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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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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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Nothing will be long in the future. In this world, people wave their hands and let the tea coo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地图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社会发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六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七条编制地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三)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规范地图审核管理工作,保障地图资源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地图使用效能,特制定本规定。

2. 地图审核管理流程地图审核管理流程包括:地图提交、地图审核、审核反馈和地图上线四个环节。

2.1 地图提交地图提交是指提交地图的申请并上传地图数据文件。

地图提交时需填写地图基本信息,包括地图名称、地图分类、地图描述、地图制作者等。

2.2 地图审核地图审核是指审核人员对上线地图的合法性、准确性、安全性等进行审核。

地图审核主要包括数据审核、内容审核、版权审核等方面。

数据审核:主要验证地图数据文件的完整性、格式是否正确、地图数据的更新时间等方面。

内容审核:主要验证地图所标注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虚假信息等方面。

版权审核:主要验证地图的版权情况,包括地图数据来源、是否存在侵权等方面。

2.3 审核反馈审核人员审核完地图后,将审核结果及审核意见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地图制作者。

制作者根据审核反馈进行修改和完善,然后重新提交地图申请。

2.4 地图上线审核通过的地图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线,供用户使用。

3.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3.1 地图提交规定1.地图制作者应保证提交的地图数据文件完整无损。

2.地图制作者应当保证地图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3.2 地图审核规定1.审核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审核态度,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地图制作者。

2.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地图制作者的信息泄露给其他人。

3.审核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审核能力和质量意识,并不断提高审核水平。

3.3 审核反馈规定1.地图制作者应当及时查看审核反馈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2.地图制作者应当保护自己的账号密码和地图数据,不得将账号密码和地图数据泄露给其他人。

3.4 地图上线规定1.审核通过的地图应当及时上线,供用户使用。

2.地图制作者应当保证地图数据的更新及时性,及时更新或删除不合法地图数据。

4. 结束语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是规范地图审核管理工作的标准和基本准则。

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公开的地图的审核,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盟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

第四条地图审核应有专门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配备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

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审核人员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可依规承担审核工作。

第五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配备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负责安全审校核查工作。

第六条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七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向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公开的地图,主要是指按一定比例,运用符号、颜色、文字注记等描绘显示地球表面的自然地理、行政区域、社会经济状况的地图,通过各种载体表现的向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公开的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各种类型的地图出版、印刷、展示以及在产品上附着地图图形等。

主要包括:⒈各种材质地图、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⒉图书、报刊、广告宣传、音像制品、论文(著)、PPT、影视中插附的地图;⒊博物馆、展览馆、公共场所、企业展馆(展会)展示的地图及地图工艺品;⒋微博、微信、政府(或者行业)网站上的地图;⒌各类专题地图、新闻地图、教育地图、出版物地图;⒍三维地图和其他形式的地图及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

(二)地图审核,是指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拟向社会公开的地图进行审查核定,是一项行政许可。

(三)公益性地图,是指测绘地理信息主管等部门组织编制的适合大众公开使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标准化地图。

(四)互联网地图,指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的基于服务器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的具有实时生成、交互控制、数据搜索、属性标注等特性的电子地图。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经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金祥文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保证公开出版的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地图审核工作。

第二章地图送审第三条本办法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其它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四)历史地图、世界地图、时事宣传地图。

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核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地图,在没有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转送外交部审核。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是指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为主区的地图。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二)国家测绘局授权审核的绘有国界线的省、自治区地图。

第六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国家测绘局审批;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保证公开出版的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地图审核工作。

第二章 地图送审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其它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四)历史地图、世界地图、时事宣传地图。

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核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地图,在没有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转送外交部审核。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是指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为主区的地图。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方性地图;(二)国家测绘局授权审核的绘有国界线的省、自治区地图。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送审地图内容的表现地与出版或者展示单位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的,受理审核部门应当将送审地图送地图内容表现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协助审核。

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协助审核过程中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有争议的,由受理审核部门报国家测绘局审核。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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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7(000)002
【摘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经国家测绘局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保证公开出版的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
【总页数】6页(P75-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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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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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管理条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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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管理条例大全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 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社会发 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 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 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 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六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七条 编制地图,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 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 示下列内容:1 / 11(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 中国历史疆界、 世界各国国界,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 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 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 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 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 绘制; (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 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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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6月8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出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的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地图审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工作。

第四条下列地图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一)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含历史地图);(二)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图;(三)涉及国界线的省区地图;(四)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地图;(五)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七)引进的境外地图;(八)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第五条下列地图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一)涉及国界线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不涉及国界线);(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四)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第六条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第七条下列地图无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商外交部进行相应地图内容审查:(一)历史地图;(二)世界性地图;(三)时事宣传地图;(四)其他需要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下列情况下,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地图审核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二)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1.地图审核管理,是指地图出版物的审核管理工作,包括地理
信息系统地图数据审核管理、地图出版物审核管理和地图制图审核管理。

2.地图审核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地图出版物的质量,保证地图的
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及满足使用者的要求。

3.地图审核管理的范围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地图数据审核管理、地图出版物审核管理和地图制图审核管理。

4.地图审核管理的机构主要有:地理信息系统地图数据审核机构、地图出版物审核机构和地图制图审核机构。

5.地图审核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地理信息系统地图数据审核:审核地理信息系统地图数
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2)地图出版物审核:审核地图出版物的准确性、完整性和
可靠性;
(3)地图制图审核:审核地图制图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6.地图审核管理的实施要求包括:
(1)建立完善的地图审核管理制度;(2)建立有效的地图审核管理机制;(3)建立完善的地图审核管理工作流程;(4)建立有效的地图审核管理技术规范;(5)定期进行地图审核管理检查;
(6)及时处理地图审核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规定

根据国家《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规定

根据国家《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要求,即日起,本刊所有刊载论文中涉及的地图都需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四)历史地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

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鉴于此,特请作者在制作论文图件时注意:
1.文章中所有地图内容,既可用表格又可用地图表示的,建议一
3.如果必须采用地图表示,删除地图会影响文章学术质量和内容完整性的,请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标准地图服务网站()或地方地图官方网站下载相关地理底图,在不改变底图的情况下,添加需要的信息。

凡涉及国界线的图件,全国地图中阿克赛钦、藏南地区的边界线要正确,要有台湾岛、海南岛、钓鱼岛、赤尾屿、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

4.对论文涉及的每一幅地图作者须标明“该图基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标准地图服务网站下载的审图号为×××的标准地图制作,底图无修改”或“该图基于××省标准地图服务网站下载的审图号为×××的标准地图制作,底图无修改”。

如未按以上要求完成的,论文会直接退稿,不进入评审流程,敬请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已经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2016.01.01-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

(2016.01.01-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已经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11月28日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6月8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一)全国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五)历史地图。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修正)发布:2019-07-24实施:2019-07-24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9-07-24实施日期2019-07-24发布机关自然资源部法律修订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修订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正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一)全国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五)历史地图。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规范地图产品审核管理行为,促进地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地图产品和服务的各类服务提供者、开发者和运营机构(以下统称“地图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地图审核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流程,确保地图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地图产品审核管理第四条地图产品审核应当遵循审核立场公正、审核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公开、审核结果公示等原则。

第五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审核机构提交地图产品相关信息和资料,并按时配合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提交的地图产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发现地图产品存在虚假信息、错误信息、违法信息或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及时更正、删除和上报。

第七条审核机构应当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图产品做出审核通过的决定,对未符合标准的地图产品做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并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第八条审核机构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间内,设置合理的审核申诉渠道,接收地图服务提供者的申诉,并及时回复申诉结果。

第三章地图服务审核管理第九条地图服务审核应当遵循服务质量高、服务标准严、服务流程完整、服务成本透明等原则。

第十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有关地图服务的资料和信息,并按照审核机构要求提供必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提供的地图服务质量和安全性承担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不提供虚假信息、错误信息、违法信息或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地图服务。

第十二条审核机构应当按照服务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图服务做出审核通过的决定,对未符合标准的地图服务做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并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第十三条审核机构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间内,设置合理的审核申诉渠道,接收地图服务提供者的申诉,并及时回复申诉结果。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已经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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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出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的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地图审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工作。

第四条下列地图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含历史地图);
(二)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图;
(三)涉及国界线的省区地图;
(四)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地图;
(五)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
(七)引进的境外地图;
(八)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第五条下列地图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涉及国界线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不涉及国界线);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四)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第六条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第七条下列地图无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商外交部进行相应地图内容审查:
(一)历史地图;
(二)世界性地图;
(三)时事宣传地图;
(四)其他需要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地图审核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二)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地图审核申请时应当填写地图审核申请表,提交需要审核的地图及下列材料:
(一)编制公开版地图(不含示意地图)的,提交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单项地图的批准文件以及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编制公开版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的,提交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地图的证明文件;
(三)涉及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配套的教学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使用保密插件的证明文件;
(五)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部门审查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送审地图时,应当提交试制样图(样品、光盘等)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样图;黑白地图提交原稿样图),电子版地图除提交数据等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地图审核内容相关的纸质样图。

第十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送
达申请人:
(一)决定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告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核范围的,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补正;
(三)决定不受理:不属于审核范围的。

第十一条直接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未对其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可
以不送审,但应当在地图上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

第三章内容审查
第十二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图内容的审查包括:
(一)保密审查;
(二)国界线、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包括中国历史
疆界)和特别行政区界线;
(三)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等内容;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地图内容。

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地图审核权限分别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职责,应当有明确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地图内容审查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一起转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需要省级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协助进行审查的地图,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协助审查任务书,省级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地图内容协助审查任务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并出具加盖地图内容审查专用章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
(一)具有中级以上地图编制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三年以上;
(二)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审查上岗证书。

第四章审批与备案
第十六条地图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原则上实行即送即审。

第十七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后,在五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

作出批准意见的,编发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不予批准的,说明原因,发出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八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号为:GS(××××
年)×××号[如:GS(2004)001号]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S(××××年)×××号[如:京S(2004)006号]
第十九条地图审核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
(一)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和试制样图上的批注意见对地图进行修改;
(二)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审图号;
(三)在出版发行、销售前向地图审核部门报送样图(样品、光盘等,下同)一式两份备案。

送审或者可不送审的地图样图,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备案。

第二十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站上公告获得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的原始图件保管期为五年,备案样图保管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地图上载明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图号的;
(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
(二)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第二十七条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图审核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在地图审核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送审的地图提供他人使用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地图审核管
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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