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到底何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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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到底何时生效

请问大家,轮候查封是否要求法院注明起止时间?

这个问题咨询过法院,从转正式查封开始起算,轮候不写起止时间,转正式才开始写。

总觉得哪里不对劲呢?

后面时间不应该注明!

法院说轮候查封没有期限的说法,只有查封有期限的说法。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轮候查封不记载于登记簿吗?

这个问题当时我们有争议,历史做法也不统一,后来和法院沟通后统一了。

什么时候转为正式查封,登记机构能判断的了吗?就是转了正式查封,登记机构还需要通知轮候查封的法院吗?

不用通知了。

我认为法院什么时候送达的,什么时候记载在登记簿上就行了,不用管什么时候生效。

前一个到期或者解封,后面轮的直接进位转正式查封然后登记记录期限。

按法院通知办,要求法院写清楚。

法院一般执行前会来查一下的。

登记机构当然可以判断了,这个是登记机构的职责,协助义务,不做清楚要被罚的。有明确查封时间的按时间,没有的按法定时间。

与此相通的是第二顺位的抵押登记什么时候生效?

说的是查封吧。

难道第二顺位的抵押登记是第一顺位的抵押解除时生效?

不一样!抵押登记无论第几顺位都有物权效力。查封其实从本质上来说都不是登记,是协助法院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所以我认为是不能混淆的,而且多个最高院和国土部、住建部文件都写明了轮候查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有排队的效力。

都是轮候。

抵押可不是轮候,法律性质都不一样。

轮候查封不发生效力,是因为前面已有查封,不能重复查封,但轮候查封可以参与分配。我不认同轮候查封只是排队这一说。查封期限本就是对法院的约束。轮候不算有效期,既不利于掌握实际生效时间,也不利于法院及时清理积案。

《物权法》有说查封是登记么?这个问题原来是有争议,但是最新的最高院执行规范已经明确,查封本来就是司法协

助行为。

轮候查封自转为查封时起,始生查封效力。顺位抵押自记载于登记簿上时起,抵押权设立。

轮候查封自转为查封时起,始生查封效力。查封登记生效了吗?

查封到期失效就结束了,不存在执行没执行的问题,如果查封法院执行了,就没轮候什么事了。

两者唯一的区别在于轮侯查封是有期限的,法院担心过期,才说转为正式查封生效。

现在法院的观点是,查封才有时效问题,只有查封失效了,轮候才发生效力。这个观点,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比如首查封半年后解除,轮候查封的并不知道已经轮到并生效,很有可能延期失效。而多次轮候的,可能会导致数十年后还有查封效力。

点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把查封登记作为一个新的登记类型赋予了登记部门。但查封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的,并不是因申请而启动。因两个或以上嘱托事项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查封通知书的嘱托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的嘱托机关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嘱托机关嘱托文书依法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

排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Y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说明轮候查封在前面查封存在时候并无查封的意义,处于排队等候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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