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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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

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

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民法学(2)第三篇债权篇第十五章债权概述一、债的概念、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特征主要有: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的分类: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主债与从债。

三、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是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单方法律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

四、债的担保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的特殊担保。

2、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从属性;预定性;可靠性;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注意: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五、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保证的设立与效力:保证采取合同形式设立,即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限。

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有抗辩权。

3、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背诵版新编

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背诵版新编

1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旳一种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旳法律规范旳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旳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旳经典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23年旳《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23年生效旳《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旳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旳调整对象:平等主体旳财产关系、平等主体旳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旳生产、分派、互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旳以经济利益为内容旳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旳财产关系旳重要特点:a主体旳地位是平等旳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旳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旳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旳人身不可分离旳、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旳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旳人身关系旳重要特点:a主体旳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旳享有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旳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旳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旳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b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旳发展c维护正常旳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旳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旳民法旳主线规则,是民法立法旳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合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旳基本准则。

8.民法旳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旳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旳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承担义务c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旳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旳意志充足体现自己旳意愿,按照自己旳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圣才出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20题)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 5. 名词解释 6. 简答题分析题1.(1)①某甲去香港旅游时从商店购买瑞士产“雷达”表一块,回来后不久,甲不慎将表遗失在洗脸间中,被乙拾到;乙随即在路边以低价把表卖给丙,②不久后,丙在旧货市场将该表卖给丁,丁在从旧货市场回家的路上因车祸不治身亡,丁妻继承了该表,见表样式一般,误以为是冒牌货,且认为该表不祥,遂将表丢在垃圾箱中,清洁工A见到后捡回。

③数月后,A将表以高价卖给B;丁妻恰好在场,遂指出该表归其所有,要求A将所得价款交还自己,二人争执不下,恰好甲路过,认出是自己遗失的表,拿出发票要求B将表还回。

问:(1)在第①阶段,表应归谁所有?为什么?(2)在第②阶段,表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本案中,对第③阶段的争议应如何处理?正确答案:(1)第①阶段,表归甲所有。

甲从商店购买该表,取得了表的所有权。

依据我国法律,乙拾得表,并不能取得对表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9条)。

丙购买遗失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因此,也不能获得该表的所有权。

(2)第②阶段,表归A所有。

丙虽非表的所有人,但因在公开市场买卖,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之目的,丁善意取得该表,获得表的所有权,而自善意取得之时,甲失去所有权。

丁妻合法继承了该表,享有该表的所有权,丁妻遗弃了表,即主动放弃了对表的所有权,而A拾得遗弃物,从而获得了所有权。

(3)B从所有权人A手中买得表,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故B取得表的所有权,A获得价款,甲与丁妻的请求不予支持。

涉及知识点:民法2.公民刘涛、张直为同一居民楼邻居,刘涛住楼上,张直住楼下,现因刘涛希望卖出其房,张直找刘涛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张直以80万元价钱购买刘涛的房产。

次日,刘涛的姐姐刘琳来看望刘涛,并提出愿出资90万元买刘涛的房产,刘涛又与刘琳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当天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

请问:(1)刘涛与张直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张直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2)刘涛与刘琳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刘琳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3)如果刘琳明知刘涛与张直有合同在先,仍订立合同并出资购买刘涛的房产,刘琳是否能取得该房所有权?(4)如果刘琳住入该房后,张直拒绝刘琳从楼梯上下,并拿出其产权证,产权证的确将楼梯产权确认给张直,张直这种行为是否合法?(5)如果刘琳住人该房后,张直每晚卡拉OK直至深夜,这种行为是否侵犯刘琳的合法权益?正确答案:(1)刘涛与张直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情形,合同已经成立。

20XX年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第十五章).doc

20XX年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第十五章).doc

第十五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一、人身权的概念二、人身权的特征三、人身权的种类第二节人格权一、生命权:生命权的概念;生命权的基本内容。

二、身体权:身体权的概念;身体权的基本内容。

三、健康权:健康权的概念;健康权的基本内容。

四、姓名权:姓名权的概念;姓名权的基本内容。

五、名称权:名称权的概念;名称权的基本内容。

六、肖像权:肖像权的概念;肖像权的基本内容。

七、名誉权: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的基本内容。

八、隐私权: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九、荣誉权荣誉权的概念;荣誉权的基本内容。

十、尊严权:尊严权的概念;尊严权的基本内容。

十一、信用权:信用权的概念;信用权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身份权一、配偶权:配偶权的概念。

二、亲属权:亲属权的概念;亲属权的基本内容。

12。

民法2013司法考试大纲

民法2013司法考试大纲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概念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宣告失踪的效力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第三章法人基本要求:了解: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机关的类型,法人的登记,法人联营的概念、形式。

第15章 民法

第15章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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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1.概念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是指已确定判决的 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界限,也称既判力标准时。 2.2003年《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法律解释》第2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 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 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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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社会有关部门和人员具有拘束 力的裁定 (1)财产保全 (2)先予执行 (3)补正判决书中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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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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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决定的涵义
(一)概念 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 中某些特殊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二)与民事裁定的区别 1.所有的民事决定均不能上诉 2.对法院的拘束力要小 3.可以是口头或是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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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1.原则 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原则是:对终局判决 中已经确定的诉讼标的有既判力。 2.部分请求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3.既判力客观范围适用的例外情形 4.后发损害赔偿请求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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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1.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原则,既判力只对提 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 2.脱离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承继人(或称 继受人)。 3.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利益占有诉讼标的 物的人。 4.诉讼担当时的被担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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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本题涉及到裁定与决定的区别问题。裁定解决的是 程序问题,而决定是对诉讼程序中出现的特殊事项作 出的判定。这种特殊事项有的是程序问题,有的既不 是纯粹的程序问题,也不是实体问题。有时决定所判 定的事项虽然与本案的审判有关,但又不是本案审判 的自身问题。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民事裁定是法官根 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而民事裁定是基于人民法院在 审判活动中的职权作出的。 故本题可以采取两种处 理方式:一是海云公司申请撤诉,由法院作出准予撤 诉的裁定;二是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要点汇总 (4)

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要点汇总 (4)

2014甘肃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荟萃甘肃政法干警考试网上报名及考试分为专科、本科(专升本)、法硕三大类。

民法学是政法干警专本科层次的必考内容【建议备考政法干警(本科)的考生下载此文,作为学习资料】【免费下载】1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的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 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调整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

六、民事义务的概念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七、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八、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特征: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属于公力救济、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九、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十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行为。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

特征: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与控制、具有效用。

二、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三、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四、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征:代表财产权利;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债务人是特定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

五、有价证券的类型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十五《民法》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十五《民法》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十五《民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一审陪审员李某是原告王某的配偶,而李某并未自行回避,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回避。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理应如何处理?( )A.视为当事人放弃申请回避的权利,继续审理B.裁定终止诉讼C.判决撤销原判,裁定发回重审D.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准确答案:D解题思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准确判决的,二审法院理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甲因向乙借款2万元过期未还而发生纠纷,被乙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延期偿还,并由丙为甲偿还提供担保,双方签字盖章记入笔录,并制作了调解书。

但在送达时丙拒绝签收。

后乙因甲拒不还款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对此法院理应:( )A.依法执行B.向丙送达调解书后再执行C.以调解书没有生效为由,拒绝执行D.以调解协议违反丙的意愿为由,拒绝执行准确答案:A解题思路: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11条规定,调解协议能够约定由第三人提供担保,法院理应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3.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下列处理哪一项是准确的?( )A.撤销案件B.裁定诉讼终结C.延期审理D.裁定中止诉讼准确答案:C解题思路: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32条4.关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A.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回避决定不服能够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本案的工作B.除了非诉讼案件外,我国对诉讼争议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C.简易程序案件能够实行独任审理,但是独任审理的并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D.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是否公开审理有处分权,但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准确答案:B解题思路:两审终审制的两种例外:(1)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故B错误离婚案件属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畴,但若涉及个人隐私,则应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畴5.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赔偿名誉损失费2万元。

隋彭生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概述之.doc

隋彭生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概述之.doc

隋彭生: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概述(之二) - 第六章代理人的能力和精力有限,不能事必躬亲,于是产生了代理制度。

代理人所代理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代理,如能代理签订合同,不能代理送信。

当事人必须亲为的行为,不能代理。

代理人有时需要转委托他人(复代理人)完成事务。

甲委托乙到丙处买房子,乙必须获得授权,否则丙不认账。

这里面有两个法律行为:甲和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甲对乙的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单独行为。

委托是委托授权的基础关系。

代理中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涉及追认权、拒绝追认权、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广义的无权代理中有一朵带刺的花----表见代理。

与表见代理类似的制度是表见代表。

表见家族中,还有动产善意取得(表见所有权)。

表见制度反映了民法的一个价值追求:交易安全。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诉讼时效可中断、中止、延长(展期),因而称为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不能中断、终止和延长,因而称为不变期间;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有一个例外,保证期间限制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超过除斥期间;一切化为云烟;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签字,视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黑签);超过除斥期间,义务人签字,签了也白签(白签)。

第八章物权概述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对世权。

物权法定包括种类强制和内容强制。

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物权行为理论,可能成为考察理论基础知识的试铁石。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共有三个儿子: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三子之中,简易交付是宠儿。

第九章所有权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是惟一的自物权、是最完全物权,有弹力性。

“此恨绵绵无绝期”,说的是所有权的永久性。

相邻权不同于地役权。

相邻权是自物权的扩张;地役权则属于他物权;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地役权由当事人约定,但登记才产生物权效力。

区分所有,是对“一物一权”的挑战。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1. 民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B.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互惠行事E.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2. 民事法律关系A. 概念。

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B. 特点。

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C.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3. 民事权利A. 财产权和人身权。

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B. 支配权。

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请求权。

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

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抗辩权。

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C. 绝对权和相对权。

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D.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F. 既得权与期待权。

4. 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A. 过错责任。

多数侵权责任为之B.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C.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D. 公平责任。

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5. 民事法律事实A. 法律事件。

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地震B. 法律行为。

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第二章自然人※※1. 民事权利能力A.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 出生时间。

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C. 胎儿权利。

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D. 死亡时间。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以上, 16 劳动生活来源视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C. 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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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五章
第五讲合同的成立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一)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 16 条)(★★★)
1.要约生效的意义。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取得承诺的资格。

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

记住:承诺的对象始终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1)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公共汽车),一经作出即生效力。

(2)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①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②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法》第 16 条)。

须注意:“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实际知悉,在所不问。

(二)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 17 条)(★★★)
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但有两个要求:(1)发出撤回的通知。

(2)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合同法》第 17 条)。

须注意: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三)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 18~19 条)(★★★)
1.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有三个要求:
(1)发出撤销的通知。

(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或者依照《合同法》第 22 条作出意思实现的承诺行为)之前到达相对人。

(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 18 条)。

须注意:《合同法》第19 条规定,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要约撤销的效力:(1)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

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四)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 20 条)(★★★)
1. 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2. 要约失效的主要意义在于: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3. 要约失效的原因包括(《合同法》第 20 条):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见例 1)。

(4)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

(5)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仅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不适用)(见例 2)。

【例 1】甲给乙发了一个短信:“我把你上次看到的那部 Iphone6 以 8000 元的价格卖给你,一周内回复有效。

”乙立即给甲回复一个短信:“7000 元我要了。

”第二天,乙见甲没有反应,又给甲发了一个短信:“昨天的短信不算话,你那个手机 8000 元我要了。

”甲接到短信后还是未置可否。

问:甲、乙间手机买卖合同
是否已经成立?答:未成立。

原因:①乙给甲回复的第一个短信对甲的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甲的要约因此失效。

②甲的要约失效后,乙丧失承诺的资格,乙给甲发的第二短信不是承诺,仅为一个新的要约。

【例 2】甲给乙发了一个短信,曰:“我把你上次看到的那个 Iphone5 以 8000 元的价格卖给你。

”乙收信后立即回复道:“去死吧你!想钱想疯了!”第二天,考虑了一夜的乙变了主意,给甲发短信曰:“你昨天卖手机的意见,我完全同意,一切按你说的办。

请即刻交货。

”甲接到短信后未置可否。

①甲、乙的买卖合
同未成立。

②原因在于,乙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甲后,甲的要约已经失效了,乙不再享有承诺的资格。

四、承诺规则(★★★)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 21~23;28~31 条)(★★★)1.承诺的构成要件有五: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其他人无承诺资格)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意思实现)。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①根据《合同法》第 30 条,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的要约;②根据《合同法》第 31 条,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①根据《合同法》第 28 条,承诺期间届满后,承诺才到达的,为承诺的迟到,无效,视为新的要约;②《合同法》第 29 条规定,承诺人于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迟延,除
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受承诺的约束,该承诺有效)。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具有受拘束的意思)。

2.承诺期限的确定。

承诺必须在承诺的期限内到达。

(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的,依照该期限。

(2)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双方又未约定的,分两种情况:①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应“即时”承诺。

所谓“即时”,指客观上可能的迅速。

比如,以电话为要约,电话突然中断,马上再拨通而为承诺,应认为即时作出承诺。

再如甲邀乙至餐馆就餐并磋商合同,甲在席间提出要约,乙在离席前作出
承诺的,也应认为系即时承诺(见例 1)。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该合理期限的起算: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邮戳日)或者电报发出之日或者传真(快速方式)到达之日开始计算。

)。

【例 1】甲、乙吃饭时,甲对乙说:“这个手机 5000 元卖给你,你看怎样?”乙顾左右而言他,到分手时一直未作反应。

三天后,乙给甲发传真表示同意,甲未置可否。

①甲以对话方式给乙发出要约,甲未确定承诺期限,双方又未约定承诺期限,乙应即时承诺。

②乙的承诺三天后到达,属于迟到的承诺。

承诺无效,视为新的要约。

甲、乙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

(二)承诺的生效(★★★)《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承诺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1.以对话方式承诺。

受要约人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

如当面谈话、打电话、将书面的意思表示当面交给对方等)作出承诺的,自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承诺生效。

2.以非对话的通知方式承诺。

以通知方式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

所谓“到达”,指到达要约人控制的范围,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要约人事实上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3.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

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的,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承诺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承诺自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生效。

4.意思实现。

当事人以非对话方式订立合同,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作出特定的行为来承诺(如向自动售货机
投币购物;再如当事人之间有系列交易,没有交易的承诺均未作通知;等等)。

自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

所作出的“承诺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将订购的货物投邮、装运货物、在工地上开始施工等。

5.以单纯的沉默作出承诺。

缔约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承诺可以沉默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作出承诺,承诺期间届满之日为承诺生效之日。

(三)承诺的撤回(《合同法》第 27 条)(★★)1.承诺的通知发出后,承诺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承诺,要求有二:①发出撤回的通知;②撤回的通知先于承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撤回的效力:阻止了承诺生效,合同未成立。

3.须注意:承诺只能撤回,但承诺不可撤销。

因为承诺生效后,合同就成立了,此时如欲“干掉”合同,只能解除或者撤销合同。

【真题】甲公司于 6 月5 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 月 10 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 6 月 15 日来人签订合同书。

6 月 15 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05 年·卷三·11 题)1
A.买卖合同于 6 月 5 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 6 月 10 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 6 月 15 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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