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之固定资产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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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固定资产概述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准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一)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中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在这种情况下,预计净残值通常应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二)规定了特殊行业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预计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计入的金额为未来弃置费用的折现值。
(三)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同: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备准则,其明确规定,企业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确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真实、可靠,避免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新准则对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经济事项的影响
1.新准则将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会使固定资产的计量结果增大,导致企业资产结构发生变化,即使长期资产比重提高。
2.固定资产计量结果增大,同时预计净残值强调现值,结果会使企业各期计提的折
旧额增加,导致各期的支出、费用增加,最终使企业的收益水平及所有者权益金额降低。系统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范围,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将满足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折旧方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等。
(二)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正确核算固定资产。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主要涉及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的减值、固定资产的处置等内容。所选择的相关会计政策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关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应当正确记录和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企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类别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的核算,一般需要设置“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会计科目。企业因购置、建造、投资者投入、在建工程转入或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等增加固定资产,或者因固定资产出售、换出、报废等减少固定资产,应当正确地加以记录和反映。
二、准则的规范范围
下列各项由于业务特殊,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部分确认
一、定义
本准则第3条规定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定义。
(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使用寿命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二、确认条件
某一资产项目,如果要作为固定资产加以确认,首先需要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其次,还需要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而且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此外,依据准则第5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予以确认,其为取得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支出也必须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并同时满足其他确认条件,就可以加以确认;否则,企业不应加以确认。
三、后续支出的确认
依据准则第6条的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为了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或者为维护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往往需要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或者改良。如果这项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如延长了固定
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即,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应将该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否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一)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在对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企业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发生的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在后续支出资本化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范围内,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
再有,若后续支出属固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则应将后续支出单独计价,并按固定资产预计后续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若后续支出属固定资产非重要组成部分,则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一并计价,重新测算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之后,由于固定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可能导致固定资产的局部损坏,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企业将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发生固定资产维护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它并不导致固定资产性能的改变或固定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因此,应在发生时一次性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者待摊的方式进行核算。第三部分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指确定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
本准则第7条指出,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里所指的成本应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