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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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防震减灾,指地震的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反应、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

第三条防震减灾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御,防、抗、救相结合,逐步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防震减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防震减灾纳入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安排经费。

第六条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设备,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全体公民,特别是中小学生中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震减灾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的行为。

第二章地震监测与预报第八条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与群众、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原则。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和组织群众性的地震监测预报活动,对地震异常信息应当及时核实、分析研究。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地震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迁移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省地震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管理条例(2024)

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管理条例(2024)

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管理条例(2024)引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执法,并对灾害防治与减灾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

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违反本条例或灾害防治与减灾工作失职的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有关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的数据和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咨询。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工作的开展,并及时交流和共享经验和教训。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防灾减灾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不报告自然灾害情况,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结语:通过制定《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管理条例(2024)》,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对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高我国在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管理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这将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在自然灾害面前的抵抗能力,减少自然灾害给社会经济带来的损失,推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本条例的实施还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管理制度,促进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增强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和共同治理能力。

我们相信,通过不断努力,我国将能够建设出更加安全、稳定、繁荣的社会。

2024年安徽省普法知识应知应会题库(含答案)

2024年安徽省普法知识应知应会题库(含答案)

2024年安徽省普法知识应知应会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________年。

A.5B.8C.102.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李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下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王某当场被挤压身亡。

李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

关于李某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重大责任事故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谎报安全事故罪3.依据《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______或电力行业标准。

A.国际标准B.国家标准C.省级标准D.市级标准4.下列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说明同法律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律说明高于法律B.同等效力C.法律说明低于法律D.两者之间无可比性5.依据现行宪法,中心军事委员会人员组成不,包括()A.主席B.副主席若干人C.秘书长D.委员若干人6.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A.《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C.《中华民国约法》D.《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7.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________汽车产品实行措施消退缺陷的活动。

A.已售出的B.生产的C.设计的8.对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规定造成奢侈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下列情形中,将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的是__________。

A.肃穆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奢侈、奢侈奢华问题的B.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奢侈的C.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避开奢侈的D.刚好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信息的9.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担当的诉讼职能是()A.控诉职能B.辩护职能C.审判职能D.监督职能10.在国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必须进行防火巡查,至少每几小时巡查一次。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省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务实、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防雷减灾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由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制定防雷减灾工作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宣传培训。

第六条各地市、县级应设立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防雷减灾工作,确保防雷减灾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地区的防雷减灾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开展防雷宣传教育活动;(三)开展防雷设施的巡查、检测和维护工作;(四)组织开展防雷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定期评估本地区防雷减灾工作的效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防雷减灾设施建设和维护第八条各地市、县级应加大对防雷减灾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力度,确保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九条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时安装、维修和更新防雷减灾设施。

第十条对已安装的防雷减灾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运行良好。

第四章防雷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各地市、县级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防雷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雷意识。

第十二条防雷宣传教育内容包括:(一)防雷的基本知识和技术;(二)雷电灾害的危害和防范措施;(三)雷电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知识。

第五章防雷减灾应急救援第十三条各地市、县级应组织开展防雷减灾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防雷减灾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按照预案和程序进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防雷设施建设与维护技术标准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专门用于防范雷电灾害的法律,为防雷减灾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2.1 省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2.2 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2.3 工作组2.4 专家组3 灾害预警响应4 信息报告和发布4.1 信息报告4.2 信息发布5 省级应急响应5.1 Ⅰ级响应5.2 Ⅱ级响应5.3 Ⅲ级响应5.4 Ⅳ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终止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和培训8 附则8.1 术语解释8.2 预案演练8.3 预案管理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

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地震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12.24•【文号】中震防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中震防发〔20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为切实提高全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与支持,本着交流经验、鼓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中国地震局在广泛调研和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积极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尽快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全面促进《考核办法》的贯彻实施。

附件: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国地震局2012年12月24日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继续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中国地震局关于加强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震防发〔2010〕96号),推进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基础能力建设,交流经验、鼓励先进、促进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发展,规范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由中国地震局市县防震减灾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组织。

中国地震局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组由市县工作指导办公室成员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由中国地震局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组负责实施,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程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考核。

第四条被考核单位为全国地市级和县级地震工作部门。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防震减灾法制工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地震灾害预防工作、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防震减灾工作保障和其他相关工作六个方面。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皖价服[2012]21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2〕210号)各市物价局、地震局,广德县、宿松县物价局、科技局: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执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持有合法资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等规定要求,认真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完善工作流程,规范收费行为。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并考虑地震构造、地震活动和场地条件的复杂程度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其它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其中,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内容。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建抗[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建抗〔2006〕85号)各市建委、规划局、房地产局,合肥市建管局: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部于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8号令,以下简称《抗震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抗震设防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抗震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抗震设防是一项预防性、前瞻性常备不懈的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抗震规定》从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装修改造、震后应急评估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涉及到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与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管理紧密结合,把抗震措施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去,加强监管力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三、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工作是从源头上保证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类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审查,与施工图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提高办事效率,审查机构要将抗震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凡不符合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抗震设计,审查机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把好抗震设计质量关。

防震减灾法

防震减灾法

防震减灾法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下面是防震减灾法的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及《安徽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及《安徽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及《安徽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8.27•【字号】皖政〔1993〕62号•【施行日期】199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及《安徽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的通知(1993年8月27日皖政〔1993〕62号)现将《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和《安徽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一、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体系由震前预防和抗震救灾两个系统构成。

(一)震前预防系统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以及工程、建设的抗震防灾等,为省政府发布地震预报提供决策意见,并负责防灾措施的制订和落实。

省政府成立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决定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防震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

省内发生严重或特大破坏性地震,领导小组成员转入抗震救灾系统。

(二)抗震救灾系统负责落实抗震救灾措施,实施震时应急方案和全面指挥震后抗震救灾工作。

省抗震减灾系统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负责,由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名单附后),省地震局作为其办公机构。

省内发生严重或特大破坏性地震时,省政府成立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二、震前防震减灾措施震前预防按地震预报的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地震预报概括为趋势预报和短临预报两个阶段。

(一)趋势预报阶段(长期和中期地震预报阶段)1、地震部门,主要由省地震局负责。

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分析工作,并及时报告震情和震情趋势。

做好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做好重要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重点地区的震害预测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防震减灾的有关法规,加强防震减灾综合对策研究和地震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皖政办秘〔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政府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重大立法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公众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求,聚焦加快打造“三地一区”、建设“七个强省”,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改进立法工作,切实提升政府立法的质效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立法事项,推进“小快灵”立法,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和实效性。

不断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调研、座谈、论证、听证、咨询、评估等多种形式,线上线下广泛征求意见,找准全社会“最大公约数”,把立法建立在坚实的民意基础上。

统筹推进立改废释,及时清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法规规章。

坚持立法和普法相结合,根据立法各环节的特点和需要,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增强立法宣传实效。

三、强化责任担当,抓好政府立法计划的执行起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草案送审稿,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报送的,起草部门要提前书面报告省政府。

政府规章预备项目、调研论证项目起草部门于2024年10月底前向省司法厅报送论证工作情况、论证意见书。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6.08•【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防震减灾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地震监测、群测群防、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以及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农村住宅抗震示范工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震减灾装备建设,提高防震减灾信息化建设水平。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责任制,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投入,鼓励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水平。

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议

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议

作者简介:黄河(1972-),男,安徽含山人,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师。

摘要: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震防发[2009]49号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标标函[2009]50号文相关条文进行解读比较,对安徽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如何执行,给出建议。

关键词:防震减灾;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抗震设防类别;抗震措施中图分类号:TU352.1+1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7-7359(2019)04-0098-02DOI :10.16330/ki.1007-7359.2019.04.041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时经常碰到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这类建设工程,对于此类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同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对现行的法律、条例、标准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在执行此类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时存在差异。

主要争议在于“中震防发[2009]49号文”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标标函[2009]50号文”在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定上有所不同;中震防发[2009]49号文是否执行?如何执行?针对上述问题,文章通过解读现行法律、条例及标准,分析问题,提出建议。

2009年5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正式施行。

《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也提出了类似的规定,本条例对《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描述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进行拓展,将幼儿园、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列入其中,并提出此类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但本条例未对上述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除幼儿园外)涵盖哪些用房作出具体规定,是否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相关条文确定?另外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但提高的方法未做具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29•【文号】主席令第九十四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四章地震应急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市县地震部门提高防震减灾公共服务能力的思考

市县地震部门提高防震减灾公共服务能力的思考

50安树志,安徽省地震局二级调研员,长期从事防震减灾法治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地震科普宣传、地震应急处置、防震减灾社会服务等领域研究工作。

参与了《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工作,作为地方标准主要起草人起草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DB63/606—2006)、《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DB34/848—2008),承担完成地震科技星火计划青年项目一项,参与编辑出版多种防震减灾科普图书,其中《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手册》被评为安徽省优秀科普读物,《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工作指南》荣获第32届华东地区科技出版社优秀科技图书二等奖。

引言向政府和社会提供有效的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不仅是地震部门的工作职责,也是有效减轻地震灾害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市县地震部门作为基层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部门,是开展防震减灾公共服务的重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图1、图2)。

但是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市县地震部门公共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与社会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市县地震部门如何突破发展瓶颈,更好地服务社会,满足社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需求,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市县防震减灾公共服务现状近年来,市县地震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陆续公布了防震减灾公共服务清单,并结合各地实际探索性开展了防震减灾公共服务工作。

总体来看,市县地震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不多、服务办件总量偏少,少则1项多则10余项。

从服务内容看,内容不统一,差异性较大;从服务对象看,面向特定群体提供服务的居多,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偏少;从服务能力看,对于部分服务内容,市县地震部门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单独开展服务的能力,需要借助上级地震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的技术力量才能提供服务;从服务项目调整更新看,部分服务内市县地震部门提高防震减灾公共服务能力的思考安树志 汪贵章 武长青 成业明 曹宇51CITY AND DISASTER REDUCTION容与机构改革调整之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服务渠道和服务形式看,服务渠道窄、服务形式较为单一,是多数市县地震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公共服务的共性问题。

《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

《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

《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
一、地震应急预案目的
地震是自然灾害中常见的一种,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做好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地震预警与应急响应体系
地震预警和应急响应是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重要手段,应根据地震预警信息,科学判断地震风险,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三、地震应急响应等级
根据地震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地震应急响应划分为Ⅰ级至Ⅳ级,以便组织和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四、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业救援队伍,保障地震发生后的救援工作能够快速、有序地展开,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五、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
地震发生后,需要大量的救援物资支持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为此要组织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体系,确保救援物资的及时供给。

六、地震应急通信和信息发布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通信和信息发布系统,确保地震灾害发生后信息快速畅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救援和自救互救指
南等信息。

七、地震应急演练和培训
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和培训活动,提高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作战水平,不断完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

安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安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安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本附录仅提供我国抗震设防区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中心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注:本附录一般把“设计地震第一、二、三组”简称为“第一组、第二
组、第三组”。

上标* 指该城镇的中心位于本设防区和较低设防区的分界线。

A.0.10 安徽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五河,泗县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第一组:合肥(4 个市辖区),蚌埠(4 个市辖区),阜阳(3 个市辖区),淮南(5 个市辖区),枞阳,怀远,长丰,六安(2个市辖区),灵壁,固镇,凤阳,明光,定远,肥东,肥西,舒城,庐江,桐城,霍山,涡阳,安庆(3 个市辖区)*,铜陵县*
3 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铜陵(3 个市辖区),芜湖(4 个市辖区),巢湖,马鞍山(4 个市辖区),滁州(2 个市辖区),芜湖县,砀山,萧县,亳州,界首,太和,临泉,阜南,利辛,蒙城,凤台,寿县,颖上,霍丘,金寨,天长,来安,全椒,
含山,和县,当涂,无为,繁昌,池州,岳西,潜山,太湖,怀宁,望江,东至,宿松,南陵,宣城,郎溪,广德,泾县,青阳,石台
第二组:濉溪,淮北
第三组: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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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正本)(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2年8月17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责任制,提高防震减灾工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防震减灾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地震监测、群测群防、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以及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农村住宅抗震示范工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防震减灾装备建设,提高防震减灾信息化建设水平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

防震减灾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投入,鼓励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参加抗震救灾志愿服务等防震减灾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合理布设地震监测台网,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需要,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本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分级承担。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对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人员和业务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督。

第八条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广播电视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将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一条地震监测工作应当坚持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队伍,完善乡镇和城市社区防震减灾助理员制度,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提高依靠社会力量收集、分析地震短期与临震宏观异常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通讯、互联网等信息共享平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可以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地震监测网点建设和群测群防工作,推进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编制地震小区划图,开展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普查和鉴定,加强应急救援装备,提高防震减灾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防震减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震预报信息。

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宣传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制造、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等形式,统一、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医疗、教育、体育、广播电视、通信、交通、水利、电力、供水、供气、供热、供油等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辐射、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核设施建设工程;(四)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五)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新区、新建开发区和大型厂矿企业;(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予以核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

未包含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书面通知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实施监理,并对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

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和文化遗产;(四)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小区的建设工程。

其他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鼓励并支持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因灾害等原因受损的现有建筑物,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修复措施,并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作为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指导和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建设抗震设防示范工程,引导和扶持农村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农村实施合村并居、村庄搬迁、危旧房改造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应当符合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下列抗震技术指导和服务:(一)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适合不同地区、不同需求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农民免费提供;(二)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农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三)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房屋结构抗震方法、房屋抗震加固等施工技术培训;(四)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性能调查研究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按照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分期实施的原则,利用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学校运动场等公共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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