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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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每月发放 1 次。各系于每学期第 2 个月前将本系学生师范专业奖学金发放方案 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交财务处按时发放。
第六章 梧州学院社会资助奖学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三好学生 第二十三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 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注重思想道德 修养,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 种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 出; (二)遵纪守法,全学年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三)学年各科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大于或等于 80 分,无补考科 目。 第二十四条 评选比例:按全院学生总人数的 15%评选。 第二十五条 评选时间和程序参照优秀学生奖学金执行。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颁发荣誉证书,奖金 200 元。
第三章 十佳全优生奖学金 第八条 十佳全优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且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全院共评选 10 名。 (一)获奖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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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质优良; 2.遵纪守法,团结友爱; 3.学习成绩优秀,曾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及以上条件: 1.积极参加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实践活动,成果突 出; 2.参加自治区级或以上文学艺术、体育、科技创新、术科比赛 取得优异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 3.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事迹突出,在学院和社会产生较大影响; 4.曾获得自治区级或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 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之一; 5.自强不息,被评为广西大学生“奋进之星”或自治区级及以 上相关荣誉称号; 6.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7.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或在社会产生积极重大影响。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报; (二)各系党政联席会议在核实学生个人事迹的基础上,根据 评选条件和申报学生的情况,进行初审、公示、推荐;
(三)全学年学习成绩良好,各科成绩加权平均分大于或等于 75 分,单科成绩不低于 60 分。
第二十八条 评选比例:全院学生干部人数的 20%。 第二十九条 评选程序:每年 9 月-10 月评选一次,由学生干 部个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系部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团委、学 生会及各直属组织的团学干部按 20%的比例推荐),由团委审核确定 获奖人选。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颁发荣誉证书,奖金 200 元。
学院级 (元/项)
300 200 150 100
学院级 (元/项)
200 100 80 60
第十二章 体育竞赛奖 第三十九条 院内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一)以系为单位参赛的田径比赛团体总分奖励标准 第一名:500 元;第二名:350 元;第三名:300 元;第四名: 250 元;第五名:200 元;第六名:150 元。 (二)优秀组织(先进集体)奖励标准 第一名:300 元;第二名:250 元;第三名:200 元;第四名: 1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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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学期操行评定为良好以上; (二)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处分; (三)本科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以上; (四)获得院级或以上优秀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 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之一。 曾获科技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三等奖以上、自治区级二等奖 以上,或者获得文艺、体育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前八名、三等奖 以上,或者获得自治区大学生单项比赛前三名、二等奖的学生优先 考虑。 第三十三条 评选时间和程序:每年 3 月-4 月评选一次。由 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所在系部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学 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获奖人选。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法:颁发荣誉证书,奖金 200 元。
梧州学院文件
梧院发〔2011〕11 号
关于印发《梧州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梧州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
请遵Hale Waihona Puke Baidu执行。
梧州学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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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 者和接班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全面推动学风建设,根 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 本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不含外国留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 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三条 获奖的必备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 想品质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无恶意拖欠学费现象。 第四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章 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一条 评选对象: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专科毕业 生。评选人数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 5%。 第三十二条 评选条件: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要求进步,注重思想道德修养,关 心集体,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学习认真,成绩优良, 全面发展,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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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比赛项目奖励标准(各项目按规定人数奖励:篮 球
10 人,排球 12 人,足球 18 人,乒乓球团体 5 人,羽毛球团体 5
人、健美操 16 人)
第一名:50 元/人;第二名:40 元/人;第三名:30 元/人;第
四名:20 元/人。
(四)单项、小集体比赛项目奖励标准(单项中的小集体项目
第十章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奖 第三十五条 奖励适用范围:适用于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 赛,主要包括: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及创业 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 “挑战杯”广西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及创业计划竞赛、广西大 学生数学建模比赛、广西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学院“科技文化节” 学生学术科技作品及创业计划竞赛等比赛。同一竞赛同时获得国家 级和自治区级奖项的,只按照最高等级的奖项计发奖励。
第八章 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七条 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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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选对象为任职一学年以上的学生干部。包括团委及直 属组织团学干部;各系分团委团学干部、年级管委会团学干部和班 级团学干部。
(二)对所担任的工作认真负责,完成任务好,勇于开展批评 与自我批评,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行动上能起表率作用,工作 中表现特别突出,全学年未受到任何违纪处分。
的学习成绩和相关考核情况,告知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
报;
(二)班级评议推荐:由各专业辅导员主持召开班委会,根据学
生本人申请进行评议,提出本班级推荐人选;
(三)系审核推荐:各系在审核各班级提出推荐人选基础上,
提出本系推荐人选;
(四)学院主管部门审定: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评选条件和
名额,对各系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获奖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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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大于或等于 75 分,单科成绩不低于 70 分。
第十三条 评定比例及奖金发放标准:
等级
金额(元/人·学年) 比例(%)
一等
1000
1
二等
800
5
三等
600
10
第十四条 评定时间:每学年评选一次,时间为每年的 9 月-
10 月。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
(一)本人申报:由各年级辅导员根据上一学年所带班级学生
(名次) (元/项) (元/项) (元/项)
特等奖
4000
2000
500
一等奖
3000
1500
300
二等奖
2000
800
200
三等奖
1000
500
100
第十一章 专业学科竞赛奖 第三十七条 奖励适用范围:适用于大学生各种专业学科知识 竞赛,如电子商务竞赛、英语赛事等。同一竞赛同时获得国家级和 自治区级奖项的,只按照最高等级的奖项计发奖励。 第三十八条 专业学科竞赛奖奖励标准: (一)团队项目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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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复核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 小组审批、初步确定当选人名单,并向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 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评审时间:每学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 9 月 -10 月。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颁发荣誉证书,奖金 5000 元。
第四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二条 我院非师范类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参加优 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基本条件: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科目, 具有扎实的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遵纪守法,全学年没有 受过学院任何处分。 其他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 所选课程学分数不低于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分值,学年各科目 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大于或等于 85 分,单科成绩不低于 70 分。 (二)二等奖学金 所选课程学分数不低于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分值,学年各科目 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大于或等于 80 分,单科成绩不低于 70 分。 (三)三等奖学金 所选课程学分数不低于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分值,学年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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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奖励标准:
(一)团队项目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 国家级 自治区级 学院级
(名次) (元/项) (元/项) (元/项)
特等奖
6000
3000
600
一等奖
5000
2000
500
二等奖
4000
1000
400
三等奖
3000
800
300
(二)个人项目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 国家级 自治区级 学院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违纪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按下列情况执 行。(该学期停发奖学金时间不足,应在下学期继续停发,直到停 发时间满为止)
(一)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 3 个月的师范专业奖学金。 (二)受记过处分者,停发 5 个月的师范专业奖学金。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不得参加师范专业奖学金 的评选。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均可获得每人每月 50 元的 师范专业奖学金。从第二学期开始,每学期由系按照评选师范专业 奖学金的条件,以学生上学期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为依据,参照优 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程序,提出各等次奖学金获奖者的推荐名单, 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获奖名单。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留级重读期间,不列入师范专业奖学金 的评选范围。综合测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下一学期师范 专业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章 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教育专业学生在校学习 期间,遵守院纪院规,学业合格,均可获得师范专业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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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我院师范专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 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500 元。一 等师范专业奖学金按本专业学生人数的 5%评定,每人每月 100 元; 二等师范专业奖学金按本专业学生人数的 10%评定,每人每月 80 元;三等师范专业奖学金按本专业学生人数的 85%评定,每人每月 40 元。
按 4 人计发奖金,超出 4 人的小集体项目按每队 5 人计发)
第一名:50 元/人;第二名:40 元/人;第三名:30 元/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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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等级
国家级
自治区级
(名次) (元/项) (元/项)
特等奖
4000
2000
一等奖
3000
1000
二等奖
2000
800
三等奖
1000
600
(二)个人项目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
国家级
自治区级
(名次) (元/项) (元/项)
特等奖
3000
1000
一等奖
2000
600
二等奖
1500
400
三等奖
1000
300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表彰方式 第五条 个人奖项: (一)梧州学院十佳全优生奖学金; (二)梧州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梧州学院师范专业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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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梧州学院社会资助奖学金; (五)梧州学院三好学生; (六)梧州学院优秀学生干部; (七)梧州学院优秀毕业生; (八)梧州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奖; (九)梧州学院学生专业学科竞赛奖; (十)梧州学院学生体育竞赛奖; (十一)梧州学院学生文艺创作比赛奖; (十二)梧州学院学生精神文明奖。 第六条 集体奖项: (一)梧州学院先进班集体 (二)梧州学院文明宿舍 第七条 表彰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奖状或奖章;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二十二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每月发放 1 次。各系于每学期第 2 个月前将本系学生师范专业奖学金发放方案 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交财务处按时发放。
第六章 梧州学院社会资助奖学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三好学生 第二十三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 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注重思想道德 修养,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 种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 出; (二)遵纪守法,全学年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三)学年各科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大于或等于 80 分,无补考科 目。 第二十四条 评选比例:按全院学生总人数的 15%评选。 第二十五条 评选时间和程序参照优秀学生奖学金执行。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颁发荣誉证书,奖金 200 元。
第三章 十佳全优生奖学金 第八条 十佳全优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且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全院共评选 10 名。 (一)获奖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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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质优良; 2.遵纪守法,团结友爱; 3.学习成绩优秀,曾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及以上条件: 1.积极参加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实践活动,成果突 出; 2.参加自治区级或以上文学艺术、体育、科技创新、术科比赛 取得优异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 3.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事迹突出,在学院和社会产生较大影响; 4.曾获得自治区级或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 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之一; 5.自强不息,被评为广西大学生“奋进之星”或自治区级及以 上相关荣誉称号; 6.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7.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或在社会产生积极重大影响。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报; (二)各系党政联席会议在核实学生个人事迹的基础上,根据 评选条件和申报学生的情况,进行初审、公示、推荐;
(三)全学年学习成绩良好,各科成绩加权平均分大于或等于 75 分,单科成绩不低于 60 分。
第二十八条 评选比例:全院学生干部人数的 20%。 第二十九条 评选程序:每年 9 月-10 月评选一次,由学生干 部个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系部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团委、学 生会及各直属组织的团学干部按 20%的比例推荐),由团委审核确定 获奖人选。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颁发荣誉证书,奖金 200 元。
学院级 (元/项)
300 200 150 100
学院级 (元/项)
200 100 80 60
第十二章 体育竞赛奖 第三十九条 院内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一)以系为单位参赛的田径比赛团体总分奖励标准 第一名:500 元;第二名:350 元;第三名:300 元;第四名: 250 元;第五名:200 元;第六名:150 元。 (二)优秀组织(先进集体)奖励标准 第一名:300 元;第二名:250 元;第三名:200 元;第四名: 1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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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学期操行评定为良好以上; (二)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处分; (三)本科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以上; (四)获得院级或以上优秀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 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之一。 曾获科技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三等奖以上、自治区级二等奖 以上,或者获得文艺、体育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前八名、三等奖 以上,或者获得自治区大学生单项比赛前三名、二等奖的学生优先 考虑。 第三十三条 评选时间和程序:每年 3 月-4 月评选一次。由 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所在系部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学 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获奖人选。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法:颁发荣誉证书,奖金 200 元。
梧州学院文件
梧院发〔2011〕11 号
关于印发《梧州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梧州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
请遵Hale Waihona Puke Baidu执行。
梧州学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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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 者和接班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全面推动学风建设,根 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 本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不含外国留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 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三条 获奖的必备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 想品质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无恶意拖欠学费现象。 第四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章 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一条 评选对象: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专科毕业 生。评选人数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 5%。 第三十二条 评选条件: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要求进步,注重思想道德修养,关 心集体,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学习认真,成绩优良, 全面发展,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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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比赛项目奖励标准(各项目按规定人数奖励:篮 球
10 人,排球 12 人,足球 18 人,乒乓球团体 5 人,羽毛球团体 5
人、健美操 16 人)
第一名:50 元/人;第二名:40 元/人;第三名:30 元/人;第
四名:20 元/人。
(四)单项、小集体比赛项目奖励标准(单项中的小集体项目
第十章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奖 第三十五条 奖励适用范围:适用于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 赛,主要包括: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及创业 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 “挑战杯”广西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及创业计划竞赛、广西大 学生数学建模比赛、广西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学院“科技文化节” 学生学术科技作品及创业计划竞赛等比赛。同一竞赛同时获得国家 级和自治区级奖项的,只按照最高等级的奖项计发奖励。
第八章 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七条 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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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选对象为任职一学年以上的学生干部。包括团委及直 属组织团学干部;各系分团委团学干部、年级管委会团学干部和班 级团学干部。
(二)对所担任的工作认真负责,完成任务好,勇于开展批评 与自我批评,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行动上能起表率作用,工作 中表现特别突出,全学年未受到任何违纪处分。
的学习成绩和相关考核情况,告知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
报;
(二)班级评议推荐:由各专业辅导员主持召开班委会,根据学
生本人申请进行评议,提出本班级推荐人选;
(三)系审核推荐:各系在审核各班级提出推荐人选基础上,
提出本系推荐人选;
(四)学院主管部门审定: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评选条件和
名额,对各系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获奖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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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大于或等于 75 分,单科成绩不低于 70 分。
第十三条 评定比例及奖金发放标准:
等级
金额(元/人·学年) 比例(%)
一等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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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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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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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评定时间:每学年评选一次,时间为每年的 9 月-
10 月。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
(一)本人申报:由各年级辅导员根据上一学年所带班级学生
(名次) (元/项) (元/项) (元/项)
特等奖
4000
2000
500
一等奖
3000
1500
300
二等奖
2000
800
200
三等奖
1000
500
100
第十一章 专业学科竞赛奖 第三十七条 奖励适用范围:适用于大学生各种专业学科知识 竞赛,如电子商务竞赛、英语赛事等。同一竞赛同时获得国家级和 自治区级奖项的,只按照最高等级的奖项计发奖励。 第三十八条 专业学科竞赛奖奖励标准: (一)团队项目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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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复核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 小组审批、初步确定当选人名单,并向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 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评审时间:每学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 9 月 -10 月。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颁发荣誉证书,奖金 5000 元。
第四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二条 我院非师范类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参加优 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基本条件: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科目, 具有扎实的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遵纪守法,全学年没有 受过学院任何处分。 其他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 所选课程学分数不低于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分值,学年各科目 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大于或等于 85 分,单科成绩不低于 70 分。 (二)二等奖学金 所选课程学分数不低于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分值,学年各科目 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大于或等于 80 分,单科成绩不低于 70 分。 (三)三等奖学金 所选课程学分数不低于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分值,学年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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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奖励标准:
(一)团队项目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 国家级 自治区级 学院级
(名次) (元/项) (元/项) (元/项)
特等奖
6000
3000
600
一等奖
50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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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4000
1000
400
三等奖
3000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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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项目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 国家级 自治区级 学院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违纪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按下列情况执 行。(该学期停发奖学金时间不足,应在下学期继续停发,直到停 发时间满为止)
(一)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 3 个月的师范专业奖学金。 (二)受记过处分者,停发 5 个月的师范专业奖学金。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不得参加师范专业奖学金 的评选。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均可获得每人每月 50 元的 师范专业奖学金。从第二学期开始,每学期由系按照评选师范专业 奖学金的条件,以学生上学期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为依据,参照优 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程序,提出各等次奖学金获奖者的推荐名单, 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获奖名单。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留级重读期间,不列入师范专业奖学金 的评选范围。综合测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下一学期师范 专业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章 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教育专业学生在校学习 期间,遵守院纪院规,学业合格,均可获得师范专业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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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我院师范专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 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500 元。一 等师范专业奖学金按本专业学生人数的 5%评定,每人每月 100 元; 二等师范专业奖学金按本专业学生人数的 10%评定,每人每月 80 元;三等师范专业奖学金按本专业学生人数的 85%评定,每人每月 40 元。
按 4 人计发奖金,超出 4 人的小集体项目按每队 5 人计发)
第一名:50 元/人;第二名:40 元/人;第三名:30 元/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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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等级
国家级
自治区级
(名次) (元/项) (元/项)
特等奖
4000
2000
一等奖
3000
1000
二等奖
2000
800
三等奖
1000
600
(二)个人项目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
国家级
自治区级
(名次) (元/项) (元/项)
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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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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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1500
400
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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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表彰方式 第五条 个人奖项: (一)梧州学院十佳全优生奖学金; (二)梧州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梧州学院师范专业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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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梧州学院社会资助奖学金; (五)梧州学院三好学生; (六)梧州学院优秀学生干部; (七)梧州学院优秀毕业生; (八)梧州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奖; (九)梧州学院学生专业学科竞赛奖; (十)梧州学院学生体育竞赛奖; (十一)梧州学院学生文艺创作比赛奖; (十二)梧州学院学生精神文明奖。 第六条 集体奖项: (一)梧州学院先进班集体 (二)梧州学院文明宿舍 第七条 表彰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奖状或奖章;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