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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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制度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交通部2007年第1号部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行政许可审查中的专家评审制度。
一、专家评审适用于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的技术审查:
(一).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危险性较大的申请事项。
(二).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危险性较大的申请事项。
(三).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公路桥梁或公路隧道的危险性较大的申请事项。
二、专家评审由处养护科牵头负责。依法须先进行咨询的,申请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咨询资格的单位咨询后再提交专家评审。
三、处养护科应在确定需进行专家评审后的3日内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其人数应为5名以上的单数,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进入专家评审阶段,以及评审会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四、专家评审阶段包括专家评审时间和申请人按评审意见修改补充时间。许可的专家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依法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五、处养护科应提前7天将申请人提交的论证报告送达评审专家。
六、专家评审会由处养护部门、路政部门、处有关部门、报告编制单位参加,申请人和论证报告中的利害关系人应派人列席。
七、专家评审会由处养护科负责人主持,其具体程序是:
(一)主持人宣布专家组名单,推选专家组组长。
(二)报告编制单位简要介绍接受委托和论证的过程、具体论证内容以及对利害关系人权益影响、补偿办法,并对行政许可决定提出建议。
(三)专家口头或书面发表评审意见。
(四)每个专家书面提出经签名的专家意见,专家组组长汇总提出由各专家签名的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意见作为专家组评审意见附件存档。专家对专家组长汇总提出的专家组评审意见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申明保留。
(五)专家组组长宣读专家组评审意见。
(六)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宣布专家评审会结束。
八、专家评审认定论证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存在缺陷的,养护科将其移交行政许可大厅,由行政许可大厅起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九、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许可项目,需要组织听证的,养护科应将申请材料移送法制部门组织听证;不需组织听证的单项行政许可,将材料移送行政许可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