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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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公租房供应对象:所在辖区用工单位和就业人员。
用工单位是指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和财税关系(如有)在西安市的单位。
就业人员是指在西安市用工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公租房可为用工单位申请或就业人员个人申请(个人申请含家庭申请)。
(一)用工单位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员工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个人)。
(二)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个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和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扶养人为共同申请人。
(三)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个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省区市独自来西安市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四)个人申请合租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者(申请个人)为申请人,其他申请人(申请个人)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须为同性且达成合租协议。
三、公租房申请个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西安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住房困难的人员。
(一)申请个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或
暂住证(居住证),并与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
(二)住房困难指:
1、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在西安市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2、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
3、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居住自有型住房面积不足人均17平方米;
4、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
四、西安市各类企业(机构)建设的公租房可优先用于解决本企业或机构的住房困难职工,其余房屋向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员出租,租金收益归投资建设单位。
五、申请公租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卡)、劳动(聘用)合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或社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申请个人提供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情况说明;
(四)共同申请人为配偶提供婚姻证明;
(五)单位申请人除提供共同申请人基本信息外,还需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如有)、税务登记证(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六、公租房住房资格由保障房中心调查、初审及公示;初审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及公示;复审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者,获得承租公租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