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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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

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省

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

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依

法将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全部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

受让方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

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

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负责

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镇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纳入镇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程代理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当事人提供“一

站式”便捷服务。

第二章流转方式

第六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

第七条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

内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流转行为。转包后原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八条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或者随同

地上附着物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的流转行为。出租后原承包

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九条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互换后承包双方对互换

土地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应办理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及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让渡,受让方与发包方确定新的

承包关系的流转行为。

第十一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

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

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抵押是指承包方将其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

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第三方的流转行为。抵押后

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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