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贷款抵押担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当前贷款抵押担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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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贷款抵押担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当前贷款抵押担保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
今年农发行总行针对当前中小企业贷款困难的实际情况指出:要研究提出多种担保办法,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
就目前而言,大力提倡和健全完善贷款抵押担保,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但是,当前在办理贷款的抵押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弊端,需要进一步完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出多门,各自为政。
抵押担保工作涉及企业、国土、房管、国资、公证等部门,在办理抵押担保过程中,涉及各部门的政策规定和经济利益,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从局部看待问题,认识不一致。
但由于政策规定方面的缺陷,导致这些部门的行为又都有章可循,并不违规违法。
这时,往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协调解决因政策规定不统一带来的矛盾冲突。
致使企业对办证感觉难度大,怕麻烦,造成办证难,制约了贷款的有效发放。
二、收费偏高,企业难以承受。
由于资产抵押与资产交易都存在一个收费问题,一般约为抵押物价值或交易额的5%左右。
企业用于抵押的资产价值一般较大,在企业生产经营本来存在较大资金缺口的情况下,按该标准收费,就出现了在企业还未获得贷款之前就得支付一笔不菲的费用,企业难以
承担,对于困难较大的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三、手续繁琐,期限偏短。
我国办理抵押担保一般是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期限多定为1年,到期续办。
按现行规定办证前都要到现场鉴定评估,因收费原因,办证部门大都不愿办理长期手续,且由于效率低等原因,有的办证时间从协商收费到最后办理完结,历时长达2—3个月。
企业的生产是长期性的,大部份企业长期需要信贷支持,于是陷入周而复始办抵押手续的怪圈之中。
四、产权不明晰,估价不准。
就农发行目前的开户企业而言,其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多为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所占用土地多属划拨性质,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虽然实行了抵押,明确了权利价值,当企业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等原因,银行行使抵押权时,还需按规定标准向政府补缴相当于以出让方式获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费,加之目前企业的实际贷款余额远远大于抵押物价值,致使其抵押的实际效用受到削弱,对农发行来讲,是乎成了一种自我安慰的、观念上的价值形式。
假若银行因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进行清偿,按照清偿顺序,处置抵押物价款只有在补偿了该土地出让金、缴纳相应税费之后,才能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造成实质上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价款往往不足以清偿全部占贷本息,导致银行信贷风险加大。
目前,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普遍不高,这已成为限制其
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政府部门和企业对银行资金出现较大存差和企业贷款难较有微词,而银行对自身的闲置资金如何寻找出路同样忧虑。
如何保证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和降低不良贷款率,已成为影响我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信用环境较差,贷款者偿还意识不强的大环境下,银行信贷采用有效资产抵押担保,既有利于银行防范金融风险,又有利于企业及时获取信贷资金,在促进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贷款企业和银行的双赢。
信贷抵押担保,应有利于企业获取信贷资金、有利于银行降低信贷风险和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完善信贷抵押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统一政策,优化环境。
信贷工作中,政府各部门、各金融企业应根据中小企业信贷抵押的需要,采取区别于动产、不动产的交易,制定专门用于信贷抵押担保的统一政策,对抵押办理手续可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并采取“一站式”服务,优化投资环境,降低“门槛”,发挥金融杠杆作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对地方经济的支持。
二、降低收费,惠及企业。
应准确计算办证成本,各相关部门应牢固树立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思想意识,由过去按抵押物价值的一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和工本费,改为办理一笔它项权利证书收取固定金额的费用。
三、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初始阶段做好各种资产形态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和公布办理证件的程序和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办证收费标准,严厉惩处利用办证吃、拿、卡、要、拖延现象。
四、延长期限,让利客户。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客户需要办理不同期限的抵押证书,而不应都固定为一个期限,有的企业周而复始的生产,长期需要贷款,就应允许抵押期限长一些。
这有利于支持企业生产,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和减少办证部门的工作量。
(摘自“银行联合信息网”06-10-13)
警惕游走于法律边缘的“另类担保”
在倡导创新、变革的现代社会里,金融机构传统的“保证、抵押、质押”三大信贷业务担保形式在业务实践中衍化出多种非常规的、新兴的担保形式,称之为“另类担保”。
这些“另类担保”游走于法律规范边缘,金融机构对其分析、认识稍不到位,它们就可能成为“贷款失守”的“马其诺防线”。
“另类担保”主要包括以下六种形式:
一、总公司的保证担保。
即分支公司借款,由其总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这种借款担保情形在一些系统性公司制客户的信贷业务中比较常见,如电信、石油、石化等行业中,省总公司为各市、县分支公司的借款进行保证担保。
根据民法基本
原理及《公司法》规定,分支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有民事责任皆由总公司承担。
换言之,总公司对分支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是法定义务,它并不以签订担保合同,或出具保证书为前提;总公司为分支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显然是“画蛇添足”。
这种承诺保证担保的书面材料固然可以表明总公司对分公司对外借款行为的认可,但在担保制度中,它违背保证人与债务人在法律人格上应当相互独立、第二还款来源应具有补偿性的担保原理,属于无效担保。
二、母公司的股权质押。
《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为规避上述担保无效的情形,实践中产生了母公司(即股东)以其在子公司的股权作自身借款质押担保的做法。
一般而言,抵押、保证担保均有现实的、价值相对恒定的资产来保障未来担保债务的履行。
而在上述股权质押的情况下,一旦子公司账面上丧失偿债能力,被质押的股权所代表的子公司净资产权益为零,转让变现难以完成,最终将导致担保价值丧失,金融机构接受这种股权质押,无异于潜在的“债转股”。
所以,金融机构一般不宜采取母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方式。
三、经当地人大同意的国家机关保证担保。
尽管我国《担保法》已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实践中仍有很多当地政府部门为本地支柱企业或大型项目的贷款提供
担保,同时经地方人大通过,将该机关可能承担的经济责任列入当地的年度财政预算之中。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对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法规及其它决议,地方各级人大无权作出相悖的决定。
因此,即使当地国家机关经地方人大表决同意,提供了商业性担保,该决定违反《担保法》,这种担保仍属无效担保,没有法律效力。
四、浮动抵押。
在一些贸易型企业的借款业务中,经常出现企业以其库存商品等变化流动中的财产作为其借款抵押担保的情况。
如金融机构为汽车经销商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往往以该经销商库存汽车作抵押,并在合同中约定今后新购进的汽车也纳入抵押范围。
生产型企业也存在以仓库原材料作上述抵押的情形。
这种以企业现有的和未来的某项财产所设定的抵押,其权利设定时抵押物并不确定,实质是一种浮动抵押。
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浮动担保制度,《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也基本上否定了浮动抵押在我国实施的可能。
现阶段,金融机构可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以管理收费专户的资金流等方式确定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尽量避免形成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浮动抵押”。
五、不转移占有的质押。
在动产质押担保的办理中,质物保管通常是一件占用时间和空间、浪费人力和财力的麻烦事情。
于是,“聪明的”金融机构仍将质押物保存在质押人的
仓库,在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与质押人订立“质物委托代保管协议”,但并不采取其它监管措施,仅以这一纸协议省去“质物保管的麻烦”。
质押担保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其最大法律特征,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其代理人)代为占有质物,因质物的占有未发生实际转移,当然不发生质权设定的法律效力。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没有辅以其它监管手段,仅凭一纸协议亦不能实际控制质押人对质物的处分,所谓质物的担保作用根本无从发挥。
六、缺乏依据的各种名目的收费权质押。
当前,各金融机构都积极介入当地市政工程、公益设施建设等大型项目的融资市场,但是从目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来看,明确规定可以质押的收益权仅包括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公路及公路的桥梁、隧道、渡口等项目的收费权利。
其他类型的收费权,如学校、水电气暖公司、公园等单位的收费权,其质押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
结合担保法原理,各类以依附于禁止担保的公益设施之上的收费权(如医院收费权)、依附于禁止转让的设施之上的收费权(如文物场所的收费权)、依附于专用经营权之上的收费权(如电信收费权)等设定的质押担保,应当是无效的。
且实践中收费权的转让、实施,还可能遭遇公权力或准公权力的干预,质权实现的操作难度很大。
这种所谓的“质权”并无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现实意义。
对于上述的或者其它形式的“另类担保”,金融机构应当提高警惕,增强识别能力,杜绝无效或无实效的担保,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
新《商业银行法》第四条中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安全性”原则成为商业银行经营所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信贷业务中的“另类担保”游走于法律规范边缘,金融机构对其稍不警惕,就可能造成巨大损失。
03年传得沸沸扬扬的德隆系三上市公司互相担保案就是个最好的例子,以合理合法的所谓“为子公司担保”之名,行某种神秘的资金流向之实,这就是市场最为担心的“另类担保”。
所有必须增强识别能力,杜绝无效担保,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摘自“银行联合信息网”06-10-13)
南京发力中小企业担保
今年以来,南京市进一步完善了政府推动、民资参与、社会支持、市场运作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全市担保公司已有270家,较去年同比增长30%。
措施如下:
(一)为缓解创业者“融资难”问题,南京市劳动局实施“1118”自主创业工程,并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机制,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程序,提高贷款额度,做大贷款担保规模。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以及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经营规模较大的,贷款额度放大到5万元。
今年1—8月,南京共拨付再就业资金1.69亿元,其中,拨付职介、职培、岗位、社保等4项补贴4835万余元,发放小额贷款2391万余元。
(二)政府部门当中小企业融资“红娘”。
南京市发改委、市工商局举办了银、企、保三方对接洽谈会,帮助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市工商联先后两次组织召开“银企对接融资服务座谈会”,促成1000万元的信贷协议;市中小企业局在江宁区、浦口区分别召开了专场银企对接活动。
到6月底,这批企业已与银行对接资金累计2.16亿元,有21家企业直接接收放贷资金累计1.15亿元。
(三)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
南京市科技局先后启动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专项科技计划,以有限资源引导带动全社会投入,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创业;还针对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分别与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工行江苏分行南京营业部签订“银政合作”协议。
逐步扩大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规模,为16家(次)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达2940万元。
目前,南京市重点担保机构共新增担保业务13亿元,形成新增总投资约30亿元,新增项目产值50亿元,新增企业利
润2.5亿元,新增税收9000万元,新增就业8000人的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近年来,在政府推动以及广阔的市场需求推动下,我国担保业加速发展。
但在各大银行纷纷重视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我国担保资源不足、担保体系问题频出已成为不可忽视的“拖后腿”因素。
担保业首要问题就是担保公司运作不规范。
因此,担保业必须加强管理和规范,在借鉴国内外担保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一条更为科学、更适应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之路。
值得关注的是,南京市商业银行已推出了“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打破了银企合作中的担保壁垒,为从事创意产业的中小企业切实解决融资难问题。
同时,为加大对担保行业进行规范与整顿的力度,今年9月南京市发改委组织了几十家诚实守信、业绩良好的担保公司筹备组建南京市担保协会。
市担保协会的管理与银保之间的长期合作,将构建南京市前所未有的良好融资平台,为南京地区的中小企业真正解决融资贷款难题带来希望,同时对整个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摘自“银行联合信息网”06-10-13)
四川大力发展会员制担保机构
会员制担保机构是由多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并主要为出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意见》称,四川发展会员制担保机构的方向之一是在全省各行业协会和工业比较集中的开发区、示范区、园区,发起设立会员制担保机构。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将牵头组织全省优质成长型中小企业组建省级会员制担保机构,计划征集会员50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为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成为大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意见》规定,设立县(市、区)会员制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另外,入会的企业必须一次性实缴现金股本金,根据《公司法》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为鼓励发起会员制担保机构,《意见》还明确规定,各级财政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政府资金可以投资入股,也可以通过补助的方式引导企业发起组建会员制担保机构的启动资金。
财政对新建会员制担保机构入股资金,可以在担保机构发展成熟后,逐步退出。
另外,四川还将建立奖励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进行考核,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并将担保机构可能出现的代偿损失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
目前已有多家企业与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商讨组建会员制担保机构事宜。
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只对会员提供封闭式担保贷款服务,因此便于了解担保人背景和快速发放贷款,已经成为浙江中小企业融资兴旺的一大秘诀。
而且,在此之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就已经提出大力发展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
随着《意见》的真正实施,四川省会员制担保机构不久将会发展起来。
目前,四川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有所缓解。
上半年全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完成担保额48.35亿元,新增担保户数4424户,超过去年全年担保额45亿元的水平,比去年同期增长1.1倍,累计担保总额达到150.35亿元。
到“十一五”末,四川省要建成较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培育各类担保机构250家,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年担保额超过500亿元。
可见,在政策的推动和引导下,四川省担保机构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摘自“银行联合信息网”06-10-13)
北京工程将“强制担保”
从今年12月1日起,农民工工资也要实行保证担保了。
近日从北京市刚刚出台的《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规定,在工程开工之前,建筑公司就要向劳务公司提交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劳务分包合同价
的10%。
根据该规定,所谓保证担保,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
北京市在工程建设中推行保证担保。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保证人应当是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0%,但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5%。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利益,新规定特别有一段明确要求劳务分包付款也要实行保证担保,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发包人(通常是建筑企业)要向分包人(劳务公司)提交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劳务分包合同价的10%。
同时,对不实行保证担保的企业将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而对于有只收取费用、不履行工程风险预控和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等责任,担保余额的总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等违法行为的担保机构,也将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并通报银行业监管部门依法进行
处理。
2005年10月,建设部确定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天津7个城市作为工程担保的试点城市,同时北京、石家庄、秦皇岛、东莞和苏州等城市也都强制性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目前国内从事工程担保的主要是银行和担保公司两类机构,保险公司还没有介入这类业务。
从目前房产开发项目增长情况来看,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热开始降温。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全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连续两个月回落。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8月份为1652亿元,此前6、7月份分别为2037亿元、1716亿元,下降趋势明显。
虽然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整的强硬立场,让相当数量的房产投资者在蛰伏了一段时间后选择撤出楼市,但未来20年我国房地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房地产新政”的实施,主要是缓解房地产领域主要矛盾,有利于改善住房供求,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国家调控政策连续出台的背景下,北京市房地产投资仍然较快增长。
前8个月,北京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916.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8%,房地产投资增幅连续两个月回落。
但由于老百姓购房需求依然旺盛,9月北京住宅销售量在连续4个月呈下降趋势后的首次回升。
北京市具有重要的区位优势,经济发展水平高,未来房地产发展潜力巨大。
工程实行强制保证担保以后,房产项目的增长为本地担保公司
也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空间。
(摘自“银行联合信息网”0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