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的管理程序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声明1、XX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项目评价过程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表》承担法律责任。
2、本项目评价工作依据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委托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
3、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类文件、证件、工作流程、设备基本情况、防护设施等资料是本次评价的重要依据,委托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如因委托单位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价结果出现偏差,本公司概不负责。
4、本次评价所涉及内容(建设项目地址、工作流程、设备基本情况、防护设施、布局、劳动定员、工作班制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评价。
5、本报告无编制人、审核人、签发人签名无效;涂改或未加盖本公司公章无效。
6、本报告各页均为报告不可分割的部分,使用者单独抽出某页而导致的误解或用于其他用途而造成的后果,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本公司不对本报告复印件负责。
8、如对评价报告有异议,请于收到本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意见,过期不再受理。
目录1 概述 (1)1.1 概况及任务来源 (1)1.2 评价目的 (1)1.3 评价范围 (1)1.4 评价内容 (2)1.5 主要评价依据 (2)2 项目概况 (3)3 辐射源项分析 (4)4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4)4.1 工作场所平面布局 (4)4.2 危害因素分析 (6)4.3 建设项目分类 (6)5 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7)5.1 屏蔽 (7)5.2 通风 (8)5.3 警示标志 (8)5.4 个人防护用品 (8)5.5 防放射性污染、三废处理与其他 (9)6 放射防护管理 (9)6.1 防护管理制度 (9)6.2 防护管理人员 (10)6.3 放射工作人员配置 (10)6.4 个人剂量监测 (10)6.5 职业健康检查 (10)6.6 教育培训 (11)6.7 应急准备与响应 (11)6.8 档案管理 (12)7 结论与建议 (12)7.1 结论 (12)7.2 建议 (13)8 附件 (13)附件1:委托书 (14)附件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4)附件3:放射诊疗许可证 (14)附件4:设备装置列表 (14)附件5:建设项目机房新造方案 (14)附件6:警示标志、通风等防护设施及措施设置方案 (14)附件7:建设项目防护用品配备方案 (14)附件8:人员配备计划 (15)附件9:工作场所分区 (16)附件10:放射防护管理组织 (16)附件11: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6)附件12:制度汇编 (16)附件1:委托书附件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附件3:放射诊疗许可证附件4:设备装置列表附件5:建设项目机房新造方案附件6:警示标志、通风等防护设施及措施设置方案附件7:建设项目防护用品配备方案附件8:人员配备计划XX市XX医院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建设项目人员配置方案1、为顺利开展医用影像诊断工作,依据相关要求,我院拟为CT建设项目配置如下工作人员:2、为了维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保持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上述放射工作人员要在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显示无职业禁忌症后,同时取得放射卫生法律和防护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放射诊疗许可办事指南
放射诊疗许可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1、放射治疗;2、核医学;3、介入放射学;4、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治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2、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3、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2006年11月12日)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1、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开展1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3、开展1、2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局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卫生局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申请许可的项目既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又涉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及其健康检查结果,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五)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准通知书》(复印件);(六)由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八)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九)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第五条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是指:(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除外)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肿瘤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医学物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本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4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四)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五)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六)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安全防护专(兼)责管理人员名单和管理制度、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八)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其中(一)、(五)规定的资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超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范围的,应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正文:----------------------------------------------------------------------------------------------------------------------------------------------------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放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X申请。
X刀、-60机、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第九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条现场审核工作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
审核人员的组成应当满足审核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需要。
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与被审核单位或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第十六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审核或复核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机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四章校验、变更和注销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
卫生部46号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13•【文号】卫监督发[2006]479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2006年12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下载。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北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北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三条医疗机构按照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市或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医疗机构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 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医疗机构如果在开展上述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同时或单独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医疗机构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CT、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其全部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应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在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材料格式要求见本程序第八条):(一)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原件);(三)对于有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还应提交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原件)。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你知道什么是放射诊疗吗?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和放射事故;(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有关问题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1.06
•【文号】国卫监督函〔2017〕6号
•【施行日期】2017.0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卫监督函〔2017〕6号山西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卫〔2016〕14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和要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由非行政许可调整为行政许可,目前我委正在履行新设许可程序。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相关要求,在履行新设许可程序期间,暂停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在暂停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期间,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时,暂不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月6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1
【总页数】11页(P27-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J],
2.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 [J],
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报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公众号:安全生产管理]声明1、XX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项目评价过程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表》承担法律责任。
2、本项目评价工作依据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委托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
3、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类文件、证件、工作流程、设备基本情况、防护设施等资料是本次评价的重要依据,委托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如因委托单位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价结果出现偏差,本公司概不负责。
4、本次评价所涉及内容(建设项目地址、工作流程、设备基本情况、防护设施、布局、劳动定员、工作班制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评价。
5、本报告无编制人、审核人、签发人签名无效;涂改或未加盖本公司公章无效。
6、本报告各页均为报告不可分割的部分,使用者单独抽出某页而导致的误解或用于其他用途而造成的后果,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本公司不对本报告复印件负责。
8、如对评价报告有异议,请于收到本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意见,过期不再受理。
目录1 概述 (1)1.1 概况及任务来源 (1)1.2 评价目的 (1)1.3 评价范围 (1)1.4 评价内容 (2)1.5 主要评价依据 (2)2 项目概况 (3)3 辐射源项分析 (4)4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4)4.1 工作场所平面布局 (4)4.2 危害因素分析 (6)4.3 建设项目分类 (6)5 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7)5.1 屏蔽 (7)5.2 通风 (8)5.3 警示标志 (8)5.4 个人防护用品 (8)5.5 防放射性污染、三废处理与其他 (9)6 放射防护管理 (9)6.1 防护管理制度 (9)6.2 防护管理人员 (10)6.3 放射工作人员配置 (10)6.4 个人剂量监测 (10)6.5 职业健康检查 (10)6.6 教育培训 (11)6.7 应急准备与响应 (11)6.8 档案管理 (12)7 结论与建议 (12)7.1 结论 (12)7.2 建议 (13)8 附件 (13)附件1:委托书 (14)附件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4)附件3:放射诊疗许可证 (14)附件4:设备装置列表 (14)附件5:建设项目机房新造方案 (14)附件6:警示标志、通风等防护设施及措施设置方案 (14)附件7:建设项目防护用品配备方案 (14)附件8:人员配备计划 (15)附件9:工作场所分区 (16)附件10:放射防护管理组织 (16)附件11: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6)附件12:制度汇编 (16)附件1:委托书附件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附件3:放射诊疗许可证附件4:设备装置列表附件5:建设项目机房新造方案附件6:警示标志、通风等防护设施及措施设置方案附件7:建设项目防护用品配备方案附件8:人员配备计划XX市XX医院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建设项目人员配置方案1、为顺利开展医用影像诊断工作,依据相关要求,我院拟为CT建设项目配置如下工作人员:2、为了维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保持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上述放射工作人员要在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显示无职业禁忌症后,同时取得放射卫生法律和防护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放射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编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下载。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doc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编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你知道什么是放射诊疗吗?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下载。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doc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 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第九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条现场审核工作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
审核人员的组成应当满足审核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需要。
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与被审核单位或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实,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附2),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
第十二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审核结论为“建议批准”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十四条申请机构持《放射诊疗许可证》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应的放射诊疗科目登记。
办理登记的程序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审核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
申请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期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审核或复核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机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四章校验、变更和注销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
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
第二十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程序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放射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五)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当悬挂在明显位置,接受监督;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或倒卖。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并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放射诊疗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撤销《放射诊疗许可证》:(一)医疗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放射诊疗许可信息管理制度,相互通报《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注销等许可管理情况,定期公告本辖区取得和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名录。
第二十七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附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申请项目医疗机构(盖章)申请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填写说明一、医疗机构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医疗机构填写。
三、表中“负责人”,法人医疗机构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医疗机构,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五、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六、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所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
七、“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得出。
八、对于籽粒插植治疗,在密封型放射源同位素一栏中填写年最大使用量。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2: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备注:序号中带“*”的项目为“关键项”,其他为“一般项”,“不适用”项不列入审核统计。
审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