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局审核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林权审批实施方案
林权审批实施方案一、审批申请流程1. 申请人填写林权审批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 相关部门负责人初步审核申请表和材料,确认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3. 若符合审批条件,将审批申请提交上级部门审批。
4. 上级部门审批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进行实地考察和核查。
5. 核查结束后,上级部门审批组织召开会议,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审批决策。
6. 审批决策通过后,上级部门将决议书发至申请人,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后续手续办理。
二、审批材料要求1. 林权审批申请表: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林权类型、面积等详细内容。
2. 土地权属证明:相关地块的土地证或土地合同等权属证明文件。
3. 林木资源调查报告:对申请地块内的林木资源进行详细调查,并附上调查表、照片等材料。
4.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林权审批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和保护措施。
5. 其他相关材料:如环保、水土保持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三、审批条件与标准1. 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2. 申请地块的林木资源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林权审批标准。
3. 申请人必须具备符合相关要求的林业经营管理能力。
4. 申请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环保、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
四、审批结果及后续手续办理1. 审批决策通过后,申请人需按照决议书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缴纳林权出让金、签订林权使用合同等。
2. 申请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确保林权的合法利用和保护。
3. 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林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林权的有效管理和合法使用。
五、风险与对策1. 风险: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审批不通过。
对策:加强材料审核工作,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风险:林权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对策: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林权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3. 风险:林权使用过程中生态环境受损。
森林公安办案流程是什么?
森林公安办案流程是什么?需要指导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等。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一、森林公安办案流程是什么?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也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公安部十六局)。
始建于1948年,最早在东北。
到2005年底,除了上海市以外,全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有森林公安机构6700多个,拥有近6万名警力。
森林公安已经成为一支遍布全国林区、山区及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紧密相连的专业执法队伍。
主要职责是: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6、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7、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特大案件。
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9、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释义.doc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释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释义国家林业局2号令,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通过,2001年1月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说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
林地资源的保护管理直接关系到我国林业建设发展的水平,占用、征用林地管理是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规范占用、征用的审核审批程序,是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杜绝非法使用林地或者非法批准使用林地的重要保证。
早在新森林法和实施条例施行之前,国务院办公厅于1992年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和1994年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就明确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要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按照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虽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了大量工作,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一直处于比较薄弱的状态,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程序不明确,各项建设工程乱征滥占林地现象屡禁不止。
据调查统计,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时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不足50,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率不足18,有大量的林地非法流失。
根本原因就是过去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不健全,没有严格的审核审批制度。
因此新森林法和其实施条例实施后,我局把制定本办法作为与法律配套的重要规章及时予以研究并以局长2号令颁布实施。
本办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在过去的实际工作中已经得以执行。
如,1998年国务院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通知规定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
一年到期后,国务院根据需要再次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9号),通知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冻结到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为止。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林业局审核审批工作规程 资料文
林业局审核审批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审核审批窗口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以及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规定,针对林业行政服务特点,对审核审批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人员组成。
按规定成立审核审批科,人员暂定3名,其中科长1名,办事人员2名,成建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
组成人员由市林业局组派,参加行政服务中心考勤。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按照审批、监管、服务适度分离的原则,审核审批科主要负责已列入行政服务中心的林业行政审核审批、申报转报、窗口服务等各项行政服务工作,并按照“规范、便民、高效、廉洁”原则,依照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事项,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三、审核审批工作流程(一)受理:1、凡经市林业局梳理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所有审核、审批、转报项目及服务性项目,均由审核审批科统一受理,局本部各科(站、办)不得另行受理。
2、窗口受理后,审核审批科人员应按受理设置流程及应申报的要件进行核对审查:(1)报件及要素是否齐全;(2)所报要件是否具有内容的合法性、数据的准确性、时间的有效性。
3、经核对审查其符合申报要求的即受理。
核对审查其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属于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原因;属于报件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要报送的相关材料和补齐材料规定的时间。
(二)审核审批转报审查窗口受理后,应根据报批事项的实际,按照“即办件”、“承诺件”、“转报件”、“特办件”的要求,根据审核、审批、转报、服务的每个项目流程所设置的时间按程序办理。
1.初审:(1)对材料的真实性的审查;(2)对材料合法性的审查;(3)对所报材料与实际项目内容的审查。
2.召开研究分析会,由科长组织,分管副局长参加,听取窗口受理人员的情况汇报,根据每个项目办理规程及办理要求,确定是否批准、转报。
因情况不明或有以下情况需到实地核查的,应及时组织人员或通知市局相关职能科(站、办)到实地现场核查,切实做到及时办理、准确无误。
(1)应到现场核查的:①报件材料与现实有明显出入的(包括区位、面积、申报的业主等与材料不符的);②有争议或者举报的(包括申报人隐瞒事实情况,以及未批先占,少报多占等);③大宗或区位重要的、或敏感部位的林地征占用(包括生态脆弱部位、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以及沙岸、泥岸等重要防护林带、或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④其他认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项目。
森林公安规章制度
森林公安规章制度【篇一:林业站规章制度】林业站规章制度为了更好的搞好站内管理工作,结合本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章制度: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林业的各项方针、政策、知识、决定。
二、全站职工必须服从站领导的安排,认真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严格遵守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作息时间:上午9时—12时;下午14时—17时。
四、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哄下瞒上,严禁以权谋私,违法犯罪。
五、全站职工的考勤办公室负责把关,上下班实行签到签退制,按时上报镇政府。
六、星期一、五上午设为学习日,下午安排打扫卫生。
七、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请假以假条为准,严禁请霸王假。
以上规章制度11月1日起执行,请各位职工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林业站2012年10月30日篇二:林业站工作制度林业站工作职责1、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3、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4、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作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5、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6、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7、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8、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9、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性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10、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12、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国家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案件审核议案制度
博州森林公安局案件审核制度和集体议案制度为了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案件审核制度为实现提高执法质量的工作目标,切实落实执法责任制,特制订审核案件把关工作制度如下:(一)“五级”把关中,五级为:主办民警、法制员、科所队长、法制科、局领导。
(二)办案民警所承办的案件在呈报审批前须先全案全方位进行审查。
(三)各单位承办的各类案件在上报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前先由本单位兼职法制员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核:1、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程序是否合法;2、讯(询)问笔录制作是否规范;3、证据来源是否合法;4、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全;5、定性是否准确;6、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涉案物品的处置是否妥当、合乎规定。
(四)兼职法制员审核时要对本单位民警呈报的案件在审核把关的同时,依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进行考评,并记入民警执法档案,考评结果与日常各种内部绩效考核挂钩。
(五)兼职法制员审核后认为承办案件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卷面等均无问题方可上报法制科进行三级把关。
(六)法制科民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实体及程序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核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一种形式,不代替办案单位办案。
(七)局领导对案件的审批把关为五级把关。
一经批准,各单位应依法立即执行。
二、集体议案制度(一)在办理林业刑事、行政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案人员提出,部门领导召集或邀请有关人员一起集体讨论定案。
1、在一定范围内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领导批洋督办的案件;2、案情重大复杂、有疑点或难定性的;3、要求变更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集体讨论定案过程和议案执行情况,要有专门记录,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三)应该提请集体议案的案件,不提请讨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办案人员承担责任。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研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林地资源被开发、利用和破坏,给自然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林地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护和重建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护林地资源,实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此做详细研究。
一、管理机制为了保护林地资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公正透明的审核审批程序。
主要管理机构包括国务院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林业、环保、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
审核审批程序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包括项目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现场勘查、公示和听证等。
并请相关专家和公众参与其中,以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与有效。
二、审核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应遵循的规范包括:1.依法合规:主要是遵循林业、环保、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防止非法占用林地。
2.科学合理:要通过科学评估,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对林地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以及采取哪些措施减少、减轻和弥补这些影响。
3.公正透明:要在审核者、审核程序和公示公开等方面做到公正透明,确保审核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4.可行可行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有较为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各类技术保障,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生态等因素,基本保证项目可行性。
三、审核程序1. 项目申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的第一步是项目申请,项目所有人需向林业、土地、规划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包括项目所在地、使用林地情况、建设内容等。
2.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申请通过后,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分析,确定对林地资源的影响情况,包括对野生动植物种群、水资源和土壤等方面的影响等。
3. 现场勘查:环境影响评价后,需要进行现场勘查,以调查和了解现场情况,判断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可靠性和有效性。
4. 公示和听证:现场勘查后,组织公示和听证环节,公示项目情况,征求社区、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确保审核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同名42078)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湘林资〔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土地承包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3〕14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使用(含临时)审核审批,加强林地使用管理,提高林业行政效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程序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一)申报材料经县市区或市州林业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统一由厅政务大厅受理。
(二)厅政务大厅受理后,由厅资源林政处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并核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数额。
(三)初审合格的,由经办人员递送厅资源林政处相关负责人、相关厅领导审核、审批。
(四)办证人员凭审核、审批意见和厅计财处签署的“已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电子签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五)无特殊情况,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应自申报材料从厅政务大厅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结后,由办证人员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送到厅政务大厅,由厅政务大厅通知行政被许可人领取或邮寄送达行政被许可人。
报国家林业局审核(批)的项目,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以文件形式批准。
二、按规定开展现场查验、现场核实和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工作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林地的项目,都要进行现场查验和开展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工作。
使用林地2顷以上(含2公顷)项目都要进行现场核实。
省厅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存在疑点的项目,还要进行现场再核实。
(一)现场查验。
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使用林地申请后,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现场查验。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审批机构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国家林业局负责。
三、申请材料申请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准备如下材料:1.申请书:包括占用征用林地的目的、面积、使用年限等详细信息;2.项目规划书:内容应包括项目的规模、造林方案等;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项目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分析;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审核程序1.申请单位(个人)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申请材料;2.国家林业局受理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如果审核通过,国家林业局将发出批准函,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履行相关手续;4.如果审核不通过,国家林业局将发出不予批准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审批标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应符合以下标准:1.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优先考虑保护类别为特殊用途林地的申请;2.严禁占用或征用国家重点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3.对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申请,应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不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4.对于农村建设用地的申请,应优先考虑合理利用已有建设用地;5.对于土地利用效益低下或存在环境问题的林地,可以考虑占用或征用。
六、监督与处罚对于违反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将给予以下处罚:1.通知批准单位撤销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2.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进行修复工作;3.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4.对严重违法行为经济责任人进行追究。
七、附则对于特殊情况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国家林业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可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以上所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相关术语的定义,请参考《国家林业局术语解释》。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国家林业局2015年9月2日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抄送: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5年9月2日印发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09.13
•【文号】林资规〔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9.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
理规范》的通知
林资规〔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进一步明确审核审批内容,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监管,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9月13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森林公安局工作制度
森林公安局工作职责1、积极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林区治安基础防范工作,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
2、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维护林区生产和生活秩序。
3、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了解辖区内治安状况,制定林区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督促和指导乡(镇)林业中心站做好林区治安和林政管理工作。
4、建立和完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群众性联防组织,实行群防群治,做到措施得力,任务明确,真正发挥作用。
5、建立山情、林情、社情档案,摸清辖区热点、难点问题及重点人口的底数,设建护林治安信息员,掌握林区动态及时准确。
6、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切实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7、坚持依法办案、依法行政,密切警民关系,接受群众监督,当好领导参谋,树立森林警察良好的形象。
8、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对待来函、来信要认真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9、认真进行各种案件数字统计和材料总结上报工作,并积极完成公、检、法和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的工作任务。
10、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局长职责主持单位全面工作,并抓好行政业务和其他建设工作。
1、协助教导员共同搞好所内民警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工作。
2、坚决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命令。
3、扎实抓好辖区的基础防范工作。
4、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安排日常工作及组织查破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并根据辖区动态,开展林业专项治理。
5、负责抓好森林法制宣传和开展为民服务活动。
6、负责抓好内勤内务及装备管理工作。
7、负责抓好所内的执法工作。
8、负责组织民警进行业务学习和帮助林农解决实际困难。
9、审批森林和野生动物行政案件有关表格、执法台帐、报表等。
10、认真落实局长接待日制度,接受群众来访、咨询等事项。
教导员职责一、教导员主要职责是主管全所政治工作,保证公安业务工作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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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森林公安局
案件层级审核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全局执法质量和民警队伍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审批审核责任,根据《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案件的审核实行主办民警主办责任制、办案部门一把手审核责任制和分管局领导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案件审核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责任人各司其责,严把质量关。
第四条办案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1、刑事案件的接受、立案、破案手续完备;
2、传唤、调取证据、询问受害人(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辨认、搜查、侦察实验、现场勘查等侦查措施合法,法律手续完备;
3、依法查明犯罪事实,依法告知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呈报意见。
4、依法办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等强制措施和移送起诉等手续;
5、依法办理作其他处理结案手续。
第五条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刑事案件以下内容:
1、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2、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正确;
3、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追究未追究或不应追究而追究;
4、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各项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第六条刑事案件审核、审批流程:
办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局法制办,法制办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办案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
法制办审核员实行一人一案负责制,即同一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由同一名法制审核员负责,如遇审核员出差、学习或其他特殊情况,由法制办主任审核。
两次审核均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其扣分数直接纳入每季度执法质量考评。
第七条办案部门负责行政案件查证处理工作:
1、依法制作受理案件和不予受理决定等相关文书;
2、依法制作传唤(延长传唤)、询问受害人或证人等、讯问违法嫌疑人、扣押(发还)物品、办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检查审批、告知、行政处罚审批(含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等
相关法律文书。
3、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告知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呈报意见。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执行裁决。
第八条审核民警负责审核行政案件以下内容:
1、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2、引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3、对违法嫌疑人是否应查处未查处或不应查处而查处的;
4、违法事实(即七何要素)是否清楚;
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第九条行政案件审核、审批流程:
所裁案件由办案民警提出意见经本单位法制联络员审核后报所、队领导审批决定。
局裁案件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呈报法制办;法制民警签署审核意见;承办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
行政案件采取日常考核记分制。
即办案单位对违法嫌疑人呈报行政处罚时,法制审核员即对案件进行审核扣分,同时开具《行政案件审核表》,并视情况给出一定时间补充材料。
办案民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案卷送同一法制审核员复查。
如果办案单位没
有按照要求及时补充相关材料或不提交案卷复查,法制审核员将对该案卷再次扣分,其扣分数纳入季度执法质量考评。
第十条法制民警审核案件,同时应当进行案件质量考评,考评扣分纳入精细化考评。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