五)物业服务企业对接管后的电梯安全管理负责,按照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合理配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将相关信息向住宅小区业主公示。
对未经检验合格或技术资料不全的电梯不得接管,不得投入供业主使用;(六)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如因未落实维修经费等原因不能及时整改、消除故障隐患,需要按规定停止使用电梯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小区业主公告,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七)因原物业服务企业更换无法持续承担电梯管理使用的安全责任时,应由业主、业委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业委会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指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管理使用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经费筹集)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筹集落实必要的、足额的专项经费,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电梯正常运行、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所需的基本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经费应当按有关规定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对于没有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协商筹集。
第十九条(乘客的规范要求)电梯乘客应当遵守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文明规范乘梯。
乘客应保护自身安全,不做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不得对电梯造成损坏。
遇到电梯故障时,乘客应当及时通过轿厢内报警装置或电话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或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并积极配合救援。
等待救援期间,不应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