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
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可以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保障和安全感。
而在众多保险公司中,平安保险无疑是备受信赖和青睐的品牌之一。
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是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一项重要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服务。
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是一份详细的合同文件,规定了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该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该保险适用于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的中国公民,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住院医疗等。
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计划,以获得最全面的保障。
其次,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责任和赔付方式。
根据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将在客户发生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住院医疗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
客户只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享受到及时的理赔服务,减轻了客户在意外事件中的经济负担。
第三,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还明确了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客户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
保险费的金额根据客户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进行计算,以确保保险费的公平合理。
此外,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
客户可以在合同期满后选择续保,以延长保险期限。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在客户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双方的权益,确保保险合同的正常运行。
最后,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还强调了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
同时,客户还应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按时支付保险费、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等。
这些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总之,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是一份重要的合同文件,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服务。
通过明确保险责任、赔付方式、保险费支付等内容,保险条款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合理和可靠性。
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
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1. 简介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是一项为中国公民提供全面医疗保障的保险计划。
该计划旨在帮助个人、家庭和企业在面对突发疾病和医疗费用方面能够获得合理和可靠的保障。
2. 保障范围该计划覆盖了多种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住院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用、手术费用、床位费用等;-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疗费、药品费等;- 特殊门诊费用:包括放射治疗、化疗、康复治疗等费用;- 医保外费用:指不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如洗牙、验光、体检等。
3. 保险额度根据保险计划的选择和个人需求,可提供不同的保险额度和保障等级供申请人选择。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额度,以满足其医疗保障需求。
4. 申请条件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对申请人的条件有一定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申请人须为中国公民,年龄在18岁至65岁之间;- 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医疗信息和健康状况证明。
5. 申请流程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参加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1. 在线申请:登录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官方网站,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所需文件;2. 线下申请:前往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的合作机构或代理处,填写纸质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文件。
6. 保险费用费用根据保险计划的选择和申请人的个人情况而定。
申请人需根据所选择的保险计划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支付周期可选择年缴、半年缴或季缴等方式。
7. 理赔流程在申请人发生保险事故或需要理赔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理赔申请:1. 提供必要的保险事故证明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等;2. 向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提出书面的理赔申请;3.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将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4. 若理赔申请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将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760
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760(平保发[2001]223号,2001年1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
分红保险条款
一、总则1.1 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分红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事项,特制定本条款。
1.2 本条款所称分红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投资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给投保人的保险产品。
1.3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保险责任2.1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3)生存保险金: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2.2 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产品的特点,可能增加其他保险责任,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三、保险金额3.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确定,但不得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3.2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期间4.1 保险期间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
4.2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选择不同的保险期间。
五、保险费5.1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
5.2 保险费缴纳期限为保险期间,分期缴纳的保险费按约定比例递增。
六、分红权益6.1 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产品的特点,将保险费的一部分作为分红资金,用于投资和分红。
6.2 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资金的收益情况,按照约定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6.3 分红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产品的特点、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
6.4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选择不同的分红比例。
七、保险合同解除7.1 投保人有权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平安常青树介绍
中国平安 电话95511
中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平安”,“公司”,“集团”)于 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 保险企业,至今已经发展成为金融保险、银行、 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 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小王则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商业 保险,保费相当于每月投入近 700元。从第一次交费起,他就 拥有了20万的应急保险金(重 疾保障存在90天等待期)。 平安人寿拥有行业领先的MIT 技术,若电子投保书自核通过, 刷卡交费即可实时承保。从收 费到保单生效不到20秒,轻轻 松松就建立了20万的人生保障。 保障计划可在很短的时间内, 用较少的初期投入建立应急保 险金储备,保障您的一生。
中国平安 电话95511
中国平安 电话95511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门诊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其并发症; (十)既往症;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 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十三)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 (十四)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五)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 运动。
购买保险男女也有区别
购买保险男女也有区别男人买养老险更廉价在买保险那个问题上,除了投保者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会阻碍到投保的费率外,有时候保险公司还会看你的性别。
最明显的例子来自于储蓄型的养老险专门是养老年金险产品。
通常,同一年龄、躯体健康状况都归为“标准体”(大部分投保人都属于“标准体”,也确实是不需要在某一款保险产品的基础费率上再额外提高费率者)的男性和女性,购买同一款养老险专门是养老年金险产品,男性买会比较廉价,而女性购买则相对略微贵一些。
我们以平安“钟爱一生”养老年金保险为例,25岁健康男性投保10万元保额的“钟爱一生”,选择年缴保费至55岁,并从55岁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年缴保费为7844元。
同样,2 5岁健康女性投保10万元额度的“钟爱一生”,选择年缴保费至55岁,并从55岁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年缴保费则需要8642元。
在此次投保选择中,其他条件相同,女的仅仅因为性别因素,每年要比男人要多付出近800元。
假如是30岁健康男性投保10万元保额的“钟爱一生”,选择年缴保费20年,并从60岁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年缴保费需要10299元,同样条件下投保,女性为此需要年缴保费106 05元,男性比女性廉价300多元!这是因为男人和女的这两个群体的预期寿命是不同的。
通常而言,女性群体的平均预期寿命比男性要长一些,通俗点说,确实是保险公司通过大量数据采集分析后认为,女性往往比男性能够多活几年。
因此,假如是养老险专门是养老年金型产品,同龄投保女性的可领取年龄比男性专门可能会多上几年,这也确实是相对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
因此,在养老险产品上,保险公司更情愿向男性让点折扣,同时向女性收取较高的费率。
理赔率决定收费高低同样由于这方面的缘故,由于同龄女性的死亡率相对低一些,死亡风险较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价格体系中,定期寿险或房贷寿险两类保单中,女性购买则相对男性更廉价。
以我国台湾地区某寿险公司的一款定期寿险商品为例,30岁男性买20年保证期且保额1 00万新台币(约合25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寿险,选择20年缴费,年缴保费为4200新台币(约合1000元人民币)。
常青树计划书
常青树保障计划
(先生/女士)岁性
险种保障期限交费期限基本保额年交保费常青树(全能版)终身
医保通1年
合计保费年交元,每天元
1、轻症保障金:(观察期90天)
全面保障50种轻症,每种轻症只有一次,累计三次为限;
确诊赔付:×25%= ,只要赔付过一次,免交以后所有保费;
2、重疾保障金:(观察期90天)
全面保障100种重疾,确诊赔付:;
3、疾病终末期保障金:(观察期90天)确诊赔付:;
4、意外身故或全残金:;
5、平安无事到老:
如果到79周岁,返还保额;
如果到80周岁以后,在80周岁后保单周年日返还应交保险费,
再到终身返还保额;
6、医疗报销:
终身500保障,一般医疗金100万,重大疾病医疗金100万
①有社保,1万元以上开始赔付,先减去1万,100%赔付;
②无社保,2万元以上开始赔付,先减去2万,60%赔付;
您的理财经理:联系电话:。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听名字就觉得有点沉甸甸的对吧?其实呢,它可没你想得那么复杂,甚至有点儿像是为你量身定做的守护神。
想象一下,你的生活中有个“超级大护法”,时刻为你挡风遮雨,不管外面多么风吹雨打,它始终在你身边。
简单来说,这个保险就是给你的一层“安全网”,让你在遭遇重大疾病时,不至于慌了手脚、措手不及。
咱们都知道,人生就像一盒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下一颗是什么味儿。
今天可能精神抖擞,明天说不定就因为某个突如其来的病魔把你摁在床上。
所以,大家平时总得为自己找点保障,不至于等到摊上事儿了才想起保险的重要性。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这名字听着“常青”,是不是就有一种稳稳的、不会轻易变坏的感觉?没错,正是这样,它不像那些短期的保险,只要你买了这份保险,它就能为你提供长期、持续的保障,不管你年轻还是年纪大了,都会有一份稳稳的“安全感”在你心里。
这份保险有个特别的地方,就是它对不同的疾病有不同的保障,像是癌症、心脏病、中风这种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会在你确诊后,根据条款给予赔付。
也就是说,如果你真的不幸被这些病魔盯上,保险公司就像你身边的亲人一样,帮你分担经济压力。
想想看,如果突然得了重病,不光身体上受折磨,经济压力也会让人焦虑不已。
有了这个保险,至少在财务上不用再担心,做个安心的“病人”,不必再为治疗费用发愁。
更妙的是,华夏常青树的保障范围可不止这些,它的特色就在于“全面”二字,不仅仅是对大病的保障,还有一些日常的疾病或者疾病后期的恢复治疗,也能提供相应的保障。
比如,后期康复治疗也能报销,这样你恢复起来心里踏实多了,不用怕因为治疗费用贵,治疗到一半就坚持不下去了。
保险的条款清晰,大家一看就明白,拿着它就像手里有一张“通行证”,哪怕人生波折不断,自己也能有足够的能力去面对。
但买了保险之后可别就放一边,觉得“有保险了就万事大吉”,这可不行。
咱们平时也得关注自己身体健康,多注意锻炼,少熬夜,控制好体重啥的。
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一、保险目的为满足投保人对于在罹患重大疾病时能够获得经济保障的需求,保障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罹患特定疾病时能够获得金融补偿,减轻罹患重大疾病对投保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压力,提供心理安慰。
二、适用范围1. 保险责任适用范围为投保人本人及其合法配偶、未成年子女;2. 投保人应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3. 保险期间为10年至30年。
三、保险责任1.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罹患以下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予金融补偿;(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4)器官移植术(5)多个器官功能衰竭(6)冠状动脉搭桥手术(7)肾脏衰竭(8)严重烧伤(9)永久性瘫痪(10)失明(11)职业性良性脑肿瘤具体的疾病范围以保险合同为准。
2. 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确诊罹患上述疾病后的金融补偿标准为合同约定的赔付金额。
3.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罹患上述重大疾病后,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后续的保险费豁免,直至保险合同终止。
四、保险合同终止条件1. 投保人达到合同规定的最大芳龄;2. 投保人自愿解除合同;3. 投保人被保险人逝去。
五、保险费用支付方式1.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用;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包括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等方式。
六、理赔申请流程1. 投保人应在确诊罹患重大疾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 投保人需提供医生出具的诊断报告、病历、药物清单等相关医疗证明资料;3. 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确认符合理赔条件后进行金融补偿。
七、其他1. 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应法规为准;2. 投保人如对本保险合同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请通联保险公司掌柜进行交流。
以上即为华夏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内容,希望投保人在购物保险前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
八、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1. 投保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交流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理赔流程等内容,并有权对保险合同进行合理的选择和签订。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备案夏人寿疾病保险号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0周岁犹豫期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轻症疾病种类: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2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轻微脑中风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 7主动脉内介入手术8较小面积度烧伤 9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0重症头部外伤 11单个肢体缺失 12单侧肺脏切除 13肝脏手术14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5人工耳蜗植入术重大疾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二、发生上述第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3保险金的申请受益人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八、除另有约定外,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保险金的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诊断证明和诊断所患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需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六)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全残保险金申请申请全残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全残鉴定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的,需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宣告死亡的处理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保险金的给付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诉讼时效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一、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宽限期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二、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5现金价值权益本合同现金价值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保单质押借款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且不存在包含保单质押借款、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在内的未还款项及其利息,经您书面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向我们办理保单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95%为最高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日二、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则所欠的借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三、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将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四、您申请保单质押借款须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保险合同原件、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保险费自动垫交一、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分期交付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且此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应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垫交的保险费视作您从本公司的保单质押借款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二、在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若发生合同解除或保险金给付,我们将在您偿清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给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金6合同中止和复效合同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复效一、本合同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本息和其他未还款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二、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7合同解除和变更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变更一、本合同生效后,如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二、若我们已给付一项或几项保险金后,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联系方式的变更除外联系方式变更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实告知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未偿还的保单质押借款及其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及其利息,我们将在您偿清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后支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和返还保险费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释义保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疾病:被保险人自出生后首次出现疾病之症状体征;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首次出现疾病之症状体征并被确诊患该疾病;该疾病之症状体征符合本合同的定义;该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的疾病之症状体征或所患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原位癌*;相当于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相当于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皮肤癌;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2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3轻微脑中风指被保险人因非意外原因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级或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指被保险人经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6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7主动脉内介入手术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8较小面积度烧伤指被保险人的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10%但小于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9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标准 <25%>5mg/dl或>/L 持续天 10重症头部外伤。
计算案例题
1.风险与保险风险衡量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收集大量的损失资料加已分析,运用概率和数理统计,估测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损失概率:损失机会 用分数或百分比来表示损失程度: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平均损失额度 预期损失:期望值损失变异性:损失幅度 (方差或标准差)损失的期望值 方差与标准差的计算损失的平均数=(10+20+30+40+50)/5=30 方差=1000/5=200标准差=√200=14.142.技术说立足于保险的数理基础,认为保险是将处于同等可能发生机会的同类风险下的多数人和单位集中起来,测算事故发生率,根据概率计算保费,当偶发事件发生时,支付一定保险金额。
保险实质是依据概率论求得保险费与保险补偿金额的平衡。
代表人物意大利商法学家费方得C.Vinante例:假设汤姆和米奇下一年度发生20万元损失的概率都为20%,且两者事故损失不相关。
0.2200.804⨯+⨯=则各自的期望损失:标准差:如果汤姆和米奇决定,无论谁发生意外,两个平均承担发生的损失(观察期望损失和标准差情况)各自的期望损失 (0.64×0)+(0.16×10) +(0.16×10) +(0.04×20)=4标准差=5.66上述例子看出,风险汇聚虽不能改变每个人的期望损失,但却能将平均损失的标准差由8万减少到5.66风险变得更易预测,当参加者足够多,达到一定的大数,每个参加者成本的标准差将变得接近0,因此每位加入者的风险将变得可以忽略不计。
3.人寿保险例:2002年5月30日,年过50的袁林买了保险金额5万元的“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庆病保险”,8个月后袁林因“扩张性心肌病”去世。
随后,他的“身故受益人”即其子袁曲到平安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要求理赔时被拒。
对方称,投保人在投保前就有这种病并且住过院,认定袁某没有如实告知。
原告:投保时己告知病情袁家人称,2000年2月20日至28日,袁林确因患有“心肌病”在省消防总队医院住院治疗。
中国平安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
中国平安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中国平安的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分红型)针对年龄在55岁以下的人群,提供终身保障。
该计划可选择10年、15年、20年或30年的缴费年限,缴费方式包括月交、季交、年交和趸交,最低保险金额为3万元。
保险责任包括身故金1倍基本保额。
此外,平安常青树组合包括平安鑫胜终身寿险、平安附加鑫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平安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和平安无忧意外医疗保险,被称为常青树组合,可提供身故保障、重疾保障、意外伤害保障和意外医疗保障。
该计划还提供保单分红、保单贷款和减额缴清等特别保险利益,选择红利交清增额领取方式可增加保额。
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包括男性29种和女性30种疾病,如糖尿病、肝硬化、脑肿瘤、脑中风、失明、瘫痪等。
对于3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重疾保险金额给付比例根据年龄不同而有所不同。
该计划的保规则包括险种组合、投保年龄、交费方式和组合销售等。
主要产品责任包括重疾保障、身故保障和保单分红保障,以及意外疾病保障,其中意外伤残和交通意外或伤残也包括在内。
对于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需要接受治疗。
在此情况下,公司将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支付符合签发保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常青树是一种寿险产品,适用于55周岁及以下的人群。
该产品有10年、15年、20年和30年的保险期限。
此外,平安鑫胜终身寿险(分红型,2012)和平安附加XXX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也是该产品的附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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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段落,只做小幅度的改写,使其更加易读和易懂。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6条款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专为成年人设计的健康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主要针对成年人在患上重大疾病后所需的医疗费用以及生活费用进行覆盖,旨在提供全面的经济保障。
此保险条款在2016年进行了修订,在此我们将对该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一、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因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被确诊并经治疗、手术后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存期限,并且确因此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合同约定的费用。
2.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卒中、肾功能衰竭等。
二、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次年的同一日零时止。
2. 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负责赔付身故保险金。
三、保险责任免除1. 若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患上重大疾病的,需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材料及证明文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四、理赔处理1. 被保险人需在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
2. 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理赔决定。
五、退保规定1. 被保险人可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退保并返还相应的保费。
2. 合同已生效后,被保险人可提出退保申请,但需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退保手续办理。
六、其他约定1. 本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保险公司在赔付时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并承担相关责任。
2. 被保险人需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并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才能生效。
以上是对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6条款的详细解读,希望能够对需要购物该保险产品的人士提供帮助。
在购物保险产品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交流专业人士的意见,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健康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尤其是在面对重大疾病时所需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平保发[2001]223号,2001年1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
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
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在保险条款中,不同的保险产品会有不同的条款内容,本文将对《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是由平安保险公司制定的,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该保险产品是一种终身寿险,以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为目的。
《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组成: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诺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疾病或身故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同时,《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和免赔期等条款,需要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注意仔细阅读。
2.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也会在保险条款中详细说明。
被保险人必须按时支付保险费用,否则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化。
3. 保险期限:《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期限,即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的时间范围。
保险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终身保险两种形式,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的保险期限。
4. 保险金申请和理赔: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疾病或身故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申请。
在《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需详细了解保险金申请的流程和所需的文件材料,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申请理赔。
5. 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会因为多种原因解除,比如被保险人不再需要保险保障、保险费用未支付等。
《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和步骤,被保险人需要了解这些内容以免发生纠纷。
总之,购买终身寿险产品《平安常青树保险》是一项重要决策,而保险条款则是购买决策的基础。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保险费用、保险期限、保险金申请和理赔等方面的条款。
同时,需要注意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解除的相关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2.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3.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或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期间或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期间,或未遵医嘱停用合同约定的药物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
三、保险金额及给付方式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当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的全额;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方式如下:1. 一次给付: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指定的账户。
2. 分期给付: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分期给付保险金,直至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
四、投保事项及注意事项1.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由其监护人代为投保。
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中国健康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
中国健康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
简介
中国健康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是为了帮助个人和家庭获得
全面的健康保障而设计的。
该计划由中国常青树保险公司提供,以
满足人们在不同阶段的健康保障需求。
保障内容
中国健康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提供以下保障内容:
1. 住院医疗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2. 门诊医疗保障:包括门诊费用、药品费用等;
3. 慢性病保障:针对慢性病治疗的费用进行保障;
4. 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全面的健康管理咨询、健康体检等服务。
保障范围
中国健康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的保障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
的医疗机构和药店。
保障范围不受地域限制,为人们提供便捷的健
康保障服务。
保费及申请
中国健康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的保费根据个人的年龄、职
业和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计算。
申请该计划时,个人需要填写相应
的申请表格并进行健康评估。
总结
中国健康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是一个全面的健康保障计划,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住院医疗保障、门诊医疗保障、慢性病保障和健
康管理服务。
通过该计划,人们可以获得全国范围内的便捷的健康
保障服务。
保费根据个人的情况计算,个人可以通过填写申请表格
和进行健康评估来申请该计划。
请联系中国常青树保险公司了解更
多详情。
中国保障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
中国保障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背景中国保障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是中国常青树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一项健康保障计划。
本计划旨在为员工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确保其在生病或受伤时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服务和经济支持。
计划内容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保险:本计划为员工提供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员工在需要医疗服务时,可以凭借保险卡在指定医院享受报销服务。
2. 门诊费用报销:本计划还提供门诊费用报销服务,员工可以通过提交相关费用凭证获得一定比例的费用报销。
3. 健康咨询与预防:本计划为员工提供健康咨询和预防措施。
员工可通过电话或在线咨询医生,了解如何保持身体健康,预防疾病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4. 健康促进活动:本计划定期组织健康促进活动,包括健康讲座、体检等,旨在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
参与条件本计划适用于中国常青树公司所有全职员工。
员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与本计划:- 本人年满18周岁;- 已连续工作满三个月;- 完全履行了中国常青树公司的员工职责和义务。
保障范围与限制本计划的保障范围根据具体保险条款确定,员工可在保险合同中查阅详细保障内容和限制条款。
请注意,本计划不承担以下情况的保障责任:- 疾病或伤病的治疗超出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 意外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未及时采取措施;- 故意自残、自杀、参与赌博或非法活动等行为引起的疾病或伤病。
保障费用与支付本计划的保障费用由中国常青树公司承担,员工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医疗费用,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障费用。
生效日期与终止本计划自员工入职之日起生效,并与员工的聘用关系同步终止。
免责声明本文档仅为概述中国保障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的主要内容,具体保障范围和条件请以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结论中国保障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是中国常青树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一项全面健康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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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平保发[2001]223号,2001年1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已获得保险费豁免的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率调整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
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
第九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本合同“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请求给付的权利,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四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本合同中止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本合同中止时,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六条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本公司退还投保人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本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解除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投保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