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的案例(ppt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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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 1995年5月,赵、李、王3人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 羽绒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3人向镇信用 社贷款30万元。5月底,赵、李、王3人签订了合伙创 办羽绒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 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加工厂成立后,经济效 益较好,但一直没有分红。
• 1996年4月,经李、王二人同意,赵把自己的出资额 及其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 袁,同月,袁向赵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 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赵 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 兴隆。
• 甲在1997年8月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鲜活 商品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甲变 卖了汽车,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渔场2万元。 1997年11月,甲私自与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 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甲要求退伙,但乙、丙不 同意。在乙、丙不同意的情况下,甲私自取走了 自己出资的2万元。
• 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亏损6万元。这时,丙也 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乙、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 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 未作处理。乙、丙要求甲分摊商店的亏损,甲以自己 已退伙,应由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
• 分析: •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
• 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 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
状况及财务状况; • 查阅账簿; • 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 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 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 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 活动。”
• 问题:
•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wk.baidu.com某再合作建一
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 件厂?为什么? •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 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 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 本案中,当合伙商店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商店债务,而甲的 个人债务又未得到清偿时,在甲的债权人就甲个人财产满 足债权之前,合伙商店的债权人无权要求甲以他的个人财 产来偿还债务。在合伙债务中甲应承担的部分,在甲无力 负担的情况下应由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 双重优先原则(dual priorities)是英美合伙法中一条著 名的衡平法原则,是指当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双方或单方 资不抵债时,合伙企业债权人优先从合伙企业中受偿, 单独债权优先从单独财产中受偿,即两方债权人同时分 别优先受偿。而且,合伙企业财产还债后的剩余部分应 按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并视为单独财产的一部分,用 来清偿单独债权人。反过来,单独财产还债后的剩余额 也应用来清偿合伙债务。由于这一原则很好地处理了合 伙和合伙人双方或单方资不抵债时的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故为各国合伙立法所广泛借鉴。
• 1998年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 商店散伙的消息后,要求甲清偿合伙企业1996年欠 其的货款6万元。甲称自己早已退出合伙商店,合伙 债务应由丁负责, 自己不负责。A公司找到丙,丙 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A公司又找乙,乙 认为还债三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 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同 时,由于甲对某渔场2万元债务久欠不还,渔场也诉 诸法院,要求甲偿还债务。
合伙企业法
案例1: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 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 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 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 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 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 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 (4)A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受理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
• 《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 证明的文件。”
• (5)登记机关,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和方 式的规定。
•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 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 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 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据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应于9月10日以前书面告知A,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予以说明。本 案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到9月20日才予以答复,且不是向登记 申请人,而是向县地税局副局长打电话告知,因而违反了有关的 法律规定。
•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 于8月10日当日各自缴付出资,A持该协议向县工 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合伙登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9月20日电话告知E,因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宏达 服装经营部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
• 问题:
• 本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事项不符合我国有关 法律规定?
• 分析:
•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效力取决于机械公司是 否为善意第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 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 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机械制造 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
案例2:
• A、B、C、D、E是某村村民,其中B是A的儿子,年 龄14岁,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A、B、 C、D、E5人于1997年8月1日在本县县城达成书面协 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零售。合伙 协议规定:(1)合伙企业名为宏达服装经营部,营业 地点为本县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租房4间。(2) 经营范围:服装零售;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同 享受收益。(3)A、B、C、D、E各出资人民币1万元, 于1997年8月10日前缴付完毕。 (4)利润平均分配, 亏损平均承担。(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分派 任务。 (6)合伙企业解散时,各自取回自己的出资。
• 问题:
• (1)对于A公司的债务,甲、乙、丙应如何承担财产责任? • (2)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的行为是否有效?丁是否成为
合伙人?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 • (3)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形下,应如何确定甲
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
• 分析:
• (1)甲、乙、丙是合伙关系。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 伙商店欠A公司的6万元债务应由甲、丙和乙一起承担连带 责任。因该笔债务是甲提出退伙时已经存在的合伙债务, 所以甲也应承担。由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以合伙企业财 产偿还,只有在不足清偿时,才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 (2)本案中的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根据《合伙企业 法》的规定,甲可随时提出退伙,只要提前30日通知乙、 丙。但在甲退伙时,必须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因此甲把 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由于乙、丙不同意丁入 伙,因而丁不能成为合伙人。
• (3)甲个人由于从事鲜活商品贩卖亏损所欠的债务,是甲的 个人债务,应由甲以他的个人财产偿还。本案中,甲的个 人债务与甲所加入的合伙商店的债务同时存在,合伙人甲 的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渔场和他在合伙商店的债权人A公司 都要求以甲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商店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来满 足自己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甲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 偿还其个人债务,而甲在合伙商店中的应有份额应当优先 用于偿还合伙商店的债务。
• 分析: • (1)《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 • (2)《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 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 企业的名称;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 权利;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 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员;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 (2)在伟华厂经营期间、与张某关系很好的朋友——另一个 合伙企业的厂长李某,由于需扩大生产规模,欲向银行贷 款。故请张某用伟华摩托配件厂的名义为其贷款作担保。 李某问:“是不是得取得赵某、陈某的同意? 《合伙企业 法》,有规定的。”张某说:“没关系的,不用,我的朋友 就是他们的朋友,等以后再告诉他们一声就可以了。”张 某的说法对否?法律对此有何要求?
• (1)张某在担当企业负责人期间,计划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 经销摩托车配件的门市部,由王某从邻省一家摩托车零件 制造厂提货。张某与王某各出资3万元人民币,另王某负责 提供两间房子作为经营场所。但张某缺乏资金,故欲将其 家中放置的一套机器设备作价3万元卖于伟华厂。张某的做 法对否?为什么?张某能否将其所拥有的机器设备卖给伟华 厂?
• (1)B不能成为合伙人。
•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B当年仅14周岁,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4岁的人属于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因而B不能充当合伙人。
• (2)E不能成为合伙人。
• 《合伙企业法》第十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 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我国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各地的党政机关文件中都有党政机关于部不得从事营利 性活动的规定,E作为该县地税局副局长,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 合伙人。
• 课后作业:
• 设现有数人欲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提供饺子的堂吃与外 卖,需订立合伙人协议。请学习小组诸成员设自己即为 这数人之一,共同订立一份合伙协议。
案例4:
• 甲、乙、丙三人于1996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8 万元共同开设一家商店,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 出资2.5万元,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 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三方在当月缴 付全部投资并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 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 行了分配。1997年2月开始,三人发生意见分歧。
• 1997年4月,该羽绒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 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王、李、袁、赵偿还贷款,但没 有人还。经查,袁无钱,李有7万元存款,王有9万 元存款,赵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偿还贷 款末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赵、袁、王、李。
• 问题:
• (1)赵转让合伙出资份额的协议是否合法有 效?
• (2)本案债务应如何承担?
• 分析:
• (1)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 业对外部进行财产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本案赵转 让合伙企业出资额,李、王同意,所以有效。
• (2)该案中,镇信用社30万元贷款是赵、李、 王个人所借,当时合伙企业尚未成立,因 此不属于合伙企业债务,应由赵、李、王3 人均摊。
• (3)合伙协议记载的事项不全。
•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的目的和合 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 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 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本 案中,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入伙与退伙、 违约责任的事项;另外,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方面规定得不明 确、不具体,应当载明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清算等事项。
案例3:
• 伟华厂是由张某、赵某、陈某3人各出资6万元组成的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 载的事项,其中利润分配和亏损方法的分担为:张某 分配或分担60%,赵某、陈某各自分配或分担20%。 合伙企业经营摩托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3 年。张某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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