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3篇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3篇篇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决议》)是联合国制定的一个涵盖全球范围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决议》的通过和实施旨在规范跨国货物买卖的商业交易行为,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促进经济合作。
《决议》是联合国为了促进国际货物贸易而制定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书。
它明确规定了涉及跨国货物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其中包括货物的交付、支付、合同履行、风险分担、合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为跨国货物买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决议》的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货物的规定。
《决议》规定了什么是“货物”的范围,包括所有可以移动的物品,例如原材料、成品和设备等。
这些货物的属性和特点决定了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遵循的相关规则。
其次,合同的订立。
《决议》规定了合同可以是口头、书面或以其他形式订立。
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合同相关法律,同时也要遵循相关的商业惯例和规定。
再次,合同的履行。
《决议》规定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卖方应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买方则需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货款。
此外,风险的转移。
《决议》明确规定了在货物买卖过程中,风险应由何方承担。
一般来说,风险在货物的交付时转移给买方,除非另有约定。
最后,合同的解决。
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果仍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总的来说,《决议》在促进国际货物买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货物买卖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可靠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因此,各国应积极遵守《决议》的规定,加强对跨国货物买卖的管理和监管,为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篇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公约》)是联合国为了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则而制定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本公约适用于属于合同双方所在国家签署或者由该国家的两个合同方决定适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2 基本原则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各国国际贸易的平等性、自由性和公正性。
合同双方应遵循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在平等基础上进行自主协商。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要约与接受购买方向销售方发出正式要约,要约应明确表明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方式等合同条款。
销售方对要约应及时作出明示或暗示的接受。
合同的订立以接受要约的通知送达为基础。
2.2 条件、期限和方式合同中的条款、期限和方式应明确具体,必须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规定。
合同期限应考虑到货物的特性和交货地点等因素。
第三章货物的质量和数量3.1 货物的质量标准合同双方应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标准确定货物的质量要求。
货物的质量标准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并应符合国际质量认证机构的要求。
3.2 货物的数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国际贸易的习惯和标准。
双方应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数量误差和损失。
第四章交付和支付4.1 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物的交付时间和地点,以便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交付时间的延误和交付地点的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4.2 支付方式和期限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支付方式和期限。
支付应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进行,逾期支付方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解决争议5.1 协商解决争议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寻求专业仲裁机构的帮助。
5.2 仲裁程序如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提交争议给予仲裁解决。
仲裁应根据本公约的规定进行,仲裁裁决具有最终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六章附则6.1 本公约的修改和追加本公约的修改和追加应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并按照各国家之间的批准程序进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文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基础上制订的。
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
按照公约第99条的规定,公约在有10个国家批准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自1988年1月1日起,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
截至2005年6月,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有65个。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和总体评价《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条。
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
(一)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根据公约在序言中的规定,公约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
202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02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涉及联合国会员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第二条:本公约的目的是建立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便利。
第三条:本公约中的术语应根据国际货物买卖的惯例和商业常规解释。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等相关事宜,应遵循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当合同当事人之间对货物的买卖达成一致意见时,即视为合同成立。
第六条: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买卖双方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条件等。
第七条: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订立,但当事人应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买卖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互相信任和合作,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平等。
第九条:合同的交货时间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未约定则应根据货物的性质、交货方式等合理确定。
第十条:合同的货物应符合国际标准和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如发生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出现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可根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四章:合同的违约和责任第十二条: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由违约行为所引起的损失,并就损失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于因合同违约所导致的间接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合同争议。
第十六条: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但应以仲裁为首选。
第十七条:仲裁的程序和方式应遵循国际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应遵守国际贸易的道德和商业道德,保持国际信用和声誉。
第十九条:本公约自2025年起生效,并适用于签署后的所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十条:本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应遵循普通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CISG)是指联合国国际商会(ICC)于1980年制定并于1988年生效的国际公约,为跨国货物买卖的合同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规范。
CISG的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通过统一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使跨国贸易更加便利、公平和可预测。
CISG适用于业务双方属于不同国家的情况下的货物买卖合同。
截至目前,超过90个国家已经加入了CISG,并称其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
这意味着在参与跨国贸易的过程中,CISG的适用性是需要被严格遵守的。
在本文档中,我们将介绍CISG的主要内容和要点,以帮助企业了解和遵守该公约。
主要条款CISG共有101条,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规定,涵盖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是买卖合同的成立,规定了要约和接受的有效性以及合同的方式和形式;第三部分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货物的交付、质量和数量的规定,以及对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第四部分是其他规定,如免责条款、争端解决等。
以下是CISG中一些重要的条款:1. 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涉及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但不适用于单纯的服务合同或房地产交易。
2. 合同的成立根据CISG,合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任何可以确认合同内容的方式。
要约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行为上的。
3. 质量要求根据CISG,货物应与合同要求相符,并且适合于买方通常情况下购买的目的。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要求,货物应具备合理的质量并符合买方合理的期望。
4. 交付和运输根据CISG,卖方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且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当货物转交给运输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5. 违约责任根据CISG,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并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6. 免责条款CISG规定,当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情况下无法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
7. 争端解决CISG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端,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 合同的成立- 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 要约应明确具体,承诺应明确接受要约的全部条款。
2. 货物的交付-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
- 买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货物。
3. 货物的风险转移- 货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
- 如买方未按约定时间接受货物,风险自约定时间起转移给买方。
4. 货物的价格- 货物的价格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
- 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
5. 货物的质量保证- 卖方应保证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 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 货物的包装和标记-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和标记。
- 包装和标记应符合货物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7. 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输至合同约定的目的地。
- 如合同约定由买方负责运输,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相关手续。
8. 货物的检验和索赔- 买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
- 如发现货物存在问题,买方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
9.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双方当事人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10. 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11. 争议解决-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12.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3. 其他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他必要的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5篇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5篇第1篇示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公约》)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地的商业合同中。
该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由联合国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截至目前,已有约90个国家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缔约国。
《公约》的目的在于统一、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便促进跨境贸易的发展。
通过该公约,不同国家的商业主体可以在合同中使用统一的术语和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合作信任度,促进贸易便利化。
《公约》适用于涉及跨境货物买卖的合同,但不包括服务、投资和知识产权等其他类型的合同。
合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情况下,该公约自动适用于合同,即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该公约。
如果合同双方选择排除《公约》适用,也是被允许的。
《公约》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争端解决等方面。
合同的订立需要明确表示双方的意愿,包括商品描述、价格、交付方式、支付条件等。
合同一旦订立,双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如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可以依据公约规定寻求解决。
在《公约》下,争端解决主要通过仲裁方式进行。
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商业仲裁机构或者联合国仲裁法庭等机构进行争端解决,以确保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
仲裁裁决是具有约束力的,缔约国有责任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公约》还为合同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措施。
对商品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不可抗力等合同履行障碍进行了规定;对合同解除、修正等情况进行了规定。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降低了合同风险。
《公约》为国际货物买卖提供了一个统一、稳定、适用性强的法律框架,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该公约的重要性将继续凸显。
各国商业主体应当熟悉并遵守《公约》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跨境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2篇示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称为《维也纳买卖合同公约》,是一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通过,旨在统一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规定,减少跨国贸易中可能涉及的风险和纠纷,促进国际商务的发展。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7篇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7篇篇1协议签订日期:(具体日期)协议生效日期:(具体日期)甲方(买方):(全称及详细信息)乙方(卖方):(全称及详细信息)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原则,订立本货物买卖合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此协议如下:一、合同双方甲方:(买方全称及详细信息)乙方:(卖方全称及详细信息)二、货物描述本合同涉及的货物为:(具体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详细信息)。
货物的详细描述、技术规格、质量要求等详见附件。
三、交易条件1. 价格:货物总价为(具体金额),包括包装、运输、保险等费用。
2. 付款方式:双方约定采用(如电汇、信用证等)方式支付。
3. 付款期限: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付款。
4. 运输方式:双方约定采用(如海运、空运、陆运等)方式进行运输。
5. 交货期限: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交货。
四、质量保证与检验1.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文件。
2. 甲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整或更换。
五、合同变更与履行1. 双方同意,任何对本合同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2.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七、法律适用与管辖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 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具体国家/地区)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管辖。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
3.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3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3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双方1. 甲方作为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物价款,并享有验收货物的权利。
2. 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并享有收取货物价款的权利。
二、货物描述及规格本合同涉及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货物描述及规格)。
除另有约定外,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等应符合乙方的商业样品或描述。
三、价格与支付1. 货物的价格应按照合同附件的价格表进行支付。
价格表应包括货物的单价、总价以及支付方式等信息。
2. 买方应在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的三十天内完成支付。
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方式进行。
四、交货与验收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迟交货,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2. 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的七日内完成验收。
验收合格后,甲方应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并通知乙方。
如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更换货物。
五、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1.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如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维修、退换货等。
具体售后服务政策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它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保密信息的披露仅限于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人员和部门。
相关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
七、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如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范围摘要: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2.公约适用的条件3.我国在适用公约时的注意事项正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换句话说,当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地区)时,该公约可以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二、公约适用的条件公约适用时,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都是缔约国(地区)。
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均位于已签署并批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国家(地区),那么该公约就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2.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不是缔约国(地区),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这种情况下,即使合同双方的营业地不在同一个国家(地区),只要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那么该公约仍然可以适用。
三、我国在适用公约时的注意事项我国在交存的批准书中对公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保留,不受其约束。
这意味着,在涉及我国当事人的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均不在我国,那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不适用。
然而,如果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地区),且其中一方位于公约缔约国(地区),那么公约仍可能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当事人在适用公约时需注意以下问题:1.熟悉公约内容,了解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注意公约规定的国际贸易惯例和一般原则,确保合同符合国际贸易的通行规则。
3.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公约的条款,以避免因法律适用问题产生的纠纷。
总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在确定公约的适用时,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为标准,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公约背景与目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一项国际商法条约,旨在统一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买卖法律。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开始生效。
其目的是为了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减少交易成本,以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合同的订立、货物的交付、风险的转移、付款、违约责任等方面。
任何涉及跨国界的货物买卖合同,只要双方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都将适用。
公约主要内容合同的订立公约规定了合同订立的要件,包括 Offer(要约)、Acceptance(接受)、Consideration(对价)等。
同时,公约还明确了发价和接受的有效期限。
货物的交付公约规定了货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交货地点”的概念,即卖方在交货时所在的地域。
此外,公约还对交付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延迟交付、部分交付等,提供了处理原则。
风险的转移公约明确了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即货物在交货时起。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可能会提前或延后。
公约规定了付款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卖方有权要求预付款或分期付款,但买方有权在货物符合约定后支付。
违约责任公约对卖方和买方的违约行为,如不履行、不按时履行、不按约定履行等,提供了明确的处理原则。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
我国加入公约的情况我国于1986年正式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自1988年开始适用。
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做出了两项保留:一是关于合同的订立,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二是关于违约责任,要求在适用公约的同时,还需参照我国的法律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一项国际商法条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了解和掌握公约的内容,对于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企业和商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合同双方:甲方:______(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地址______、电话______、传真______、电子邮箱______乙方:______(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地址______、电话______、传真______、电子邮箱______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公正的原则下,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乙方向甲方销售货物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货物的品种数量和要求甲方向乙方购买的商品名称、品种、数量、质量指标和要求以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标准为准,如有变动,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发货乙方应按照履行期限及合同规定,按时交付商品。
乙方交付的货物应符合质量、数量、规格、包装等要求,并享有合法的出口权。
第三条:验收甲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接收的商品进行检验,如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规格、包装等要求应在验收期间提出异议,请乙方在有效期内处理。
第四条:价格和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方式和期限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
如未约定,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甲方于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商品价格的30%作为定金,乙方在商品交付前7天向甲方出具的货款发票中提取甲方支付的定金,余款在商品交付后3天内向乙方支付。
货款支付方式应采用传统银行转账方式。
第五条:违约责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因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如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仲裁解决。
仲裁地点在中国仲裁机构进行。
第七条:其他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日期: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为了明确双方在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同双方1. 甲方(买方)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2. 乙方(卖方)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货物描述及规格详细描述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规格等,确保双方对货物的理解一致。
第三条价格及支付方式1. 货物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货币及金额)2. 支付方式:如信用证、电汇、现金等,具体细节应详细列明。
第四条运输及交货1. 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等,具体细节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2. 交货地点和期限:双方应明确交货地点和预计的交货时间。
第五条品质保证及检验1.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品质符合约定。
如有必要,双方可约定品质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2. 如货物品质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索赔。
第六条违约及赔偿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
2. 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七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 如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八条合同的修改和终止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2. 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双方应完成已约定的交易,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九条其他条款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目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CISG]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二章总则Chapter I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PART II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第三部分货物销售PART III Sale of Good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卖方的义务Chapter II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第一节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Section I. Delivery of the goods and handing over of documents第二节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Section II. Conformity of the goods and third party claims第三节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Section III.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seller第三章买方的义务Chapter III Obligations of the Buyer第一节支付价款Section I. Payment of the price第二节收取货物Section II. Taking delivery第三节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Section III.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buyer第四章风险移转Chapter IV Passing of Risk第五章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Chapter V Provisions Common to the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 and ofthe Buyer第一节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Section I. Anticipatory breach and installment contracts第二节损害赔偿Section II. Damages第三节利息Section III. Interest第四节免责Section IV. Exemptions第五节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Section V. Effects of avoidance第六节保全货物Section VI. 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第四部分最后条款PART IV Final Provisio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Goods(1980) [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HAVE AGREED as follows: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一条Article 1(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摘要: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背景与重要性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与影响4.结论正文: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背景与重要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规范。
在此之前,各国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这给国际贸易带来了诸多不便。
因此,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出台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共分为七个部分,包括总则、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转移、救济方法和最后条款。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公约规定了合同的形式要求、要约与承诺的规则以及合同的生效条件。
(2)卖方的义务:卖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货物,并承担货物在交付时的质量担保责任。
(3)买方的义务:买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承担货物在接收后的风险。
(4)风险转移:公约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原则和具体规则,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承担问题。
(5)救济方法:公约为卖方和买方提供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
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与影响我国于1986年加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对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约的适用使得我国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与国际接轨,降低了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
同时,我国在加入公约时提出了一些保留意见,如合同形式问题、风险转移问题等,以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
第四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四)要约的终止
二、承诺(Acceptance) 案例四 (一)承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要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逾期承诺的效力:
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一般都不承认逾期承诺 的有效性,而是将其视为一项新的要约。但公约规 定逾期承诺在两种情况下仍然有效。
(3)承诺要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案例五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责任和免责 一、违约
卖方的违约行为:不交货、延迟交货、交货不符、 不提交有关单据等。
买方的违约责任:无理据收货物、不履行付款手 续、不付款等。
公约对违约的规定由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将违约 分为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和非根本 违反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补救方法。
第四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CISG)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
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具有以下特 征:
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即合同 具有国际性。在这里,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2、合同内容具有复杂性。跨国运输、涉外保险、 跨国支付。
如果当事人仅在合同中选择适用某一国际惯例 所规定的贸易术语,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贸易术语与公约是相互补充的。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Offer) 案例一 (一)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大陆法系认为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而英 美法系认为要约可以向任何人发出。
案例三
要约是否可以撤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存在 严重的分歧。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要约人在要约 中表明不受拘束,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就要受其 拘束,不得随意将其撤销;如果要约规定了有效期, 则在有效其内不得撤销要约。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有 效期,则依通常情形可望得到对方的答复之前,不 得撤销或变更要约。日本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法 国民法典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判例中体现了这种 原则。英美法系则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 约束力,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联合国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10大条款合同
联合国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10大条款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双方1.2 货物描述1.3 术语解释2. 货物的交付2.1 交付地点与时间2.2 运输方式与费用2.3 风险转移时间3. 支付条件3.1 支付方式3.2 支付期限3.3 利息与罚金4. 质量与数量4.1 货物质量标准4.2 检验与异议4.3 违约责任5. 违约与解决争议5.1 违约行为5.2 解决争议的方式5.3 损害赔偿6. 不可抗力6.1 不可抗力事件6.2 通知与后果7.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终止7.1 生效条件7.2 修改方式7.3 终止条件8. 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8.2 泄露后果8.3 例外情况9.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 法律适用9.2 争议解决机构10. 其他条款10.1 合同的完整性与独立性10.2 通知方式10.3 合同修改与附件11. 合同的签订日期12. 合同双方盖章13. 附件列表14. 签署页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双方1.2 货物描述1.2.1 货物名称:(具体货物名称)1.2.2 货物规格:(具体货物规格)1.2.3 货物数量:(具体货物数量)1.2.4 货物质量标准:(具体货物质量标准)1.3 术语解释1.3.1 交货日期: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日期。
1.3.2 风险转移:货物在交付给买方后,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1.3.3 不可抗力: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2. 货物的交付2.1 交付地点与时间2.1.1 货物交付地点:(具体交付地点)2.1.2 货物交付时间:(具体交付时间)2.2 运输方式与费用2.2.1 货物运输方式:(具体运输方式)2.2.2 货物运输费用:(具体运输费用承担方式)2.3 风险转移时间本合同货物的风险自(具体时间,如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起转移3. 支付条件3.1 支付方式买方同意以(支付方式,如电汇、信用证等)方式支付货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fob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fob《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FOB》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的签订,旨在遵守国际贸易惯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双方就货物的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章货物描述第二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详见附件。
货物的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如双方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三章价格和支付第三条货物价格为(币种和数额),该价格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价格、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货款。
付款方式为(如电汇、信用证等)。
第四章交付和运输第五条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至指定的装运港口,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时,风险及所有权转移至买方。
第六条买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并向卖方提供运输所需的一切必要文件。
如买方未能按时提供文件,导致货物延迟装运,买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章检验和索赔第七条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或损坏,买方有权根据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第八条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一定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有质量问题,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买方应在发现问题的次日起一定时间内提出索赔,否则将视为默认货物质量合格。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九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七章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章其他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1. 合同双方:- 买方:[买方全称]- 卖方:[卖方全称]2.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3.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4.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5. 货物描述:- 名称:[货物名称]- 数量:[货物数量]- 规格:[货物规格]- 质量标准:[货物质量标准]- 包装要求:[包装要求]6. 价格条款:- 单价:[单价]- 总价:[总价]- 货币单位:[货币单位]- 价格条款:[如FOB、CIF等]7. 支付方式:- 预付款:[预付款比例]- 付款方式:[如信用证、电汇等]- 付款期限:[付款期限]8. 交货期限:- 最迟装运日期:[最迟装运日期]9. 交货地点:- 装运港:[装运港]- 目的港:[目的港]10. 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等]- 承运人:[承运人名称]11. 保险:- 保险范围:[保险范围]-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12. 质量保证:- 保证期限:[保证期限]- 保证内容:[保证内容]13. 违约责任:- 迟延交货:[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迟延支付:[迟延支付的违约金]- 质量不符合约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赔偿]14.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等]- 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名称]- 仲裁地点:[仲裁地点]15. 法律适用:- 适用法律:[适用的法律]16. 其他条款:- [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17.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8. 合同附件:- [附件名称及编号]19. 授权代表签字:- 买方代表:[签字]- 卖方代表:[签字]20. 盖章:- 买方盖章:[盖章]- 卖方盖章:[盖章]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合同模板,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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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
全文共101条。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公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适用范围。
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
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
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3.合同的订立。
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价(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
4.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
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
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
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
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补充: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
根据联合国大会的授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于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维也纳会议),共62个国家的代表出席。
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
1988年公约在达到法定批准国家数额后正式生效。
我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该公约的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但在参加公约时,根据第95、96条的规定,我国对该公约第11条以及第1条第1款b项作了保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第九条(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第十条为本公约的目的:(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第十二条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第十三条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十四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十六条(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
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第十九条(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第二十条(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
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
(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
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价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十一条(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第二十二条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第二十三条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第二十四条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一章总则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第二十六条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条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