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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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

记报告制度

1、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本、围产儿死亡登记本及出生缺陷登记本,专人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的资料收集与报告工作。

2、孕满28周至出生后7天的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和出生缺陷儿都应登记,记录项目齐全、信息准确、去向明确、签字清晰。

3、产科应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对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应于24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及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并在2天内上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4、产科应及时与新生儿(儿)科联系,掌握转科新生儿的诊治情况,并做好围产儿出生缺陷、死亡登记。

5、围产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应及时填写表卡,统计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到保健部。

6、信息员在报表前必须对报送的所有数据进行检查和核实,避免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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