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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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保证协议书
食品安全保证协议书「篇一」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方出售食品之品质与卫生安全,维护学生饮食健康,经双方同意签订此合约,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产品名称:_________。
第二条合约有效期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满本合约效力终止,如双方有意续约应另行签订之。
第三条乙方保证第一条所列产品之品质规格,卫生安全及营养成分均符合
_________贩售食品作业程序(以下简称本作业程序)相关规定。
第四条乙方同意于合约有效期间内随时接受_________不定期查核工厂之制造作业,品质管制及卫生管理情形与抽验产品,以确保校园食品的品质,卫生安全及营养成分,其检验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乙方同意认同前条查核与产品抽验作业结果,如经确认后确有不符本作业程序之规定时,乙方愿于通知改善函发文之日起七日内回收所有不合格产品。
第六条乙方同意于产品有效期限之前就该项产品回收完毕。
第七条乙方所产制之产品如因品质或卫生安全不良致损害员生之健康及权益,经查明属实时,乙方愿负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同意如因违反本合约或本作业程序各有关规定而损害甲方之权益时,乙方愿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合约经双方同意订立,双方应确实遵守。
第十条本合约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食品安全保证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乡个体工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特签定本合同。
一、乙方必须完善进货手续。进货渠道必须合法,必须从有正当经营手续且手续完备的经销商处进货。
二、乙方进购食品,必须向进货商索取相应的手续,进货商提供的各项手续(复印件)。
三、乙方经营的食品必须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食品主动向甲方报告,及时召回或交甲方处理。
四、乙方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五、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以下食品:
(一)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
(二)没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食品;
(三)没有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的食品;
(四)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六)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
(七)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八)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食品;
(九)注水、未经检疫合格、伪造检疫标记的畜禽食品。
六、乙方不得进销来源不明、不合法、票证不齐全的食品,凡擅自进销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如在进购食品中因疏忽购进不合格食品,由乙方自行消毁。乙方隐匿不报,被甲方发现,甲方将依法进行处理。
八、乙方不认真按本责任书履行义务,因提供不合格食品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自觉接受甲方的检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食品监督所一份备案。经双方签字后有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食品安全保证协议书「篇三」
购买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供货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增强甲乙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甲乙双方的诚信意识。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签署如下协议:
第一条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协议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日;期满本合约效力终止,如双方有意续约应另行签订之。
第三条乙方保证第一条所列产品之品质规格,卫生安全及营养成分均符合
_________贩售食品作业程序(以下简称本作业程序)相关规定,如出现食品卫生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第四条乙方必须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状况良好。
第五条乙方同意于合约有效期间内随时接受甲方不定期查核工厂之制造作业,品质管制及卫生管理情形与抽验产品,以确保食品的品质,卫生安全及营养成分,其检验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乙方同意认同前条查核与产品抽验作业结果,如经确认后确有不符本作业程序之规定时,乙方愿于通知改善函发文之日起七日内回收所有不合格产品。
第七条乙方在供货时应提供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乙方在供货时不得提供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2、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3、腐朽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4、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水产品、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非碘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等。
5、以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八条乙方所产制之产品如因品质或卫生安全不良致损害员生之健康及权益,经查明属实时,乙方愿负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同意如因违反本合约或本作业程序各有关规定而损害甲方之权益时,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供货商资格,并且因所供应食品的质量问题引起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或其他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条因本合同产生纷争的,首先可由甲乙两方进行协商解决,在明确两方职责的情况下解决纷争;如果两方商量后仍不能解决纷争的,则能够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相关限定,向法院提诉讼讼,由法院来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