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912288、《深圳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深大(201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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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深大(2011)211号】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造就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人才,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类别、方式及参评资格
(一)奖励类别:
1、优秀研究生奖
2、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3、优秀毕业研究生奖
(二)奖励方式:
1、颁发获奖证书
2、发放奖金
(三)参评资格
1、在校学习满一年的全日制研究生(延期毕业或业余时间授课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外);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好,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3、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处分记录;
4、学业成绩优异、科研成果突出,积极参加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二、评选细则
(一)优秀研究生奖
1、奖励金额及获奖比例:
优秀研究生奖分三个等级发放。一等奖奖金3000元,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具备参评资格人数的5%;二等奖奖金2000元,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具备参评资格人数的10%;三等奖奖金1000元,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具备参评资格人数的15%。
2、基本条件:
(1)学业要求:上一学年所修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30%,所修课程全部通过。
(2)科研要求:一等奖要求上一年度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二等奖要求上一学年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三等奖要求在本专业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3、补充说明:
(1)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必修课程考核成绩×该必修课程学分)∕
∑必修课程学分
(2)非统一考核的必修课成绩不列入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计算范畴。
(3)参评论文均指参评人为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其指导教师)。
(4)凡上一学年无必修课成绩,但有本专业学术论文发表的三年级研究生,视其成绩符合要求。
(5)无科研成果的二年级研究生可申请三等奖,但除满足学业要求外,上一学年所修必修课程单科应不低于75分。
(6)核心期刊认定范围参考当年度“广东省南粤优秀研究生”相关评选条例,并以学校公布的年度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奖通知为准。
(7)上一年度有突出科研成果或社会贡献者,经学院评委会认定,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可破格申请评奖或适当提高参评等级。
(8)同等条件下,学院评委会应根据参评者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刊物等级、论文篇数等因素综合评定。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1、奖励金额及获奖比例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奖金2000元。各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学院组织评选,获奖比例不超过各学院具有参评资格人数的 2.5%。校研究生会优秀干部由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评选,获奖比例不超过全校具有参评资格人数的0.5%。
2、基本条件:
(1)担任校、院级研究生干部或学校社团组织负责人累计满一年;任职期间,工作表现出色(须提供个人典型材料)。
(2)学习态度端正,上一学年所修必修课加权平均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50%,所修课程全部通过。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奖
1、奖励金额及获奖比例
优秀毕业研究生奖金为2000元,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10%。
2、基本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优秀毕业研究生
(1)研究生在校期间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研究生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或“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2)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生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发表在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3)自然科学类研究生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发表在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4)研究生在校期间有其他突出科研成果或毕业论文有重要创新。
3、学院评委会应根据参评者在学期间学业成绩、科研成果、思想表现、社会工作等情况综合评定,严格按本学院获奖比例推荐。
三、评选时间和评选程序
(一)评选时间:
1、优秀毕业研究生的申请和评选时间为每年六月份。
2、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申请和评选时间为每年十月份。
(二)评选程序:
1、各学院成立评委会。
2、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填写有关申请表,附成绩单、论文及科研成果鉴定书的原件、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经指导教师同意,交学院评委会审核。
3、学院评委会审核申请人资料,按照评奖规则确定推荐人员名单,经院内公示,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
4、研究生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所有申报材料,公示并确定获奖名单。
5、报学校批准,颁发证书和奖金。
四、附则
(一)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在校研究生,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二)申请人同一学年度不能同时申请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奖项。
(三)凡获得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称号者在毕业离校前如有
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经学校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
(四)在职学习或业余时间授课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深圳大学
二○一一年六月修订