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丢分点分析: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丢分点分析: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丢分点分析—建设工程承包制度考题解析常见丢分点1.某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的施工交由分包单位完成。
就分包工程的施工而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009]A.应由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B.应由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C.应由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D.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点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同一专业的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承包的,应当按照( )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010]A.资质等级较高的B.承担主要任务的C.资质等级较低的D.联合体牵头【答案】C【解析】本题考点是工程的联合承包制度。
3.甲施工单位与乙施工单位以联合体方式承揽建设工程。
以下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是( )。
[2006]A.双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B.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C.甲与乙就承揽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D.联合体造成违约,甲、乙以联合承包协议为依据对建设单位只承担约定的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点是工程的联合承包制度(结合联合体投标掌握)。
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联合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
[2011]A.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B.联合体属于非法人组织C联合体各方独立承担相应责任D.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可以对同一工程单独投标【答案】B【解析】本题考点是工程的联合承包制度(结合联合体投标掌握)。
每年都考,要掌握教材的内容。
5.甲建设单位发包某大型工程项目,乙是总承包单位,丙是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丁是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第五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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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第五节讲义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一)
1.债的概念
2.建设工程债发生的依据
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债的概念
■ 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2.建设工程债发生的根据(四种)
2.1 债发生的四个依据
2.2 合同之债
2.3 侵权之债
2.4 不当得利之债
2.5 无因管理之债
2.1 债发生的四个根据
2.2 合同之债
■ 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 合同之债,是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即是典型案例
2.3 侵权之债
■ 侵权是指公民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们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
■ 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典型案例一】施工噪声侵权
【典型案例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权、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典型案例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
5、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2、买卖合同之债: 3、侵权之债:以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导致 侵权为常见情形,如:噪音,废物扰民,居民 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例】某宾馆发生火灾,邻近的单位主动 组织人员灭火,这一行为使宾馆减少了10万元 的损失,而该单位却因此损失1万元。下列表述 正确的是( )。 A、宾馆与单位之间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B、宾馆与单位之间产生了无因管理之债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主讲:魏星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例】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
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在债Fra bibliotek产生根据中属于
( )之债。(真) A、侵权 C、无因管理 【参考答案】A B、合同 D、不当得利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3 、 不 当 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获益,他人因此受到损失; 得利 如:自己电话被他人错误充值;对方有权要求返还
没有法律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利 4 、 无 因 益提供服务或者管理事务(损己利人); 管理 如:饲养他人走失的牛;查明牛主后,要求其支付草料等 饲养费用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施工合同之债:注意债权人、债务人的 相对性---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发生依据 1、合同 解释说明 当事人订立合同中的约定;是债权最主要、最普遍的发生依据。--合同 之债 如:施工合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侵权:公民或法人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侵权之债 《侵权责任法》规定 1、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三者应承担责任(过错推定) 2、侵权 2、建筑物、构筑物自因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无 过错责任)若有其他责任单位(勘察、设计、监理、供应商),可以追 偿;若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即外因-倒塌,责任人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3、高空抛物或坠物伤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了能够证明自己 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公平原则)
一建法规工程债权制度
一建法规工程债权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建筑行业的繁荣,工程建设的规范化、法制化日益受到重视。
在众多规范中,一建法规作为基础性的法律文件,对工程债权制度的规范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深入剖析一建法规下工程债权制度的相关内容,提供一个范本供业界参考。
工程债权制度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承受损失时,依法享有的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衡,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在一建法规中,工程债权制度的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未按约定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 债权的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5. 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为了更具体地理解工程债权制度,以下是一个简化的范本案例:甲方(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甲方则按进度支付工程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甲方因此遭受了额外的经济损失。
根据一建法规的规定,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延期造成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甲方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施工进度记录、延期造成的损失证明等,以便在协商或法律诉讼中使用。
如果乙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方赔偿损失。
一建法规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一建法规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在建筑行业中,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严谨的法律规范和合同约束。
其中,建设债权是保障工程参与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建设债权制度,本文将提供一个一建法规下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范本,并对其进行解读。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建设债权。
简单来说,建设债权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由建设方(甲方)或施工方(乙方)享有的金钱债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建设债权的确立,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为各方提供明确的经济赔偿依据。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债权制度范本:建设工程债权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1.1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
第二条建设债权的确认2.1 建设债权包括工程款、违约金、赔偿金等金钱债权。
2.2 建设债权的数额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实际发生的费用来确定。
2.3 任何一方提出债权要求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债权的履行3.1 建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3.2 施工方在完成约定的工程量后,有权要求建设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3.3 如因建设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施工方有权要求建设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履行债权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2 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和数额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确定。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5.2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附则6.1 本制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项目法人所有。
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双方的约定进行调整。
在实际运用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一建法规工程债权制度
一建法规工程债权制度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问题日益凸显。
在建筑工程中,债权关系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关键的经济利益关系。
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进展顺利,我国建立了一建法规工程债权制度。
一、一建法规工程债权的概念一建法规工程债权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因履行工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关系。
建设单位作为委托人,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则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一建法规工程债权制度是建立在我国《建筑法》和相关法规基础上的一项制度,旨在规范建筑工程交易行为,明确债权主体和债权关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一建法规工程债权的主体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中的委托人,主要负责出资、编制合同、监督工程进度等工作。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享有债权权利,包括支付工程款、要求质量保证、提出变更要求等。
2.承包商:承包商是建筑工程中的承包方,主要负责具体施工、材料采购、工程管理等工作。
承包商在建筑工程中享有债权权利,包括收取工程款、申请工程设计变更、要求验收等。
三、一建法规工程债权的内容1.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款项分期支付工程款给承包商。
承包商在完成各阶段工程任务后,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2.工程设计变更: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有权向承包商提出设计变更要求。
承包商在接到设计变更要求后,应依法履行变更工程的建设任务,并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增加工程款。
3.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商对工程质量进行保证。
承包商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设任务,并承担工程质量保证责任。
4.工程验收:建设单位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尾款给承包商。
四、一建法规工程债权的保障措施1.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一建法规工程债权制度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工程交易行为的监督。
2.加强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建筑工程市场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法规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法规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一、总则建设工程债权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之间因合同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关系和权益保护制度。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形成旨在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之间的债权关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良好发展。
二、建设工程债权主体建设工程债权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供应商、分包单位、贷款机构等。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委托方,负责筹集资金、制定项目计划、选定施工单位等工作。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的实施方,负责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监督方,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设计单位是建设工程的设计方,负责提供工程设计方案。
供应商是建设工程的供货方,负责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分包单位是施工单位的分包方,负责承担施工单位部分工程建设任务。
贷款机构是为建设单位提供资金支持的机构。
三、建设工程债权形成建设工程债权的形成主要是在建设过程中各方之间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关系。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服务和材料,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供应商提供建材设备供应,分包单位承接施工单位的部分工程任务,贷款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供资金支持等,均会形成债权关系。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各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建设工程债权保护为保障建设工程债权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债权保护制度。
首先是建设单位应合法支付工程款,确保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
其次是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再次是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按照规定完成。
设计单位应提供合规的设计方案,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供应商应提供合格的建材设备,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
分包单位应按照要求承接施工任务,确保工程的完工进度。
最后是贷款机构应提供合理的资金支持,确保建设单位的资金需求。
建设工程的债券制度
建设工程的债券制度一、背景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建设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政府资金有限,因此需要通过债券进行融资,以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债券制度,就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建设工程的快速发展而设立的。
二、债券制度的概念债券是指发行公司或机构向公众募集资金所发行的债务凭证,是一种长期的有价证券。
债券制度是指国家或企业为了筹措资金,发行债券,借款后用于投资建设工程的一种制度。
建设工程债券制度就是指发行单位发行债券用于建设工程融资的制度。
三、建设工程债券的优点1. 资金来源广泛。
建设工程债券可以向社会公众等广泛引入资金,增加建设资金来源的多元化,降低了资金成本。
2. 融资成本低。
建设工程债券的利率一般要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能够有效降低建设工程的融资成本。
3. 周转期限长。
建设工程债券一般具有长期性,可以满足建设工程长期性、连续性投资的需要。
4. 投资流动性强。
建设工程债券在二级市场可以自由买卖,具有一定的流动性。
5. 建设工程债券信用等级高。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债券的信用等级比企业债券高,具有更高的安全性。
6. 担保机构支持。
建设工程债券常常由政府或政府控制的金融机构担保,增加了债券的发行成功率。
四、建设工程债券的种类1. 项目债券。
指在某个具体项目中通过发行债券来筹措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债券。
2. 一般债券。
指通过发行债券筹措资金,用于企业整体建设的债券。
3. 特种债券。
指通过发行债券,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的建设,如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建设工程债券的发行与管理1. 发行主体。
建设工程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政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特定项目的投资方。
建设工程债券发行主体应具备独立筹资、偿债保障的能力。
2. 发行条件。
建设工程债券的发行条件包括项目规划、财务预算、收益预测等各项审批工作,确保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丢分点分析: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丢分点分析: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一、精准考点采集1.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要重点掌握,包括编制人、审核人和范围。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内容及方式要掌握,案例经常会考。
3.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及要求要理解,案例经常考。
4.施工起重机械设备验收应注意是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
5.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一般性了解,有时候案例可能会涉及。
6.施工单位为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及时限要掌握。
二、高频答疑点1.怎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答:安全技术交底是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向相关班组长和技术员交底。
2.需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有哪些?答:以下工程需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程序是什么?答: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然后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4.安全警示标志的要求是什么?应设置在什么部位?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问题解决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问题解决一、引言建设工程在现代社会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为城市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债权纠纷问题常常出现,给相关方当事人带来了困扰和损失。
为解决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对现行制度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
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理论探讨和实务经验,探讨建设工程债权制度问题的本质及解决之道。
二、建设工程债权制度问题分析1. 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立法体系尚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完善性。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可能适用的法规不同,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2. 信息不对称建设工程的参与主体众多,信息流通不畅。
承包商、设计师、监理单位等多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常导致合同履行风险的加剧。
特别是在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等环节,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
3. 合同管理不规范建设工程中的合同签订和履行缺乏规范性,导致债权关系难以明确。
施工合同的设计模糊、条款不清晰,造成了许多纠纷和矛盾。
4. 质量管理不到位建设工程涉及的工程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债权的实现。
完工验收不严格、设计方案不规范等问题,往往导致工程质量差,进而引发债权争议。
5. 诚信缺失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很多参与方缺乏诚信,表现为不履行合同、恶意拖欠款项等行为。
这种恶性行为造成了债权纠纷的不断升级。
以上问题,都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健康发展。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三、建设工程债权制度问题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大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法律规范,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应建立健全的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建设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2.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建设工程信息平台,促进信息共享和互通。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参与各方信息及时传递,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发生。
3. 规范合同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流程。
2014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考试重点之债权分析
2014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考试重点之债权分析时光转瞬即逝,转眼间我们大家已经就要来到了2014年的5月,2014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将会在9月20、21日进行,现在2014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复习工作已经进入到了白热化阶段,为了能够让广大考生能够在2014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能够有着更好地发挥,接下来我们大家就一起来讨论一下债券分析的内容。
1.掌握负债核算的内容,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
流动负债核算的内容包括上述流动负债的全部内容,应付票据、应付福利、施工企业交纳的税金、预提费。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和专项应付款等。
2.掌握所有者权益核算的内容,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它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所有者权益表明企业的产权关系,它是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资本公积是指施工企业投资人、捐赠人或从其他来源取得的由所有者享有但不属于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内的资本,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股票溢价是公司按溢价发行股票时所取得股票发行收入超过股票面值的数额。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等。
3.盈余公积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大致有两种分配去向:一是分配给投资者;二是留在企业。
净利润属于所有者权益范畴,留在企业的部分,分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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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债权制度问题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问题一、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基本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于建设工程债权的保护和规范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条文的模糊性和不明确性,很容易出现法律漏洞和争议,导致建设工程债权的保护困难和效果不佳。
1.2 各方利益冲突在建设工程中,涉及到的主体众多,包括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利益常常存在着冲突和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债权的保护往往成为各方争夺的焦点,容易引发纠纷和诉讼,对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不利影响。
1.3 执行力不足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执行力度还不够强,很难起到有效的规范和保护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建设工程债权纠纷难以得到及时解决,致使债权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害了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1.4 信息不对称在建设工程债权纠纷解决过程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债权人往往面临着信息获取困难和信息不准确的问题,难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导致债权人被动地接受不公正的结果,加剧了债权纠纷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二、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解决办法2.1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和保护建设工程债权,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建设工程债权的行为标准,提高债权人的维权能力和效果。
可以通过修改现有法律,制定专门的建设工程债权法规,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解决机制,实现债权保护的全面化和精准化。
2.2 推动建设工程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个环节之间都需要良好的合作和信任。
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可以推动建设工程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和信用档案库,提高各方的信息透明度和互信度,降低债权纠纷的发生和解决成本。
2.3 健全债务债权调解机制在债权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建立健全的债务债权调解机制,通过法院、仲裁、调解等多种方式,解决债权问题,减少司法纠纷和争议,提高建设工程债权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是我国建筑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涉及到建设项目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从债权制度的定义、分类、产生依据、主要内容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建设工程债权制度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之间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等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些关系体现了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2. 分类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合同之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2)侵权之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一方主体的侵权行为损害另一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3)无因管理之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一方主体无因管理他人事务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4)不当得利之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一方主体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产生依据1. 合同:合同是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产生的最主要的依据。
建设项目的各方主体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设立债权债务关系。
2. 侵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一方主体侵害了另一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如擅自变更设计、恶意拖欠工程款等,将产生侵权之债。
3. 无因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一方主体无因管理他人事务,如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职责,导致施工质量问题,将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4. 不当得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一方主体不当得利,如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套取资金,将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三、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主要内容1. 债权人的权利:建设工程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包括要求支付工程款、交付工程等。
2. 债务人的义务:建设工程债务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完成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等。
3. 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建设工程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一般由合同约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各方主体可协商一致。
【呕心沥血备考2014一建】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重点考点总结 最新版
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考点总结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制度(考20左右分)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可能会考一题)(这里要考无非就给你一个东西让你选是什么,归类呗)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必考点)2010单选 2011单选 2009单选(技巧:法律的尾巴带个“法”字。
法规尾巴带“条例”两字,其中带地名的是地方法规,没带的行政法规。
规章的尾巴带“规定”或“办法”两字,其中有地名的同上) 新的与旧的冲突 按新的 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 按特别的同一机关制定2011单选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不按新的,也不按旧,谁制定谁裁决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按地方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A 部门规章与B 部门规章 不同机关制定2010多选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国务院1.审计的结构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从没考过,重点)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Z301021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主体(法人是组织,不是人,法人代表才是人)2.法人的条件 2011多选1)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结构 能够独立承担民责任 1Z301022(不会考,不放心的自己复习) 1Z3010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记住一个点:项目经理部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Z301031代理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种类2012多选单选 2010单选1Z301032代理行为设立与终止(重点)1.委托书授明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2.届满、任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和代理人辞去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能力法人终止1Z30103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1.无权代理: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话还是有代理权的)2.表见代理(必考点)2011单选1.3.违法行为(四个连带)1)授权书不明,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1单选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同,连带3)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代理权,连带4)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明知代理行为违法,连带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Z301041无权的种类1.无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2.所有权:2010单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3.用益物权: 2012单选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相邻权 为生产、生存“必需”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无偿 法定(不需要对方同意) 地役权为“便利”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有偿约定(需对方同意)1Z3010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相同点 不同点 用益物权 不动产占用、使用、收益 看中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他物权不动产、动产、权利担保债的履行看中物的交换价值(这个必考点, 每年都考)2010单选 2011单选 2012单选多选不动产权 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设立) 列外:地役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登记也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的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一般动产权自交付时设立(不登记也设立) 列外:车辆、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等特殊动产自交付时设立(不登记也设立)但未经登记不的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这里有个重点:合同的效力≠物权的设立 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 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Z301051债的概念1.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2012年单选 (这里的债可以不是欠钱还前的那种概念,可以理解为人和人之间的责任) 1Z30105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之债1)合同之债,是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债 买卖合同债 侵权之债 2.侵权 2012单选 2011单选 1) 施工噪声侵权2) 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3.无因管理 2011多选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工程债权制度一建法规
工程债权制度一建法规一、工程债权制度的基本内容1. 工程款项债权的形成工程款项债权的形成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后,甲方应支付工程款项的合法权利。
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项目、交付工程成果后,有权向发包单位主张工程款项,形成工程款项债权。
2. 工程款项债权的内容工程款项债权的内容包括工程款项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具体要求。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单位应按照工程款项债权的内容支付工程款项,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工程款项债权的实现工程款项债权的实现主要是指施工单位通过法律途径或其他方式讨要工程款项,包括申请仲裁、起诉等方式,保障工程款项的支付。
同时,也应加强相关监管,对拖欠工程款项的行为进行惩处,保障工程款项债权的实现。
二、工程债权制度的法律依据工程债权制度的建立需要依托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确保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权利的实现。
以下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依据: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明确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保障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管理、监督和合同权利的实现等内容,确保了建筑工程的正常进行。
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工程款项债权应得到法律保障,确保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合同纠纷等内容,保障了合同权利的实现。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债权的实现。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和程序,保障了工程建设的质量。
在工程款项债权的实现过程中,应注重工程质量的控制和保障,确保工程款项的支付。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以上法律法规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索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违约责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工程债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规定一、总则1.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3. 建设工程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建设工程合同4.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依法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工程造价、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6.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三、工程款项支付7.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或扣减。
8. 承包单位应在完成约定工程量后,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9.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工程款项,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四、工程质量与验收10. 承包单位必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11. 工程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工程款项。
12. 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单位应负责无偿修复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五、违约责任13.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4. 违约责任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实际损失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上限。
六、争议解决15.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附则16.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7. 对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制定机关所有。
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讲义之债权制度
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讲义之债权制度lZ301034 lZ30l034掌握债权制度一、债的概念根据《比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1.合同2.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当发生不当得利时.由于一方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失一方依法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权利,而不当得利人则依法负有返还义务。
这样,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其实施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种由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侵害人则有负责赔偿的义务。
三、债的常见分类方式债的分类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意思决定的债。
最常见到的债就是合同之债,另外单方允诺之债也属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债、侵权行为之债都属于法定之债。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
《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2.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讲解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讲解
建设工程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是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建设工程债权人包括建设工程投资者和其他债权人,他们的债权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工程债权人应当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清偿债务时,建设工程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务人。
建设工程债权人还应当享有债权追索和债权清偿的权利,即在建设工程项目出现资金困难或者其他问题时,建设工程债权人有权追索债权并得到清偿。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还包括债权融资安排。
建设工程项目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债权融资是其中的重要方式之一。
建设工程债权人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银行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支持,以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需求。
债权融资安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和合法性。
债权追索是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投资者违约、项目资金挪用等问题,建设工程债权人有权追索债权,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债权追索应当遵循法律程序,通过法院起诉、仲裁等方式进行,最终实现债权的清偿。
债权清偿是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最终目标。
建设工程项目成功完成后,建设工程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得到债权清偿。
债权清偿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优先清偿建设工程债权人的债权,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得到资金回报。
总之,建设工程债权制度是保障建设工程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规范建设工程融资的重要制度。
通过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安全,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遵守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规定,维护建设工程项目的利益,推动建设工程事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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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丢分点分析: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一、精准考点采集
1.掌握债的基本法律关系,重点是对比。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债权主体的相对性;②债权内容的相对性;③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2.债的发生根据要重点掌握并会区别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3.掌握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并能加以区别。
二、高频答疑点
1.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是什么意思?
答:我国《担保法》第61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当然也不能转让。
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持最高额抵押权的完整性和概括性,禁止因主合同债权的分割转让而带来的最高额抵押权的分割。
但这一规定并未禁止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因具体
债权与抵押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从每个具体债权的合同角度看,显然债权的数额是确定的,既然债权数额是确定的,法律就没有理由认为债权人不能转让每一个具体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权人不转让基础法律关系,而只转让某一具体债权时,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让。
每个具体债权的转让只意味着债权脱离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不会产生抵押权随之转移的情形,也不会发生抵押权分割给多个债权人行使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建设方属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容易混淆,特别是在合同
履行时,建设方是否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答:是的。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建设方属于债务人;建设方付了预付款,施工单位没有施工,建设方属于债权人。
3.债权是否包含物权?债权是不是泛指?
答:债权不包含物权,债权是当事人双方相对的权利义务。
物权是绝对权,属于对世权,如继承财产的权利。
4.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是什么意思?
答: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是指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不能由原债权人代位行使其权利。
如家产继承权属于自身的权利。
三、考题解析常见丢分点
1.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之债。
【2011】
A.侵权
B.合同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答案】A
【解析】此题很容易理解。
2.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
下列关于本案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Z007]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答案】ABC
【解析】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得利,因此,选项A、B中甲错发设备给丙关键看丙是管理还是使
用,如果是管理属于无因管理,如果使用就属于不当得利。
选项C支付设备款是根据合同约定,因此是合同之债。
选项D甲向乙少收1万元价款,是因为丙使用了该设备,导致乙收到的设备已经折旧,其原因是甲没有能够提供全新的设备,侵害了乙的权利,因此,乙需要向甲提出折减要求。
选项E
虽然丙使用该设备,但是与乙没有约定或者法定关系,因此,丙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丙应该对甲承担法定责任。
3.下列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有()。
[2011]
A.甲接受委托帮助他人保养施工机具
B.乙见他人仓库失火遂召集人员参加救火
C.材料供应商丙将施工现场因中暑昏倒的农民工送往医院
救治
D.戊见门前马路污水井盖被盗,恐致路人跌伤,遂插树枝
以警示
E.总承包单位结算时超付分包单位丁,丁明知该情况但未
告知总承包单位
【答案】BC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按此定义,可以得出答案应为选项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