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类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73则
刑法罪名 之 诈骗罪 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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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之诈骗罪简析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量刑与处罚1.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2 犯本罪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 犯本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刑法条文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构成要件——犯罪构成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3.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是外在表现形式,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
二是隐瞒真相。
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
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3.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4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四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4.1 罪与非罪的区别4.1.1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但用于正常经营或正常使用,没有挥霍一空,主观上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应随便认定为诈骗罪。
4.1.2 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由于资金紧张违规集资,遇到世界经济危机、经济萧条等情况或者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等情况,一般仍属财产债务纠纷。
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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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统计咱来唠唠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的那些事儿。
一、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方面。
1. 有履约能力且积极履约。
有些案子里啊,被告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了一些波折,但实际上他是有能力去履行合同的。
比如说,有个企业跟人签了供货合同,中间因为物流出了点意外,货物晚到了几天。
但是呢,这个企业一直在积极协调,有足够的货源和资金,也在想办法尽快把货物送到。
法院就认为,这就不能说他主观上想非法占有对方的钱财,所以判定无罪。
这就好比一个人答应请你吃饭,路上车坏了晚到一会儿,但他兜里有钱,也一直想请你,那就不是骗你。
2. 资金用途合理且未逃避债务。
还有这样的情况,被告拿到钱后,虽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去用这笔钱,但是他把钱用在了合理的地方。
比如说,一个搞工程的人签了个合同,收到预付款后,没有先买合同里说的特定材料,而是用来支付了之前工程的工人工资。
但是他一直跟对方沟通这个情况,也没有打算赖账或者跑路。
法院就觉得,他不是想非法占有这笔预付款,只是资金周转的临时安排,所以判他无罪。
这就像是你借了朋友的钱准备买书,结果先用去交水电费了,但你告诉朋友情况并且很快就会还钱一样。
3. 合同变更后积极履行新约定。
在一些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能协商变更了合同内容。
被告按照新的约定积极努力地去做了。
例如,本来是要提供某种型号的设备,后来双方商量换成了另一种更先进的型号,被告虽然在前期筹备上遇到点困难,但一直在努力按照新合同来。
法院就判定这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毕竟人家在积极适应新情况履行合同呢。
这就像你和别人约好去看电影,后来改去看演唱会了,人家也在努力准备去看演唱会,就不是骗你说看电影然后跑了。
二、客观无诈骗行为方面。
1. 合同条款存在争议而非欺诈手段。
有时候啊,双方签的合同条款不太明确,在履行过程中就产生了分歧。
这可不能直接说是一方欺诈另一方。
比如说,一份关于土地租赁的合同,对于土地使用范围的描述有点模糊。
【其他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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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其他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擅自发行股票罪、妨害作证罪、盗掘古墓葬罪、虚假广告罪、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盗掘古墓葬、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骗取贷款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行医罪、诽谤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最高法公报案例2010.09)【裁判摘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2.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诉万才华妨害作证案(最高法公报案例2012.12)【裁判摘要】行为人为逃避债务,伙同他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3.虚假诉讼中妨害作证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司法2012.24.062)【裁判要旨】妨害作证罪中的他人既包括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原告、被告、证人等,也包括诉讼中的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还应当包括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在虚假诉讼中,帮助、指使案件当事人作伪证,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按妨害作证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2)甬鄞刑初字第1356号4. 一审辩护人在二审中妨害作证之定性(人民司法2009.20.025)【裁判要旨】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辩护人应指刑事案件各诉讼阶段的辩护人,而不限于某一阶段的辩护人。
同一案件的一审辩护人虽未担任本案二审辩护人,但只要该辩护人利用其曾为一审辩护人的特殊身份,在二审中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也应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论处。
在有合同为载体的诈骗行为中,界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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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合同为载体的诈骗行为中,界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裁判要旨编者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价值观”的改变突显出人民群众日益膨胀的物质需求。
社会中大部分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智慧换取安逸舒适的生活条件,但也有少部分人想着不劳而获,以为靠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可以投机取巧变成“有钱人”。
天真的想法遇见残酷现实的结果不是“败走麦城”就是“锒铛入狱”。
据不完全统计,在侵财类犯罪案件中,诈骗案件在近几年呈快速增长的趋势。
究其原因,现在社会上“聪明”的人多了,自以为通过一些经过包装的外壳,比如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等,可以巧妙的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而不被发现。
其中以利用合同为载体来进行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
在这些案件中,有些案件被司法机关定性为合同诈骗,而有些却被定性为诈骗。
如何准确界定两罪,在司法实践中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因为两罪在量刑上有较大的差异。
笔者本文以最高法公布的指导案列为素材,归纳总结出最高法在对有合同为载体的诈骗行为中,界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裁判观点和裁判要旨,以供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参考、学习。
案列一《刑事审判参考》第403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裁判观点:以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裁判要旨:本案被告人王贺军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而构成诈骗罪的理由:1、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应当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如合同标的物、定金、预付款、担保财产、货款等。
如果行为人在与他人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事由为借口,骗取他人钱财的,则不是合同诈骗。
2、被告人王贺军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工程批文、假借承揽项目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实施的,即在与被害人签订所谓施工承包合同之前,王贺军的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害人的财物已经被王贺军非法占有,其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犯罪目的已经实现。
3、被告人王贺军非法获取的被害人钱财是所谓的活动经费,其诈取钱财的行为并没有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其非法侵占的财物亦不是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财物。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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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裁判规则一、基本概念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1、客体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
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要素:首先,诈骗行为须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这也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对于合同的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主要为以下五种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后,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即骗取财物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主体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
合同诈骗无罪裁判要旨、判决理由及评析意见
![合同诈骗无罪裁判要旨、判决理由及评析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3fa7e55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95.png)
合同诈骗无罪裁判要旨、判决理由及评析意见近年来,合同诈骗案件频发,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然而,最近发生的一起合同诈骗案的判决却引起了争议。
案例中,被告人因合同诈骗被起诉,但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
那么,这个判决是如何做出的呢?本文将对合同诈骗无罪裁判要旨、判决理由和评析意见进行介绍。
裁判要旨本案的被告人为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经审查报批,于2019年8月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但检察机关依然以合同诈骗罪起诉了他。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材料,以被告人无罪作出了判决。
判决理由1.合同签订过程没有欺骗行为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该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也没有强迫行为。
被告人以平等自愿的形式与他人签订了合同,虽然在合同的执行中未能兑现全部义务,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诈骗行为。
2.合同规定存在争议该合同规定的条款存在争议。
被告人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于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
然而,法院并未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欺诈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3.合同纠纷应由民事判决由于合同争议较多,本案应当为民事纠纷。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
因此不能以刑事诈骗的方式进行处理。
评析意见该判决虽然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但也引起了社会的争议。
有人认为,虽然合同没有欺骗行为,但是被告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人们对是否应该区分合同违约和合同诈骗的看法也存在一定分歧。
在本案中,虽然法院认为该合同应该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但是该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却不容忽视。
从社会效果来看,对于合同诈骗行为应该严格打击。
如果不能有效打击合同诈骗行为,将会严重损害社会和经济安全。
总的来说,合同诈骗无罪的判决并不是一个好的示范。
当然,任何法律判决都是在特定的背景下做出的,需要充分权衡不同因素之后做出最为合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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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每天都有哦)22项全国各级法院诈骗犯罪裁判观点集成编者按:作为高发性犯罪,诈骗犯罪在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有极高的比重。
随着各种新型诈骗手段出现,以及该类犯罪方式越趋复杂,各级法院在裁判过程中运用了大量司法智慧,依法裁判,最高法亦对其中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释析,形成裁判规则。
编者现对该类犯罪裁判中的部分具有借鉴意义的指导观点予以编辑整理,以供阅者学习,如有不当,望指正。
1.观点:不能仅因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即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观点来源:(2015)宜高刑初字第67号裁判观点:被告人李某某虽申请信用卡时未提供正确的居住地址等,但其联系电话、身份信息是真实的,且2013年12月以前每月的透支款其均予以偿还,其在办理信用卡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联系电话一直未变更,不能仅因其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即推定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的罪名不能成立。
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无罪。
2.观点: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行为构成诈骗罪观点来源: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第214号裁判观点:本案中被告人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利用相关交通法规规定的,自己在直行道上行驶所享有的路权优先权利,故意碰擦前方变道车辆。
因此,对两车相撞造成的事故后果,其主观上并非是出于过失,也就不能称其为交通事故并适用相关规定。
其次,被告人在两车相撞后,又通过向被害人和公安交警隐瞒其驾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骗取被害方司机的赔偿款。
所以3名被告人不仅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还在客观上实施了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3.观点:如何准确对一房二卖的行为进行刑民界分观点来源:王立强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第961号裁判观点:在对一房二卖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进行分析、认定时,要重点考察一房二卖的具体情由;对于一房二卖实际交房前发生了股权、资产转让等公司变更事项的,要重点考察公司变更过程中对公司债务的处置情况;刑民交叉案件中刑法应尽可能保持其谦抑性。
诈骗犯罪概述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诈骗犯罪概述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a7cffa01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9b.png)
诈骗犯罪概述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诈骗犯罪概述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一、诈骗犯罪的概念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为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
常见的诈骗犯罪是指诈骗罪(网络诈骗一般构成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分别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66条、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
二、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诈骗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是单一客体。
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在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同时,又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或国家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制度。
(二)客观要件诈骗罪: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诈(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合同诈骗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2021年最新诈骗罪无罪案例大全、无罪裁判要旨汇总
![2021年最新诈骗罪无罪案例大全、无罪裁判要旨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c9f8d6e3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c9.png)
2021年最新诈骗罪无罪案例大全、无罪裁判要旨汇总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周淑敏:诈骗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第一部分:导语笔者于2019年发表了《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统计大全》,文章汇总了2019年及以前年度的关于诈骗罪的无罪裁判理由,并提炼出每个案例的无罪辩护要点。
本文紧接前面文章,对2020年以及2021年上半年的诈骗罪无罪裁判理由、无罪辩护要点进行汇总、归纳。
为此,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把手案例等相关判例搜索平台,收集出22个最新的诈骗罪无罪案例,并汇总其无罪裁判理由、归纳无罪辩护要点,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第二部分:目录一、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的无罪(一)客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二)主客观方面均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三)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不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一)主观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客观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主客观方面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部分:正文一、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的无罪(一)客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无罪辩点:行为人即使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无罪案例:万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赣0402刑初147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虽意图通过抢建房屋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款,但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涉案违章建筑客观存在,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万某某没有虚增房屋面积,政府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受骗而自愿处分财产给付财物,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不能成立。
涉诈骗案发回重审之裁判要旨汇总
![涉诈骗案发回重审之裁判要旨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d3fead53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6a.png)
涉诈骗案发回重审之裁判要旨汇总导读:发回重审是指负责案件审理的法院认为案件在实体上或者程序上存在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
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回重审分为二审发回重审、再审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发回重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的理由分为:1.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2.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包括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等等。
诈骗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查阅、收集诈骗犯罪发回重审的裁判要旨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由于诈骗犯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最典型的罪名又是诈骗罪,而其他诈骗类罪名发回重审的理由与诈骗罪雷同,故本文收集、统计发回重审的案例为诈骗罪二审发回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
其他诈骗类罪名案件发回重审也可参考使用。
笔者通过无讼案例、把手案例等相关案例搜索平台,以“诈骗罪”“发回”“重新审判”“二审”“再审”“裁定书”等关键词进行反复检索,筛选出1273份相关刑事判决书。
笔者从中选取出20份诈骗罪发回重审的案例,统计、归纳诈骗罪发回重审的裁判要旨,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目录一、二审发回重审(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二)事实不清,尚有漏罪还未判决的(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四)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再审发回重审(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二)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主要证据发生变化,需进一步查实的(四)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事实不清、且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正文一、二审发回重审(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案例1:朱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18)浙刑终283号裁判要旨:本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存在被告人朱某是否虚构事实、出借人是否被骗而错误处分财产等事实不清问题。
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60956068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ef.png)
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诈骗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隐瞒、威胁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欺骗是诈骗罪的核心要素之一,其行为特征在于以虚假的言行制造误导,使他人产生错误的认知,从而促使他人做出错误的决策,最终达到自身非法占有的目的。
欺骗行为作为诈骗罪的重要构成要件,涉及广泛而且细致,可以分为直接欺骗和间接欺骗两类。
直接欺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明确的虚伪陈述、虚假承诺、假冒官方机构的名义等手段,直接向被害人提供错误信息,引导其错误决策的行为。
间接欺骗则是指犯罪分子运用迷惑、误导、变相欺骗等手段,通过操纵环境、利用心理等方式,使被害人陷入思维误区,进而实施诈骗行为。
在直接欺骗方面,犯罪分子常常采用夺人眼球的宣传手段,通过广告、传单、电视等媒体,或者直接面对面的沟通,制造虚假的景象。
例如,一些非法金融机构往往宣称自己能提供超高年化收益,甚至保证本金百分百返还。
他们在宣传中虚构业绩,隐瞒风险,并且通过承诺高额奖励的方式,吸引被害人将资金投入到其所谓的项目中。
这些宣传手法往往让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知,进而盲目相信犯罪分子的话,最终导致他们受骗上当。
而在间接欺骗方面,犯罪分子则通过操纵被害人的心理和环境,诱使其做出错误的判断。
例如,一些诈骗犯常常会冒充公检法等官方机构,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虚构案情,声称被害人涉及案件,以此来威胁、恐吓被害人,让其相信自己会被起诉、审判甚至坐牢。
这种间接欺骗的手法往往让被害人陷入恐慌和不安中,急于采取行动以解决问题。
犯罪分子往往会迅速出现,通过虚构的法律程序,迫使被害人支付所谓的“保证金”、“罚金”或者是“解决危机”的费用。
这些费用实际上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工具,而被害人则是在恐惧和焦虑中被迫支付出来。
无论是直接欺骗还是间接欺骗,其共同的特征是制造误导,让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知。
而这种欺骗行为的实施,往往依赖于犯罪分子操纵被害人的心理因素,例如贪婪、恐惧、不信任、焦虑等。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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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诈骗犯罪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或者强迫他人与之签订合同、协议等法律行为,从而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它是一种违反社会正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在法律中,对于诈骗犯罪有着明确的界定、规定和处罚。
一、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
犯罪主体:指实施诈骗行为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犯罪客体:指被控制、欺骗的对象,可以是个人、单位、组织等。
犯罪手段:是指实施诈骗犯罪所采取的欺骗、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
犯罪目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控制、欺骗他人,获得非法利益。
二、诈骗犯罪的种类诈骗犯罪根据不同的手段和手法,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套路贷”、网络诈骗、电话诈骗、假借借贷等。
这些都是一种以欺骗为手段,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套路贷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一种诈骗手段。
犯罪嫌疑人以高利贷为诱饵,通过暴力威胁、骚扰、恶意讨债等手段,向受害人施加压力,达到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
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一种诈骗手段。
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身份、虚假交易、网络欺诈等手段,使受害人误信并进行违法交易,从而达到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
电话诈骗是通过电话进行的一种诈骗手段。
犯罪嫌疑人通过冒充公检法机关、银行工作人员等身份,以各种理由进行欺骗,诱使受害人提供个人信息或转账,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假借借贷是利用虚假借贷名义进行的一种诈骗手段。
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金融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以借款、投资等为名,欺骗受害人进行转账或提供贷款,从而达到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犯罪的危害和法律后果诈骗犯罪给个人、社会和国家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对于个人来说,受害人常常面临经济损失、精神压力等问题,甚至导致家庭的破裂和人身安全的威胁。
对于社会和国家来说,诈骗犯罪破坏了经济秩序,危害了社会稳定和民众安全感。
诈骗罪13个司法解释(附:司法观点、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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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13个司法解释(附:司法观点、裁判要旨)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一、诈骗罪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一)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敲诈勒索罪无罪裁判要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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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无罪裁判要旨汇总0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争议,行为人为索要债务、解决争议,即便使用了威胁、恐吓等敲诈行为,但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只有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的,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上诉人吴某某索赔是基于其山场被毁坏后,其所享有的一定的民事权利提出的。
上诉人吴某某及其兄吴瑞国于2008年3月3日、2012年12月15日、2014年1月7日就补偿问题分别与开采方协商,签订了协议或补充协议,领取了一定补偿款,但其与王某、陈某4对山场林地被破坏的范围存在争议,不能排除吴某某对自认为超范围破坏的部分继续要求补偿。
上诉人吴某某于2014年11月8日,与王某、陈某4二人就占用其林地问题协商,由王某、陈某4二人给付上诉人吴某某16万元,并由上诉人吴某某向王某、陈某4二人出具收条。
虽然上诉人吴某某以不当方式要求王某、陈某4二人就扩大毁坏林地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但不能因此认定上诉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16万元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2016)冀03刑终102号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沈某有合理理由认为其与贵联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沈某及其团队成员在索要奖金的过程中实施了一定的威胁、恐吓等违法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能排除沈某行为的初衷是索要合法债权,不足以认定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02被告人对被害人虽有威胁、要挟的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陷入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的,被告人无罪。
裁判要旨:从客观方面讲,六上诉人在阻拦施工时,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等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的行为,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2015)忻中刑终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二原审被告人在无合法诉求的情况下,到北京上访并通过电话向合江县政府提出索要财物的要求,有明确的金额,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无罪裁判要旨
![敲诈勒索罪无罪裁判要旨](https://img.taocdn.com/s3/m/f0afb9c5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6f.png)
敲诈勒索罪无罪裁判要旨案号:(2011)足法刑初字第00456号无罪要旨:邹某某在自诉状上称“2008年9月2日,谢某纠结社会上的人来其公司闹事,逼迫其按照谢某的意思写下10万元借条”。
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谢某在邹某某打借条时对其有威胁或者胁迫的情形。
借条是在仅有邹某某与谢某二人在场的情况下,邹某某自已亲笔书写的。
而其提供的2009年5月5日在重庆某某派出所的证据是因谢某向其讨要还款而发生的纠纷,且经过派出所调解,邹某某归还了欠谢某母亲的5万元借款。
邹某某在2011年初谢某已起诉要求其还款的情况下,才于2011年3月1日到xx县xx派出所报案。
综上,自诉人邹某某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案号:(2016)湘0406刑再1号无罪要旨:原审认定被告人曾凡年犯敲诈勒索罪的主要依据是曾凡年的有罪供述,以及曾凡年的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但本案再审时,公诉机关提供了一系列新的证据,根据这些证据综合分析,曾凡年作案的时间不能确认;作案用手机的取得以及是否系其本人或同伙共同作案不能确认;曾凡年在此期间已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起诉梁某利用虚假帐目文件诈骗联康生物股东及董事成员一案提供过几份证人证言,故曾凡年是否还有作案的动机和必要存疑;曾凡年的建行×;×;×;账户虽有唐某先后汇入的38万元款项,但曾凡年就该款曾向相关银行和公安机关查询和报案,且也一直未提取或使用过该款,故曾凡年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亦不能确定;曾凡年在侦查阶段虽作了有罪供述,但在原审庭审时亦提出了无罪辩解,综合上述证据分析,曾凡年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亦存疑。
案号:(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712号无罪要旨:被告人谢文俊与冯某甲系亲属,又均系渝中区解放东路xxx号负一层和第一层房屋按份共有人,双方因房屋出租收益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
谢文俊因此事对冯某甲不满,并针对冯某甲在共有房屋中不实际出资却占200万元份额一事发送多条短信要求其当面解释,被冯某甲拒绝。
诈骗判定范本
![诈骗判定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fbacaa52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7d.png)
诈骗判定范本【正文】诈骗判定范本1. 案情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需要进行准确的判定。
本范本旨在提供一种诈骗判定的参考模板,以协助相关执法机构准确、公正地进行案件审理。
2. 犯罪要件(1)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具备故意或者过失故意,即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他人财物损失或非法占有、获取他人财物;(2)客观方面:a) 欺骗: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误认为虚构的情况是事实;b) 非法占有、获取财物:犯罪嫌疑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被害人的财物,实现非法占有或通过商业原因获取他人的财物。
3. 判定标准(1)虚构事实:a) 对于虚构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应具备明显的故意或应知态度;b) 虚构的事实应能够迷惑、误导一般常识水平下的人;c) 虚构的事实应对被害人产生重大影响。
(2)隐瞒真相:a) 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故意或应知态度,隐瞒真相;b) 被害人不具备获知真相的合理途径;c) 隐瞒的真相对于被害人产生重大影响。
(3)其他手段: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其他手段实施欺骗行为,只要欺骗手段能够对被害人产生重大影响,均可以作为判定的依据。
4. 案例分析为了更好理解判定标准,以下是一个实际的案例分析:某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声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向被害人虚构了银行账户异常的情况,并表示需要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处理。
在被害人信任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以提供帮助为名,引导被害人将一定金额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指定账户中。
通过该行为,犯罪嫌疑人实现了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根据判定标准,该案例中的行为满足了诈骗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能够导致被害人财物损失,通过虚构银行账户异常的事实和引导被害人转账的手法,成功欺骗被害人,实现了非法占有。
5. 判定程序(1)案件报案及初步鉴定:被害人报案后,执法机构应认真核实案情,并初步判断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嫌疑。
指导案例办案要旨:诈骗犯罪
![指导案例办案要旨:诈骗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ba502d6dbceb19e8b9f6ba74.png)
指导案例办案要旨:诈骗犯罪检例第38号:董某等四人诈骗案检察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指导意义:1、当前,网络约车、网络订餐等互联网经济新形态发展迅速。
一些互联网公司为抢占市场,以提供订单补贴的形式吸引客户参与。
某些不法分子采取违法手段,骗取互联网公司给予的补贴,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诈骗罪。
2、在网络约车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公司进行交流,发出虚构的用车需求,使网约车公司误认为是符合公司补贴规则的订单,基于错误认识,给予行为人垫付车费及订单补贴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一种新型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检例第40号:周某集资诈骗案检察要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意义:1、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正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行为人将所吸收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或供其个人肆意挥霍,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造成数额巨大的募集资金无法归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集资诈骗罪是近年来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金融犯罪之一。
对该类犯罪,检察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强化证据审查。
非法集资类案件由于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取证工作易出现瑕疵和问题。
检察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在审查案件中要强化对证据的审查,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的,要及时退查或补查,建立起完整、牢固的证据锁链,夯实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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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类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73则诈骗类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一般诈骗罪1.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7号)【裁判要点】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对非法占有目的的锁定(人民司法2017.08.022)【裁判要旨】因案情疑难复杂导致无法直接引用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对经济诈骗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必须根据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案件相关证据综合评定,才能实现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锁定。
此外,当案件定性出现争议时,若能首先明确被害人,将有助于认定案件性质。
【案号】一审:(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31号二审:(2016)沪刑终67号3.非法经营彩票并占有部分投注款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7.17)【裁判要旨】行为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彩票业务并占有部分投注款,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较大,宜将全案以非法经营罪和侵占罪数罪并罚;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巨大,此时必须精细考虑非法经营罪量刑档次。
当非法经营未达情节特别严重时,宜将全案认定为诈骗罪,鼗非法经营事实作为诈骗罪酌定从重情节;当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时宜将非法经营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特别巨大,宜将全案认定为诈骗罪,将非法经营的事实作为诈骗罪的量刑情节酌定从重处罚。
4.为诈骗分子提取赃款构成诈骗共犯(人民司法2016.11.029) 【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虽然与诈骗分子事先无明确的犯罪意思联络,但在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明确的认识情况下,为诈骗分子提取赃款并获利,应以诈骗共犯论处。
【案号】一审:(2014)淮法刑初字第338号二审:(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30号5.出质人窃回质押物并向质权人索赔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5.04.022)【裁判要旨】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兼具盗窃与诈骗性质。
窃回质押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一般应以质押财产的价值认定为盗窃数额;以质押财物失窃为由向质权人索赔,数额较大的,又构成诈骗罪。
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处。
6.内外勾结共同骗取拆迁安置地构成贪污罪(人民司法2015.14.021)【裁判要旨】被拆迁村民事先与拆迁工作人员相勾结,预谋通过共同搭建违章建筑骗取拆迁安置地平分,因主要利用的是拆迁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或行贿罪。
【案号】一审:(2014)康刑初字第123号二审:(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80号7.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时间点(人民司法2014.02.070)【裁判要旨】行为人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将部分款项用于期货投资,在出现巨额亏损、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虚构事实高息借款,终致全部亏损,无法偿还被害人损失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2)德中刑二初字第42号8.利用委托关系非法取得他人拆迁房款的定性(人民司法2014.10.047)【裁判要旨】对行为人以委托关系取得被害人财产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将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犯罪主观方面与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加以综合考量。
被告人利用委托关系骗取被害人拆迁房款,其重点仍然在于骗取,委托关系只是被告人加以利用的前提条件,且此类犯罪系典型的三角诈骗,符合普通诈骗的特征,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案号】一审:(2013)淮刑初字第0192号二审:(2013)淮中刑二终字第0076号9.倒卖假文物所侵害之法益(人民司法2014.10.058)【裁判要旨】在倒卖假文物过程中,被害人经过鉴定仍然购买的,由于倒卖假文物的行为并未侵害文物管理制度,不构成倒卖文物罪。
此种情形,虽然被害人存在过错,但不能折抵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因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和罪刑法定原则,应当追究行为人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2)临刑初字第420号二审:(2013)淄刑二终字第46号10.诈骗犯罪基本犯未遂形态的可罚性(人民司法2014.24.022)【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的规定,未否定诈骗犯罪基本犯未遂形态的可罚性,不能据此就反推出该条司法解释不承认诈骗罪存在基本犯的未遂形态,并进而否定诈骗罪基本犯存在未遂形态的可能性和可罚性。
11.偷换样品虚假提高产品质量获取非法利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人民司法2013.10.060)【裁判要旨】在销售产品过程中,通过偷换检验样品虚假提高产品质量,以次充好,从而达到获取非法利润之目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合同诈骗罪都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类的犯罪,销售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销售伪劣产品的过程中也采取了欺诈手段,故两者极易混淆,但两者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客体上都存在着显著区别。
【案号】一审:(2011)岳刑初字第223号二审:(2012)潭中刑终字第39号12.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欺诈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人民司法2013.22.004)【裁判要旨】在有真实经济纠纷的诉讼中,当事人本人实施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诉讼欺诈行为,因其实质上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刑法也没有将其规定为诈骗罪,同时考虑这类诉讼欺诈行为发生的有因性,故不应将其认定为诈骗罪,而是应对行为人给予民事处罚或者按照其手段行为触犯的其他罪名定罪。
【案号】一审:(2011)赫刑初字第77号二审:(2011)益法刑二终字第44号重审:(2011)赫刑重字第3号二审:(2011)益法刑二终字第96号13.骗取房产后再抵押借款的被害人确定(人民司法2013.22.073)【裁判要旨】被告人为最终实现套取巨额资金的犯罪目的,先通过诈骗手段取得房产支配权,再将房产抵押给他人以获取资金,被告人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但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只应认定为卖房人。
【案号】一审:(2011)宁刑二初字第25号14.通过诈骗手段收走公司货款构成职务侵占罪(人民司法2012.04.059)【裁判要旨】职务侵占的手段除侵吞外,同时还应包括盗窃、作骗等其他非法手段。
原本并不为行为人单位持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的作骗行为也能构成职务侵占,因为实施这种骗取行为的人始终拥有着经手该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作骗手段收走公司货款,犯罪对象是本公司货款,本公司是受害方。
【案号】一审:(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1695号二审:(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60号15.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人民司法2012.10.064)【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拥有职务之便的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受贿;即便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若谋利内容与他人的请托事项不具有基本对应性,其行为属于诈骗而非受贿;自首的成立应当具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大要件,被抓获时正好身在司法机关不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案号】一审:(2011)江法刑初字第00639号16.违法分户骗取拆迁补偿款构成诈骗罪(人民司法2011.22.059)【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诉讼等手段进行房屋分户,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因其串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但是滥用职权行为系诈骗行为的手段,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1)北刑初字第69号二审:(2011)青刑二终字第165号17.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或贪污罪的认定标准(人民司法2011.10.013)【裁判要旨】在刑事审判中,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以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贪污罪的标准是: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第二,国家工作人员骗取的财产是否属于其主管、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
【案号】一审:(2010)穗中法刑二重字第6号二审:(2010)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56号18.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人民司法2011.14.008)【裁判要旨】民事欺诈行为与非典型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被告人在欠有巨额债务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致使数额较大的借款客观上无归还可能的,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0)浙嘉刑初字第36号二审:(2010)浙刑终字第167号19.骗取机会窃取钱财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1.14.046)【裁判要旨】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直接取得财物的方法是窃取还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自愿处分行为,行为人用欺骗的方法导致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松弛,从而乘机取走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
【案号】一审:(2008)中区刑初字第1416号二审:(2009)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2号20. 利用时间差恶意套现构成诈骗罪(人民司法2010.06.052)【要点提示】随着银行大量发行信用卡,利用银行系统漏洞,通过无卡存款后办理冲正业务骗取银行存款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大量发生。
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存在很大的分歧。
本文运用刑事推定的方法,从推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行为要素出发,分析判断了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心理状态;同时从被告人获取钱款的环节、被害人的处分行为与被告人获取银行存款的因果关系出发,阐述了本案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案号】一审:(2009)甬海刑初字第348号21. 利用遥控装置秘密增重货物获取非法利益构成诈骗罪(人民司法2010.06.057)【裁判要旨】利用遥控装置秘密增加货物吨位,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被害单位;通过被害单位负责货物称重和款项支付的工作人员之手,获取增重多出的货款,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构成诈骗罪。
即使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亦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但并不影响本案采取欺骗方法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的诈骗犯罪性质。
【案号】一审:(2009)新刑二初字第11号22. 诱骗饮用添加精神药物饮品的被害人参与赌博构成诈骗罪(人民司法2010.20.008)【要点提示】黄振龙等人经预谋分工,以约请被害人吃饭、喝酒为名,乘机在被害人的饮品中添加精神药物,而后诱骗被害人参赌,并通过下套做牌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在这种复合犯罪行为中,前行为是预备、辅助行为,后行为是具体的实行行为,或称罪质行为,其显著特征是通过下套做牌使诈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故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