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改条文对照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 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如有违背法律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新增)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 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新增)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 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 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015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
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原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使用说明:有底色的文字为新增或者删除等变化部分。
声明,此对照表为个人制作,不甚完善,仅供学习参考使用,具体条文请参见权威文本。
1992年民诉意见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删除了涉外性质)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删除了92意见这一规定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新增了“其他组织”,删除了主要营业地的管辖,新增了注册地和登记地为住所地)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
2015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条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
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百五十一条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旧)》(以下称旧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以下称新解释)的内容,下面是旧解释和新解释对照表:
1. 借贷合同有效性问题:
- 旧解释:不动产借贷合同无效,不纳入解释范围。
- 新解释:不再规定不动产借贷合同无效,将其纳入解释范围。
2. 利息问题:
- 旧解释:无利率约定的不纳入合法利息范围。
- 新解释:无利率约定的,借贷利息不得高于年利率24%;当借贷利息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为无效。
3. 利息计算问题:
- 旧解释:法定利率按年计算。
- 新解释:法定利率按日计算。
4. 合同无效救济问题:
- 旧解释:不明确合同无效救济措施。
- 新解释:对法定利息范围外借贷合同无效的,受害方有权要求返还其支付的本金,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同时,受害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可能被法院主张依法减少或者不予支持。
5. 异议抗辩问题:
- 旧解释:无规定借款人的恶意抗辩义务。
- 新解释:对借款人提出无效抗辩的,应当承担不当抗辩的民事责任。
如查证属实,借款人故意隐匿不提供证据的,可以认定为有关事实不利于其主张的。
6. 凭据问题:
- 旧解释:对没有凭据的,借贷关系仍然成立。
- 新解释:对未能提供书面借贷合同等凭据的,如果借贷事实得以认定且符合法定利息的,仍然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
以上是旧解释和新解释之间的主要对照内容。
请注意,这只是简要对比,具体内容还需参阅相关法律文件。
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 对照表
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对照表(注:本对照表根据民法典总则的相关内容,结合司法解释进行整理,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典总则的具体解释和适用情况。
下文对照表将以条款号和解释号的形式呈现,方便读者对照查阅。
)第一条:在解释民法典总则相关内容时,应遵循法律的一般解释原则。
解释一:适用法律中的常规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制度解释等。
第二条:法律解释应以保护人的自主意识和行为自由为基本原则。
解释一:解释中应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体的自主意识和行为自由权利,排除不合理干预和限制。
第三条: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发展权。
解释一:法律应重视保护个人的尊严,保障个人在民事关系中的自主权利,促进个体的自由发展。
第四条:民事主体平等自愿进行民事活动。
解释一:保持参与民事活动的自愿性和平等性,禁止强制、欺诈、不公平的行为。
第五条:创造适用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律制度。
解释一:根据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适用的民事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六条: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解释一:民法总则是适用于各部分民法的基础,其他法律应与民法总则保持一致,不能与之相抵触。
第七条:民法总则的解释适用范围。
解释一:法律解释应适用于民事争议的解决和民事行为的约束范围。
第八条:公序良俗为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
解释一:以社会公共利益和伦理道德要求为基础,确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准。
第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解释一: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依法保护其权益,维护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第十条: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解释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和荣誉权,禁止不实报道、诽谤、恶意侵犯等行为。
......(本对照表仅为示范,具体内容和解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拓展和调整。
)。
一览无遗:民诉法解释修改新旧对照表
一览无遗:民诉法解释修改新旧对照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民诉法解释》新旧对照表(下表由张进德老师整理完成)旧《民事诉讼法解释》新《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3月22日新修,2022年4月10日生效)【红色部分为修改内容】第9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9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45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45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48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48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61条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61条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218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第218条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民诉法》修正对照表共180页文档
条文主旨:人民调解原则
删除原因: 1、人民调解原则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没有
直接的关联 2、我国已经制定了《人民调解法》 (2010年8月28日通过,年民诉法
4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 条,修改为:“合同或者
条文主旨: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监督范围: 1、审判活动(生效的判决、裁定) 监督方式:抗诉、提出检察建议 (F208) 2、调解活动(生效的调解书) 监督方式:抗诉、提出检察建议 (F208) 3、执行活动 监督方式:提出检察建议(《试点通知》f3) 4、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监督方式:提出检察建议(F208)、提起公
《民诉法》修正对照表
56、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 57、春秋多佳日,登高赋新诗。 58、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 理荒秽 ,带月 荷锄归 。道狭 草木长 ,夕露 沾我衣 。衣沾 不足惜 ,但使 愿无违 。 59、相见无杂言,但道桑麻长。 60、迢迢新秋夕,亭亭月将圆。
《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正对照表讲义
2008年民诉法
2013年民诉法
8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
必须回避,当事人有 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
式申请他们回避:
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
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主旨:公司诉讼管辖
背景: 1、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法律关
系主体广泛的诉权,案件数量激增,案件性质复 杂。
2015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
2015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百九十九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百条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015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
2015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声明:本新旧对照表为个人制作,具体的变化以权威文本为准,仅供学习参考使用。
(红色为新增,黄色为删除)序1992年民诉适用意见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号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 1 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删除了涉外性质)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 2 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删除了92意见这一规定 3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4 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构所在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新增了“其他组织”,删除了主要营业地的管辖,新增了注册地和登记地为住所地)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 5 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民诉法新旧对照表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 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保障和便
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 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
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 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案件。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 居或者多民族共冋居住的地区, 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 文字进行审 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 文字的诉讼参与 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民诉修正案前后对照表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
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大家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部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二、回避新解释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旧解释:无民诉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修改要点:本条为新增内容,是对民诉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第一条曾作了类似规定,明确列举了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情形,更具操作性。
新解释: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旧解释:无民诉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修改要点:本条为新增内容,为民诉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第二条曾作了类似规定,明确列举了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情形,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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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
照表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2015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位。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条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
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百五十一条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第二百五十五条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三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