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对比10大变化精解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对比表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对比表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Art 46:(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0 劳动合同延期终止的情形【《职业病防治法》】(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art34:(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伤保险条例》等】(4)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Art 45: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Art 42::(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附随义务无明确规定Art 50: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2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经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Art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Art 38 【劳动者随时通知和无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的责任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地方及区别
相比之下内容简单的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平安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详细的说: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不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总称。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方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平安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方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
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
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公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是标准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比解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比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
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这部法律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对于已经长期执行《劳动法》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来讲,肯定将带来不少影响。
日前,记者就读者最为关注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经济补偿等常见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巧燕老师和亚洲国际大酒店人力资源总监蓝国庆先生,请他们解读新旧法的不同。
招聘用工中的订立合同要求细化《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时,可以通过采取法律行动,如要求加倍支付工资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落实“书面合同”制度的决心。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问题,国家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更加详细和更加明确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使得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具有可诉性。
较高的“违法成本”将使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有所减少。
对比:在过去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往往只负行政责任。
试用期规定更详细操作性强试用期一直是劳动者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多争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旧法对“试用期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变化呢?《劳动合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明晰了保护与惩罚措施,对试用期限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如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章程上第一章总则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的权力。
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
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比解读word资料17页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比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
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这部法律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对于已经长期执行《劳动法》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来讲,肯定将带来不少影响。
日前,记者就读者最为关注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经济补偿等常见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巧燕老师和亚洲国际大酒店人力资源总监蓝国庆先生,请他们解读新旧法的不同。
招聘用工中的订立合同要求细化《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时,可以通过采取法律行动,如要求加倍支付工资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落实“书面合同”制度的决心。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问题,国家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更加详细和更加明确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使得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具有可诉性。
较高的“违法成本”将使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有所减少。
对比:在过去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往往只负行政责任。
试用期规定更详细操作性强试用期一直是劳动者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多争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旧法对“试用期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变化呢?《劳动合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明晰了保护与惩罚措施,对试用期限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如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新改详解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新改详解在当今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以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这两部法律也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新改内容。
首先,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新的修改进一步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重要信息。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能够充分了解工作的相关情况,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的期限方面,新改明确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除了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这两种情形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减少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也有了新的变化。
新改明确了试用期的长度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些规定有效地防止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在劳动报酬方面,新改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及解析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及解析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法律法规,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劳动合同法主要是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进行规定,着重维护劳动者权益;而劳动法则是对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进行总体规定,涉及更广泛的劳动关系方面。
下面我们从适用范围、主体身份、权利义务、终止条件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及解析。
一、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关系。
而劳动法是针对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关系进行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关系。
二、主体身份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指的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对劳动者履行职业规定的行为能力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而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更广义,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三、权利义务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包括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和健康等,用人单位的义务则包括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劳动安全和健康等。
而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更加细致全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时间、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方面的规定。
四、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劳动者提前通知、延长试用期等;而劳动法中则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条件进行了更全面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退休等。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适用范围、主体身份、权利义务和终止条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劳动合同法更加着重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进行具体规定;而劳动法则是对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进行总体规定,更加全面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两者在具体适用中相互补充、交叉共通,共同构成了中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律法规不断变化和修订,本文所述的情况可能不完全准确或已经有所调整,特别是随着劳动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对劳动关系的规定也在逐步更新。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对比表
Art96:事业单位与实行聘 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 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 行。
2
Art10:建立劳动关系,应 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8
不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规定 不宜拖延不订立劳动合 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Art8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Art17:(一)用人单位的 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 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 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 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 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 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 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 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 合同的其他事项。
Art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冋意续订、订
序 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 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同
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
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 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冋:
10
试 用 期
期限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案例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案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不同章程上第壹章总则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壹步延伸:于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于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和工会或者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这壹条款强化了劳动者于其所于的企业中参政议政的权力。
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是要体现这壹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化5、针对壹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壹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和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内容上的变更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是劳动合同无效的;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6、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双方可以根据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新增内容]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职员只有在能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内容概要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关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只要是劳动者的便会关注此法,资本单位则更家关注,笔者在学习的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条款顺序逐一简单分析如下,以便大家阅读理解该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同《劳动法》第1条,但突出构建***社会,体现时代的主旋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分析】本条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同《劳动法》第2条,但针对民办非企业组织的蓬勃发展,如民办学校等,明确民办非企业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适用本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正当、公平、同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分析】本条规定了法律原则和劳动合同效力,基本同《劳动法》第17条,但增加公平、诚信原则,针对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利的现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治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制定规章制度【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动行政部门责法规规定的,由劳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制定拥有完全自主权,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向员工公示即为有效。
【变化解读】一、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变听取意见”为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平等协商”。
二、但是,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是否规章制度有效、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
该法仅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也就是说规章制度仍然只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又可能归于无效。
三、此外,对于未建立工会的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全体职工”讨论。
全体职工”如何定义?规章制度以何种方式表决?如果100个职工有1个未参与讨论或有1个不同意,规章制度是否能够通过和生效?老的规章制度未经新进员工讨论同意是否适用?我们认为,全体职工表决通过应该是过半数通过即可(参照公司表决制度)。
【律师建议】为避免不必要麻烦,企业新制定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向全体职工公示,尽量制作全体职工签字认可的清单。
另外,在签订员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这样既能做到平等协商”又能做到公开、公示”。
二、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解读】一、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劳动关系”。
对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
就用人单位而言,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提前30日通知即可(是否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也未明确,各地实际做法不一)。
既用人单位可以无任何理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事实劳动关系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相应的责任和罚款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同时考虑到事实劳动关系也很难认定的问题,因此,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简直是百利而无一害。
现行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这种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倒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
二、新的《劳动合同法》,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
考虑到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的实际情况(一般都是员工工作几天后再签书面合同),该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说一个月时间的规定还是比较宽泛的。
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
三、新的《劳动合同法》给了签订书面合同一个月缓冲期。
那么在此未签书面合同期间劳动关系如何确定?我们认为应当依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适用老的规定。
【律师建议】双倍工资的规定如同悬在用人单位头顶的一把利剑。
对劳动者来说,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一颗定心丸;对用人单位而言,一方面应当尽量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避免和防范因疏忽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将大大减少。
同时,因为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之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难度更大,因此也可以预见用人单位将更加重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具体明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行为,以达到最小成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变化解读】一、关于劳动合同的分类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并无变化;二、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三、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1)取消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的限制,既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单方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必须接受;(2)增加了两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3)明确了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双倍支付工资)。
【律师建议】现行劳动法框架下,用人单位大都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最重要的原因是,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目前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解除而不得终止,因此对用人单位极为不利。
新法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立足点,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长期和稳定的劳动关系。
扩大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相应设置了及其严厉的处罚。
另外,新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样,从用人单位违约成本上看,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将不再明显。
依照新法,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可能只有一点: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继续聘用某个劳动者,只要该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情况,用人单位将无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待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四、关于试用期【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 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 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 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变化解读】一、 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劳动法》作出不超过6个月的原则性规定,各地的劳动合同法 对具体期限规定长短不一;二、 新法根据合同期限对试用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处罚三、 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点并无变化,但是 否则将面临按应付金额百分之 (第八十五条);新法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这说明理由;四、应特别注意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须提前三日通知(现行规定不需要提前通知)。
【律师建议】新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试用期的概念。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很多用人单位变相设置实习期、见习期等将毫无意义。
关于只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实践中一般都认定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新法亦以法律形式确定。
关于违反试用期规定的处罚,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样,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行为将得不偿失;新法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是非常严厉,用人单位想继续钻试用期的空子将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