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盘问问题(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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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论:对方辩友,请问犯罪的定义是什么?犯罪的实质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一个人的行为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侵犯,才算是犯罪。我方立论中陈诉得很清楚,安乐死并没有造成任何的侵犯,怎么能算是犯法呢?生命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死亡也是人类生命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现代尊重生命的态度理应包括尊重死亡,请问对方辩友,你有选择生的权利,为什么就不允许患不治之症者选择安乐死去解脱痛苦的权利呢?

补充立论:顶果钦哲仁波切说:当一个人没有痊愈的机会时,使用维生系统是无意义的。让他们在安详的气氛下自然去世,并代替他们采取正面的行动,是一件很好的事。当装上维生系统,却没有一点希望时,那么停止机器就不是罪恶,因为没有方法可以让患者活下去,你只是以人工方式“维持”他们的生命而已。而这种痛苦的维持只会让病人延长了受苦的时间,倒不如他们尽早摆脱痛苦。选择安乐是对死亡痛苦的战胜。选择实施安乐死是对病人的一种极大的解脱,也是对亲属的解脱。安乐死是人类调节和控制死亡状态的高尚选择。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的有关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其中有100多万人是在极度痛苦(如癌症晚期的剧烈疼痛)中离开人世的。

“生的自由倘若受环境剥夺了,死的自由谁也不能否认的”-----孟实

卡卢仁波切说人们如果自己认为受了够多的痛苦,希望获准死亡时。我们绝对不能责怪任何人做了那个决定,他只是希望避免痛苦而已,这正是一切众生的基本愿望。这不能算是结束生命的愿望,而是结束痛苦的愿望。而安乐死正是满足了病人的愿望,让他从痛苦中解脱出来。

盘问:

1对方辩友,如果你的朋友被一个野蛮的部落所俘虏,他要被火烧死了,而你有一把只有一颗子弹的手枪,你是选择一枪打死他尽早结束他的痛苦或者眼睁睁的看着他被火烧着慢慢折磨而死。那你会怎么选择?

回答:当然选择一枪结束他的痛苦,好,那既然你选择一枪结束你朋友的痛苦,那这不是和安乐死的做法一样了吗??

选择让火慢慢的烧死。你怎么忍心看着你的朋友被这样折磨,你不觉得是多么残忍的事吗?你就不想帮你的朋友摆脱吗

2请问对方辩友,生存是不是属于都人的权利??

回答:是,(在包括对方辩友在内的所有人都承认了生存是人的正当权利时,我们就不明白,为什么对方辩友要否认,死亡也是人的正当权利呢?权利和义务不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当人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存权时,有谁有权利阻止?也就是说,人的死亡权和生存权是对等的。人有权选择死亡。)

。否(其实对方辩友,我们很明白人是有生存权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当人们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存权利时有谁可以阻止??)

3对方辩友,如果你正在忍受着巨大的痛苦,你希望摆脱这种痛苦吗?

当然希望了(既然希望摆脱,那么那些病人呢,他们同样也希望摆脱剧痛)

4对方辩友,我们换一个角度想,如果你看到你的亲人倍受病痛的折磨,而外界

的医疗技术无法帮助他解脱时,你会眼睁睁的无作为看着他继续忍受这种极端的痛苦吗?

5如果一个病人患有了不治之症,为了一个非常渺茫的希望而给自己的亲人带来了身心上的极度煎熬,而安乐死却可以让双方都从痛苦中解脱,为什么不选择安乐死呢

答:对方担心的无非是"安乐死"被一些无良的医生利用来谋财害命,被一些家属利用来作为抛弃的包袱手段.我很坦然的承认,这些事情都有可能发生,但请不要忘记实行安乐死的真正初衷并不是为了谋财害命和抛弃包袱,他真正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当事人生的痛苦(病痛的折磨,心灵的折磨),这应当是一个理智的抉择,而并不是可以三人市虎的;他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还应该是有家人和医生的理解.倘若是连当事人都不清醒,或是没有权威的医学鉴定其已是脑死亡,就由家属和医

生匆匆达成协议让其结束生命,那么这样才是某财害命呢!

6当我们知道一个病人,会离我们而去,那你是希望他在痛苦中离去还是以安乐死这种无痛苦的方式让他笑着离去,这何尝不是一种解脱??

答:安乐死的对象是没有治愈希望的病人,相信对方也认同这一前提

死亡是唯一的结果的时候,所以我们才要好好地死,死得有尊严。

自由辩问题:

1.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就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要求公民延续

生命吗?意味着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吗?

2.如果说要让一个病人等待将来的医学救治,那么这种事情是小概率事件还是

大概率事件?

3.对方辩友你有什么方法解决病人的痛苦??就算你有办法解决他身体上的

痛苦,那你有办法理解和解决他心灵上的痛苦吗?

4.对方辩友,如果你是病人的家属,你想怎样让你的亲人摆脱这种痛苦??

打麻醉剂吗??但我们都知道麻醉剂是有时间效果的,随着痛苦的加剧,麻醉剂的用量也会相应的增加,那你是不是想不断的增加用量吗??那你能说这不是对病人的一种折磨吗??这不是痛苦的摆脱吗?

5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知不知道什么是“放弃治疗”?

自由问;1当患者渴望通过安乐死来结束痛苦的生命,而你死活不肯,我可不可以说对方辩友是侵害患者的权利呀?

2,请问对方辩友,杀人和安乐死是同个概念吗?

3

事例:一生戎马的许世友将军在年届八十时身患晚期肝癌,当他拒接用生命维持技术延续生命时却被无情制止,甚至他的自杀也不能如愿。这位性格倔强的军人在生命晚期尊严丧失,痛苦万分。如果他能在那个时候就实施安乐死,摆脱痛苦并维持他的尊严,这难道不是一件幸事吗?

23岁的詹姆斯(Daniel James)是一个魁梧健硕的大三学生,从小打橄榄球,

是英格兰大学生队的队员,2007年春天的一次训练中,詹姆斯颈椎受伤造成高位截瘫,连手指头都不能自主活动。在确信没有恢复知觉的希望后,詹姆斯只求一死。在三次自杀失败后,詹姆斯终于说服父母陪他前往瑞士苏黎世,在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的慈善组织Dignitas的诊所里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1993年2月,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其后两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也通过了类似法案。据有关民意测验统计,进入90年代,美、法两国支持安乐死的比率分别为90%和85%.荷兰立下患致命疾病时授权医生实施安乐死遗嘱的已有10万人。

1993年,英国最高法院做出准许安乐死实施的第一个判例:同意患者家属和医生的申请,停止向一位大脑已坏死四年的21岁患者输入营养液。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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