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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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之构建

[摘要]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不断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而我国现有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不足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突破我国传统的监护理念,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老年人监护制度。

[关键词]老年人;监护;制度构建

根据联合国划分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标准,我国已于2000年迈进了老龄化社会的行列,而且我国的人口居世界之首,我国的老龄人口亦居世界之首。在社会老龄化的大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而如何通过民事监护制度来切实维护老年人的生存、养老等相关权益问题也成为法学界研究的新课题。

一、老年人监护的含义与我国老年人监护的状况

监护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监护起源于罗马法,现代社会的监护是指对由于精神、身体和智力状况以及年龄原因在法律上需要特别照顾的人给予帮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上所规定的监护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可见,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对于老年人这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行为能力欠缺的老年人,维持老年人生活的正常化。

二、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就我国目前的监护制度而言,成年被监护仅限于精神病人,对于轻度痴呆、智力障碍或者精神障碍以及身体障碍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老年人缺乏保护,主要表现在:

(一)监护方式单一,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仅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缺乏委托监护,也就是说缺乏对被监护人个人意志的尊重,不能有效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监护人的选任规定不合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监护人要么是法律规定,要么是法院指定,没有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

(三)受监护的对象过于狭窄,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监护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对于成年人,仅包括精神病患者,而在老龄社会,大量的老年人需要被监护,例如识别能力、判断能力大大降低的老年人、身心障碍老年人、吸毒成瘾老年人等。

(四)缺乏监护监督机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监护人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监护人。这是我国关于监护监督的有关规定。而在实践中,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往往不和老年人生活在一起,及时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他们也不一定清楚,这样不利于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三、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理念是满足老年人的需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对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完善如下:(一)引入任意监护制度,任意监护制度是指当老年人在身心健全时,预先选任自己所信赖的人作为自己意思能力丧失或衰退时的监护人。任意监护制度充

分尊重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最大限度的尊重了老年人的人格和自主性,切实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多种监护类型,我国现有的监护仅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缺乏对老年人个人意志的尊重,建议增加委托监护,也就是说受监护的老年人在意思表示能力健全时,有权预先选任监护人以及监督监护人,有权与受托人委托合同,对自己将来行为能力低下时的监护事项委托给预选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充分尊重了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对解决目前老龄化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完善监护监督机制,监护人监守自盗,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严重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老年人在意思表示能力健全时,有权自主选定监护监督人,最好是选任老年人的亲属来担任监护监督人。另外,以公权力介入私权领域,在法院中设置专门的监护法庭来处理监护事务,行使监督职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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