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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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⑦一次性告知单(2011年第一版)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11年05月特别提请注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包括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个体工商户概念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请到个体工商户经营场地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请到经营场地所在区县的区县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收费标准1、设立登记注册费20元;2、变更登记注册费10元;3、补发执照正本工本费10元;4、换照登记注册费20元。
5、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特别提请注意下岗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可免交登记费。
选择经营场所时应注意1、房屋所有权证应载明“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
案表的,经营场所位于城镇地区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3、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房屋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同时应明确不在铁路两侧100
米范围内。
(5)使用未来科技城内的房屋,以及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内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武警部队房产承租人转租房产的,新承租人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给承租人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武警房屋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
用证明。
(5)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证明文件应明确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6)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1)将住宅楼内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2)将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属于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