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家 的 民法 典对 监 护 制 度 作 了 两 方 面 的规 定 . 一
权 利 和履行 民事 义务 提供 了合法 途 径 。其 目的在
于 通过 设 置监 护人 来 弥补 未成年 人 、精 神 病人 等 民事行 为能 力 的欠 缺或 不 足 ,以达 到保 护 和 实 现 被 监护人 的人身 、 产 利益 , 财 因而 监 护制 度 成 为完
Pr b e n u t r e s r sExse eGu r i g S se o lmsa d Co n e m a u e itd i t a d n y tm n h
S i — i XI UN L n l . NG in s u n Ta — h
下 ,面对许 多新 现象 的产 生 和 与 国际法 律 制度 接 轨 的趋 势 .我 们 不能 不 对我 国的监 护 制度 进行 修
改和完 善 。
一
、
国外 监护 制度状 况
监 护 制度 是 一个 古老 的 法律 制度 ,早 在古 罗
马《 十二铜 表法》 里就有 明确 的规 定 。在 近代 , 多 许
我 国现 行监 护 制度 是《 民法通 则 》 定 的 一项 规
非 常 重要 的法律 制 度 。它是 指对 于 不在 亲 权 照 护 之 下 的未成 年人 以及精 神病 人等 无 民事 行 为 能力 人 和 限制 民事行 为 能力 人 . 为其人 身 权 利 、 产权 财 利 的照 护而 设 置 的民事法 律制 度 。【嗍 ) 护 制度 监 】 ( 从本 质 上说 是对 民事 主体 能力缺 陷 的补 充 ,为无 民事行 为 能力 人 和 限制 民事行 为能 力人 实 现 民事
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移,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
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由祖父母、亲戚或其他人代为抚养的孩子在各地农村不少于千万,这些孩子成为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的实质是未成年子女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一定时间内的亲子分离现象。
大多数父母双方都外出打工有老人在家帮助他们监护未成年子女,只有极少数的进城务工者会将自己的孩子托付给可以信赖的亲戚照管。
在留守家庭中,祖父母或亲戚成为教育儿童的主体。
由于祖父母年纪已大,他们本身有可能需要别人照顾而无法给予留守儿童较大的精力;代理家长处于情面不便管孩子。
这就造成了教育主体的弱化。
正是由于家庭环境的不完整性和教育主体的弱化,致使留守儿童在生活惯、研究成绩、人身安全、个性和心理方面产生一系列令人堪忧的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既是涉及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存的社会问题。
又是关涉许多农村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问题。
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将有助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的稳定,也有益于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真正落实和质量提高。
1、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基本缺失问题的表现及影响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在户籍所在地,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又监护人历久监护抚养或独立生活的儿童。
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或经商,导致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环境和条件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他们缺少了父母在衣食住用行方面的关怀,缺少了与父母之间的情感沟通,而这对儿童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
恰是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或经商,使的核心家庭的稳定性受到破坏,家庭教育主体交由父母在家的正常儿童比有了弱化,无论在教育理念、教育精力、教育方式等方面都有缺陷。
恰是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或经商,使本来应由父母担负的教育的职责和使命交给了祖辈、兄弟姐妹、以至邻居,这样就使得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功能的平衡和弱化。
意定监护制度的实践探索与完善对策研究——基于北京、上海经验的调研分析
意定监护制度的实践探索与完善对策研究——基于北京、上
海经验的调研分析
吴国平
【期刊名称】《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4(41)3
【摘要】意定监护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新制度,目前该制度的内容还比较粗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应承担的责任不具体、监护人职责不明晰,监护人的权益保护机制匮乏、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机械化,造成适用主体范围受限、监护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方式滞后、被监护人群呈现出多元化趋势,特殊人群的需求未能得到兼顾等新问题与新挑战。
通过梳理与总结北京、上海等地区的有益探索,可以总结出一些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
针对实践需求与发展趋势,我们应着眼于制度的有效实施,坚持问题导向,适时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地方立法,继续细化意定监护配套规则,不断优化意定监护实施的配套机制,积极培育社会公共监护组织等,逐步化解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难点与问题,形成一整套意定监护法律制度与配套机制,使意定监护制度成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与长寿的时代发展要求,有效服务于人口多元化、个性化养老新需求的先进制度。
【总页数】12页(P10-21)
【作者】吴国平
【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完善\r——兼评《民法总则》成年意定监护相关条款
2.意定监护的中国实践与制度完善
3.意定监护的实践检视与制度完善——基于183例公证样本与22份民事裁判的实证研究
4.京沪地区意定监护的实践探索与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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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三不工作总结
监护三不工作总结
监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其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
然而,有些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存在着不尽职、不负责、不尊重的问题,这就是所谓的“监护三不工作”。
下面我们就来总结一下监护三不工作的表现和影响。
首先,监护三不工作表现为不尽职。
有些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状况
缺乏关注,甚至不知道孩子在做什么,去了哪里。
他们不了解孩子的朋友和老师,也不知道孩子的兴趣和爱好。
这种不尽职的监护行为会导致孩子的成长受到阻碍,甚至可能造成孩子的安全问题。
其次,监护三不工作表现为不负责。
一些监护人在孩子的教育和成长方面缺乏
责任感,不愿承担起应尽的监护责任。
他们可能会忽视孩子的学习和生活需求,甚至不愿意为孩子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这种不负责的监护行为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
最后,监护三不工作表现为不尊重。
一些监护人对孩子的意见和想法不予重视,甚至采取强制的教育方式。
他们可能会忽视孩子的个性和特长,不给予孩子应有的尊重和支持。
这种不尊重的监护行为会导致孩子的自尊心受到伤害,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总的来说,监护三不工作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了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对孩子的生
命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我们呼吁所有监护人要尽职尽责,承担起应有的监护责任,尊重孩子的意见和想法,为孩子提供一个健康、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
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监护三不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
《2024年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问题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代社会,未成年人监护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长、教育和保护等多方面问题。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监护人无法或不适宜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这就需要考虑监护权的撤销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背景、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背景及意义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是指因监护人无法或不适宜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由相关机构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法定程序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三、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申请撤销监护权的主体范围狭窄,申请程序复杂繁琐,撤销后的监护安排不够明确等。
(二)问题1. 申请主体范围有限:目前只有特定机构和个人才能申请撤销监护权,这导致许多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
2. 申请程序复杂:撤销监护权的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不利于及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 后续监护安排不明确:在撤销监护权后,如何为未成年人安排合适的后续监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解决对策及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1. 扩大申请主体范围:允许更多机构和个人申请撤销监护权,如学校、社区、民间组织等。
2. 简化申请程序:缩短申请周期,简化申请手续,降低申请成本。
3. 明确后续监护安排:在撤销监护权后,应尽快为未成年人安排合适的后续监护人或机构。
(二)加强监督与惩戒1. 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2. 惩戒不力行为:对滥用监护权、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惩戒,包括撤销监护权、追究法律责任等。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导致的若干问题和对策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导致的若干问题和对策【摘要】农村留守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而面临心理健康、安全和教育等问题。
缺乏家庭关爱导致他们心理孤独、焦虑,容易受欺凌和伤害。
教育资源匮乏,学业成绩差,影响未来发展。
建议建立社区监护网络,加强邻里关系,提供关爱和支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长教养能力,关注孩子成长。
政府应督促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支持与帮助;呼吁社会关注并积极参与,共同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和发展机会。
通过政府、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营造更健康、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心理健康、安全问题、教育问题、社区监护网络、家庭教育指导、政府监管、社会关注、参与。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是指父母或监护人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打工,导致留守在农村的儿童缺乏有效监护和关爱。
根据国家统计数据,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逐年增加,已经超过6000万。
这些留守儿童因缺乏家庭关爱和监护,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扰,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
留守儿童往往心理健康问题较为突出,缺乏家庭温暖和安全感,容易感到孤独、焦虑和抑郁。
缺乏有效监护也容易导致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他们易受欺凌、性侵等不良影响。
教育是每个孩子的基本权利,而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家庭情况的限制,常常面临着接受教育的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建立社区监护网络,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加强政府监管与支持,呼吁社会关注与参与,共同关心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和发展。
1.2 问题意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是一大社会难题,这一问题牵涉到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安全和教育等多方面。
这些孩子在父母外出务工的情况下,长时间处于缺乏监护的状态,容易面临各种困境和风险。
他们的心理健康问题、安全问题和教育问题日益凸显,需要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
农村留守儿童因长期与父母分离而易感到孤独、无助和焦虑,他们缺乏家庭的温暖和关爱,心理健康问题逐渐浮现。
农村留守儿童隔代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21年第16期283教学管理农村留守儿童隔代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李爱辉 张巧玲引言:近年来,部分农村家长将自己的孩子留在家中,托付给祖辈或是亲戚,虽说,将自己孩子直接托付给祖辈父母看管比较安心,同时也为一些打工家庭减少了一些麻烦,然而,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日益突出。
因此,对部分农村地区留守儿童隔代教育中遇到的问题和完善教育对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十分重要。
一、农村地区留守儿童隔代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一)家庭学习环境氛围差经过相关调查发现,农村隔代监护人在文化上水平相对较低,文盲占50%,受过小学教育的占35%,受过中学教育的占10%,上过大学的仅为5%。
在陪同孩子做作业、复习功课方面,仅有20%左右的人经常陪伴,而大约有40%的老人从来不陪留守儿童学习,剩下的都是不经常或偶尔会陪同学习。
这样,因为父亲祖辈等法定监护人往往对孩子的日常学习生活疏于正确管教,缺乏正确督促,导致很多农村留守适龄儿童对日常学习生活计划不知道能够合理化地进行正确安排,一些留守孩子也就会逐渐养成不良的日常学习生活习惯,在学习上消极怠慢,不够积极,学习成绩也不够理想。
与此同时,有些偏远农村地区留守务工儿童虽然能够充分体谅这些父母常年外出返乡务工的艰辛,学习十分刻苦,但是因为这些父母对其学习期望过高,给这些孩子学习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一旦遇到挫折便一蹶不振,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造成影响。
(二)亲子关系疏远父母的那份关爱之情是任意一种亲情都永远无法可以替代的。
儿童在成长发育的过程中如果缺失了父母的关爱,这对于儿童的健康发展而言十分不利。
在农村贫困地区隔代教育背景下的留守儿童,因为他们父母长期在外地务工,每年多次回家的上访次数屈指可数,有的甚至好几年都不会再回家,同家里的亲人联系基本上都还只是通过借助一通电话进行联系。
而大多数年轻父母所接打电话的主要内容基本上都只是说想询问一下孩子以前学习成绩情况,还嘱咐其在家要听爷爷奶奶或其他长辈的话,做个乖孩子,很少会同孩子沟通,对于儿童内心的发展以及实际的需求并没有过多的关注,对留守儿童心理状况缺乏足够关注与了解。
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和对策分析留守儿童是指农村地区,因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外出打工而被托付给他人抚养和照顾的青少年群体。
据全国妇联调查统计,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1]。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这个数量还在不断变大。
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因为与父母的长期分离,缺失了父母的关爱,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留守儿童存在的主要问题父母外出打工后,留守儿童被托付给临时监护人,大部分的监护人有祖父母或者其他亲友临时担任,这些临时监护人往往会因为精力或者责任不明确的原因往往会存在缺乏对留守儿童的情感疏导,防范照顾缺失等种种问题[2]。
由于在教育与管理上的缺失,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性格和学习教育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
(1)学习兴趣较低,成绩平平良好的学习习惯是一种主动自觉且持久的学习方式。
缺失了父母的教育监管,许多留守儿童在遇到学习上的困难不能得到很好的辅导,长时间的挫败感就会影响儿童学习的劲头;而临时监护人大多文化水平不高,或者由于不是孩子的直系亲属,只满足于让孩子吃饱穿暖,疏于对孩子学习上的监管和辅导[3];同时很多留守儿童还受到社会上“读书无用论”的影响,而这个年龄段的儿童往往自控能力不强,意志力较为薄弱。
这对留守儿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就非常不利。
(2)心理问题父母外出打工,孩子在家留守,这种两地分居的生活会阻碍和减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子交流,很容易造成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心理隔阂。
当孩子遇到困难或者看到同学得到父母的呵护和关爱时,容易产生一种羡慕、缺乏依赖和委屈难过,甚至感到自卑,觉得自己与其他孩子有所差别。
如果临时监护人也疏于关注孩子的各种精神需求,很多孩子就会自卑心加剧,变得不合群、孤僻甚至性格抑郁,一些儿童甚至会产生憎恨和仇视父母、社会的畸形心态[4]。
(3)缺乏人身安全的保障受地理空间因素的制约,外出务工的父母对留守子女的安全教育或者安全监护往往力不从心。
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王歌雅. 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的改革与完善[J]. 中国青年研 究, 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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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2023-11-07
目 录
• 引言 •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问题分析 •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 康和合法权益。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未成年人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如家庭暴力、性侵、网络 欺凌等,因此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
需要加强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保 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现有监护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
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 和管理。
研究展望与不足之处
未来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趋 势和改革方向。
可以研究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科学的监护制度,提高 未成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或疏忽照顾未成年人。
缺乏对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02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受到政府或其他利
益方的干扰,无法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能。
未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03
在监督未成年人监护方面,未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导致
一些社会组织和个人无法参与监督工作。
04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 对策建议
建立严格的监护人资格审查制度
可以探讨如何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减少监护 人的滥用权力等问题。
目前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研究方法和样 本数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监护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监护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概述在现代社会,监护人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利益的重要机制。
然而,监护人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分析监护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解决方案,以促进监护人制度的有效运行。
二、监护人制度存在的问题1. 监护人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监护人普遍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
这导致他们无法有效地了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无法有效地应对各种教育、心理和情绪问题。
2. 监护人责任不清晰监护人的责任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这导致监护人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在一些情况下,监护人缺乏对被监护人的有效约束和引导,无法及时做出适当决策。
3. 监护人利益冲突监护人可能因为自身利益与被监护人的权益发生冲突,导致监护行为不公正。
例如,监护人可能在财产分配上偏袒自己或他人,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4. 监护人缺乏监督与评估机制目前监护人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这导致监护人在实践中可能滥用职权、忽视职责、造成损害。
缺乏监督与评估机制也使得监护人难以得到及时的指导和支持。
5. 监护人之间合作不畅在一些情况下,监护人之间合作不畅,导致监护人制度无法发挥最大的效果。
监护人之间可能存在沟通障碍,无法有效地协调行动和共同决策。
三、对策与解决方案1. 加强监护人专业培训和教育应建立健全监护人培训和教育机制,为监护人提供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可以开展定期的培训课程,提高监护人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同时,可以建立专业咨询机构,为监护人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支持。
2. 清晰定义监护人责任和权益在立法上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和权益,明确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这有利于提高监护人的执行力和责任感,提高监护行为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3. 建立监护人独立评估和监督机制建立监护人独立评估和监督机制,对监护人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督。
可以由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监护人的执行情况,对不合规的监护人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论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文模板
目录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1二、外国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一)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11.德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12.法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2(二)英美法系国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21.英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22.美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3(三)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所带来的启示..........................3三、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不足.....................4(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4(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51.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可操作性低..............................52.没有建立完备亲权制度......................................53.居委会和单位未发挥好职责..................................54.监护的种类与内容较少......................................65.监护人所受到的监督不完善..................................6四、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完善.....................................6(一)制定一套未成年人监护的专门法律............................7(二)构建完善的亲权制度........................................7(三)取消居委会和单位的监护职责................................8(四)结合实际情况增加监护种类..................................8(五)切实提高监护人监护教育机制................................9参考文献.........................................................10致谢.....................................................11论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关系着社会稳定。
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监护制度的发展、我国现存的问题及解决一、监护制度的发展1.1监护制度的产生监护制度来源于罗马法,最先《十二铜表法》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
1.2监护制度产生的原因早期监护制度同家族利益的维护有着密切联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监护制度从侧重保护家庭利益转向侧重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脱离了家族制度的监护,逐渐发展为具有社会性质的一项制度,监护制度更加注重被监护人的意志自由,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对监护制度所维护的利益予以保障,从而更好的调整涉及特定人(被监护人)的社会关系。
1.3监护制度的发展监护制度从罗马法产生以来,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多国吸收借鉴,各国都有监护制度的规定,我国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公布,将监护分为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监护和禁治产人监护。
随着时间推移,监护制度也在发生变化。
1.3.1早期的监护罗马时期的监护是为继承人或家族的整体利益,家长对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管理的制度;大陆法系监护与亲权并行,监护是为保护不在亲权下的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的身体和财产所设的私法上的制度;英美法系属判例法国家,没有成文的监护制度,且不设亲权,英美法系的监护包括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是“一种机制,是由法庭在庭审后授予一方对另一方做出人身和财产上决定的权力”我国监护制度研究始于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对于监护的定义表述不一,但都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致。
1.3.2监护制度的发展变化现代监护制度在各国都有所修改,如德国在1992年颁布实施新的照管法,废除了剥夺行为能力的禁治产宣告,将二元化(监护与辅佐并存)的监护制度修改为一元化的照管制度,使立法符合社会实际,并尊重当事人意愿;日本于1999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方式通过新的成年监护法,有关新成年监护制度为内容的四法案也于同年公布,改革重点在于设置选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废除法定监护,注重当事人意志;法国监护中传统的亲属监护仍起重要作用,亲属会议仍发挥职能,但公权力介入监护,出现国家监护,与亲属监护并行。
监护安全管理制度
监护安全管理制度
是指为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而建立的一套管理体系。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监护人的选拔和培训:制定明确的选拔标准和程序,确保监护人具备合格的能力和素质。
同时,提供必要的培训,使监护人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2. 监护计划的制定:根据被监护人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监护计划,明确监护的目标、范围和内容。
3. 监护措施的执行:确保监护人按照监护计划的要求,对被监护人进行有效的监护和保护。
包括提供日常生活的照料、教育和健康保健等方面的支持。
4. 监护记录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监护记录系统,记录和保存监护人员与被监护人的沟通、活动和其他相关信息。
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和沟通。
5. 监护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定期对被监护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监护人在日常监护中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各种风险。
6. 监护人行为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提供适当的激励措施,增强监护人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7. 投诉和处理机制:建立监护投诉和处理机制,确保被监护人和其家属有渠道可以投诉和反映问题,对投诉进行及时的处理和解决。
总之,监护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和权益而建立的一套管理体系,旨在确保被监护人能够获得适当的照顾和保护,并避免任何可能对被监护人安全造成的风险和伤害。
我国收留养育孤残儿童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我国收留养育孤残儿童的现状及对策分析当前,我国收留养育孤残儿童的现状堪忧,主要体现为儿童福利院资金不足、民间合法收养率低而非法收养率高、收养的事前实质审查机制和事后监督机制缺失。
本文从制度体系、立法体系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最终明确提出建立适度普惠型福利制度、大力推进家庭寄养制度、制定《儿童福利法》并完善相关部门法等建议,以期改善中国孤残儿童合法权益多受侵害的现状。
标签:孤残儿童;儿童福利;收养;家庭寄养“河南兰考7名弃婴于火灾中遇难,引发了社会对于弃婴收养问题的广泛关注,使得孤儿和弃婴这个群体以刺目的方式进入了公众视野”[1],这充分暴露出当前我国儿童福利制度不完善,孤残儿童的权益保障不足。
一、当前我国收留养育孤残儿童存在的现实问题1.儿童福利院资金渠道狭窄,资金严重不足。
“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2]。
儿童福利院属于这类事业单位,其运营资金完全依靠当地的财政拨款,隶属于当地民政局管辖,完全行政化管理,运营模式僵硬单一。
由于高度依赖政府财政,导致儿童福利院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而外界人士的爱心捐款实际上是杯水车薪,资金不足导致儿童福利院内部设备不齐全、工作人员的工资低、服务人员数量少且不专业,因而无法从根本上使孤残儿童的生活质量得到持续有效的保障和改善。
2.孤残儿童数量庞大,合法收养率低而非法收养率高。
我国当前存在着数量庞大的孤残儿童群体。
从民政部门的相关统计看,截至2010年,全国共有71.2万名“孤儿”,截至2013年,“孤儿”也有57万名之多[3]。
从“婴儿岛事件”足以看出,由于残疾儿童难治疗,大部分人选择遗弃残疾儿童,这是导致孤残儿童数量庞大的直接原因。
然而收养人基于经济成本和情感需求的考虑,多数倾向于收养身体健康的儿童,如此便造成了孤残儿童收养率普遍偏低的现状。
同时,据2013年的孤儿调查结果显示,在57万名“孤儿”中儿童福利机构仅收养10.9万名[4]。
是否应该废除家庭监护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家庭监护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家庭监护。
首先,家庭监护制度存在着很多弊端。
在一些家庭中,父母可能因为自身的原因无法有效地履行监护责任,导致孩子受到伤害甚至虐待。
据统计,全球每年有数百万儿童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这些伤害往往是由监护人造成的。
因此,废除家庭监护制度可以减少这些不幸事件的发生,保护孩子的权益。
其次,废除家庭监护制度可以促进孩子的自主发展。
在现代社会,孩子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发展方向,而不应该受到家庭监护的束缚。
废除家庭监护制度可以让孩子更多地接触外部世界,拓展视野,培养独立性,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最后,废除家庭监护制度可以减轻父母的负担。
在现代社会,父母往往承担着过重的监护责任,这不仅影响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也容易导致家庭矛盾和压力。
废除家庭监护制度可以让父母更多地有时间和精力去追求自己的事业和兴趣爱好,有利于家庭和谐。
综上所述,废除家庭监护制度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和孩子权益保护的需要,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家庭的和谐。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家庭监护。
首先,家庭监护制度是保护孩子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社会,各种不良信息和影响无处不在,孩子缺乏足够的认知和自制能力,容易受到伤害。
家庭监护制度可以帮助父母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保护孩子免受不良影响。
其次,家庭监护制度是维护家庭和谐的重要保障。
在家庭中,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和引导者,他们对孩子的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废除家庭监护制度可能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疏离和冲突,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家庭监护制度是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社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废除家庭监护制度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的混乱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综上所述,家庭监护制度对于保护孩子、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不应该轻易废除。
是否应该废除监护制度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监护制度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监护制度。
首先,监护制度存在着滥用的可能性。
在一些情况下,监护人可能会滥用他们的权力,对被监护人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
这种情况下,监护制度并没有起到保护被监护人的作用,反而成为了被监护人的困境。
例如,美国作家海伦·凯勒就曾说过,“最大的虐待不是在监护制度下,而是在监护制度下被虐待。
”这说明监护制度并非完全可靠,有时甚至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其次,监护制度限制了被监护人的自由。
在监护制度下,被监护人的一举一动都需要得到监护人的允许,这严重限制了他们的自由和人身权利。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言,“只有通过个人的自由才能实现个人的幸福。
”废除监护制度将会使被监护人拥有更多的自由,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活,追求自己的幸福。
最后,废除监护制度有利于促进被监护人的自我成长和独立。
监护制度下,被监护人往往会失去自我独立的机会,他们需要依赖监护人的一切。
而废除监护制度将会使他们有机会学会独立生活,自己承担责任,这对于他们的成长和自我实现是非常重要的。
正如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所说,“最重要的是,让每个人都能够自己思考,自己判断,自己行动。
”。
综上所述,废除监护制度是符合人权和个人自由的,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发展和幸福。
因此,我们应该废除监护制度。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监护制度。
首先,监护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和利益。
在一些情况下,被监护人可能由于年龄、智力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和自我保护,需要监护人来帮助他们管理生活和财产。
如果废除监护制度,这些弱势群体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和危险。
正如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所说,“没有政府,社会将会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监护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战争的发生,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其次,监护制度的废除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在监护制度下,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来管理被监护人的生活和财产,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特种作业监护人没尽到责任被处罚的案例
特种作业监护人没尽到责任被处罚的案例在特种作业领域,特种作业监护人的责任非常重大。
他们需要对特种作业场所和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监管,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然而,不幸的是,有些特种作业监护人并没有尽到他们的责任,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下面就我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这一主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1. 特种作业监护人的责任特种作业监护人是特种作业的管理者和监管者,他们需要确保特种作业场所和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他们需要了解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严格监督特种作业的操作过程。
特种作业监护人的责任十分重大,他们的疏忽或失职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发生。
2. 案例分析在实际生活中,曾发生过一起特种作业监护人没尽到责任被处罚的案例。
这起案例发生在某化工企业,该企业的特种作业监护人在特种设备操作中没有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导致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受伤。
事后经调查发现,特种作业监护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程了解不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不到位。
此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特种作业监护人被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
3. 对于特种作业监护人的观点和理解对于这一案例,我认为特种作业监护人并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他们应该充分了解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发现和排除特种作业中的安全隐患。
特种作业监护人需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特种作业场所和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总结回顾特种作业监护人没尽到责任被处罚的案例揭示了特种作业监护人的责任重要性。
特种作业监护人需要深入了解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责任,确保特种作业场所和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避免类似案例的再次发生,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未成年人变更监护难题
未成年人变更监护难题
《未成年人变更监护难题》
在现代社会,随着家庭结构的多样化和家庭关系的复杂化,未成年人变更监护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变更监护通常指的是在父母离婚、父母去世或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由法院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变更。
然而,这一过程常常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首先,未成年人变更监护涉及到法律程序与家庭矛盾的交织。
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常常成为监护变更的导火索,这也使得在法律程序中,往往需要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而未成年人的利益更容易被边缘化。
此外,一些未成年人可能会受到家庭成员的影响,难以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和需求,这也给变更监护的进行增加了难度。
其次,未成年人变更监护往往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意愿、家庭环境、监护人资质等多个方面因素。
在法院的判决中,必须综合权衡各种因素,做出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决定。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各种因素的交织使得决策变得复杂化,法院也难以做出一个真正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裁决。
最后,未成年人变更监护也面临一定的执行难题。
即便法院做出了监护变更的裁决,监护人的交替也需要一定的执行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在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复杂的情况下。
因此,未成年人变更监护问题是一个充满挑战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努力来解决。
除了法律程序的完善之外,更需要做好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促进未成年人变更监护事宜的顺利进行,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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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问题分析
监护人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在实际运行中也
存在一些问题。
1. 监护人缺乏责任感和素质不高。
由于缺乏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部分监护人不重视监护工作,甚至出现了虐待、遗弃等行为。
2. 监护人权利与义务不平衡。
现有法律规定,监护人有权决定未成年
人的生活和教育,但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监护人只注重自己的权利而忽略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3. 监护机构资源短缺。
由于资金、场地等方面的限制,一些地区的监
护机构无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对策建议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 完善监护人评估机制。
加强对监护人素质和责任感的评估,并建立
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2. 增强监护人的法律意识。
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律教育,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引导他们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3. 加大监护机构建设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监护机构的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和环境条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4.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揭发和曝光,促进监护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三、制度设计
1. 监护人评估机制
(1)建立评估标准。
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家庭情况、经济状况、教育背景、心理素质等方面。
(2)开展评估工作。
由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采用问卷调查、家访等方式收集信息,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3)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出现虐待、遗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护人进行记录,并公布在黑名单中,限制其再次担任监护人。
2. 监护人法律教育
(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向广大监护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2)开展培训活动。
定期组织监护人参加培训活动,提高他们的监护能力和素质水平。
(3)建立违规行为处理机制。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护人进行惩戒,并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 监护机构建设
(1)增加投入。
政府应加大对监护机构的投入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环境条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2)优化管理体制。
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体制,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化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开展社会化服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扩大监护机构的服务范围和覆盖面,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4. 社会监督机制
(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向公众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工作。
(2)建立举报机制。
建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渠道,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和奖励。
(3)加强监督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监护工作的监督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戒,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总结
监护人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在实际运行中也
存在一些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监护人评估、法律教育、
机构建设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全面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才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