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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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法》,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使用。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定额计价办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计价依据。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建工程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
2、工程量清单的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人具
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3、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计价规定及施工现场条件、工程具体情况等腰三角形进行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缺项的部分,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标准格式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工程量清单);
2、填表须知;
3、总说明;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5、措施项目清单;
6、其他项目清单;
7、零星工作项目表。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标准格式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2、投标总价;
3、工程项目总价表;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2、主要材料价格表;
第八条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设置标底时,标底应按以下依据编制:
1、招标文件;
2、工程量清单;
3、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和本办法;
4、施工设计图纸;
5、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信息价。
第九条投标报价的编制,投标人应按照以下依据编制:
1、招标文件;
2、工程量清单;
3、企业定额或参照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和本办法;按照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信息价,并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但不能低于本企业成本;
4、施工设计图纸;
5、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
第十条其他项目费一般规定
1、预留金:是指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漏项、计价误差引起工程量增加或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标准提高及工程量增加等而预留的资金。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5%的金额预留。
2、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采购材料所需的价款,招标人可按拟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和价格进行估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
3、总承包服务费:包括协调配合招标人依法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总承包费按照分包工程分项工程费的3%计取。
4、零星工作项目费:由投标人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估算。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三项费用,是编制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时的估算金额和数量,投标人应在投标时计入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措施费:措施项目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施工技术措施费参照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中的子目列项计算;施工组织措施费参照费用定额中的措施费计算。
第十二条不可竞争费是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规费(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上级(行业)管理费等费用)和税金等。均应在工程发承包过程中,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计取和足额上缴。其中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按有关规定另列结算。
第十三条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量清单计算误差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综合单价。若无合同约定且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5%以内的(含15%),仍执行原综合单价;幅度超过15%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作调整,具体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由承包人提出该项目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方认可,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因承包人的过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索赔应当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后给予补偿。
第三章定额计价
第十六条江西省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是全省建设工程按定额计价的依据和标准。
第十七条定额计价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标准格式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招标标底编制书、投标报价表、预结算造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