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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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方案
陕西省 - 农机购置
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创新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购机者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畜牧和经济作物机械化,补贴重点向地膜覆盖、机械深松、节水灌溉、稻油机械化收种四大关键技术倾斜,实施分类补贴,提高补贴政策的导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与资金规模
(一)实施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除省农垦所属农场(沙苑、华阴、大荔、朝邑、冯原农场)实行计划单列外,其它地方
垦区农场纳入所在县(区、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
(二)资金规模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结合年度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总量,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机械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购机需求意向(各地摸底调查取得)、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规模,直接下达到市(区)。
资金计划下达后,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负责辖区补贴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年度内可结合补贴资金实施的实际调配余缺,并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备案。上年结转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70号)处理。
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表随本方案下发(详见附件1)。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根据农、财两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重点发展粮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大力发展果、畜、菜、茶等优势特色产业机械化的实际,确定我省补贴机具的品目范围,实行分类补贴。补贴机具的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等11大类35个小类87个品目,其中:一类重点品目51个,二类普通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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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24个,三类一般品目12个(详见附件2)。
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选择深松机、玉米收获机、粮食烘干机等一类重点品目实行敞开补贴。各市可进一步压缩品目,优选重点机具敞开补贴。
积极整合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补贴资金,重点支持千吨以上库群建设,形成聚集效应。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补贴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机具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方案实施年度内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如有个别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二)补贴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纳入陕西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且应是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列入年度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的产品。已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不予补贴。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农机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依据农业部发布的通用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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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省份发布的非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进行复核确定,其它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机局组织测算。
各市(区)对购机者反映及发现的某档补贴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及时报告省农机局。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企业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省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它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农民、农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办理补贴。各实施县(区)根据当地实际,参照上述原则自行确定本地区购机优先办理补贴的条件,并予以公布。
个人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原则上不超过2台套(即2台主机和6台作业机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原则上不超过6台套(即6台主机和18台作业机具)。除补贴机具台数上限外,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对补贴对象年度享受资金总额设置上限。凡超过补贴数量或资金总额规定上限的,购买前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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