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涉烟非法经营案件专题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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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活动的调查报告

市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活动的调查报告

市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活动的调查报告走私香烟充斥市场,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遏制和打击香烟走私,我们对发生在开平地区的香烟走私活动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据统计,在我市全部查获的走私案中,香烟走私占了80%以上。

在查获的走私香烟案中,90%以上是从325国道查获的。

二、XX市香烟走私活动的主要形式随着国家打击走私活动的不断深入,走私分子的手法也越来越隐蔽和智能化,走私手法多采用多层藏匿、暗箱藏匿、变换包装、掉包等方式。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用邮政车走私。

走私分子买通邮政车司机,利用跨省邮政回程邮件少的有利条件,将香烟密封包装后塞入车内邮包,封上邮政专用的封条,并锁上点对点开启的智能锁,当邮件偷运。

2.用假军车走私。

利用退伍军人穿着迷彩军服,一路掩护前往集散地。

汽车的绿色是临时喷上去的,车牌是套用的,迷彩服是没有军人标志的。

3.用专用石油气罐车走私。

xx年12月25日,在325国道开平路段查获桂no2288牌石油气罐车走私南洋双喜香烟149箱。

该车在左边后轮罐体开有仅容一箱烟进出的洞门,由液压装置开启。

洞门的两边各用一个螺丝钉拧死,螺钉及门缝被汽车专用灰泥砌实,表面涂上泥土伪装,不经过大范围挖刮是无法发现。

整个油气罐用凹形铁板严密分为两部分,前部分装走私香烟,约占罐体四分之三,后四分之一装有小量煤气,并且用铁管经罐内把煤气通到已人为弄坏了的气压表,以达到侥幸逃脱被查获的目的。

4.用小货车小批量走私。

一般选择3吨以下性能较好、较新的车辆运载,如跃进、农夫车,甚至拆去车厢座椅的金杯面包车(如xx年10月2日查获的64箱进口香烟就是用面包车偷运),还有经过精心改装的旧专用车辆。

这种车轻便灵活,容易逃匿。

5.用长途客车托运走私。

每次10箱左右,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密封。

放在行李架或者车厢下,与其它乘客的行李混合为一体,容易蒙骗过关。

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第一篇: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当前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商贸繁荣,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我市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烟草专卖稽查部门紧密合作,积极开展烟草市场治理整顿,依法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有力地保障了烟草市场经营秩序。

但从全市范围来看,当前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仍比较猖獗,非法渠道烟草制品的市场份额还占较大比例,烟草利税流失严重,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损失。

涉烟违法犯罪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1、涉烟违法犯罪大量攀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对烟草制品的需求显著增加,非法烟草制品趁虚而入,冲击着烟草专卖市场。

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等涉烟违法犯罪呈直线上升趋势。

以我县为例,自2000年以来,涉烟违法案件由每年几十起上升到现在每年近百起。

以往,案值过千元往往成为大案,而今案值过万元已不罕见。

2、涉烟违法犯罪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非法卷烟的生产、运输、销售形成一条龙。

在烟草专卖管理松散的地区,形成非法卷烟地下工厂和交易黑市。

由于逃避政府的监管和税收,利润巨大,孽生力极强,逐渐形成难以取缔的窝点。

非法卷烟经不法商贩长途贩运,流入地下销售网络。

生产者、运输者、销售者保持密切联系,作案完成快,打击难度大。

3、作案手段日趋隐蔽。

随着打击涉烟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在遭受打击后,作案手法翻新,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性。

由过去的固定厂址转为流动生产,或“挂羊头卖狗肉”,假借生产其他产品实为生产非法卷烟。

非法贩运烟草也化整为零,基本不再使用大车,而改用农用车面包车或轿车,有的还用公共汽车。

烟箱也采取伪装,或外套塑料编织袋或改用水果箱。

销售是访送分离,先访后送,人货分离。

烟贩大都不将非法卷烟放在经营场所或自己家,而是放在邻居、亲戚家,有的甚至放到无人居住的闲宅空房中,即使被查获,也不能直接确定货主,很难追究其责任。

涉烟违法犯罪证据研究报告

涉烟违法犯罪证据研究报告

涉烟违法犯罪证据研究报告
标题:涉烟违法犯罪证据研究报告
摘要:
本报告以涉烟违法犯罪为主题,对相关证据进行研究和分析,旨在提供有关涉烟违法犯罪的证据支持和决策参考。

通过对烟草法规政策和相关案例的研究,归纳整理了涉烟违法犯罪的证据类型和收集方法,并就其重要性和效果进行了讨论。

引言:
烟草行业具有广泛的社会和经济影响,然而,烟草违法犯罪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健康,获取涉烟违法犯罪的充分证据至关重要。

本报告旨在分析涉烟违法犯罪的证据特点和方法,为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提供指导。

方法:
通过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本报告获得了涉烟违法犯罪的相关证据。

研究对象包括烟草销售、制造、运输、仿冒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同时,通过与专业人士的访谈,了解了常见的证据收集方法和技巧。

结果:
本报告总结了涉烟违法犯罪的常见证据类型,包括销售记录、进货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犯罪,也提出了相应的证据收集方法,如调取银行交易记录、执法人员进行秘密购买等。

此外,本报告还讨论了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问题。

讨论:
涉烟违法犯罪的证据对案件的侦破和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报告重点探讨了证据的重要性和有效性问题,并指出了涉烟违法犯罪证据收集的一些困难和挑战。

此外,本报告还提出了提高证据收集效率和质量的建议,如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

结论:
本报告对涉烟违法犯罪的证据进行了系统研究和分析,并提供了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决策的参考依据。

希望本报告能够对涉烟违法犯罪打击和预防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促进社会治安和公众健康的维护。

走私卷烟调研报告(含五篇)

走私卷烟调研报告(含五篇)

走私卷烟调研报告(含五篇)第一篇:走私卷烟调研报告走私卷烟调研报告走私烟给国家财政造成损失,扰乱了香烟市场的流通秩序,冲击了烟草专卖制度,危害民族卷烟工业的发展。

我们烟草专卖执法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大管理力度,让走私烟无藏身之所。

本所检查人员在市场走访和检查中发现,很多城乡结合部卷烟店存在摆卖走私烟的情况。

为什么一度被烟草专卖局长期打压的走私烟情况又突然抬头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从我们自身的方面来看,烟草公司很多卷烟的配额用完,使得很多卷烟供不应求,特别是利群,白沙,红双喜,牡丹等市场需求大的中低档卷烟存在很大的市场缺口。

一度出现有钱买不到烟的情况。

而这个给了一些出口倒流的走私烟“绝佳”的机会。

这些烟价格低,而且品种多,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个市场缺口。

2、从销售者方面来看,暴利驱使是销售走私烟现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

一条关税未付的走私烟84全硬三五的价格大概70块钱一条,而正规烟草公司的84全硬三五是120元每条,价格几乎差了一倍。

马克思说过:"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

”正是这种牟取暴利的心理,使得不法分子通过逃缴烟草专营税大量赚取非法利润。

3、从消费者方面来看,法制观念淡薄是一个主要原因。

许多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买到走私烟后,不知或不愿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变相地保护了销售走私者。

更有一些消费者贪图便宜,指明要走私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商家销售走私烟。

香烟消费者对品牌、口味等的特定消费习惯,使得国内市场将长期存在对1外烟的一定量的需求。

据业内人士估计,我国市场每年对外烟的需求量约为150万箱。

所在辖区地处城乡结合部较多,外来流动人口较多,对走私烟有一定需求量,上半年本所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共查处走私卷烟案件41起,查获卷烟97.4条。

目前走私卷烟案件无外乎两类: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

违法违规卖烟调查报告

违法违规卖烟调查报告

违法违规卖烟调查报告报告名称:撰写时间:2022年3月撰写部门:市场监管局背景:我国已经实行全面禁烟政策多年,但在实际的销售渠道中,仍然存在大量违法违规卖烟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禁烟政策的实施,对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深入了解违法违规卖烟行为的情况,市场监管局特别组织开展了本次违法违规卖烟调查。

调查方法和范围:1.本次调查采用问卷和现场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并涉及全市范围内的卷烟销售点。

2.问卷的填写覆盖了卷烟销售点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卖烟行为等方面。

3.现场走访主要针对被调查卷烟销售点的实际情况展开,包括卷烟真伪核对、防伪标识检测、销售记录检查等。

调查结果:1.本次调查涉及销售点数量共计1000余家,其中有近20%的销售点存在违法违规卖烟行为。

2.违法违规卖烟行为主要表现为:未按照规定销售、销售未经授权的品牌、销售劣质烟草制品、未按照规定标示销售价格等。

3.尽管近年来禁烟政策逐渐加强,但仍有部分销售点在经营行为方面存有侥幸心理,随意违反禁烟法规。

建议:1.更加细化禁烟认证流程,减少卷烟流通企业数量,增加卷烟品牌门槛。

2.加强对卷烟销售点的日常监管和检查,提高销售点风险管理水平。

3.加大对违法违规卖烟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结论:禁烟政策只有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认可,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贯彻和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正在不断加强对禁烟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大力支持。

只有在全民行动下,禁烟政策才能逐步达到预期效果,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烟草专卖打假打私调研报告

烟草专卖打假打私调研报告

烟草专卖打假打私调研报告烟草专卖打假打私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与背景烟草专卖打假打私是指对违法生产销售烟草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保护合法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烟草专卖打假打私的现状与问题,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与范围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在某市的三个主要烟草销售点开展,在100名烟草用户中进行问卷调查。

三、调研结果与分析1. 烟草专卖打假打私的认知度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80%的调查对象表示了解烟草专卖打假打私的概念,但只有50%的人能够准确描述打假打私的内容和目的。

这表明虽然宣传和教育工作开展较好,但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

2. 烟草专卖打假打私的问题从实地走访中观察到,存在以下问题:(1) 假烟泛滥:有部分小零售店存在贩卖假冒烟草产品的情况,这些假烟不仅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还给烟草专卖形象造成了损害;(2) 部分烟草销售点缺乏监管:一些销售点对销售烟草产品的证照要求不明确,导致有些商户拉来、带去进行私下交易;(3) 烟草打假打私力度不足:尽管存在打假打私的力度,但由于监管力量有限,一些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四、调研结论1. 烟草专卖打假打私的宣传工作需要加强,提高消费者对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认知度;2. 加大对小零售店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销售点的管理,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3. 提高打假打私的力度,加大对假冒烟草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烟草专卖秩序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五、建议1. 增加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烟草专卖打假打私的重要性和效果;2. 建立健全销售点管理机制,加强对销售点的许可证核查和监管,及时制止非法交易;3. 加大对假冒烟草产品的打击力度,注重线上线下的打假工作,形成合力提高打假打私效果;4. 政府部门加大对打假打私工作的投入,增加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六、参考文献[1]严慎考虑我国烟草封条法治属性.文化要报.七、致谢感谢参与调研的各位烟草用户和相关销售点的配合与支持,没有他们的积极参与,本次调研将无法顺利进行。

打击涉烟走私调研报告

打击涉烟走私调研报告

打击涉烟走私调研报告打击涉烟走私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烟草走私作为一种非法行为,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严重问题。

涉烟走私不仅对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还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合法烟草企业造成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打击涉烟走私的工作。

本报告旨在对打击涉烟走私的调研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通过网上调研、问卷调查以及实地走访等方法进行。

通过收集大量的数据以及与相关专家和从业人员的交流,对涉烟走私的现状、原因和对策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三、涉烟走私的现状涉烟走私现象普遍存在于我国各个地区。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打击力度不足:由于走私活动具有隐蔽性和流动性,相关执法部门对涉烟走私的打击力度不足,导致涉烟走私的增长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

2. 技术手段不断更新:涉烟走私分子通过使用高科技手段,如使用无人机、假冒烟标等方式逃避监管,使得执法部门的打击工作更加困难。

3. 社会因素影响:不法分子通过强大的利益诱惑,吸引了一批没有经济来源的人参与走私活动,从而使得涉烟走私问题日益严重。

四、涉烟走私的原因分析1. 利益驱动:涉烟走私涉及利益链条很长,从走私者到销售者再到最终消费者,都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

这一极高的利益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参与涉烟走私。

2. 执法力度不足:相关执法部门对涉烟走私的打击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和技术手段滞后,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给涉烟走私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 社会监管疏漏:社会监管力量薄弱,走私分子通过贿赂和腐蚀等手段得以逃避监管,形成了一条庞大的涉烟走私产业链。

五、打击涉烟走私的对策1. 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大对涉烟走私的打击力度。

2. 加强执法技术培训:增加执法部门的技术投入,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装备,提高查缉成功率。

3. 增加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涉烟走私危害的宣传,提高社会的觉悟和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涉烟走私的声势。

试论涉烟非法经营案件专题调研

试论涉烟非法经营案件专题调研

试论涉烟非法经营案件专题调研[论文摘要]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定性还存在若干争议,尤其是非法经营烟草数额认定、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越经营范围购进烟草专卖品等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不能达成统一认识,文章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论文关键词]烟草非法经营法律适用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非法经营罪成为市场经济刑法研究的一大热门领域。

其中,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数量逐渐增多。

以老河口市检察院为例,2010年老河口市检察院办理非法经营烟草案件4件5人,2011年4件4人,2012年1件1人。

由于目前在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定性还存在若干问题,尤其是非法经营烟草数额认定、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越经营范围购进烟草专卖品等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仍存在争议。

针对上述现象,笔者结合涉烟犯罪相关案例,试图在涉烟非法经营案件法律适用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探讨,以期进一步明确对有关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识,打击相应的犯罪,维护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关于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问题1.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有关数额的计算,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对于销售卷烟去向未能查实、但能确定购买价格的,理应按照其购买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但司法认定却并非完全如此。

如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双非法经营案,系一起利用淘宝网和快递公司非法经营卷烟的案件,王某双实际购买香烟的数额共计612951元,这一数据通过淘宝网销售记录已完全查清,数据确切,并且王某双购进卷烟的上线均被当地法院判刑,双方买卖卷烟数量及价格已经有效判决认定,总计达60余万元。

王某双在网上按每条卷烟加价5%~10%的价格销售数额,由于买家太过分散,遍及全国,公安机关仅查实167635元。

浅谈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因素及对策

浅谈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因素及对策

浅淡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原因及对策鲁甸县烟草专卖局桂林[内容摘要]本文以本县“两烟”案例说明,烟草专卖执法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长期性工作,唯有认真分析研究涉烟违法犯罪的原因及特点,探索有效打击措施,才能及时有效预防和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

[关键词]涉烟;违法;犯罪;原因;对策随着形势的发展,针对当前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给涉烟案件的查处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

因此,我们要认真分析研究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对策,找出规律,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采取有效打击措施,才能及时有效预防和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

对此谈一点自己的粗浅看法:一、近年本县“两烟”专卖执法状况2001年,处理烟贩烟场违法事件20件,行政拘留5人,查处内外勾结案1件,收缴台称10台,打包机一台,拦截偷运烟叶车辆4辆,罚款处理烟叶一万余斤。

2002年,没收假冒品牌卷烟229.7条,查处非法运输卷烟案2起,查获卷烟394件,价值64.26万元,罚款13.05万元;查获违法贩运烟叶57起,查获烟叶123855.8公斤,罚款2.25万元,批评教育26人次。

2003年,查处卷烟案15件,其中销售假烟案13件,没收假烟1236.5件,非渠道进货卷烟案2件,卷烟431件,罚款4.8万元;查处烟叶案件12起,涉案人员27人,征收烟叶64954.4公斤,罚款9.56万元。

2004年,查处卷烟案件31件,依法没收假冒卷烟1090件,非渠道卷烟403.9件,罚款22.19万元;查办烤烟案66件,征收烟叶32471.1公斤,价值13.84万元,罚款8.5万元,没收烟叶12530公斤,价值1.9万元。

2005年,办理卷烟案24件,其中查处假冒卷烟案21件,依法没收假冒卷烟1179.9件,罚款2. 45万元,非渠道货案3件,涉烟157.39件,罚款0.44万元;查办烟叶案件52件,征收烟叶155885.7公斤,没收烟叶18890.4公斤,价值138万元,涉案人员158人。

真烟非法流通市场调研报告

真烟非法流通市场调研报告

真烟非法流通市场调研报告1. 引言真烟非法流通作为一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问题,已经受到广泛关注。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真烟非法流通市场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其现状、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2. 调研方法与范围本次调研采用了多种方法与途径,包括面对面访谈、实地调研和数据分析。

调研范围主要覆盖了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烟草市场,以及一些非法烟草产地。

3. 真烟非法流通市场现状3.1 市场规模根据调研数据显示,真烟非法流通市场的规模庞大。

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地区,无论是繁华地带还是偏远地区,都能找到真烟非法流通的踪迹。

市场规模之大、分布之广,使得打击非法烟草行业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

3.2 真烟产地与加工通过实地调研,我们发现非法烟草的生产多集中在一些偏远的地区,如山区、边境地区等。

非法烟草的加工虽然没有正规烟草工厂那样精细和标准,但在一些非法工厂中,仍能见到一些简易的加工设备和操作人员。

3.3 销售渠道非法烟草的销售渠道多样化。

在城市地区,非法烟草常通过小商贩、路边摊等非正规渠道流入市场;而在农村地区,则更多依赖于一些乡村代理商、中间人等。

另外,随着网络的普及,一些网络购物平台也成为非法烟草的销售渠道之一。

4. 真烟非法流通市场原因4.1 利润诱惑从调研数据分析可知,非法烟草的价格一般比正规渠道的烟草低廉,原因在于非法烟草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存在着非法成本、非法税费等减少的因素。

这种低价的同时也意味着非法烟草产业链的高利润。

4.2 监管不力监管不力也是非法烟草产业链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的烟草监管部门在一些偏远地区的人员与物资配备上存在严重不足的情况,这给非法烟草流通提供了隐蔽和便利。

5. 真烟非法流通市场影响5.1 经济影响非法烟草流通严重破坏了正规烟草市场的秩序,并导致国家和企业财政利益的损失。

此外,非法烟草产业链的兴起也给正规烟草产业造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

5.2 社会影响非法烟草流通不仅会导致税收损失,更严重的是对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威胁。

2024年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和体会范文

2024年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和体会范文

2024年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和体会范文____年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和体会引言烟草违规经营案件对于社会公共卫生和国家财政安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并加强对烟草行业的监管,____年,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

本文将就我所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和经验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案件查处的背景和情况分析1.1 背景介绍近年来,烟草行业存在一些严重违规行为,包括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偷逃烟草税费、使用非法烟草广告等。

这些违规行为不仅对社会公共卫生构成威胁,还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因此,政府决定加大力度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

1.2 案件情况分析____年,全国范围内查处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总数为XXX 起,其中涉及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案件占到了大多数。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也有参与烟草违规经营的案件。

二、案件查处的作法和措施2.1 加大执法力度针对烟草违规经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大执法力度。

首先,加大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招聘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加强执法部门的协作,建立起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

2.2 加强监管措施为了加强对烟草行业的监管,政府对烟草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和整顿,严格落实烟草行业的许可制度和准入条件。

同时,加大对烟草广告和包装的监管力度,禁止使用虚假广告和以健康为噱头的宣传手法。

2.3 加大惩处力度针对查处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政府采取了严肃的惩处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刑事处罚等。

同时,对于行业内存在的黑恶势力和犯罪团伙,政府建立了专项工作组,通过打击和镇压迫使其退出烟草行业。

三、案件查处的体会和启示3.1 体会一:加强宣传教育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查处不仅需要政府的执法力度,还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来引导公众对烟草违规行为的重视和抵制。

政府可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向广大群众普及烟草违规经营的危害,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科学健康理念。

浅谈查办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

浅谈查办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

浅谈查办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作者:朱俊德来源:《商》2016年第33期摘要:当前烟草行业面临不法分子非法经营卷烟的形势依然严峻,不法分子死心不改,暗地里从事违法卷烟经营活动,并形成网络,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

目前,查办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在烟草政法、行政执法联合打假长效机制的基础上,不仅要认真研究、分析其违法特征,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并不断总结完善;在办理案件中,要重视情报、分析案情,以案查人,力争抓住主犯,第一时间收集、固定证据,防止案情外漏,迅速追溯源头和下线,先打掉支点、端掉窝点,其次破掉这张网,最终实现取得打击非法经营卷烟、破网追刑工作的胜利。

关键词:专卖;治理;卷烟近年来,受到利益的驱动,不法烟贩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悄然抬头,怎能确保抓获主犯、破掉网络、查到上线、追出下线,给我们专卖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考验。

这是两起典型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2008年8月13日,安徽阜阳市界首烟草专卖局接举报:一辆车号为豫XXXXX的面包车运输违法卷烟途径界首辖区。

我局迅速联合公安经侦大队、高速交巡警,果断出击,最终查获非法运输车辆一台,违法卷烟1138条,案值23余万元。

此案在查获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取证,查明上线组织货源环节20余名人员,下线分销环节人员近30名。

案件侦察、批捕等环节进展迅速、高质、高效,四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梅某、尚某、潘某、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七次,非法经营额共计110余万元。

并经法院一审庄严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9年、6年、5年,创造了阜阳市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获刑的最高记录。

2009年2月9日,再次接到举报,我局迅速请公安交巡警部门配合,在涉案车辆可能经过的路段设伏,一举查获违法卷烟985条,涉案金额6余万元。

案件在查获办理中,公安、烟草机关多次前往周边涉及到的省、市进行调察取证。

最终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何某、张某等共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四次,非法经营额共计48万余元。

涉烟类非法经营案件疑难问题研究

涉烟类非法经营案件疑难问题研究
主管 部 门的委 托 , 审查批 准发 给烟 草专 卖零 售 许可证 。 已经 设立
5 万元 以上 , 或者 违法 所得 数额在 2万元 以上 , 属于“ 隋节严 重” ,
二、 经 营关 系的 识别
《 中华 人 民 和 国烟 草 专卖 法》 第 3条规 定 : “ 国家 对烟 草专 应 当以非法 经营 罪定 罪处 罚 。
烟 草 制 品是 一种 特 殊消 费 品, 由于吸 烟对 人体 有一 定危 害 ,
为 了控 制烟 草制 品 生产和 流通 , 国家对烟 草 实行 专卖 体制 , 并寓 犯罪论 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烟草 专卖 法实 施条例 》 第2 5条 第 2
禁于征, 对 烟 草实行 高税 政 策 。 2 0 1 0 年 3月, 最高 人 民法 院、 最 款规定 : “ 取得烟 草专卖 零售许 可证 的企 业 或者个人 , 应当在 当地
原 则性 规 定 , 而且 此类 案件 涉及 与行 政执 法 的交叉 , 因此 在法 律 售 业务 ,并 在烟 草专 卖零 售许 可证标 明的当地 烟草 批发 企业进

租借 烟 草专卖 零 售许 可证 行为 的性质
非 法经 营罪 , 是指违 反 国家 规 定从事 经营 活动 , 扰乱 市场秩 律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专 营 、 专 卖物 品或 者其 他 限制买 卖 的物 品;
关键 词 涉烟 案件 非 法 经营 罪 司法认 定
作 者 简介 : 谢睿 , 北京 市密云 县人 民检 察 院公诉 二 处 , 助 理检察 员。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0 . 4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9 9 . 0 2 但租 借烟草 专卖零 售许可 证的行 为需 区别对待 , 不应一律 以

非法经营卷烟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

非法经营卷烟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

非法经营卷烟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信息来源:由于卷烟的价格在省、市之间存在明显差价,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买卖极易获利,存在风险小、获利大的特点,2008年海曙区院起诉非法经营卷烟案件4件9人,相对于往年此类案件起诉数都为零的状况,非法经营卷烟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的“生财之道”。

下文笔者将对此类案件的发案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

一、主要特点1、涉案卷烟数量庞大,货值较高。

从海曙区院办理的4起非法经营卷烟案来看,均呈现出涉案卷烟数量大、货值高的特点。

例如何钧等5人非法经营卷烟一案,自2007年1月到2008年12月间,被告人何钧从重庆市每周托运2-3次卷烟至宁波,每次2-3箱,每箱50条,一周所贩运的卷烟价值在10万元左右,一年非法经营卷烟高达500万元左右;而被告人郑云飞一案涉及非法经营各类卷烟1141条,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吴贤友非法经营卷烟案中,吴贤友于2008年1月19日下午一次性就在宁波购买各类卷烟496条意图运往南京贩卖,货值8万余元;被告人郭建军、周新中非法经营案中涉及各类卷烟共计420条,货值也达8万余元。

2、所涉案件均为异地贩卖、赚取差价。

由于非法经营卷烟类犯罪的主要驱动力是该行为存在暴利,而该暴利的存在主要是维系于省与省、市与市之间不同种类卷烟的价格存在明显的差价,所以实施此类非法经营行为,跨地区贩运是主要作案手段。

两犯罪地之间距离有远有近,既有本省之内的运输,又有跨省之间的运输;宁波市既可作为货源地,又可作为销售地;被告人中有的采取单向贩卖,有的采取双向贩卖。

如郑云飞非法经营一案,被告人郑云飞即是将卷烟由杭州运往宁波销售;而吴贤友非法经营一案中,被告人吴贤友是将卷烟由宁波运往南京贩卖。

而郭建军非法经营一案中,郭建军先是在宁波地区购买卷烟运至长沙贩卖,尔后在长沙收购售价比宁波低的卷烟至宁波市贩卖。

地区间价格差异、交通日益便利两个因素,为不法分子创造了利润空间和便利条件。

对近年来我市涉烟案件的分析及对策

对近年来我市涉烟案件的分析及对策

对近年来我市涉烟案件的分析及对策随着城市化、现代化、国际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市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市场经济蓬勃向上,经济形势日胜一日。

与此同时,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行为呈上升态势。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使地方财政受到很大冲击,也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直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

为有效遏止此类刑事案件高发势头,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特对我市2005年以来办理的涉烟刑事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对预防对策和措施进行了初步探究。

一、我市涉烟犯罪现状和特点(一)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呈总体上升趋势。

由于假烟利润高达几十倍,且不像假酒、假药那样具备直接的人身伤害性,不少消费者没有足够的防范意识,给犯罪分子较大的售假空间。

我市两级法院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共审理涉烟刑事案件16件33人(包括一、二审案件,一审15件28人,二审1件5人)。

其中一审情况,2005年1件5人,2006年3件6人,2007年1件2人,2008年5件8人,2009年5件7人,而2004年全年却没有一件。

(二)涉案人员一低二多。

“一低”是指文化程度低。

一审15件涉烟案涉案人员共28名,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12人,初中文化程度的13人,高中文化的2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人数的近90%;“二多”是指罪犯中农民和无业人员以及本地人所占比例多,其中农民为15人,无业人员11人,占93%;本地人员24人,占近86%,外来人员4人,其中来自福建和河南省的各1人,来自内江市的2人,外来人员占涉案人员总数的20%。

(三)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在定性处罚的15件涉烟犯罪中,高居首位的是非法经营罪6件10人,占总数的40%;其次是销售伪劣产品罪4件10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件5人,另外还有假冒注册商标罪2件3人。

涉烟非法经营罪法律适用研究

涉烟非法经营罪法律适用研究

涉烟非法经营罪法律适用研究作者:杨思藻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3期摘要目前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文件对有关涉烟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统一,该文件为打压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笔者结合犯罪的有关理论和专卖管理实践,着重阐述非法经营罪在涉烟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希能给涉烟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带来些许参考。

关键词烟草专卖非法经营法律适用作者简介:杨思藻,江苏省连云港烟草专卖局,经济师,研究方向:烟草专卖执法与经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284-04伴随着国家市场经济政策的实践与制度的开放,非法经营罪也已成为市场经济刑法研究的一大热门领域。

具体到烟草行业而言,目前涉烟非法经营案件走向司法程序的数量逐年上升。

针对目前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现状,为有针对性的审理此类案件,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实施,对实践中有关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统一,解决了以往很多难点和疑点问题,为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

但目前在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定性还存在若干问题,尤其是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越经营范围购进烟草专卖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等五类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仍存在争议。

笔者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也体会到涉烟非法经营案件在司法实践的棘手性,对上述问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相关研究也处于初始阶段,许多问题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从而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针对上述现象,笔者结合涉烟犯罪的现实状况,在涉烟非法经营案件法律适用方面对非法经营罪作出有针对性的探讨,着重阐述非法经营罪在涉烟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试图通过对涉烟非法经营罪入罪问题予以阐述,以期进一步明确对有关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识,打击相应的犯罪,以维护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

公安机关非法经营调研报告

公安机关非法经营调研报告

公安机关非法经营调研报告公安机关非法经营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不断扩大,非法经营现象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

为了深入了解非法经营的现状、原因和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公安机关开展了此次非法经营调研。

二、调研对象和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对象包括企业主、消费者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问卷调查的样本数量为1000份,实地访谈的对象为非法经营业者和公安机关执法人员。

三、非法经营现状1. 非法市场经营据调查结果显示,非法市场经营普遍存在于城市和农村地区。

其中,城市地区主要以私人小作坊、地下黑市和网上交易平台为主要经营场所;农村地区则主要以小规模集市、农贸市场和农业经济合作社为主。

2. 非法职业从业者非法经营的职业从业者主要为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和刑满释放人员等。

由于缺乏稳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支持,他们选择了非法经营作为生计来源。

3. 非法经营商品在非法经营商品方面,主要包括假冒伪劣商品、非法药品、侵权盗版商品、偷税漏税商品等。

这些商品不仅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正常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四、非法经营原因1. 就业压力由于就业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人难以找到稳定的工作机会,为了生活和养家糊口,不得不选择非法经营。

2. 利益驱动非法经营往往利润巨大,吸引了一些人为了追逐更高的利益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 低门槛与正规经营相比,非法经营往往没有太多的准入门槛,容易开始和退出,成本相对较低,这也是非法经营能够广泛存在的一个原因。

五、非法经营的危害和影响1. 破坏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扰乱了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了行业竞争的不公平。

2. 侵害消费者权益非法经营的商品质量往往无法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对社会信任产生了不良影响。

3. 加重社会治安压力非法经营活动往往与其他犯罪活动存在一定的关联,如走私、贩毒等,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压力。

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着力解决非法经营烟叶问题调研报告

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着力解决非法经营烟叶问题调研报告

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着力解决
非法经营烟叶问题调研报告
烟叶作为传统的经济种植作物,受到了众多人的青睐,烟叶围绕着烟草公司的
大量销售来催生并蓬勃发展,但是,由于生产管理存在这些缺陷,非法经营烟叶便得以频繁发生。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规章制度的凌乱,对非法经营烟叶的惩罚力度大小不一,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使非法经营烟叶的活动得以开展。

非法经营严重破坏
了行业规范性,麻烦产生了一大堆,不仅伤害了合法经营的烟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显著损害了社会的稳定,对正规化发展产生了破坏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加强源头治理,大力发挥烟草公司的社会
责任,以及建立由政府监管机构为主体的有效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以维护行业发展的正常秩序。

同时,必须开展烟叶行业专项整治,对于非法经营烟叶行为要及时穷追猛打,让违规者承担法律责任,确保烟叶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

到目前为止,任何一个烟叶行业从业者都应该认清自身的任务,做到遵纪守法,从源头上防范和抵制非法经营烟叶的行为,共同构筑起社会的和谐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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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涉烟非法经营案件专题调研
[论文摘要]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定性还存在若干争议,尤其是非法经营烟草数额认定、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越经营范围购进烟草专卖品等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不能达成统一认识,文章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论文关键词]烟草非法经营法律适用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非法经营罪成为市场经济刑法研究的一大热门领域。

其中,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数量逐渐增多。

以老河口市检察院为例,2010年老河口市检察院办理非法经营烟草案件4件5人,2011年4件4人,2012年1件1人。

由于目前在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定性还存在若干问题,尤其是非法经营烟草数额认定、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越经营范围购进烟草专卖品等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仍存在争议。

针对上述现象,笔者结合涉烟犯罪相关案例,试图在涉烟非法经营案件法律适用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探讨,以期进一步明确对有关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识,打击相应的犯罪,维护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关于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问题
1.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有关数额的计算,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对于销售卷烟去向未能查实、但能确定购买价格的,理应按照其购买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但司法认定却并非完全如此。

如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双非法经营案,系一起利用淘宝网和快递公司非法经营卷烟的案件,王某双实际购买香烟的数额共计612951元,这一数据通过淘宝网销售记录已完全查清,数据确切,并且王某双购进卷烟的上线均被当地法院判刑,双方买卖卷烟数量及价格已经有效判决认定,总计达60余万元。

王某双在网上按每条卷烟加价5%~10%的价格销售数额,由于买家太过分散,遍及全国,公安机关仅查实167635元。

该院认为,王某双非法经营数额6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家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指控王兴双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而法院认为其销售价格查实的仅有167635元,未达到25万元,判决认定其非法经营情节严重。

此案经上级院抗诉后仍维持原判,该院建议市院向省院提请抗诉。

因为本案中,被告人购买香烟意在销售,仅有极少部分自吸或送人。

被告人王某双非法经营数额应按其购买价格来认定,达612951万元,系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其属“情节严重”而未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与事实不符。

非法经营是反复
的买卖的过程,其买进是为了卖出,并且资金是循环利用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以购买或者销售价格确定非法经营”的数额,法院以销售和查获的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而未以查明的购进价格认定,我们认为是错误的。

二、关于对运输假冒伪劣卷烟的人审查处理问题
关于非法经营假烟,目前实践中普遍认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而在《解释》出台前,运输假冒伪劣烟草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的。

如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办理的邓某案,2006年8月,邓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帮助联系、接收、运送及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被老河口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假“蓝包襄阳烟”7650条、假“84软特红金龙烟”3350条,鉴定价152100元。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该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对邓某提起诉讼。

《解释》出台后,对另一起相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大不相同。

2012年11月,杨某、冀某驾驶装载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的车辆被烟草执法部门拦下,当场从车内查获假冒白沙牌伪劣卷烟6030条(总计1206000支)。

经鉴定,价值247005元。

该院认为,依据《解释》之规定,二人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而帮助运送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述两案均系查处的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的人员,因为《解释》实行,所以事实相差不大的两个案件,定罪和量刑相差悬殊。

因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根据上述规定,邓某等人运输、销售卷烟是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邓某一案发生于2006年适用原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而杨某、冀某一案发生于2012年是新的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按新的司法解释之规定。

三、关于明知是烟草专卖品,本人无证但亲属有证,跨地区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如韩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中,韩某为本市人,到外市找欠其货款的副食店老板要账,老板抵给韩某“老白条”烟20万支(真烟每盒2元),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

韩某辩解称自己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该证上写的是其母亲的名字,
自己的仓库与母亲的副食超市是一体的。

对于韩某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韩某具有专营专卖许可证,仅仅是跨地区运输,此行为不涉及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即使韩某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此行为相当于跨地区购买烟草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许可证作用性质来看,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是准予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但是必须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这是《烟草专卖法》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者从事特定活动的界定。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同时规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持有许可证,但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来说,就是不得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情节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韩某超越许可证许可的地域范围经营卷烟达到20万支,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类型复杂,各种新情况层出不穷。

目前在烟草执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定性还存在若干问题,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文章依托烟草非法经营案例实践,结合《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经营罪在涉烟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以期“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更多人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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