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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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一、土地承包权的确立和保护
细则明确了土地承包权的产生和确立,包括原始承包、续期承包、增
减转承、合并分割等各种情况下的土地承包权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要求。

同时,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措施,禁止非法侵占、虚假登记、农民
强制退出等行为。

二、土地承包关系的确定和变更
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关系的确定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在进行承包关
系变更时,要依法履行农民利益保障责任,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对于因自然灾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组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关系变化的
情况,细则也提出了具体的补偿和调整机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程序和要求。

流转方式可以采取
转让、互换、租赁等形式,但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大规模兼并和农民土地流失问题。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出租
细则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出租的具体操作规定。

土地承包经
营权可以作为抵押物,由农民作为质权人或债权人进行抵押,以获得贷款
或借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出租给他人,但要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农产品流通和价格形成机制
细则规定了农产品流通和价格形成机制的具体要求。

农产经纪组织和
农产品流通企业要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生产、流通和销售活动,保障农民合
理收益。

同时,细则也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农产品价格监管,遏制非法垄断、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昆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昆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低价流转承包土地,承包方在土地流转期内不得无理抬高价格胁迫受让方退回流转的土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宣传和引导工作,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土地流转环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完成农村土地流转的目标任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截止2015年12月31日,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和安宁市、呈贡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80%;晋宁、宜良、石林三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60%;东川区和富民、禄劝、嵩明、寻甸四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50%。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指导。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三重一大是指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地区开展的三项重点工作和一项大政策,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以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为了确保这些政策的顺利实施,制定三重一大实施细则是必不可少的。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细则1. 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限为30年,到期后可以续期。

2. 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家庭承包、集体承包和合作社承包等方式进行。

3. 承包权益: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内享有合法的承包权益,包括土地流转、抵押、转让、继承等权利。

4. 承包责任:农民承包土地后,有责任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不得恶意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5. 承包合同: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实施细则1. 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形式进行组织。

2. 经营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从事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

3. 经济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应当按照成员的劳动或资金投入进行合理分配。

4. 决策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应当充分听取成员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

5. 组织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接受成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实施细则1. 宅基地使用权:农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自行使用或者出租、转让。

2. 宅基地面积: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应当根据农民家庭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3. 宅基地流转:农民可以将宅基地流转给其他农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需经过合法程序和相关部门的审批。

4. 宅基地保护:农村宅基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占或者强行征用。

5. 宅基地权益:农民在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内享有合法的权益,包括宅基地的继承、抵押和转让等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益,推动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自愿交易、平等自由的原则。

第二章流转范围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围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第五条耕地包括水田、旱地、河滩地等。

第六条林地包括山地、林下土地、河流以及其他适宜用来进行林木生长的土地。

第七条草地包括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

第三章流转主体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包括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

第九条农民个人指的是在农村户籍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农业企业指的是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章流转方式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出租、互换、出售等。

第十三条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租赁的方式转让给流转方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租金等事项。

第十四条互换是指承包方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交换,实现土地的重新配置。

第十五条出售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买卖的方式转让给流转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转让价格、过户手续等事项。

第五章流转程序第十六条土地流转双方应当在依法取得或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基础上进行流转,未经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法定继承或者转让手续办理,不得进行流转。

第十七条土地流转双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明确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事项;(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手续,包括签订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履行过户手续等;(三)向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土地流转双方、流转面积、流转期限等。

202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202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202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本细则的制定目的在于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办法,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合理、有序、稳定进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

二、流转主体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个体农户等农村经营主体流转。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符合以下条件: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具备合法地位,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农民合作社必须在法定人数以上,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个体农户必须持有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流转范围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续期、转让、互换和出租等权利的转移。

2. 流转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经营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土地。

四、流转程序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并报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协商约定等方式进行,确保流转交易公平公正。

3. 流转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方式、流转价格等内容,并签订书面合同。

五、流转期限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

2. 流转期限的具体确定应根据土地资源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六、流转价格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应根据土地资源状况、地理位置、土壤肥力、农业生产潜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2. 流转价格应当体现土地的价值和市场价格,确保农民在流转中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

七、农民权益保护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得损害农民的基本利益。

2. 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享有优先受让权,并有权参与流转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3. 流转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提前终止、争议处理等事项,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1.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1年1月26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首先,细则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方式和使用期限。

根据细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划拨、协议转让、招拍挂等方式获取,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30年。

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为农民实现土地流转提供了合法性保障。

其次,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限制。

根据细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侵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征用或者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根据细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分割、合并或者转让给非农业户口人员等。

这一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其被侵犯和滥用。

再次,细则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方式。

根据细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自愿放弃、协议终止、退出平整、承包互换等方式退出。

这一规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细则规定了土地流转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等细则。

根据细则,土地流转需要经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按照流转协议执行。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细则明确了农民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细则的制定进一步加强了土地承包制度的法律保障。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保护和退出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土地承包制度提供了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障。

其次,细则的实施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和管理办法,为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实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再次,细则的实施对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纠纷处理办法,为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提供了依据和途径,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是对土地承包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保护和退出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是指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
1. 转让条件:土地承包者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合法承包土地、拥有相应的经营资质等。

同时,转让方也需要满足转让的条件,如年龄、身体健康等。

2. 流转方式:流转可以通过租赁、转让等方式进行,但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

合同的签订应明确流转的期限、流转的土地面积等相关细节。

3. 农民权益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权益必须得到保障。

转让方应尊重承包者的意愿,保证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 流转范围和期限:土地的流转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流转期限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30年。

5. 流转监管:国家要对土地流转进行监管,加强对流转合同的审查和监督,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要建立健全流转信息平台,方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6. 政策支持: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为农民提供流转土地的支持和帮助。

比如,提供财政补贴、优惠税收等措施。

7. 流转补偿:转让方在土地流转中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应由双方自愿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

总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农业的发展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经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办法来富裕农民。

第二章土地流转原则第十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十一条坚持规模效益原则。

鼓励承包方联合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坚持平等协商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坚持共同受益原则。

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接转方可经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入。

第十四条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将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全部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受让方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镇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纳入镇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程代理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第二章流转方式第六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

第七条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流转行为。

转包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八条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附着物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的流转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范文一、综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富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二、流转主体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包括自然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等。

2. 自然人可单独或联合他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承包面积。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主管部门注册后,可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超出其注册的经营范围。

4.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需经核准后,方可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生产经营能力。

三、流转条件1. 流转方应具备正当合法的流转原则,并通过合法合规手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授权。

2. 流转方应具备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经验和管理能力,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健全的财务状况。

3. 流转方应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保证农民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

4. 流转方应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农田生态环境,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5. 流转方需要提供具体的经营计划和预期收益情况,并承诺按照计划执行,并对结果负责。

四、流转方式1. 以合同方式流转的,应明确流转的土地面积、来源、期限、费用、权利义务等关键要素,并经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向村级组织备案。

2. 以竞价方式流转的,应根据流转土地的规模、地理位置、投入产出比、收益率等因素确定流转价格,通过公开竞标,按照最高出价确定流转方。

3. 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并明确权益保障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五、流转期限1. 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农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情况,制定具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 流转期限到期后,可以再次流转,并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年通知农户,以确保农民的基本权益。

六、监督管理1. 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管理制度,确保流转行为合法合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9•【文号】农业部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范本(三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范本(三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范本尊敬的领导: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保护农民权益,提高农村经济效益,现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范本》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农民的权益,依法使用和流转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村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本制度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配合。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依法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监管,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标是通过土地资源配置优化,实现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流转主体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包括承包方和流转方。

承包方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有持有者,即第一方;流转方是指通过合法、公正、公开的交易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即第二方。

第六条承包方应当是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流转方可以是农户、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按照自愿、等价、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以强买强卖、低价强制流转。

第三章流转程序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流转方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二)承包方同意流转,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意书》并签字;(三)流转方和承包方双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明确流转期限、流转方式、流转价格等具体内容;(四)流转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手续,获得流转证书。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依法进行合同注册,明确合同有效期和约定条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坚持“三不得”的原则。

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O(三)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四)坚持自主决定流转原则。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时,应当由承包方出具书面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五)坚持优先权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流转土地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县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指导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服务工作,其职责如下:(一)县农村经营指导站: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签订工作;受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的申请备案并做好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纠纷仲裁工作;提供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05•【字号】成农办[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农办〔2006〕3号)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工作)局,高新区经贸发展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成委办[2005]37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能。

其成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市、县两级成立由农业、林业、司法、国土、水利等部门组成的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及仲裁庭设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协商;(二)审查;(三)订立合同;(四)备案。

第五条协商。

承包方需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须与受让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决定。

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协商。

第六条审查。

土地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由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受让方的情况进行审查(同村同组承包户相互间转包、租赁、互换土地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审查)。

同一受让方跨乡域流转土地或流转土地规模达到100亩及以上的,由所在区域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协同审查;跨县域的或规模达到1000亩及以上的,由市、县、乡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协同审查。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三重一大是指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地区进行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为了进一步推动三重一大政策的实施,制定本细则,明确相关要求,确保政策能够顺利落地。

二、三重一大政策概述1. 三重一大政策的目标三重一大政策的目标是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承包权的明晰、农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农村产业的发展,实现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村社会稳定的提升。

2. 三重一大政策的内容(1)三权分置:即将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明确各方的权益,推动土地流转和农村产业发展。

(2)土地承包权确权颁证:对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进行确权颁证,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3)农民收入分配机制改革:通过改革农业税费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措施,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4)农村产业发展:通过引导农民发展农村产业,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三、三重一大实施细则1. 三权分置的具体要求(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禁止个人或单位侵占、买卖土地。

(2)土地承包权: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承包期限为XX年,承包权可以流转,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3)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由农民自主决定,可以自己经营、租赁给他人或者合作经营。

2. 土地承包权确权颁证的程序(1)农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身份证明等。

(2)农民填写土地承包权确权申请表,提交至相关部门。

(3)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保土地承包权的真实性。

(4)经核查无误后,相关部门颁发土地承包权证书给农民。

3. 农民收入分配机制改革的措施(1)减少农业税费:逐步取消或减少农业税费,减轻农民负担。

(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3)鼓励农民参与农村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技术培训等扶持措施,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村产业发展,增加收入来源。

4. 农村产业发展的推动措施(1)加大对农村产业的投入力度:加大对农村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支持农村产业的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跟本所在,土地承包就是指农民以个人或集体为单位,承包原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来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土地承包法为土地承包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问题提供法律依据,那么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为你做一介绍。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办法来富裕农民。

▲第二章土地流转原则第十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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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
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省
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
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依
法将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全部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
受让方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
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
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
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镇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纳入镇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程代理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当事人提供“一
站式”便捷服务。

第二章流转方式
第六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

第七条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
内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流转行为。

转包后原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八条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或者随同
地上附着物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的流转行为。

出租后原承包
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九条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

互换后承包双方对互换
土地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应办理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及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让渡,受让方与发包方确定新的
承包关系的流转行为。

第十一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
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
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抵押是指承包方将其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
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第三方的流转行为。

抵押后
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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