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2019年12月31日,李国英省长签署第291号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是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原《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省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办法》的上位法和制定依据。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两次对《条例》进行修订,修改、删除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等7个条款。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是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改革。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中震防发〔2018〕40号),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并推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开发区区域评估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改革试点的通知》(皖发改地区函〔2018〕498号)就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作出规定。为体现上述改革要求,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根据2019年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省地震局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地震局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通过中国安徽网、安徽省司法厅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到淮南、铜陵等地调研,实地听取基层政府部门、相关单位以及企业的意见;召开了立法预审会、立法协调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办法》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13条。相比原《办法》,保留3条、删除1条、新增1条、修改9条。
(一)保留3条。保留原《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对应《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
(二)删除1条。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取消了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据此,删除我省原《办法》第六条。
(三)新增1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中震防发〔2018〕40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开发区区域评估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改革试点的通知》(皖发改地区函〔2018〕498号)有关要求,《办法》第五条对设区的市政府推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四)修改9条。一是与《条例》精神保持一致,修改了立法宗旨,更准确的体现立法目的(《办法》第一条)。二是根据国家和省机构改革方案,修改规范政府及相关机构名称(《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三是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实际工作需要,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范围作出完善(《办法》第四条)。四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有关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追究保持一致(《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五是明确修订后《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十三条)。
四、《办法》特点
一是充分体现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促进市场公平竞争。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对推行区域评估作出明确要求。《办法》的修订贯彻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此项规定有助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环境。
二是科学界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办法》第四条明确:国务院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下列特殊设防类建设工程以及部分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前款规定的部分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依法确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此条规定既与《条例》保持一致,又兼顾我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际,同时与工程建设领域有关规范表述相衔接,体现了地方特色,有助于促进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五、如何做好修订后的《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办法》修订公布后,省地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要求:
一是做好政策解读、新闻发布、媒体宣传等工作,多方式、多渠道进行政策宣讲,将政策宣传到位,营造依法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是及时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部分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具体范围,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对《办法》中提出的改革要求和任务,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推动《办法》的规定落地见效;
四是强化协同联动,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全力推进全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