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招标主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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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勘察设计招标主要程序规定
一、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对未中标人的经济补偿额等事项,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4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如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7家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保证有3个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发售标准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三、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四、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五、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
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七、投标人必须是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法人的勘察设计单位。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温件中的实质性要求。
八、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市招标办现场监督。
九、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于开标前24小时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十、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报告中推荐的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一、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招标人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同时,将中标结果在郑州建设信息网(网址)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招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订立起7日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到市招标办办理合同备案。
十四、其他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