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合伙企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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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小食品加工厂成立半年后,朱丙从侧面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3个月,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有账可查),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且小食品加工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正在追讨之中。【问题】: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为什么?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请
分别简述其理由。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案例2: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三,后,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3:
甲、乙、丙3人欲合伙加工家具,3人商定各出资3000元,并订立书面协议。经筹备发现资金不够。甲遂邀丁支持他们3000元。丁表示可出资,但要参与合伙盈余分配。甲与乙、丙商议,大家一致同意。两年后,丁自他人了解到该合伙不景气,即以欲开商店为由要求撤回其3000元,甲不允。丁遂找乙、丙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乙、丙遂将该合伙当时仅有的2000元现金交给丁。甲对此不满,丁催要剩余1000元时,告知丁该合伙已亏损4000元,所剩1000元应用做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债.
问题:
1、丁的人伙是否有效?应否分担合伙债务?
2、丁对合伙剩余4000元债务是否还要负连带责任?
案例4: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协议记载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分配或分担3/5,乙、丙各自分配或分担1/5;如果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负责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两年,合伙企业名称为三发汽车配件厂。合伙企业成立后,雇佣员工10
人进行经营活动。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甲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乙、丙在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中拥有什么权利?
(2)如果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已到并且宣告解散,在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中,甲、乙、丙各承担什么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3)如果该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3、答案: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乙、丙在合伙企业中拥有如下权利: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对甲决定撤销对其的委托。
(2)甲、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丙都应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后的剩余的债务。
(3)该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甲、乙、丙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