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办理股份公司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北京工商局-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011年第一版
![北京工商局-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011年第一版](https://img.taocdn.com/s3/m/3b3516b051e79b8968022669.png)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注册号:企业名称(盖章)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2011年第一版)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下事项的变更(改制)登记或备案。
申请变更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实收资本(金)□认缴的出资额□认缴的出资时间□认缴的出资方式□实缴的出资额□实缴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方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投资人(股东、发起人、合伙人)□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申请备案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公司章程□董事□经理□监事□公司增设分公司□分公司名称变更□分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隶属关系□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取消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注:年月日注:1、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的,由上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营业登记单位变更登记的,由其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 1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一)2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二)注: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栏内填写。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其委派代表变更的,需在“委派代表”栏内填写。
2、“营业期限(合伙期限)”仅供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填写。
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清单
![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f378c5bd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b0.png)
提供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并填写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
(参考《工作指引》第“三(七)2”项)。可参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供佐证科技成果先进程度、实用价值等材料以及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完成转化等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材料清单内容
材料要求
已提供
未提供
6
专项审计或鉴证
(原件)
专项审计报告原件或鉴证报告原件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见附件5;认定申请材料正本须装订报告原件;报告正文须表述企业是否“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O企业总收入中有投资收入的,须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中介机构出具(盖章)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在职职工名单
差异性说明
企业出具(盖章),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7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印鉴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注:不足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均应按照营业执照上企业成立时间提供当个会计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请当年为N年,N-I年成立的企业提供N-I年度的申报表;N-2年成立的企业提供N-2、N-I年度的申报表;N-3年及以前成立的企业提供N-3、N-2、NT年度的申报表
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清单
序号
材料清单内容
材料要求
已提供
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等关于全面贯彻落实“
![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等关于全面贯彻落实“](https://img.taocdn.com/s3/m/0530609a69dc5022aaea00f1.png)
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等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119【发文字号】京工商发[2016]5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21【实施日期】2016.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质监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京工商发〔2016〕58号 2016年9月21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 号)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 号)要求,在我市现有“四证合一”的基础上加快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营造首都良好投资创业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本市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四证合一”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通过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全面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是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以更有力举措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密切沟通,加强配合,确保改革措施顺利推进。
登记注册一次性告知单
![登记注册一次性告知单](https://img.taocdn.com/s3/m/ef2d8eb8680203d8ce2f24fe.png)
登记注册一次性告知单(之二)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2、请使用A4纸打印,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表格、签署文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
3、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及领取执照,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合伙人本人办理的,需签署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4、一次性告知不清,请到科长窗口办理。
5、如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示、违纪行为,请向监察科举报。
举报电话:82806023企业名称:经办人签字:咨询人员签字:申请书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岗分局:为了繁荣市场,搞活经济,活跃物资交流、促进生产发展,特拟新办一个营业单位,现申请如下:一、企业名称:xxx二、企业地址:xxx三、负责人:xxx四、经济性质:有限公司五、经营范围:xxx六、经营资金:x万元七、从业人数:x人该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一切民事责任由我总公司全部承担。
公司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王XX年月日(公司名称)第X股东会会议决议(X年X月X日和X届股东会通过)时间:X年X月X日上午X时至X时地点:会议室(或公司地址)主持人:XXX出席人员:XXX、XXX、XXX记录人:XXX议题:设立一处分支机构会议决定: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在XXX区设立一处分支机构,名称为XXX;经营地址为XXX,负责人为XXX;经营范围为XXX;经营资金为X 万元。
该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一切民事责任由我总公司全部承担。
以上纪要属实。
公司名称(公章)全体股东盖章(签字):王XX李XXX年X月X日(公司名称)任命书经公司研究决定任命XX同志为XX分公司负责人。
经审查,上述任职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具备任职条件。
公司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王XXX年X月X日委托书南岗工商分局:兹证明X为我公司全体股东指定代表。
现由其携带我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文件、证件代表我公司前往你局办理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事宜,请接洽。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Microsoft Word 文档 (2)](https://img.taocdn.com/s3/m/057660d29ec3d5bbfd0a748d.png)
办理营业执照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本项材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增加注册资本时,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提交全体股东签名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决定。
5.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需列明作为登记住所房屋的权属、用途、是否为合法建筑等内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京工商发〔2016〕70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京工商发〔2016〕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9783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58.png)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京工商发〔2016〕70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国发62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29号,以下简称“京政办发29号文件”)精神,市局会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梳理制定了《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以下简称《目录》)。
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审批目录,依法动态更新调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按照国发62号文件、京政办发29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要坚持首都功能定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实现“先照后证”改革和首都产业负面清单管理的有机衔接。
后置审批事项涉及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应当优先按照禁限目录的要求执行。
市工商局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目录》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后置审批事项进行调整的,审批实施的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市局对《“先照后证”事项经营范围登记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先照后证”事项(后置审批事项)经营范围登记暂行规范(2016年第四版)》(见附件),各登记部门要继续认真执行后置审批经营范围规范登记制度。
北京市工商局办理股份公司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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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⑤一次性告知单(2011年第一版)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11年05月·1·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股份有限公司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人(股东)的资格证明:发起人(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发起人(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发起人(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一次性告知单
![一次性告知单](https://img.taocdn.com/s3/m/7f5cb881e53a580216fcfe47.png)
一次性告知单(2009年第一版)如何办理企业改制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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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 ”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9年6月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1、原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改制后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含已在市局登记的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后注册资本减少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以及改制后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的企业);2、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界定为集体共同共有,成立集体资产协会,且改制为有限公司;3、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企业改制为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改制企业。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改制企业;6市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
收费标准企业改制登记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1、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后注册资本(金)增加的,按以下标准收取登记费:注册资本(金)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收取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2、原有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金没有增加的,按变更登记收费50元。
3、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办理企业改制程序办理企业改制,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前期准备阶段:制定改制方案,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取得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改制文件的决议;第二步,申请登记手续:1、改制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登记表格;2、企业改制需要新增货币资本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3、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4、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工商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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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⒁一次性告知单(2009年第一版) 如何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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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9年1月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本告知单所称的企业合并、分立,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内资公司的合并、分立两种类型。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的,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第一节企业合并一、合并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2019年办理公司登记注册.doc
![2019年办理公司登记注册.doc](https://img.taocdn.com/s3/m/7e8969b4bceb19e8b8f6ba9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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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时间:2009年6月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一)股东为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股东的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1、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s://img.taocdn.com/s3/m/77183ff7f121dd36a32d8280.png)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⑧一次性告知单(2006年第一版)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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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时间:2006年4月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工商局告知书范文
![工商局告知书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80d4d89b01f69e31423294b8.png)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范本受理号:10820131016784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京海)名称预核(内)字[2013]第0078999号张港: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准予预先核准下列由3个投资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名称为:北京典创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投资人姓名或名称:XXX XXX XXX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6个月,至2013年11月30日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人可向登记机关中请延长有效期,有效期延长不超过6个月。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经登记机关设立登记,办法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核准日期:2013年05月31日注:1.本通知书不作为对出资人出资资格的确认文件,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有关投资人出资资格的规定,投资人应符合法定出资资格,不具备出资资格的应当更换出资人。
2. 设立登记时,有关事项与本通知书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得以本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
3. 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告知书内容如何写?一、告知书内容格式的规范写法:(一)标题告知书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有时也可以只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二)正文1.开头。
写行文的缘由、背景和依据。
一般来说,告知书的开头或说明根据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或简要叙述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疑惑和困难。
⒊结语。
不同类型的告知书结语有别。
如果行文只是告知对方事项,则结语常用“特此告知”。
二、告知书范文告知书尊敬的各商铺(门面)用户:为了更好的规范管理商铺(门面)的物业服务工作。
根据《xx市物业管理条例》在物业管理小区范围经营饮食门面的用户,必须加做好隔油池,便于小区排污管道正常畅通,如有不加做隔油池的经营门面,由此带来的排污管道及井的堵塞,一切责任由该经营门面负责。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工商登记效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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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工商登记效率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京工商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工商登记效率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工商发〔2018〕12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开办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准入服务,市局决定进一步整合工商部门企业开办工作环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环节,企业名称实现自助查、自主选推广企业名称自主预查模式,整合工商登记涉及的确定名称和设立登记环节。
开放名称库,支持从事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科技、文化、商务服务、体育等行业企业网上自主选择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经系统检索通过后,企业可在全市范围内直接申请设立登记。
暂不适用名称自主预查的企业,名称登记与设立登记环节合并办理。
除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外,企业不需再到工商部门领取纸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建立统一的网上平台,开办企业实现一窗进、协同办建立开办企业“e窗通”网上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更为便捷的申报途径。
“e窗通”平台为申请人提供网上一窗申报的统一入口,可以办理申请营业执照、刻制公章等手续,申请人无需再往返于各个政府网站。
有领用发票需求的,可以在领取营业执照、公章时同步办理。
逐步优化工商、公安、税务等各部门间涉企数据交互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实现信息共享,为各业务部门并联审批提速提供支撑。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3月29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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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京工商发[2017]6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12.25【实施日期】2017.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工商发〔2017〕61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2月25日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信用激励作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商登记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登记条件,但部分申请材料需要完善和补充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先行受理并在申请人补交材料后做出登记决定的登记服务措施。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三条依法行政原则。
登记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容缺受理。
申请人补交材料后,经工作人员审查确保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方可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
在实施容缺受理的过程中,不得选择性地对待企业,凡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第五条便捷高效原则。
有力有序推进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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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⑧一次性告知单(2007年第二版)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7年12月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市工商局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通讯地址、电子、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一次性告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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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
被委托人:受理人: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受理人:年月日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受理人: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受理人: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
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受理人:年月日。
办理个体工商户
![办理个体工商户](https://img.taocdn.com/s3/m/6e39a2c0aaea998fcd220ec2.png)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次性告知单(2007年第二版)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送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效劳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根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 〞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7年12月特别提请注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包括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 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个体工商户概念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自己个人的劳动为根底,劳动成果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市场经营主体。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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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⑤一次性告知单(2011年第一版)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11年05月·1·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股份有限公司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人(股东)的资格证明:发起人(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发起人(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发起人(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有关规定。
除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以及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投资人外,其他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论其经费来源属于何种性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为投资人。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办企业。
但属于我市非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申请投资设立公司的,应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5]392号)的规定,由市(区、县)民政社团管理部门出具《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并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后,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
属于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申请投资设立企业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设立时的出资人性质,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
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的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
4、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企业投资,也可以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6、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2·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二)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人民币;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发起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18-《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超出部分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经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许可项目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应满足许可项目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超出部分可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
(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七)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八)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1、《房屋所有权证》应载明“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城镇地区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3、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房屋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同时应明确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5)使用未来科技城内的房屋,以及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各园区管委会出具住·3·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武警部队房产承租人转租房产的,新承租人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给承租人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武警房屋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5)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6)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1)将住宅楼内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2)将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属于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6、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
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