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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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森林法行政处罚权释义

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森林法行政处罚权释义

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森林法行政处罚权释义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七十三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占用林地 (1)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法律责任 (1)(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情形 (1)(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法律责任 (2)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2、罚款 (3)二、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 (3)(一)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违法情形 (3)(二)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超出标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形 (4)(三)擅自占用林地的行政法律责任 (4)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 (5)2、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原状 (5)3、没收非法财物 (5)4、罚款 (5)5、处分 (6)(四)擅自占用林地的刑事法律责任 (6)三、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6)(一)违法临时使用林地的情形本法第38条规定,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6)(二)违法临时使用林地的法律责任考虑到临时占用林地往往造成植被和土壤的损毁,恢复成本极高 (7)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7)2、罚款 (7)第七十四条非法开垦、采石、采砂等毁坏林木、林地行为以及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7)一、非法毁坏林木的情形和法律责任 (8)(一)造成林木毁坏的违法情形 (8)1、非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活动,毁坏林木的行为 (8)2、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的行为 (9)(二)造成林木毁坏的法律责任 (9)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9)2、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 (9)3、罚款 (9)二、非法毁坏林地的法律责任 (10)(一)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情形本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10)(二)造成林地毁坏的法律责任 (10)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0)2、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1)3、罚款 (11)4、刑事责任 (11)三、向林地排污的法律责任 (11)具体适用 (12)1、责令改正 (12)2、罚款 (12)3、行政拘留 (13)4、没收违法所得 (13)5、刑事责任 (13)第七十五条擅自移动或毁坏森林保护标志 (14)第七十六条盗伐、滥伐林木 (14)一、采伐林木应当区分的情况 (15)(一)采伐林地上的林木 (16)(二)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 (16)(三)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16)(四)更新采伐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 (16)(五)采挖移植林木 (16)二、盗伐、滥伐的行为 (16)(一)盗伐林木 (16)(二)滥伐林木 (16)三、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需注意的问题 (17)第七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17)第七十八条收购、加工、运输非法来源林木 (19)一、可以视为应当知道的情形 (20)二、处罚层次 (20)第七十九条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21)第八十二条 (21)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 (21)二、关于治安管理处罚 (23)(一)本法中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 (23)1、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3)2、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以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23)3、盗伐林木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或者林地毁坏的24三、关于刑事责任 (24)(一)刑事责任 (24)1、主刑的种类 (24)2、附加刑 (24)(二)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形 (25)1、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故意造成林木或者林地毁坏的,以及故意毁坏林业基础设施,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5)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53、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25)4、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25)5、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 (26)6、毁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 (26)7、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或者巨大的,以及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 (26)8、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7)9、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 (27)第七十三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占用林地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3.12.18•【文号】林安字[2003]234号•【施行日期】2003.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2003年12月18日林安字[2003]234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森林公安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做到从严治警、执法为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1.森林公安工作面临的形势。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把生态良好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为新世纪林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林业实施六大重点工程,推进历史性转变,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森林公安队伍既是建设者,更是建设成果的守护者,肩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新时期,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坚持从严治警,做到执法为民,对公安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工作的奋斗目标。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

办理林业行政处分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1、关于执法证件使用。

林业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

在案件调查环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在开头记录:2、关于完善内部材料。

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内部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

确定行政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分案件立案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

暂扣木材或作案工具的,应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7日内对证据作出处理。

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应先填写《行政处分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形成《行政处分决定书》。

3、关于案件审查。

林政机构是林业系统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编委对林业局内部职能的界定〕,对全部林业行政处分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分裁量等环节都要进行认真审查,在处分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处分意见书》上签署审查意见,最大限度的减少案件过失率。

4、关于告知制度。

对违法当事人决定给予行政处分的,要在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的3日前,先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和《行政处分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听证的指行政处分个人500元以上,单位20000元以上的〕。

严禁在未送达处分告知通知书和听证告知通知书之前,先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

对符合听证程序的案件,不同意只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告知通知书》,或者只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告知通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要按听证会程序办理。

不要求听证的,应让当事人出具不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

5、关于乱砍滥伐林木的材积计算。

计算材积应以立木蓄积为准,依据《山东省一元立木材积表》为计算标准,或以二元立木材积公式进行计算。

树木被拉走,无法按胸径计算材积的,按《山东省主要树种地径一元材积表》计算〔毛白杨等杨类按黑杨标准,除杨树之外的全部阔叶落叶树按刺槐标准〕。

6、关于盗伐、滥伐树木的价值。

计算木材价值应按出材量计算XX元/立方米,不按立木蓄积计算。

林业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资料)

林业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资料)

林业政策法规自测题一、填空题1、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自()起施行。

2、林业建设实行(),(),(),(),()的方针。

3、林权的主体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或者()。

4 、森林所有权的主体是(),林木所有权的主体是(),林地所有权的主体是()。

5、公民个人可以享有林地的()权和林木的()权。

6、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7、解决林权争议的方法有:()、()、()。

8、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依法处理。

9、林权争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因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0、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领取()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该同意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11、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

12、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13、()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负责林业工作。

14、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

15、林业工作站由()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16、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浅谈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资格

浅谈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资格

浅谈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资格陈建平【期刊名称】《森林公安》【年(卷),期】2018(000)006【总页数】2页(P35-36)【作者】陈建平【作者单位】浙江省建德市森林公安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据此,国家林业局1998年7月1日作出《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何正确理解上述《森林法》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的决定,对做好森林公安工作、做大做强森林公安机关具有重要意义一、森林公安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一个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应具有法律的授权。

只要符合法律授权,不论是独立组织,还是内设机构或者直属机构均可行使授予的权力。

《森林法》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的决定是对森林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授权,因此“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即独立执法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如公安机关的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交警大队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执法勤务机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别授予其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即可以“派出所”或“交警大队”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有的地方认为“森林公安局”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笔者认为是不正确的。

略说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问题

略说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问题

略说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问题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林行政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问题:森林公安机关究竟可以办理哪些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象铁路、航空等治安案件那样,专门规定涉林治安案件的种类?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砍他人林木、故意毁坏种苗或林木、失火烧毁森林或林木之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是作为治安案件办理还是作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如此等等。

要弄清以上问题,我们必须追根溯源地来分析森林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问题。

一、森林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来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其本身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

森林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这是由森林公安自身性质决定的。

森林公安机关只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领导之下的机构,其没有资格象Ⅰ级行政主管部门那样参与国家行政处罚权的分配。

这就好比说,国家行政处罚权就象一个大蛋糕,如何分配和“食用”呢?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各行业行政处罚权分配不重不漏。

国家通过对行政机关职能的划分,将行政处罚权这块“蛋糕”一一分配切好,这一块是林业的,那一块是公安的,再那一块是工商的,如此等等,每一块之间必须尽量清楚明白,既不能互相交叉,又不能留下漏洞。

交叉了,就会相互抢吃,或相互推让;漏点了,就会搁在那儿无人动筷。

当然,理论如此,但事实上还是有交叉或漏洞的。

二是行业内行政处罚权归口集中统一。

国家将某一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分配给某一行业后,一般会按层级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使。

如林业行政处罚权,国家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在同一层级同一行政区域,国家原则上是不会象分配各行业行政处罚权那样,再对某一行业的行政处罚权进行“二次分配”,从而造成某一行业执法主体林立。

以林业行政处罚权为例,国家在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后,一般情况下不会再将这些行政处罚权一一分配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各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即国家不会从法律层面上规定森林公安行使哪些林业行政处罚权,林政稽查队行使哪些林业行政处罚权,木材检查站行使哪些林业行政处罚权,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行使哪些林业行政处罚权,以此类推。

1、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1、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法[2008]18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你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 请示》(林公治[2007]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 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 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 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 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 工问题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性较大,各地林区公安机关的 设置情况不一,有关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 的管辖分工,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公安部印)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林业行政稽查队伍建设。林业行 政稽查队伍负责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巡逻 护林,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所辖林区社会治 安秩序,依法行使森林防火管理权,保护所 辖林区内的森林资源,对可能造成森林火灾 隐患的,有权制止和依法要求限期整改,根 据国家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 罚权。——2000年《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 例》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处罚: (一)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 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二)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 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 (三)进行开垦、采石、挖砂、采土、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等活动,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 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 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致使森林、林木受 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在林区县(市、区)、省直林局辖区、自然保护区非法收购明知是 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 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购物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01年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0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件:******************。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执法监督处,邮政编码:1007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

附件:《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1月4日附件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机关和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普通程序第四节听证程序第四章送达和执行第五章案件终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草原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草原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草原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关和管辖第五条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

地市级和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

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结合违法行为涉及区域、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厘清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权限,明确职责分工。

福建省林业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试卷2

福建省林业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试卷2

福建省林业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试卷2林业专业法律知识试卷(专业代码18 )(B卷)注意事项:1.本试卷为林业系统工作人员考试使用。

请考生作答前,首先核对本人准考证号左起第八、九位数字是否与本试卷的专业代码相同。

2.本试卷为标准化试卷,试题部分和答题部分分开。

考试人员阅读试题及试题所给选项后,应在所附的答题卡上依要求作答,请勿在试题上作答。

并按要求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码。

3.答题卡上“专业法律知识"一栏不需填涂。

4.本试卷不得携带出考场,违者以违反考场规则论处。

一、判断题(本部分20题,每题1分,总计20分。

请对题目说法的对、错做出判断,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请在答题卡上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的字母用2B铅笔涂满。

不答、多答、错答均不得分.)1.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自用剩余的常规种子,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A. 正确B. 错误2.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A。

正确B。

错误3.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林木林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A. 正确B. 错误4.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A. 正确B. 错误5.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 )A。

正确B。

错误6.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A. 正确B。

错误7.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 )A. 正确B。

错误8.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A。

正确 B. 错误9.依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回避未被决定以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A. 正确B. 错误10.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禁止转让。

( )A。

正确 B. 错误11.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论森林公安法制地位之完善——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系列之二

论森林公安法制地位之完善——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系列之二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
Hale Waihona Puke 第二 , 不能再行接受委托授权 。如果 森林公 安行使上 述四条林业行 政处罚权
地 位现 状及 其 问题
笔者认为 , 目前 的森林法制对森林公 的来源性质是委托授权 , 那么 , 2 0 在 0 8年
我 国森 林公安在森 林法制 体系 中的 安林 业 行 政 执 法 权 的 上 述 规 定 存 在 一 些 前后 全 国森林公 安机关和 民警 全部过 渡
1 森 公 02 第2 林 安21年 期 6
发挥 森林公安机 关在林业行 政执法 中的 局 、 森林公 安警察大 队 , 查处 本决定第一 担法律责任” 那么 , 。 森林公安行使上述 四 以 职能 , 必须在法律层面对森林公安 有合适 项规 定的案件 , 自己的名义作 出行 政处 条林业行政处 罚权 的委托行政机关是谁? 那森林 的定位 和规范 。 如果森林公安 的法律地位 罚决定 ; 其他森林公 安机构 , 查处本 决定 如果是国务 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以其归属 的林业主管 公 安 机 关 就 得 以 委 托 方 即 国务 院林 业 行 和 法定 权 限不 明确 , 制 约森 林 公 安 发 挥 第一项规定 的案件 , 会
成 了我 国森林公安林 业行政 执法权力 的 国务 院林业主管部 门授权 的范围 内, 代行 法第 十九条规定条 件的组织实施 行政处 基本来源。 本法 ……的行政处罚 权” 其 中的“ , 授权 ” 罚 。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现行 的《 森林 法》 二十条规 定 :依 和“ 第 “ 代行 ” 这两个 用词都似乎 又不是法定 实施行政处 罚” 第十九条则规定 : 。 受委托 照 国家有关规定 在林 区设立 的森林公安 授权 的表述 ; 二是如果是 法定授权 , 森林 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 ( 依法成立 的 机关 , 责维护辖 区社会 治安秩序 , 护 公安机关就应该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罚 , 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 ) 有熟 悉 负 保 ( 具 辖 区 内的森林 资源 ,并 可以依照本法规 可是在《 权决定》 授 中又提 出有 的森林公 有关法律 、 法规 、 规章 和业务 的工作人员 ; 定 ,在国务 院林业 主管部 门授权的范 围 安机构要 “ 以其归属 的林业主管部 门名义 (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 三 内, 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 、 四十二条 、 第 第 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 ,这就明显不是法定 技术鉴定的 , 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 的 应 四十三条 、第 四十 四条规 定的行政处罚 授权 的性 质 了 。2 如 果 不 是法 定 授 权 , () 我 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显然 , 十九条 第 权 。作为《 ” 森林法 》 的配套法制 ,9 8年 6 们只能认为是委托授权 。可是 , 19 如果认定 明 确 规 定 的受 委 托 组 织 只 能 是 “ 业 组 事

严格落实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权限

严格落实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权限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 2.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
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 3.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
队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 是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省(区、市)森林 公安局、市(地、州、盟)森林公安局直属的 森林公安局(分局)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 处罚的,复议机关是设立该直属森林公安局( 分局)的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 州、盟)森林公安局。
安机关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森林公安民警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 时,应当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 业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二)林业行政案件办案权限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
关必须立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 代替刑事处罚。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的刑事案件经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 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 判决的,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 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依据
6、《关于办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及辖 区内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 题的通知》甘林发〔2012〕3号
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 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森林和陆生野生 动物及辖区内刑事案件,并对管辖的刑 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 、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 全部刑事侦查权。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二)级别管辖 3.省直属森林公安局(分局)管理所属的森
林公安派出所,可以直接办理辖区内有 较大影响、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森林公安 机关办理确有困难的案件。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二)级别管辖 4.几个森林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森林刑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部令[第8号]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部令[第8号]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8号)《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有芳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情况自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略说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问题

略说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问题
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问题 。

们会发现其 中有两个 关键词 :授权和代 的治安案件 ,可 以依 法作出治安 管理处 行。这就是说 , 森林公安的林业 行政处罚 罚决定 。 公安部《 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关
森林 公 安 机 关行 使 的行 政 权来源于林业行政 主管部 门 ,只是在其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 ) 有关 处 罚权分别来源于 县级以上人 民 授权下代行其行政 处罚权而 已 。即使是 问题 的批复》公 法 (081 号 )规 定 : ( 20 ]8
: 森 公 2 1第 期 3 林 安 0 年 3 2 1
以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 , 又可 以行使治安 按照《 人民警 察法 》 的有关规定 , 民警察 形 , 人 我们可 以按照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的法 处罚权 , 么 , 那 在处理涉林 行政处 罚案件 在执法 时可 以依照职权采 取公安行 政强 律适用原则 , 将买 卖有关林业证 件 、 文件 时 , 林公 安机关 就有选择行政处罚权 的 制措施 , 森 但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的行为 以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处理。 权利 , 譬如 可以对故 意毁坏林木 的违法 当 管部 门并无此项职权 , 也就是说人民警察 事人给予治安处罚。 这显然是有违法律精 身份与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存在着矛盾 。 神和原则的 。应该说 , 森林公安机关所行

有 政 府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和 公 安 机 这样 的规定 ,也 有学者提 出质疑 ,认 为 “ 关森林 公安 机关 与地 方公 安机 关 办 森林 “ ,规 关, 其本身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 《 法》 越俎代庖 ” 定了本不该 由 理 治安案件 的管辖 分工 ,可 以由各级人
权 ,甚至可 以依 照法 律规定 以 自己 的名 五百元 以下 的罚款 , 可以由公安派 出所决 不同特点依法行事 义行 使行政处罚权 ,但实质上 这些行政 定 , 并不是对治安处罚权“ 种类” 的规定 , 而 处罚权都不是他们 自己的 ,他们 在 国家 是对“ 幅度” 的规定 。国家分配给公安机关 有 人认为 ,既然森林公 安机关既 可

森林公安行政执法内容

森林公安行政执法内容

森林公安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单位名称:森林公安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授权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七)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3、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授权森林公安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委托书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职责与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万年县林业局特将下列行政处罚事项等委托万年县森林公安局实施:一、委托原则:充分授权、个案移交、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二、委托期限:2011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

三、委托范围:委托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在全县范围内查处:(1)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下,滥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下;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下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数量的;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林业行政案件。

(3)未经批准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林业行政案件。

(4)非法侵占林地5亩以下(不含5亩)的乱征滥占林地案件。

(5)违反《江西省森林条例》,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林业行政案件。

(6)违反《江西省森林条例》,木材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台帐、木材运输证登记台帐和产品销售台帐的林业行政案件。

(7)委托行使《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33、34、35条行政处罚职能。

(8)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活动的林业行政案件。

四、委托权限受委托单位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权限执法:(一)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以下,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000元以下或警告种类处罚的,由受委托单位直接查处。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以上,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000元以上,15000元下的,由受委托单位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审查报分管局长同意后下达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授权委托书

林业行政处罚授权委托书

林业行政处罚授权委托书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仁:为了加强我国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及时有效地查处林业违法行为,维护林业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林业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使。

特制定本授权委托书。

一、受委托单位(个人)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的实际需要,本次委托的受处罚单位(个人)为:XXX林业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

二、委托范围及权限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行使以下林业行政处罚权: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包括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破坏林地资源,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加工、销售木材等行为。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包括非法捕猎、杀害、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

3.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包括非法野外用火、破坏森林防火设施等行为。

4.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包括非法引进、传播、销售疫区植物及其制品等行为。

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包括非法进入自然保护区、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等行为。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业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期限本次委托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委托要求1. 受委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林业行政处罚职责,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受委托单位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时,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受委托单位应当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林业行政处罚情况,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4. 受委托单位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如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委托单位请示汇报。

五、法律责任1. 受委托单位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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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已于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1998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1998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四条《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第五条《条例》第七条所称的职务育种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分配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离开原单位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四)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育种资源和其他繁殖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

除前款规定情形之外的,为非职务育种。

第六条《条例》所称完成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品种权申请人、品种权人,均包括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在同一日分别提出品种权申请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证据;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国家林业局登记,并由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告。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依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可以作出或者依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一) 为满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二) 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完全,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请求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第十条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国家林业局裁决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裁决请求书,并附具不能达成协议的有关材料。

国家林业局自收到裁决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十一条授予品种权的,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条例》施行前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条例》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属或者种的植物品种,自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经育种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不超过4年的,视为具有新颖性。

第十三条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植物新品种命名:(一)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二) 以国家名称命名的;(三)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四)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知名组织的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五) 属于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

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十四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如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按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并通知申请人;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需要保密而申请人未注明的,按保密申请办理,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品种权申请和办理其他品种权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品种权或者办理其他有关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为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书面确定一方为代表人。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品种权时,应当向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国家林业局规定格式的请求书、说明书以及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照片各一式两份。

第十九条《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的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的特异性;(二) 一种性状的对比应在同一张照片上;(三) 照片应为彩色;(四) 照片规格为8.5厘米×12.5厘米或者10厘米×15厘米。

照片应当附有简要文字说明;必要时,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黑白照片。

第二十条品种权的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一) 内容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二) 字迹不清或者有严重涂改的;(三) 未使用中文的。

第二十一条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送交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和对照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审查和检测。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送交繁殖材料。

送交种子的,申请人应当送至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保藏机构;送交无性繁殖材料的,申请人应当送至植物新品种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申请人逾期不送交繁殖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应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保藏机构或者测试机构不予接收。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不能满足测试或者检测需要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交。

申请人三次补交繁殖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与品种权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该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相一致;(二) 最新收获或者采集的;(三) 无病虫害;(四) 未进行药物处理。

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已经进行了药物处理,应当附有使用药物的名称、使用的方法和目的。

第二十六条保藏机构或者测试机构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据。

保藏机构或者测试机构对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经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并报告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报告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藏机构或者测试机构对申请人送交的繁殖材料,在品种权申请的审查期间和品种权的有效期限内,应当保密和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申请品种权或者要求优先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一) 国籍证明;(二)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三) 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优先权和其他与品种权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品种权申请之后,又向外国申请品种权的,可以请求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申请人撤回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撤回申请,写明植物品种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第三十一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局登记。

第五章品种权的审查批准第三十二条国家林业局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就有关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

第三十三条一件品种权申请包括二个以上品种权申请的,在实质审查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申请未进行分案修正或者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放弃。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保留优先权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请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三十五条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品种权申请,由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告。

自品种权申请公告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品种权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第三十七条经实质审查后,符合《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由国家林业局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向品种权申请人颁发品种权证书,予以登记和公告。

品种权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品种权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品种权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第一年年费。

逾期未领取品种权证书并未缴纳年费的,视为放弃品种权,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品种权自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由植物育种专家、栽培专家、法律专家和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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