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296[1].4-2012纺织品和服装主要技术内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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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2014-05-01实施)GB5296.4-2012与GB5296.4-199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附录A所列产品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增加了术语“消费品”,
消费品:为满足社会成员生活需要而销售的产品
修改了术语“纺织品”和“使用说明”的定义。
纺织品: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品。
使用说明: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它可以用文件、词语、标志、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法表示。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括:设备操作器(键、钮)上的说明,设备操作中的电子显示说明]、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文件或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交付。
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进行了细化
5.3产品号型或规格
5.3.1纱线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线密度、长度或重量等
5.3.2织物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单位面积质量、密度或幅宽等。
5.3.3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规格,例如:长度、宽度、重量等。
5.3.4服装类产品宜按GB/T1335或GB/T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
5.3.5袜子应标明袜号或适穿范围,连裤袜应标明所适穿的人体身高和臀围的范围。
5.3.6帽类产品应标明帽口的围度尺寸或尺寸范围
5.3.7手套应标明适用的手掌长度和宽度
5.3.8其他纺织品应根据产品的特征标明其号型或规格。
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
增加了产品安全类别(见5.7)
应根据GB18401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
6.2.1增加了“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规定
增加了团体定制产品的规定(见6.2.3)
6.2.3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取消了原附录A和附录B
增加了附录A“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
增加了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
含有纺织纤维的以下制品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纺织产品仅作为产品的部分或附件,没有必要标明纤维含量或维护方法的产品,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纺织相关产品,或不属于消费品范围的纺织品。例如:
——一次性使用的制品;
——座椅、沙发、床垫等软垫家具用填充物和包布;
——鞋、鞋垫;
——装饰画、装饰挂布;
——工艺品等小件装饰物;
——伞;
——箱包;
——包装布和包装绳带;
——裤子吊带和吊袜带;
——尿布;
——玩具;
——宠物用品;
——清洁布;
——墙布、屏风等;
——旗帜;
——人造花。
附录B(资料性附录)
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产品使用说明不符合本部分第5章~第8章规定的,每1条所例内容中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即作为1个缺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作为严重缺陷:
——缺少5.1~5.7中的任意一项,每缺一项作为1个严重缺陷;
——没有耐久性标签(6.2.2和6.2.3规定的除外);
——耐久性标签上缺少“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或“维护方法”;
——同件产品上不同形式使用说明的同一项目标注内容不一致。
对新版《消费品使用说明》部分章节的探讨
中国质量新闻网2013-08-01 10:23:23
■文/刘华烨
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2014年5月1日实施。由于该标准引用主要标准FZ/T01053和GB/T8685相继已变更,FZ/T01053-2007和GB/T8685-2008在内容上相对于旧版变化很多,再加上GB5296.4-2012变更,这意味着服装标签和洗水唛内容也大不一样,这对使用者、生产厂家、检测机构影响很大,这也是浅谈GB5296.4-2012的理由。以下是对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的几点浅谈:
技术内容的主要变化
1.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
GB5296.4-2012与GB 5296.4-1998 相比主要技术内容有很多不同,但其中“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影响很大,尤其是取消产品质量等级,试想一下,如果产品不标注产品等级,检测机构又如何去判定产品合格与否,难道都以最低要求来判定,这对于产品质量优等的生产者无疑是不公平的,所以笔者认为还是应该标注产品质量等级,而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b、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综上所述,纺织品和服装的标签还是应该标注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使用期限倒可以不标注,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而纺织品和服装不属于限期使用产品,所以纺织品和服装不需要标注产品使用期限。
2.增加了附录A不适用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
GB5296.4-2012增加了附录A“不适用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其实就是
FZ/T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附录A,这提醒我们应该从该标准角度去考虑这一问题。首先,附录A“不适用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中提到玩具,玩具包括毛绒玩具,而GB 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明文规定毛绒布制玩具应标明产品所用面料以及填充材料的主要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量,因此,毛绒制玩具是需要标注成分及其含量。其次,附录A“不适用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中提到宠物用品,而宠物用品包括宠物狗服装,宠物狗服装标准FZ/T81013-2007就提到纤维含量试验方法和允许偏差范围,这摆明宠物狗服装需要标注纤维含量,而且也适用GB5296.4。最后,附录A提到“纺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