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贫困户(村)识别标准、程序,退出标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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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贫困户识别条件、程序,贫困户(村)退出条件、程序)
一、贫困户识别标准、程序
(一)具体要求:
贫困户纳入系统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扶贫标准;二是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扶贫标准的,存在“两不愁、三保障”未解决的情况;三是不得违反贫困人口退出“九条红线”。
(二)农户家庭收入计算:
计算周期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三)新增贫困户对象范围:
新增贫困人口的纳入要以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宝鸡地区不属于),以及非贫困县和非贫困村为重点区域,以符合条件的低保户、残疾人口家庭以及虽然收入达标,但“两不愁、三保障”问题未解决的贫困家庭为重点对象。
(四)新增贫困户、返贫户纳入贫困系统程序:
新增贫困户、返贫户严格按照“七步工作法”开展:
1.新增、返贫贫困户提出申请;
2.入户调查,核实贫困对象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
3.村民小组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新增、返贫贫困户;
4.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对各村民小组提出名单进行民主评议,核实情况;
5.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接收监督,确定贫困户上报名单(第一次公示);
6.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后,再次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第二次公示);
7.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各镇上报名单进行研究和确认,并以文件形式在政府网站公告。并录入国办系统以及市办系统。
二、贫困户退出标准、程序
贫困户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年人均纯收入和“两不愁、三保障”等5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当年新识别贫困户当年不能退出。贫困户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八办两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入户核实调查结果。
(一)贫困户退出标准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0年不变价2500元)。指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调查年度现价扶贫标准(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公布)。
贫困户退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国家统计局法定统计口径为基础,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逐户对照建档立卡情况进行核实测算,经贫困户签字认可。
2.有安全住房。指贫困户家庭现有住房能保证安全居住,达到A级或B级标准。农村“C、D”级危房,通过农村危
房改造,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2013〕104号)规定的标准;或通过易地扶贫搬迁,达到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规定的标准。
3.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指贫困户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无因家庭贫困不能入学或辍学(因病休学和因残疾、智障而不能上学、辍学、休学的除外)。
4.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指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
5.有安全饮水。指贫困户家庭饮用水达到安全饮水的标准。安全饮水的标准为: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居民生活用水量为20升/人/日以上;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95%,严重缺水区不低于90%。
(二)贫困户退出程序。
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的程序进行。
1.民主评议,初定名单。每年第四季度后期,由村“两委”结合年度脱贫计划,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当年拟退出贫困户名单, 征得拟退出贫困户签字同意,初步确定拟脱贫退出贫困户名单。
2.收集信息,核实认定。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按照退出标准,深入拟退出贫困户家庭调查收集贫困户信息数据,核实认定贫困户家庭有关情况。
3.村内公示,申报乡镇。对初步核实认定的拟脱贫退出贫困户,在村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向乡镇政府申报拟退出贫困户名单。
4.乡镇核查,确定名单。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干部、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对各村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户实地进行全面交叉核查,最终确定名单并向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
5.县级抽查, 乡镇批准。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各乡镇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户实施入户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拟退出贫困户数量的10%,每个乡镇不少于30户。对核查没有异议的,由镇(乡)政府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户批准退出,并在贫困户所在行政村公告7日。对核查有异议的不予退出。
6.上报备案,县级标注。次年1月,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全县贫困户退出结果上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在市级扶贫主管部门监督下,县级扶贫部门统一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平台中做脱贫标注。
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县为单位统计汇总贫困户退出信息,次年2月底前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三、贫困村退出标准、程序
贫困村退出对象为镇村改革后的行政村,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共7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八办两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和实地核查结果。
(一)贫困村退出标准
1.贫困发生率低于3%。指全村年末剩余贫困人口占全村农村户籍总人口的比例低于3%。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农村户籍人口数以2014年末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数据为准。
2.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占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高于上年水平。
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贫困户退出时核查认定的数据为准,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调查年度标准为准(由统计部门测算认定)。
3.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指贫困村有集体经济,或有各类性质的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组织等经济合作组织之一。集体经济指归本村全体村民所有的,村级集体经济活动所得的全部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由县级农业部门认定)。
4.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指沥青(水泥)路通至行政村的某个公共活动、服务场所。公共活动、服务场所指村委会、学校、敬老院、公共医疗机构。路面类型为沥青(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