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合集下载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它是我国劳动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经过多年的实施,一些问题和困难逐渐显现出来,需要我们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对策,以确保《法》的有效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发展。

一、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合同签订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益保障。

但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合同内容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省事,直接套用模板合同,导致合同内容不够具体,无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给劳动关系的平稳发展带来不确定因素。

2. 合同变更频繁: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经常性地变更合同内容,给劳动者造成困扰和不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健全合同审查程序:建立合同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强化合同管理:对用人单位频繁变更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报酬不合理《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工资等,但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拖欠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现象,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2. 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工资处理不规范,导致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合理。

1.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资的按时发放。

2. 健全工资调查机制:建立健全工资调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合理的行为。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 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经合法程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完善争议处理机制:建立健全解决劳动合同纠纷的机制,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保障其合法权益。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一、新《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1994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奠定了基础,这部法律的出台大大提高了企业用工的规范性,对于发挥人力资源优势、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企业用工形式日趋复杂和多元化,《劳动法》的诸多条款已经滞后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现实中用人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比较严重,劳动者缺乏职业安全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此背景下,2008年1月,我国出台并实施了新的《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全社会的建议,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激烈讨论,对于普及劳动法律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很多用人单位自觉的学习《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完善工资管理、工时休假制度,切实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者也充分意识到自己的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愈发和谐和稳定。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一)竞业限制之经济补偿条款的缺陷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出于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所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手段,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自身合法权益,尤其在侵权行为严重的当下。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最近几年,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在2008年,某互联网公司向法院起诉原公司的15名员工,理由是这些员工已经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其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在与某互联网公司相关业务有竞争的企业就业,而且某互联网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员工就职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2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事实上,这些员工在离职后的2年内,都从事与原来相关的工作,损害了某互联网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但员工方的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在合同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要给予离职的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该案中,这些员工在就业期间随工资支付的200元,不属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因此员工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效果,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问题分析1. 教育和宣传不到位《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教育是确保其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了解不足,导致合同订立不规范,履行中出现争议。

2. 合同内容不规范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合同内容不规范,甚至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3. 劳动合同解除难度大《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双方对解除条件的理解不一致,或者用人单位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难度大。

4. 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劳动争议处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一些地区,由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建设不完善,或者处理程序繁琐,导致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对策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培训课程等,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要求,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

2. 完善劳动合同审核制度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审核制度。

对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内容,应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修改和完善。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合同管理水平。

3. 严格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并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情况的监管,确保解除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

《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

2019年03月(下)法制博览法学研究《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谭雅馨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00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然后重点分析了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及相应的完善措施。

劳动是人们获得报酬的主要方式,良好的劳动关系不仅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还可以促进我国社会稳定发展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缺陷及完善措施的分析以期促进我国劳动法律完善发展。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用人单位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9-0104-02作者简介:谭雅馨,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2018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自从我国于199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同时也代表了我国政府重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以及合法权益,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形势以及人们需求的不断变化,最初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我国又于2008年出台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完善了我国的雇佣制度、雇佣关系以及劳动形式。

一、《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健全,其可以满足我国劳动关系的变化以及社会发展的需求,帮助我国政府确认以及维护正常的雇佣关系,有效保障我国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以及人民的实际利益。

《劳动合同法》有利于我国确认以及维护正常的劳资关系,进而帮助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有利于确认及维护正常的劳资关系资方与劳方之间存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被称为劳资关系,由于我国用人单位获取的信息量要远远大于劳动者自身获取的信息量,这就使劳动市场供大于求,而且劳资权利关系很难平等,导致部分劳动者为了获取工作机会而牺牲个人权利。

《劳动合同法》可以有效改善不平等的劳资关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从签订到解除的一系列行为,同时还可以规范用人单位的雇佣行为,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减少劳动纠纷发生的次数,进而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维持正常的劳资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的存在。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问题一:不平等的合同签订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雇主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不平等的情况。

主要表现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规定。

这使得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劳动关系不够平等。

解决对策:1. 加强合同信息公开:确保劳动者能够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对于不平等的合同条款,劳动者应有权利提出异议并进行协商。

2. 强化劳动监督与执法:建立健全的劳动监督体系,对不平等的劳动合同进行监察,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问题二:双方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雇主和员工双方的权益都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然而,实际情况中,很多时候只注重了雇主的权益,而对于员工的权益保护不够,甚至忽视了。

解决对策:1. 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的劳动监管机制和执行机构,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维护。

2. 加强劳动关系协商:雇主与员工之间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形成劳动关系协商机制,解决双方在权益保护上的问题。

三、问题三:违法违规现象存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仍然存在雇主故意逃避法律监管,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合同义务的情况。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解决对策:1.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雇主的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同时,也要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

2. 完善维权渠道:建立健全的维权渠道,使劳动者可以方便地进行投诉与维权,营造公正公平的劳动环境。

四、问题四:劳动合同争议解决困难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仲裁机构不作为、裁决效力不强等问题,导致劳动争议解决困难。

解决对策:1.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加强仲裁机构的建设,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裁决效力,确保其独立、公正、高效的运行。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开题报告】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法学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一、选题的背景、意义就业问题一直是我国亟待解决以及及其重视的问题,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个政治问题,它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而与就业相关的则必定牵连出劳务关系这一问题,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保护是就业问题的一重大课题。

(一)选题背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的设立开创了劳动合同立法的先河,从其列入规定到设立实施生效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1998 年国家劳动保障部成立后,便已将劳动合同立法列入二十一世纪头十年中期的劳动保障立法规划。

直到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其草案就收到近20万件数的意见,经过三次审议过程中的不断修改,最终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到现在,虽然依据数据体现出合同签订率提高和合同签订的平均期限有所延长,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为取得预期的效果,《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维护到了一个尴尬的境地。

(二)选题意义1、理论意义从立法开始就备受争议的《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的实施过程中更是出现了许多劳务关系的新问题、新争议。

在实施过程中更是暴露出《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实施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

单看《劳动合同法》的文本就可看出已存在多个问题,实施的过程则把其缺陷暴露无疑。

许多学者都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指出《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问题,看了几位学者的研究,本人也认为《劳动合同法》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完善。

劳动合同法的漏洞与缺陷

劳动合同法的漏洞与缺陷

பைடு நூலகம்管手段落后,缺乏信息化 手段支持
监管机构职责不明确,导致 监管不力
监管力量不足,人员素质参 差不齐
监管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 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合同解除和终止程序不规范:在某些 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能不按 照规定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导 致合同关系存续或终止的不当操作。
竞业限制条款不合理:一些劳动合同 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过于苛刻,限制了 劳动者的职业发展,甚至违反了劳动 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劳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在执行 过程中存在监管不 力的问题,导致一 些企业违反规定。
劳动监察部门对违 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不够,缺乏足够的 震慑力。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 存在举证困难、程序 复杂等问题,导致一 些劳动者放弃维权。
完善劳动合同法,建 立更加公正、合理的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 重要途径。
PART FOUR
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劳动合同法漏洞与缺陷导致劳动争议不断,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不公平待遇,如工资拖欠、加班无补偿等 劳动合同法漏洞与缺陷使得一些企业逃避法律责任,损害劳动者权益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试用期规定不明确:某些劳动合同 中的试用期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劳 动者在试用期内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合同内容不完整或不公平:某些劳动 合同的内容不完整或者存在不公平条 款,使得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权 利受到侵害。
PART THREE
劳动合同法未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劳动合同法存在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行为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劳动合同法》立法技术缺陷及完善

《劳动合同法》立法技术缺陷及完善

《劳动合同法》立法技术缺陷及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颁布以来,就引起了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并且褒贬不一。

批评者认为该法一方面增大了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另一方面导致用人单位辞工和将正常用工变更为劳务派遣用工的现象,实际上无法实现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反而加重了劳动者的失业的比例和权益受损的程度。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立法技术存在的明显缺陷,是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重要原因之一。

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恰当地掌握和运用文法技术,不仅使立法臻于科学化,使立法更准确、有效、科学地反映立法者的意愿,还从一个侧面保障整个法制系统有效的运行,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生活对立法提出的要求,实现立法的目的。

立法技术是一个复杂的范畴,但是如何通过制度的合理设计实现立法目的,以及如何用恰当的立法语言表述规则的内涵,理应分别属于立法技术宏观和微观层面的最关键的内容。

本文不打算将论述建立在全面讨论立法技术的外延与内涵的基础上,仅就《劳动合同法》中“立法目的贯彻技术”和“语言表述技术”展开讨论。

一、立法目的贯彻技术的失败及调整《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该条的表述有两层含义,第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

第二,倾斜保护劳动者并不是最终目标,“劳动合同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劳资双方力量的相对平衡,以实现劳动合同关系长期化和稳定化”。

这两个层面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即“倾斜保护劳动者”是实现“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基础,无法实现“劳资和谐”的“倾斜保护”规则都是违反立法目的的。

正因为如此,在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时,都应该体现这一双层次要求,二者不能割裂和偏废。

然而,从劳动合同法具体的制度安排来看,却恰恰违背了这一原理,造成制度之间的逻辑悖论,导致制度效用的抵消,立法目的无法实现。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旨在维护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但自其实施至今,作为一部刚刚兴起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劳动合同法》未能充分考虑服务提供者和就业形式的变化。

如果《劳动合同法》仅仅针对传统的劳动关系,那么就无法保护经济发展中新出现的工作和服务形式,如特许经营、劳务派遣等经济活动模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需要根据当前就业市场的情况和发展需要,完善弹性就业制度、拓宽就业形式,促使劳动合同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其次,《劳动合同法》在政策层面未能实施到位。

实施《劳动合同法》关键在于完善政策,而目前却存在着政策的空白。

缺少明确的政策和有效的执行,使得人们很难遵守该法,劳动合同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因此,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推动劳动合同的执行和落实,同时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到“禁止”与“合法性”的有效结合。

最后,《劳动合同法》未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一些劳动者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无力追究权益;组织形式也是一个问题,劳动组织过于零散,影响着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增加有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提高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水平;同时,完善和谐劳动关系维护机制,建立完整的劳动组织等方式,全面维护劳动者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维护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但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为此,我们应当完善《劳动合同法》,增加对就业形式改革的调整、实施政策的制定、提高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水平以及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研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缺陷与优化措施【论文】

研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缺陷与优化措施【论文】

研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缺陷与优化措施摘要:《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文献, 它不仅与劳动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同时, 它还与各个国家能否和谐稳定、长治久安有着密切的联系。

我国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 其对于保障劳动者自身利益、以及规范相关企业用工行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 任何一部法律文献都还会存有一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就《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 劳动者; 企业用工; 缺陷; 完善措施;其实, 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市场劳动者数量都呈急剧增加的事态, 出现一种供大于求的现象, 这就使得劳动者在与资本家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 这场博弈中, 由于劳动者的地位被动, 在很多方面他们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

这种情况一直到2004年劳动力短缺现象从珠江三角洲开始出现后, 劳动力便逐渐从供大于求转变为供不应求了。

随着劳动力市场中新的变化不断涌现, 中国的有关劳动力市场的规章制度也在不断地增强, 涌现出大批的与劳动力、就业、以及劳动者工资有关的法律法规。

但是目前就2008年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 一定的缺陷还是有的, 本文主要是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对此法律条文提出一些看法, 期待有关司法机构能够进一步的完善此条文。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及完善措施对于大多数人而言, 只有通过劳动才是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 此时《劳动合同法》将会是劳动者能否获得合理报酬的重要保障, 但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还是存在着一些缺陷, 使得一些劳动者切身的利益受到了威胁, 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下面就《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一些缺陷进行简要的分析探讨, 并且针对这些缺陷、弊端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及观点, 希望能有所助益。

(一)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现有《劳动合同法》中, 第十四条有这样一项规定, 在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满十年或连续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两次后, 就有权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漏洞和缺陷

《劳动合同法》的漏洞和缺陷

《劳动合同法》的漏洞和缺陷摘要: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受到了人们的极大关注,笔者在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原文的基础上,指出《劳动合同法》存在以下方面的漏洞和缺陷,并进行了分析,希望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XX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署第6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已于XX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大步骤。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

笔者仔细研读了《劳动合同法》条文,也关注了国家在XX年9月份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综合进行分析,发现该法存在多处疏漏的地方,引发了一些争议,本文旨在就事论事进行探讨,希望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范围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

如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

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本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是次月5日,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还有次月29日才发放的。

至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属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形式上的确是按月发放工资,这样似乎很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

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劳动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劳动关系的核心法律之一,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以下是其中的十九个例子:1. 法律保护力度不够:《劳动合同法》虽然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但在实际执行中,某些规定的解释和实施力度仍不够,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2. 合同期限限制过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为10年,这样的限制对劳动者不利,限制了劳动者的流动性和发展空间。

3. 过于灵活的岗位设置:《劳动合同法》对岗位设置的灵活性过大,容易被用来变相解雇劳动者,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4. 缺乏明确的补偿机制:《劳动合同法》对违约赔偿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明确的补偿机制,容易导致劳动者维权难度大。

5.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有劳动关系的公民及机构,未充分覆盖所有劳动者。

6. 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不足:《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不足,如法律并未规定明确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7. 公共利益条款不够明确:《劳动合同法》对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劳动者在面临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冲突时无法得到保障。

8. 解雇程序不够规范:《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雇程序的规范性较低,容易导致不公正的解雇现象发生。

9. 对非正式劳动关系的监管不足:《劳动合同法》在对非正式劳动关系的监管方面不足,导致劳动者权益在此类关系中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10. 对跨国公司的监管不足:《劳动合同法》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底线保护不够,容易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11. 违约金金额限制过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金额限制过高,可能导致企业违约成本过大而不敢雇佣员工。

12. 法律监管和制裁力度不够:《劳动合同法》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制裁力度不够,导致有些企业和雇主对劳动法的规定不予以重视。

13. 对用工形式的界定模糊:《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特殊工种等用工形式的界定模糊不清,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争议频发。

劳动合同法不足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不足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不足及对策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指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平衡劳动关系。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劳动合同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一些对策以弥补这些不足。

一、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之处1.法律条文不够明确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文存在语言模糊、概念不清晰等问题,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漏洞和歧义。

例如,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雇佣合同的解除等问题,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的规定,给予雇主和劳动者投机取巧的空间。

2.法律执行和监督的不力虽然劳动合同法在立法时考虑到了对劳动关系的规范,但在实际执行和监督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不足。

一些雇主企业存在违法操作,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却未受到有效制裁。

这使得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处于弱势地位。

二、弥补劳动合同法不足的对策1.完善法律条文为了解决劳动合同法中的不足,我们应该在立法过程中更加注重细节和明确性。

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需要对雇佣合同解除的规定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此外,还需要对其他关键事项进行明确规定,避免法律空白导致利益冲突。

2.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为了弥补劳动合同法执行和监督的不足,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劳动关系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要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监督力度,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调查劳动纠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劳动关系教育和法律意识除了完善法律条文和加强执法监督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劳动关系的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通过开展劳动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帮助劳动者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增强他们的法律防护意识,提高整个劳动力市场的法制素质。

结论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和保护方面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条文、加强执法监督和加强劳动关系教育来弥补。

只有在法制环境更加健全的基础上,劳动关系才能得到更好的平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

《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

《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作者:王耕云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劳动是人们生存最为基本的一项技能,通过劳动,人们能够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生存物资,并且其关系着几乎所有人民的权益,因此对于劳动的保护就变的非常重要。

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人们的利益,国家有着很多的法律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较为全面,并且符合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变化形势,对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将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完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2007颁布时就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这可以说是给劳动人民带来了更大的保障措施,进一步的让劳动变的公平。

在现今这个劳动关系较为紧张的时代,通过法律来去调整劳动关系无疑是最为有效的办法,对其进行完善能够形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能进一步的促进社会的进步。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出一个较为和谐调度劳动关系。

通过对立法目的的分析,人们能够发现其中蕴含的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在劳动者和一些用人企业之间,劳动法要对劳动者优先进行保护,既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

其二就是虽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一项目的,但是这项法律并不是一味地去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其最为主要的目的是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相对平衡,努力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

这两个方面可以看作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当前的社会中,劳动人员还相对地处于较为劣势的阶段,应用《劳动合同法》中的倾斜保护措施,能够帮助实现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并且只有这两者相对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这一稳定的局面。

对于一些违反劳资和谐的行为,劳动人们能够根据这一法律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

用人单位在制定一些规定时,也应当要以劳动法为根据,不能够越过这一底线。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正因为如此,我国非常注重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的制定。

继《劳动法》制定和实施之后,我国又适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体系比较完整,符合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

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

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

本文以。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作为选题,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与实践之缺陷剖析,并尝试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缺陷;完善一、引言(一)选题背景与意义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了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导型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

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

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

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方面是为了。

废旧。

,即废除之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是为了。

立新。

,即重建劳资双方博弈的新秩序。

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既顺应了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变化,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

《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开始注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浅谈我国劳动法之缺陷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法之缺陷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法之缺陷与完善浅谈我国劳动法之缺陷与完善○文/焦宇飞张建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成为普遍的一种社会关系。

作为调节劳动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劳动法,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建立了一系列劳动制度,如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时间制度、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

此制度的建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在办理数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运用《劳动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成功的维护了数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与此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了《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缺陷,此缺陷造成了劳动者的维权困难。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面:一、劳动争议处理环节过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仲裁前置”原则,即以仲裁作为诉讼解决的前提条件。

人民法院只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

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设立初衷是将劳动争议主要解决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减轻法院的压力。

但近年来,不服劳动仲裁而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呈大幅上升的趋势,显然,这种趋势是立法者未料及的。

现在看来,仲裁程序的设置不仅没有减轻法院的压力,反而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了障碍。

以笔者承办的案件来看,一起普通的工伤案件通常需要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时间才能结案。

而现在仲裁申请费与新的诉讼费缴纳办法相比,仲裁申请费大大的超过了诉讼费。

以长治为例,长治市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比例大致是争议标的的1.5%,而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诉讼费仅为10元。

在工伤案件中争议标的往往数额巨大,1.5%的收费比例对本来就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是一笔高额的成本。

以上可以看出,劳动者维权与其他的民事案件相比,需要支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更多的经济成本,并承担更大的精神压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正因为如此,我国非常注重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的制定。

继《劳动法》制定和实施之后,我国又适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体系比较完整,符合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

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

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

本文以。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作为选题,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与实践之缺陷剖析,并尝试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缺陷;完善一、引言(一)选题背景与意义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了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导型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

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

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

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方面是为了。

废旧。

,即废除之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是为了。

立新。

,即重建劳资双方博弈的新秩序。

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既顺应了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变化,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

《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开始注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时间不长,尽管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研讨充满了热情,但迄今为止,专门研究《劳动合同法》的论著并不多见。

因此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有《劳动合同法》的部分不足之处,并试图提出改进建议。

从而,提高我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提高劳动效率,提高企业的收益,提高劳动者的收益,促进国内消费水平的提高,带动企业的长远发展,达到劳动者与企业双臝的目的。

(二)内容安排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

首先论述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产生背景;其次,阐释了《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最后,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剖析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缺陷,客观地讲,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着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也存在着问题;《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之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同样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而存在诸多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者本身的原因,也有劳动关系本身的复杂多变方面的原因。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所列缺陷,就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提出自己的见解。

具体地讲,我国《劳动合同法》应当适应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劳动关系的需要,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劳动者集体谈判权、劳务派遣等方面逐一进行完善。

二、《劳动合同法》基本理论(一)《劳动合同法》的产生背景任何法律的出台,都是为了适应一定的历史时期的需要,调整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而制定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国内的经济体制改革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的需要而制定实施的。

经济全球化无疑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也无疑将资本主义中的资本和劳动的矛盾推向了全世界。

资本和劳动的矛盾具体来说就是,生产资料被私人占有,即社会大部分的财富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榨取劳动者的剩余价值。

因此导致了社会的两级分化和劳资冲突。

而经济全球化,则将这种冲突推向了全球,导致世界范围内的两级分化、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日趋明显,劳资冲突等社会矛盾不断加剧。

正是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我国才适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作为国内经济体制的一部分,随着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其本身也发生了诸多变化。

而国内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所有制改革和工资分配制的改革,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原有的劳动关系正不断地向市场化的劳动关系转型,且呈现出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趋势。

(二)《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在《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其立法宗旨是只保护劳动者又称。

单保护。

,还是保护双方当事人又称。

双保护。

,一直是一个争论的问题。

笔者认为此争论是没有必要的。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正义。

正义是法律的一项很重要的价值。

目前中国的劳动者处于-种非常弱势的地位,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信息的不对等,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劳动关系的隶属性等原因,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各个环节上都处于弱势的地位,那么在分配中就应当倾向于保护他们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实体的正义。

(三)《劳动合同法》的意义1、有利于确认和维护正常的劳资关系劳资关系指的是,资方与劳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正常的劳资关系应当是劳方与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平等,不仅要形式上平等,也要实质上平等。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有利于确认和维护这种正常的劳资关系。

2、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内部制定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并且在一些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贯彻民主协商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议原则。

这就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的确认和维护。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报酬的最低保护线,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3、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这是因为其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劳动者自身素质的发展,而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样是有利的。

同时,其也平衡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了劳动纠纷的产生,规范了劳动力市场,改善了投资环境,这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劳动合同法》的缺陷分析(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之规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一下几方面:1、关于合同订立的缺陷《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三种劳动合同分别是:具有一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具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此条法律的缺陷在于,其并没有对没有约定劳动期限的合同作出规定。

若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那么这种合同很明显不属于三种合同中的一种。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项规定的缺陷在于当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中的10年横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日期,连续工作10年中10年的起点存在着争议。

第一,此类合同是否能适用此条规定。

第二,若能适用,十年的起算点是首次劳动合同的订立之日,还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之日。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1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享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而依照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 1次合同期限为9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其却不享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权利。

两者相比明显对第二种情况中的劳动者不公平。

2、关于合同履行的缺陷为了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30条作出了以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制度由来已久,并不是《劳动合同法》首创,早在《民事诉讼法》中就对支付令进行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0条作出此规定,只是将支付令制度应用到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上。

可以这么说欠薪支付令是支付令的一种。

除了受《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约束,还受有关支付令制度的法律约束。

有关支付令制度的法律有《民事诉讼法》,还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而正是这一原因,使得在有关欠薪支付令申请条件上的规定存在着缺陷。

3、关于合同解除的缺陷《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规定了,劳动者被依法追宄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一。

笔者认为这一项规定存在缺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分为附加刑和主刑。

其中附加刑被分为3个种类,分别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主刑又被分为5个种类,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若按照39条的规定,则意味着被单处以主刑或者即处以主刑又处以附加刑或者单处以附加刑的劳动者,都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这存在不妥。

笔者认为这样规定,首先剥夺了承担刑事责任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劳动者的权利,只要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享有劳动权。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就是倾斜的保护劳动者,而39条的这一规定与这个立法主旨不符。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集体谈判权之规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之规定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第3款赋予了职工或者工会与用人单位就相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谈判权。

但是虽然赋予了集体谈判权,并没有规定若此项权利没有得到实现,用人单位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和工会的谈判权很难得到实现。

法律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既体现在违法行为被国家否定并且制裁,也体现在合法行为被国家肯定和保护。

若法条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则其即没有表现出国家会对违法行为进行否定和制裁,也没有体现出法律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这一基本特征,因此很难说其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条。

而此法条,在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情况下,并没有其他的社会力量来保证实施,所以法条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都是一纸空文,这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倾斜保护劳动者,是完全不相符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