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 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 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 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 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 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 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 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 分局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国家林业局

2001年4月16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 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安发〔2013〕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 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能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 政处罚权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森林 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 知》(林安发〔2001〕146号)(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 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二、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 公安机关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强制措施。森 林公安民警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应 当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 证件。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关 必须立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 事处罚。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经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 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林 业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2)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 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 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 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 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 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 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 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已的 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 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 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 分局的印章。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 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 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
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
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
地点 广东广州
森林公安执法
(管辖范围)
作者 赵文清 时间 2014年7月13日
森林公安管辖 林政案件的范围

森林公安行政执法八项注意▲
(一)执法主体(行政主体、行为主体) (二)执法权力(固有、授予、受委托) (三)执法依据(公安法律、林业法律) (四)执法范围(职权、授权、委托范围) (五)执法身份(警察身份、林政身份) (六)执法手段(治安强制、林政手段) (七)执法性质(公安处罚、林政处罚) (八)执法责任(自己承担、他人承担)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 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 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 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 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 出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其归属 的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 大队的名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火灾的任务,协助林业主管部门保护森林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稿第一次征
求意见稿)》(办策字〔2010〕8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
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 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 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 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森林法》

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森林资源、 维护生态安全,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破坏森林资源和 其他刑事、治安案件查处职能,并在国务院林业主 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森林公安民警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有 关部门授予涉案林木、林地的鉴定资格。

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