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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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
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省
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
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依
法将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全部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
受让方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
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
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负责
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镇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纳入镇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程代理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当事人提供“一
站式”便捷服务。
第二章流转方式
第六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
第七条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
内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流转行为。转包后原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八条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或者随同
地上附着物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的流转行为。出租后原承包
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九条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互换后承包双方对互换
土地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应办理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及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让渡,受让方与发包方确定新的
承包关系的流转行为。
第十一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
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
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抵押是指承包方将其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
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第三方的流转行为。抵押后
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