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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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安徽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安徽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精神,规范本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提高行政效能和投资效益,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针对开发区、高新区、城市整体改造区域和企业集中建设区等具有较大范围区域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单位和机构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以工程建设需求为导向,以提供精准便捷的公共服务为目标。

第七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可以直接应用于区内除必须单独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工程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选址、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地震风险评价,也适用于该区发展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及防震减灾对策制定等工作。

第八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工作质量。

(一)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或者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技术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应当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经验。

(三)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签名,承担单位或者机构加盖公章。

(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或者机构应当提供成果报告、技术图件、数据库和技术服务系统的使用说明书,对用户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并提供后续的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思考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思考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思考作者:周福彩来源:《科技与创新》2015年第14期目前各省,例如山东、福建、河北都出台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这一办法主要规定了省内大型建筑物、水利工程、医院、学校、广场等地方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标准和对于违反该办法的惩罚措施。

1;;对该办法内容的思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地震安全管理法规,结构分为总则、附则和内容共7章。

该办法采用了刑法典的结构模式,条理清晰、内容简洁。

1.1;;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单位的资格要求该办法要求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资格的单位必须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

国家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必须具备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条件,同时具有从事地震安全研究或者与之相关的地理学、工程设计方面的研究人员时才可以申请该资格证书。

1.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范围该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国家重大工程、遭受地震侵袭后存在引起其他灾害可能的建筑或设施、省级以上具有重大文化经济价值的设施。

1.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报告的审核国务院和各个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审查资格的单位的分工不同——国务院主要负责国家重大工程、跨省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设施和设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报告单的审核;其他报告由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审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核。

1.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监督各级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审查资格的单位对报告进行研究后,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决定工程地震安全性能的高低。

1.5;;违反该办法的惩罚违反该办法的惩罚方式主要是罚款,罚款金额在1万~5万之间不等,根据行政相对方的违法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

该办法不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单位作了违法规定,还对监督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理。

依本法规定,各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审查资格的单位因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没有及时对违反该办法的单位进行处理,给国家、人民和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行政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公路前期工作内容

公路前期工作内容

公路建设前期工作内容前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交通运输需求不断提高,公路工程建设在地方政府工作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然而一些公路建设项目只凭地方行政领导为求政绩而拍脑袋决策,变“可行性研究”为“可批性研究”,不经科学论证或肤浅论证,就仓促上马,致使在工程建设项目早产,实施过程中一变再变,甚至成为烂尾工程.本文主要就如何做好公路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谈一下个人对这些问题的浅见.一、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概念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机会论证、项目论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手续等,泛指项目开工前一切准备工作和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完成的各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手续。

项目前期工作以确保项目投资效益和维护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最终目的,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技术和政策支持,在项目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高质量的前期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前提,是项目工作的起点。

项目前期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涉及学科多、法规多、审批环节多,这就要求项目前期参与人员能对前期各项工作加深了解,随着国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项目管理的不断规范,对项目前期工作要求越来越严。

当前项目前期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 工作周期短,导致项目的科学、合理、经济、安全性不足,投资和社会效益差。

二、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程序(一)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内容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是指工程建设中的项目决策阶段,它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阶段.规划是指项目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发改部门或省、市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同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用地规划相互衔接。

项目建议书又叫做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它是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发展要求,结合自身各项资源条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项目建设的轮廓设想和书面文件.项目建议书由发改部门审查、批准后,即可列入建设前期工作计划。

解决的是否建设的问题。

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也称行业审查)通过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继续进行,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11.16•【文号】建质[2016]253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提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响应能力,做好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1月16日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以下简称应急评估)工作,提高应急评估针对性和时效性,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建质〔2013〕13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震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针对震后房屋建筑破坏程度组织开展的应急评估工作。

第三条应急评估工作应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客观公正、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评估结论可作为临时安置、防范次生灾害、确定震害损失和恢复重建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有关地震灾害等级划分开展应急评估组织工作。

(一)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应急评估专家组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地方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二)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应急评估专家组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视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求,开展相关协助工作。

(三)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应急评估专家组开展应急评估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和协调。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公布日期】2005.05.10•【文号】•【施行日期】2005.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地质灾害正文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是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有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2(000)022
【摘要】《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体会 [J], 周福彩
3.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J],
4.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青海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日前通过评审 [J], 安树志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地震局关于开展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震预测预防
【发文字号】建质[2014]18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地震局
【发布日期】2014.09.22
【实施日期】2014.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地震局关于开展
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4〕180号)
宿州、蚌埠、滁州、合肥、六安、安庆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关于2014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做好2014年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号)关于开展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的工作部署,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73号要求,决定有针对性的对宿州、蚌埠、滁州、合肥、六安、安庆6个重点市开展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工作,消除安
全隐患。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内容
1.6个重点市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4〕1号规定,开展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工作的情况;着力提高城乡抗震设防能力监管责任落实的情况;
2.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城镇危旧房屋和没有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

重点是做好大型公共建筑、中小学校舍,以及重要基础设施、次生灾害源的抗震性能鉴定工作,排查隐患;
3.地质灾害隐患点。

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宋瑞祥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设一级、二级,分为地震、地震地质和工程地震三个专业。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六)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通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重大建设工程:1、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型桥梁、大型桥梁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

2、铁路干线上大型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4D标准以上机场;5000吨级以上港口、码头工程。

3、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省、市电力调度中心大楼。

4、大中城市长途电信枢纽、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和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市话局、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5、省、市、县级中心医院主体建筑;大中城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及广播电视发射塔;大中城市大型供水、供气的主体工程。

6、8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影剧院、大会堂、体育馆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7、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的大型水库大坝和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及其堤防。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建抗[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建抗〔2006〕85号)各市建委、规划局、房地产局,合肥市建管局: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部于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8号令,以下简称《抗震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抗震设防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抗震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抗震设防是一项预防性、前瞻性常备不懈的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抗震规定》从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装修改造、震后应急评估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涉及到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与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管理紧密结合,把抗震措施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去,加强监管力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三、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工作是从源头上保证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类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审查,与施工图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提高办事效率,审查机构要将抗震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凡不符合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抗震设计,审查机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把好抗震设计质量关。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2]210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2]210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2〕210号)各市物价局、地震局,广德县、宿松县物价局、科技局: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执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持有合法资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等规定要求,认真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完善工作流程,规范收费行为。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并考虑地震构造、地震活动和场地条件的复杂程度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其它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地震风险评估。

地震风险评估是指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破坏和损失进行评估,包括地震频率、地震烈度、建筑物易损性等因素。

通过地震风险评估,可以科学合理地制定地震防灾减灾措施,提高地震安全性。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对建筑物、基础设施等工程结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能评估,包括结构抗震能力、地基土壤条件、建筑物设计等方面。

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可以发现工程结构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加固措施,提高工程的地震安全性。

三、地震安全管理。

地震安全管理是指对地震风险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地震安全管理需要加强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地震科普宣传等方面工作。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机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人员,负责地震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管理等工作。

同时,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地震安全工作。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责任。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责任应当由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工程建设单位共同承担。

相关部门负责地震风险评估和地震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地震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实施和落实。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监督。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监督应当由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地震安全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共同提高地震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因地震安全性评价不合格导致的严重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八、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宣传教育。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加强,提高社会公众对地震安全的重视程度。

安徽省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安徽省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市地震局,淮北市防空防震办公室,广德、宿松县科技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我局对涉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单位资质审批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实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年检和项目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皖震发防〔2003〕38号,2003年5月12日印发)二、《关于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地震安评项目等问题的通知》(皖震发防〔2005〕28号,2005年3月25日印发)三、关于印发《省外资质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震发防〔2010〕211号,2010年8月24日印发)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皖震发防〔2010〕302号,2010年10月9日印发)五、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皖震发防〔2011〕118号,2011年4月25日印发)六、《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年检和项目登记备案制度》(皖震发防〔2011〕172号,2011年6月20日印发)七、《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皖震发防〔2013〕310号,2013年12月12日印发。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震发防〔2017〕291号)要求执行。

)安徽省地震局2018年3月7日——结束——。

关于《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3.0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2年4月22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省地震局局长张鹏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我省地处华北断块区、下扬子断块区和秦岭—大别山断褶带三个大地构造单元的接壤地带,著名的郯庐断裂带斜贯南北,地震地质条件比较复杂。

据文字记载,我省历史上曾发生5级以上地震23次,6级以上地震4次,是中强地震多发地区,在华东地区地震活动水平较高。

近年来,先后发生了利辛4.1级、定远4.2级、肥东3.5级、安庆4.8级地震等,其中2011年安庆4.8级地震是继1979年固镇5.0级地震以来发生的最大强有感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亿元。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不断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

全省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大对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投入,加快推进防震减灾基础能力建设;全省防震减灾各项工作成效明显,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不断增强。

1995年,我省颁布了全国首部规范防震减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此后,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0年、2002年和2006年进行了三次修改。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

一是“5·12”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家对《防震减灾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条例》相对于上位法,涵盖的范围不够全面、内容不够完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尽一致。

关于《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3.04•【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8月14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马亚杰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6月1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此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改稿在安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赴合肥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征求省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省人大工作研究会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会同有关方面对修改稿进行了集中研究。

7月18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省地震局,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调研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

7月31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并于8月7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篇幅的精简问题有些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篇幅仍然过长,建议再作进一步精简,有些条款可以合并;属于地震部门业务操作层面的可略写;地震预案中的内容可以不写。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作如下精简:1.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地震预报意见发布的规定,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已经作出规范,建议删去;该条第一款与修改稿第十五条合并为一条。

(修改二稿第十三条)2.修改稿第十四条关于余震观测点的规定,与《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二条重复,建议删去。

3.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规定,以及第二十条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建议删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4.28•【字号】皖政[1993]27号•【施行日期】1993.04.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4月28日皖政〔1993〕27号)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震局、计划委员会、建设厅拟订的《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增强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指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小区划等。

第三条新建工程项目(计划项目、自筹资金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由省地震局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承担。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遵守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自愿委托、协商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工程应执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

对已做过并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小区划、抗震设防区划,也可作为城市规划和一般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六条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的基础上,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和地区有:(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新建工程;(三)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四)占地范围较大,距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设开发区。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2019年12月31日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通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下列特殊设防类建设工程以及部分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 条文说明 安徽

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 条文说明 安徽

安徽省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DB34/5008-201*条文说明(初稿)目次1 总则 452 术语和符号 452.1 术语 453 基本规定 464 勘察要求 485 抗震地段和场地类别 506 场地与地基的地震破坏 516.1 液化 516.2 软土震陷 556.3 滑坡、崩塌等 566.4 活动断裂 567 设计地震动参数 587.1 基本参数 587.2 时程曲线 601 总则1.0.1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是工程建设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对其未作全面系统的规定,仅于5.7节“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作了一些基本规定,实际勘察工作中有很多内容需要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等相关规范,此外,国家对重大工程实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还有一些规范对一些不良地质条件、特殊地质条件的抗震性能评价作了需要开展专门工作的规定,如何在安徽省内将相关标准规范关于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到位,亟需要一本地方性的标准对上述标准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综合。

本标准修编的思路为:按照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工作的内在逻辑对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关于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的内容进行编排,对其原则性的要求或某些未涉及到的方面作出适合在安徽省内使用的具体规定,并在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反映出安徽省的特点,使之成为指导省内工程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工作的具体指南。

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称为抗震设防区。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是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的实体。

强化责任提升能力——《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解读

强化责任提升能力——《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解读

强化责任提升能力——《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解读汪红【期刊名称】《江淮法治》【年(卷),期】2012(000)019【总页数】2页(P34-35)【作者】汪红【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2年8月1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条例共八章四十二条,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主要特点:一是体现以人为本。

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立法的首要原则。

强化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明确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应进行抗震性能检查和抗震加固等。

二是突出安徽特色。

条例对全省普遍关注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的防震减灾工作作出了规范。

三是重视农村地区防震减灾工作。

将抗震设防作为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并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多方面抗震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是增强可操作性。

对不按要求抗震设防、不按要求进行抗震加固等行为均设定了法律责任,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障法规实施的效果。

与原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在以下六个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强化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是明确规定了政府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责任制,提高防震减灾工作能力。

二是规定了相关部门职责,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并规定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

三是以专章规定了监督管理问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等十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各项职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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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2019年12月31日,李国英省长签署第291号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就《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是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原《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省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办法》的上位法和制定依据。

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两次对《条例》进行修订,修改、删除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等7个条款。

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是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改革。

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中震防发〔2018〕40号),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并推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开发区区域评估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改革试点的通知》(皖发改地区函〔2018〕498号)就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作出规定。

为体现上述改革要求,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根据2019年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省地震局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省司法厅会同省地震局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通过中国安徽网、安徽省司法厅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到淮南、铜陵等地调研,实地听取基层政府部门、相关单位以及企业的意见;召开了立法预审会、立法协调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办法》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13条。

相比原《办法》,保留3条、删除1条、新增1条、修改9条。

(一)保留3条。

保留原《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对应《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

(二)删除1条。

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取消了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

据此,删除我省原《办法》第六条。

(三)新增1条。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中震防发〔2018〕40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开发区区域评估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改革试点的通知》(皖发改地区函〔2018〕498号)有关要求,《办法》第五条对设区的市政府推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四)修改9条。

一是与《条例》精神保持一致,修改了立法宗旨,更准确的体现立法目的(《办法》第一条)。

二是根据国家和省机构改革方案,修改规范政府及相关机构名称(《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

三是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实际工作需要,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范围作出完善(《办法》第四条)。

四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有关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追究保持一致(《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是明确修订后《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十三条)。

四、《办法》特点
一是充分体现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对推行区域评估作出明确要求。

《办法》的修订贯彻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此项规定有助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环境。

二是科学界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办法》第四条明确:国务院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下列特殊设防类建设工程以及部分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的部分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依法确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

此条规定既与《条例》保持一致,又兼顾我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际,同时与工程建设领域有关规范表述相衔接,体现了地方特色,有助于促进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五、如何做好修订后的《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办法》修订公布后,省地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要求:
一是做好政策解读、新闻发布、媒体宣传等工作,多方式、多渠道进行政策宣讲,将政策宣传到位,营造依法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是及时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部分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具体范围,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对《办法》中提出的改革要求和任务,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推动《办法》的规定落地见效;
四是强化协同联动,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全力推进全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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